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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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刑法学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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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电大考试*刑法学(2)复习题一、名词解释:罪状: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叙明罪状:即在条文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动持航空器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

刑法考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规范体系。

刑法主要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规范、犯罪的处罚规定等内容。

刑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罪罪是指法律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客体、手段和结果。

1.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对象。

通常包括国家、社会利益、公共秩序、他人的人身、财产、人格权利等。

2.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军队等。

3.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客体。

通常包括人身、财产、社会公共利益等。

4. 犯罪手段:犯罪行为所采用的手段。

通常包括暴力、诈骗、侵占、侮辱等。

5. 犯罪结果: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通常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等。

第三章罪刑法定罪刑法定是指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意在防止滥用刑罚权力,维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1. 罪法定: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法律确定。

即不得创设新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不得逆罪名定罪。

2. 刑法定:刑罚种类、刑罚量刑必须由法律确定。

即刑罚应当符合所犯罪名和犯罪情节,不得自行确定刑罚种类和刑罚量刑,不得逆罪轻刑重罚。

第四章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相适应。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意在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1. 法定刑原则:刑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刑罚种类、刑罚量刑必须与所犯罪名和犯罪情节相适应。

2. 刑罚适用原则:刑罚应当根据所犯罪名和犯罪情节进行适用,不得滥用刑罚权力,不得逆罪加重刑罚。

第五章罪刑法定的限制罪刑法定的限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违法滥用刑罚权力,不得违法滥用侦查、审判、执行权力。

1. 刑罚权力的限制:不得违法滥用刑罚权力,不得滥用逮捕、羁押、审判、判决、执行等权力。

《刑法学》考试重点

《刑法学》考试重点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排除习惯法(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禁止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责任要件符合性故意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注:1、“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希望”是指积极追求,对结果持肯定态度;“放任”是指对结果的发生持无所谓的态度,既毫不关心,但对结果的发生接受,认可;2、具体的事实认知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主要包括:(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侵犯的仍是同一法益。

例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在黑夜中将牲畜误认为是甲而加以杀害。

对于此种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应而构成犯罪未遂。

(2)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

例如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丙,导致丙死亡。

(3)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造成的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致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因果关系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A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比如,行为人意图伤害甲,不料刺中甲腿上的动脉血管,致使甲流血过多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甲的死亡,但行为人并无杀害甲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只能让其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B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

比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为人以为甲已死亡,为隐匿罪证,行为人将甲抛下悬崖,致使甲摔死(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刑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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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要点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二,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其次,行为人有能力旅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最后,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三,过于自信与故意犯罪的异同。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同犯罪的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的心理,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异:第一,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间接故意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

第二,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并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条件与区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条件: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限度。

14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新刑法学2019复习资料

最新刑法学2019复习资料

《刑法学》(1名词解释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在一个法典中有秩序、有层次的排列。

它反映了统治者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意志在刑事法律上的表达方式。

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

立法解释: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由未经国家立法机构授权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或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属地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应本国的刑法。

保护原则: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是指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对凡侵害由该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2019年新电大《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资料汇编附答案

2019年新电大《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资料汇编附答案

2019年新电大《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资料汇编附答案刑法学2一、选择题1.王某为报复刘某,将刘某的店铺浇上汽油点着,致使刘某被烧成重伤,店铺被烧掉大半,损失巨大。

幸扑救及时,隔壁店铺未受损失。

王某的行为构成(D.放火罪)。

2.叶某以食品原料生产号称对急重病症有特效的”药品“,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

经检验,该”药品“根本没有药效,纯粹就是食品。

对叶某的行为应以( C.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4.刘某为追讨李某所欠五万余元货款,设计将李某骗至某处扣押,然后打电话给李妻,称交清十万元后放人,否则就砍掉李某一只手。

二天后,李妻交给刘某十万元,刘某遂将李某释放回家。

对于刘某的行为,应当以( A.绑架罪)论处。

5.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通常是指(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某甲意图杀死某乙,便在某乙值守的机床内安放了炸弹,致使某乙被炸成重伤,正在运行的机床设备等被炸毁,生产活动因而遭到严重破坏。

某甲的行为构成( B.爆炸罪)。

7.某甲受过某乙的羞辱,一直意欲报复。

一天,某甲邀集某丙等十余人与某乙等六人在一酒吧内相互斗殴,结果造成某乙死亡。

对某甲的行为应当依照( C.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8.王某和张某发现赵某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

王乘赵不备从背后用双手将其拦腰抱住,张乘机将赵手中的提包抢走。

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A.抢劫罪 )。

9.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该以(D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处罚10.某甲将某乙所开公共汽车的刹车损坏,意图制造行车事故,使某乙受处分.汽车开出后,某乙发现刹车有故障,及时采取措施,而未造成严重后果。

