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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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临时设施
2.1一般规定
2.1.1应用范围
2.1.2承包人责任
2.1.3主要提交件
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引用标准(但不限于)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
2.2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
2.3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
2.4施工交通
2.4.1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4.2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
2.5施工供电
2.5.1施工电源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将在本工程的地点配置一个kV的施工电源接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电。发包人在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设置计量电表,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承包人收取电费。不足负荷部分施工临时用电可从附近市政供电系统接引,由承包人向供电部门自行申请施工期间临时用电。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
2.5.2施工用电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14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
2.6施工供水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7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