原产地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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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多层控制权(WT/DS27/R,para.7.318. )
控制的标准:“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 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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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麟等编著: 《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详解》,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6
两种不同观点: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
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
1、“另一成员的自然人”(GATS第28条(k)项)
“居住”(resides)在该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领土 内的自然人,且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属该另一成员的 “国民”(national)或有永久居留权。
国籍+居所 永久居留权+居所
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
2、“另一成员的法人”(GATS第28条(m)项)
(1)一般情况下,“另一成员的法人”是“根据该另一 成员的法律组建或组织的、并在该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 员领土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法人”。
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
2、“另一成员的法人”(GATS第28条(m)项)
(2)“商业存在”:该成员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或控制该 商业存在,具体而言,就是该成员的人实际拥有的股本超 过50%或拥有任命其大多数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导其 活动的权力。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6条)
制造或者加工工序
“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 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6条)
税则号列
货物描述
实质性改变标准
03.04 66.01
鲜、冷、冻鱼片及 清除内脏和剔骨 其他鱼肉(不论是 刺 否绞碎)
完全原产产品标准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二)在该国 (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三)从该国(地区) 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四)在该国(地区)收获 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六) 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 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 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八)在该国(地区) 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 者材料;(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 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 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十一)从该国 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十 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 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

从价百分比
“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 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 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6条)
“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 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 -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10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4条)
完全原产产品标准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 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 处理;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5条)
实质性改变标准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 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 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 为补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4条)
税则归类改变
“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 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 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 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雨伞、阳伞(包括 制钟壳和装配 手杖伞、庭园伞及 类似的伞)
服务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服务原产地
“另一成员的服务”
指自或在该另一成员领土内提供的服务; 对于通过商业存 在或自然人存在所提供的服务,指由该另一成员服务提供者 所提供的服务。(GATS第28条(f)项)
GATS实际上是依据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国别)来确 定服务的原产地。
国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6条)
18.04
可可脂、可可油
由可可豆制成;或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准
18.05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 由可可豆制成;或
Fra Baidu bibliotek
质的可可粉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18.06
巧克力及其他含有 由可可豆制成;或
可可的食品
满足从价百分比标
第九讲
原产地规则
——从货物到服务
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服务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完全原产产品标准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 (地区)为原产地”
实质性改变标准
“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 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3条)
Bernard Hoekman, Rules of Origin for Goods and Services: Conceptual Issues and Economic Considerations, 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27, No.4, 1993
Aly K.Abu-Akeel, Defini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 under the GATS: Legal Implications, The George Washingto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Economics, Vol. 32, No.2,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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