对某甲应当以( C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1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C.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2.吴某明知某仓库被盗案是刘某所为,但当侦查人员向其调查时,他却谎称刘某当时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嫌疑排除,侦查工作因而受到严重影响.吴某的行为(B构成包庇罪 )。

电大刑法学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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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电大考试*中央电大刑法学专科考试考点归纳总结名词解释1、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3、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4、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5、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6、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7、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8、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9、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10、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11、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12、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13、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1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5、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17、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国开-电大-考试资料-2019年1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开-电大-考试资料-2019年1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9年1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说明:试卷号:2108课程代码:01711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一、选择题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

王某怕被入发现,忙驾车逃离。

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

对王莱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交通肇事罪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医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

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

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

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

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

,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陷害罪B.构成伪证罪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C.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D.个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7.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通常是指(A)。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国家土作人员C.司法工作人员 D.行政执法人员二、填空题8.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的行为。

不特定多数人重大公私财产(注:次序错误者不得分)9.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依照定罪处罚。

2019年电大考试【刑法学】简答题和论述题汇总附答案

2019年电大考试【刑法学】简答题和论述题汇总附答案

1, .从.,. .四.23、2、4、. ,必紧条3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

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两者的相同点在于:第一,目的相同。

第二,前提相同。

第三,责任相同。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

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

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

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

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

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结果犯: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结果。

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达到一定程度。

如强奸罪,诬告陷害罪等。

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足以发生危害结果。

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特定行为。

主要表现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犯罪两种。

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一,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如下特征: (一),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他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二),主观特征: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从主观上来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在于: 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不具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性质,仍属于(思想)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犯意表示不能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则是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已经实施了犯罪构成的条件,因此是受惩罚的犯罪行为,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特征: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

(完整word版)电大刑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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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名词解释1.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 刑法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3.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5.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6. 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7.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0.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愿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1.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愿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2.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1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15.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邻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有适用本国刑法。

16.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

17.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否认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有适用本国刑法。

18.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

即以保护国家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电大刑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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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填空题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与(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与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5万元。

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与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及(所犯罪行)与(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保护原则)与(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019年电大期末考试【刑法学】课程重点期末考试复习试题

2019年电大期末考试【刑法学】课程重点期末考试复习试题

电大期末考试【刑法学】课程重点期末考试复习试题应考指南期末考试复习重点范围绪论一、刑法学的概念:P2,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重点]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P2—3[通常]1、根本的研究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2、具体研究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综合研究的方法.三、刑法学的体系 P6[通常]1、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各论两大部分.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刑法体系的联系和区别:联系:刑法学理论体现不脱离刑法体系.区别:刑法体系是刑法典法律规范体现.[编、章、节、条、款、项].而刑法学体系是理论体系,内容上和刑法有增删,更丰富和说服力.P7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P10—11[重点]1、概念: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依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2、显著特点:1]阶级性质:即刑法是统治阶级依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2]法律性质: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最为严厉的强制性,刑法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二、刑法的创制和发展 P131、中国刑法的创制:建国初、单行法、条例不完备;50—60年代毛泽东倡导搞但未成;粉碎四人帮得重视.1979、7、1通过,1980、1、1起施行.中国第一部较完备刑法.1]局部修改:1981——1995年间[P14—15],对刑法的补充修改,共13条;2]全面修订:1997年3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分三个部分,计15章452条;3]进一步完善:外汇、逃汇、期货交易、恐怖活动等犯罪得补充.三、刑法的制定依据 P19 [通常]1、法律依据:宪法是中国刑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立法、解释不违宪,程序合法.[P19]2、实践依据:中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四、刑法的任务 P20—21,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政治制度、财产等.处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统一,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的统一.[通常]五、刑法的体系 P21[通常]1、含义、刑法条文的组成结构:2、特点P23—24,统一、科学、独创性.六、刑法的解释 P25[重点]1、刑法的解释的概念: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2、刑法的解释的类型:1]按解释效力划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按解释方法划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限制].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含义: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中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重点]二、罪行法定原则 P331、含义:就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规定不处罚.2、基本要求:罪刑规范的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3、功能意义:保障无辜者,犯罪者亏法权区分、公权、私权界线等.4、类型:绝对、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在扩大解释、类推、习惯法、溯及力、法外施刑、不定期刑等方面的差异].5、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体现.罪刑刑罚法定化、类推制度、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法条可操作性等.意义、功能、内容、要求、含义等.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P381、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基本要求:无论是追究犯罪人还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均应贯彻适用刑法上的平等和公正.司法公正,反对特权.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P401、含义: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和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法当其罪.2、基本要求:刑事立法上要依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定刑幅度;刑事司法中要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实现执法和谐,平衡统一.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重点]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P451、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2、世界各国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1]概念: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2]世界各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3、中国刑法属地管辖权:[属地原则]法条,第6条第一款,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领域[空间区域,四领、飞机、船舶]特别规定[外交特权、豁免权、港奥台例外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补充规定,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规定].中国刑法属人管辖权:法条,第7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应本法.但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徒刑的,可不追究.本条第二款,国家工作员、军人无三年限,无但书.中国刑法保护性管辖权:法条,第8条第一款,外国人在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犯三年上之徒刑之罪的,可适本法,但按犯罪地法不受处罚的外.中国刑法普遍管辖权:法条,第9条第一款,中国参加、缔结国际条约规定之罪的中国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本法.[有限制,引渡]中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中的合理因素.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P501、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问题.2、生效时间,[公布日、公布后].3、失效时间,[宣布、自然].4、刑法溯及力的含义和原则1]含义: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溯,不适无溯.]2]原则:从旧、从新、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国通行].第四章犯罪概念P551、概念:是指严重危害中国社会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基本特点:表现在三方面: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最基本特点]、刑事的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3、意义:犯罪概念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和非罪界限的标准.具体表现在10个方面.第五章犯罪构成[重点]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点 P621、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的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2、特点:[三个方面]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是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于规定的.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P651、犯罪客体:指中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客观事实特点.犯罪行为客观外在表现.3、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三、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对于正确区分罪和非罪,区分此罪和彼罪以及正确裁量刑罚,均具有重要意义.确定犯罪性质[如盗窃电缆,仓库中、通信中、供电中]第六章犯罪客体[重点]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指中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P701、通常客体:中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2、同类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中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依据.3、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中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中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4、单一客体[一种行为、一种关系]和复杂客体:P72[两上以上具体社会关系.抢劫犯罪[财产权、人身权]5、各类客体间的关系.生命健康权人身权人身、民主权利: 张三、李四民主权选举、信仰、通信、自由通常客体同类直接三、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P721、犯罪对象的概念 :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事物.[人或物]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联系,犯罪对象是具体社会关系[客体]物质表现或参加者.区别: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然,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如,盗窃电视机,客体财产权受侵害,但对象、电视机未损,偷越国境罪,游行示威罪,无对象.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除第五点外是重点]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P76概念: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二、危害行为 P781、危害行为的含义: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要件.2、有犯意,思想犯,未实施行为不罪,但语言煽动、教唆等行为可成立犯罪.3、人在睡梦中精神错乱状态下,不可抗力[紧急避险]身体受强制的合法行为等[搏斗中损贵重物品]不罪,但行为人受到强制,本人意志能够支配的情况下则应定罪.4、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1]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义务:法律规定特定义务;[扶养义务]职、业务上、履义;[医生、护土、消防,铁路扳道工,保育员、锅炉工]先行行为义务.[成年人带未成年人游泳,汽车驾驶员撞人后];3]不要把作为和不作为同故意和过失相混淆.如故意杀人过失致死均可作为,不作为构成.案例:教师带小学生外出游玩,教师有义务保护小学生的安全.三、危害结果 P831、含义: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2]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是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之一.举例:甲诈骗个体户乙大量钱财,乙因此自杀身亡,广义结果,诈骗钱财、自杀身亡.[间接]狭义、诈骗钱财,构成犯罪要件的结果.[直接]2、危害犯罪结果和既遂的关系:有的犯罪应有危害结果定罪,有的则不然,如举动犯、诲辱诽谤、行为犯、危险犯,传授犯罪方法等罪,实施行为即既遂无需结果定罪.3、中国对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不同的危害结果对于划分罪和非罪、既遂和未遂以及适用不同幅度的法定刑等有着不同的意义.四、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P861、因果关系概念:现象和现象间、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2、因果关系的特点.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相对性; 3]时间序列性;4]条件性;5]复杂性;[一因多果,一果多因];6]因果关系的必定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8]刑法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五、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P90[通常]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如[禁渔期、禁猎期、禁用工具[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贪污盗窃救灾款物等].第八章犯罪主体[ 除第四点外全重要]一、犯罪主体概念 P93概念: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内容].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规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三、中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年龄的规定: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2、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已满14岁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17条第二款]主要对杀人、强奸、爆炸等8种暴力犯罪负刑责.故伤致重、抢劫、放火、投毒.3、完全负刑责、能力、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人.[第17条第一款]4、未成年[14—18周岁]犯罪案处理.应从轻或减轻处.5、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罪.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责任.第19条,生理方面缺陷,盲、聋、哑人犯罪,能够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四、单位犯罪 [通常]1、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含罪过[即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因素.二、犯罪故意 P1161、概念: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2、构成要素:认识因素、[明知自己行为有危害结果]意志因素,希望[积极追求],放任[不希望、不追求].3、类型: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和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案例:某甲为杀其妻乙,在妻盛饭的碗内投毒,同时预见妻可能将饭给小朋友吃而祸及小朋友,但杀妻心切就抱着放任小朋友被毒死的心理态度,结果母子均中毒死亡,某甲构成杀妻的直接故意,杀子间接故意.三、犯罪的过失P1231、概念: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2、类型: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四、直、间接故意的区别[表一]五、故意和过失区别[表二]六、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异同:[表三]案例:司机某甲夜晚行车疏忽大意将乙撞重伤,甲为了脱逃,将昏迷的伤者拖到小树林中,后因流血过多死亡,此案律师辩护中称某甲已预见某乙有死亡结果出现,把他拖到小树林可能有人施救,而不一定死亡,因此认识因素属已预见能够避免的情况.所以死亡发生应属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但应为间接故意.七、意外事件 P1281、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2、不能预见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能预见、未预见.八、犯罪目的和动机 P129[通常]1、犯罪的目的: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2、犯罪的动机:是指导推动人的行为去追求某种目的内在动力和内心起因.九、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P1321、概念: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错误的认识.2、认识错误的类型1]法律认识错误:A、假想的犯罪.B、假想的不犯罪.C、行为人对自己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2]事实认识错误A客体的错误.[伤害执法中的警察,不伤害罪应为防碍执行公务罪]B、对象的错误.[人=兽、甲=乙]C、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假想防卫]D、工具的错误.[白糖、砒霜、坏枪等]E、因果关系的错误.误为已达结果,结果它因行为出现预见目标以外结果,[故意伤害致死,共犯过限].二行为中,何为致害结果的错误,[扼昏人后再抛河中或上吊,何行为致死.]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一、概念:P138,指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实质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二、正当防卫 P1391、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P1411]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不法侵害,假想防卫,不仅限犯罪行为];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未结束的进行状态.防卫不适时、事前、事后防卫];3]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针对动物、对无刑事责任能人,可防但限制];4]主观条件[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防卫挑逗,互相斗殴,黑吃黑行为等];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防卫过当.应负刑责,应减免处.4、特别防卫权:第20条第3款规定,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可行使特别防卫权.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5、特别防卫和通常防卫的区别:三、紧急避险P1481、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刑法21条第1款: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2]特点[2个][A]对合法利益有一定损害,但从整体利益保全了更大合法权益.[B]紧急避险无故意过失心理态度.案例和思考:A、追捕的犯罪人闯入他人住宅里隐藏是否属于紧急避险?B、公民为了躲避抢劫犯的侵害而闯入他人住宅里隐藏是否属于紧急避险?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 起因条件[存在危险.否则为假想避险].大自然、动物、人为、生理疾病[饥、自取物];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4]限制条件[迫不得已];5]主观条件[保护合法权益];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过当].3、怎样衡量合法权益的大小.人身权大于财产权,人身权中生命最高权,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4、负有职务,业务上特定义务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军人、机组人员、船长、大副、医生、护土面对细菌传染等]5、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异同[见表]6、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四、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P152[通常]1、履行职务的行为.[身份、依据、范围、程序]2、从事业务的行为.[经批准,能力,医疗中境外身体器官移植].3、执行命令的行为.[下级执行上级命令].4、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同意自己的权利受损,但必是有益社会意图,符合法律道德规范,巨额骗保、安乐死,帮助自杀等].[复习指导P61, 7周XXX,男,43岁]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重点]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概述 P1571、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其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它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过失无此形态.2、种类:犯罪既遂形态[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未完成形态]3、特点:因主观原因而停止.各形态不能相互转化,一行为不能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形态.二、犯罪既遂概念 P161,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三、犯罪既遂的类型: P1621、结果犯.[行为但必应有结果.杀人、抢劫、诈骗等]2、行为犯.[完成法定犯罪行为即既遂.强奸、脱逃、偷越国境、投敌叛变等].3、危险犯.如:刑法114、116、117、118条,放火、决水、爆炸、毁坏,倾履、交通工具、轨道桥梁、机场、电力设施等危险状态即既遂.4、举动犯、即时犯、举动着手实行即既遂.参加恐怖组、黑社会组织等.煽动、分裂国家、教唆罪等.四、犯罪预备 P1641、概念: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2、特点:1]犯罪预备的客观特点: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2]罪预备的主观特点: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其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3、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对预备犯,能够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五、犯罪未遂 P1671、未遂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未遂的特点: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重要区别];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别];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思考和案例:甲用枪击中乙[用枪报复乙]]的要害部位后离去,乙后经他人相救而未死.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不是故意伤害罪的未遂?3、犯罪未遂的类型 P169,未实行终了未遂[偷盗被抓],实终未遂[故意杀人致重伤,已投毒未食或被救],能犯未遂[行为实际可能].不能犯未遂[砒霜、尸体,男当女对象]4、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能够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六、犯罪中止 P171,23条第二款.1、犯罪中止的概念: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2、犯罪中止的类型和特点.1]类型: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2]特点: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思考和案例:A、投毒后又救中毒者……B、小偷入屋行窃时听到外面有动静而逃走.3、中止犯的处罚原则:24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十二章共同犯罪[重点]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P1751、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成立条件: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或两个单位或单位个人各一;共同认识、意志因素;行为故意行为.[作为、不作为].3、下面情况不成共同犯罪:1]同时犯[无共同故意在同一时对同一目标行为];2]共犯过限[超出共犯以外犯罪行为].思考和案例:1]两个以上不满14周岁的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2]两个以上精神病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一个成年人教唆12周岁的人或一起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019刑法核心考点总结(优选6篇)

2019刑法核心考点总结(优选6篇)

1.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和区别2. 各种犯罪停止形态下的刑事责任3. 犯罪停止形态的终局性特征第三章、共同犯罪一、每日速记1.共同犯罪的特征有:(1)主客观统一性:要求二人以上。

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

(2)共犯的整体性(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3)共犯成立的时间:只要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没结束,中途加入进来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各共犯人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重合情况分为五种:(1)法条竞合(2)两罪侵犯的法益相同,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3)两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转化后结果如果具有通常性,则两人都需要负责,只是罪名不同)(5)犯罪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的,行为人可以在被包容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3.判断:共同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正确。

共同犯罪不包括共同过失犯罪。

4.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1)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2)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其他没有必然联系5.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教唆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使他人从“无” (犯罪意图)到 “有” (犯罪意图)。

(1)教唆的对象合格;(2)教唆的对象特定:必须有教唆行为。

(3)必须有教唆故意。

6.教唆犯的处罚原则:(1)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9 条第 2 款),即教唆未遂。

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且已着手实行,但没有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情形。

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着手,那么教唆犯的行为无罪。

7. 刑法分则特殊规定的常见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的独立罪名:(一)含义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某刑罚法规对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犯罪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有效。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导论一、名词解释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

(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XXX答题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2、具体研究方法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

(内涵)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

(含义)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

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正确理解和合用刑法。

(概念)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不乱性不能朝令夕改。

为了使刑法规定可以顺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

(需要性)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

(重要性)5、刑法解释: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大解释、限定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干概念】二、XXX答题1、刑法的性质?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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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试重点 2019.091.现代意义的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⑴广义刑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所有涉及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惩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刑法通常包括三种形式:a. 综合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刑法,即刑法典;b. 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单行刑事法规,即刑事特别法,如《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c. 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如《海关法》中有关走私罪的规定。

⑵狭义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典形式公布的刑法。

2.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二是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3.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 1979.7.1 ,五届二次人大通过, 1980.1.1 正式施行。

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于 2019.3.14 ,八届五次人大通过,2019.10.1 正式施行。

4.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也就是刑法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

2019年3月14日通过的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编。

5.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⑴二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⑵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6.刑法条文中以“但是”表示条文内容转折关系的,从“但是”开始的文字,称为“但书”,其作用基本由三种情况:⑴表示对前段的补充或相反的情况;⑵表示对前段的例外情况;⑶表示对前段的限制情况。

7.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中的用语和规范本身的含义所作的阐明和解释。

主要有三种形式:⑴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条文,这通常是用于明确某些法律术语的含义;⑵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⑶在刑法的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某些内容进行补充解释。

8.我国司法解释的机关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由于解释的机关和效力不同,刑法的解释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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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试重点一、简答题(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答: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2、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

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只有当危害性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只有当行为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次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

这三个基本特征也就把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从总体上区别开来了。

(二)罪刑法定原则答: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方面的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想像的竞合犯答: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它有两个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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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填空题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5万元。

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

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0.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

5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52.犯罪既遂: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53.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54.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55.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6.共同犯罪:指二个共同故意犯罪。

57.主犯: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58.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59.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0.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没有犯意或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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