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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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维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文化和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稿件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供人们进行歇息娱乐、消费、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的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建造工程规划许可、建造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公安消防验收文件;(二)拥有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或者有决定聘用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的拟聘人员名单,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及人员;(三)设备、安全、消防、环境等硬件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并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开业,应当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在设立地交通便利处如窗口、大门或者墙上显著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联系、招牌、消费提示和消费标准等。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经营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申请经营,不得私自设置、扩建房屋,私自更改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二)不得收取超出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的收费标准;(三)不得有违法经营行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四)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等。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录音录相,并于设立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以备查证。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严格控制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优先录用服务行业人员,加强培训并时常性进行考核。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像关规定严格执行营业时间,在经营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得开放。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设立负责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管理的规范,保障公民的文化娱乐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营性娱乐场所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酒吧、KTV等各类娱乐场所。

第二章:经营者管理责任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文化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员工培训,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场所设置要求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修设计,保证场所的通风、照明、安全出口等设施完善。

第六条:对于涉及到音响、灯光设备的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进行设置,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防火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第五章:秩序管理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人员进出管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场所,保持场所内秩序良好。

第十条:严禁娱乐场所提供未经审批的表演或活动,保障文化表演的合法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娱乐场所,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其营业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方自执行。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规范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经营的娱乐场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以上为【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内容,各方如有不解,请及时咨询相关管理部门。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及服务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及服务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及服务标准对于娱乐场所如卫生室、理疗室、聊天室、足浴室、健身室、棋牌室、读书室等场所一定要保持一个良好的环境,给在这休息,休闲的老人及访客一个良好的影响。

特此做如下规定:
一、管理办法
(1)所有娱乐场所一定要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安全高于一切。

所有娱乐场所要求宽敞、明亮、通风效果
好。

同时要在娱乐场所安置安全通道指向标,同时公司要制订
相应的事故预警方案。

要求安排专员不定时巡查,以防止危险
事故发生。

(2)在娱乐场所禁止开展黄、赌、毒等国家明确规定禁止的违法活动。

开展的所有活动要求健康,有益身心。

(3)对于所有娱乐场所一定要保持干净,优美的环境,给老人和来访者一个良好的影响。

因此规定所有场合要求一天打扫两次卫
生,同时安排专门人员在娱乐场所巡查,发现垃圾及时清理干
净。

(4)所有娱乐场所要提供相应的设施和环境。

供大家更好的休息和娱乐。

二、服务标准
(1)所有场合一定要做到时刻保持洁净的环境。

(2)所有服务人员一律要装着整齐,随叫随到,要耐心、细心、贴心解决老人和访客的问题。

(3)娱乐场所需要提供相应的水果和小吃
(4)所有娱乐场所一定要做到时刻保持室内和干燥,同时要有一定的灭火设备。

(5)所有娱乐设施一律要求定时更换和清洗淘汰陈旧的设备。

(6)所有场所一律要求有专员时刻守候,以防止出现突发事件。

(7)所有工作人员需要每天定时向上级汇报所有娱乐人员进出场所的心理状况。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公安部⽂号:公安部令第103号颁布⽇期:2008-06-03执⾏⽇期:2008-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四章经营活动规范第五章保安员配备第六章治安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第⼋章附则《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21⽇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2008年10⽉1⽇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责任⼈。

第⼆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建⽴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包括:(⼀)名称;(⼆)经营地址、⾯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意图;(四)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姓名、⾝份证号码、联系⽅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期;(⼋)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环保等部门批准⽂件的复印件。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娱乐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促进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歌舞厅、游艺厅、网吧、游戏机房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娱乐场所基本情况介绍;(二)经营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三)安全设施布局图;(四)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五)公安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后,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监控录像资料保存至少三十日。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歌舞娱乐场所要求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禁止毒品、淫秽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游艺娱乐场所要求第十二条游艺娱乐场所应当保证设备的安全性和运行稳定性,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设置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游戏项目。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娱乐场所的治安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娱乐场所,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4日文化部令第六号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二)舞厅;(三)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四)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一)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四)设施设备资料;(五)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七)经营管理规章。

第六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由文化部直接审批。

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外,其余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

除前款,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和管理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经营主体娱乐场所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娱乐场所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场所设置娱乐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出口,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营业时间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营业期间不得超时经营,一旦发生超时经营现象,相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经营并进行处罚。

五、人员管理1.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件,严禁无证上岗。

2.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定期进行培训以提升员工素质。

3.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纪律教育,严禁从业人员参与不良行为。

六、卫生管理娱乐场所应当保持场所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并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一旦发现卫生问题,应立即整改。

七、消防安全娱乐场所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消防安全是娱乐场所经营过程中重要的一环,严重不得忽视。

八、价格管理娱乐场所应当合理定价,不得虚高价格误导消费者,价格应当公示透明,如发现价格欺诈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九、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如对管理办法有异议可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十、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娱乐场所,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罚措施,严重的将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十一、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相关部门将对办法进行适时修订。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6号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6号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正文:----------------------------------------------------------------------------------------------------------------------------------------------------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4日文化部令第六号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二)舞厅;(三)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四)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一)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四)设施设备资料;(五)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七)经营管理规章。

第六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2008年发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2008年发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四章经营活动规范第五章保安员配备第六章治安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发布部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实施日期】2022.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胡和平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第二款修改为“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二、将第七条第二项“环境噪声”修改为“噪声污染防治”。

三、将第九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身份证明”修改为“有效身份证件”;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最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最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 蔡 武 2013年2月4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4年娱乐场所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娱乐场所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娱乐场所管理制度娱乐场所管理条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第____次常务会议通过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第____号发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____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____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____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____、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____的;(五)宣扬____秽、____、迷信或者渲染____,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____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管理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文明的娱乐场所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在城乡居民区内的娱乐场所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KTV、酒吧、网吧、游戏厅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筑、消防、公安等行业的要求。

未取得相关审批证照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娱乐场所,不得经营。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文明经营、合法合规”的原则,依法纳税,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妨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管理岗位,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禁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娱乐场所的监管和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和文明经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具有完备的建筑并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经营;(二)通过防火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检查,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三)设有专门的业务部门或者业务人员,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规章制度,做好员工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四)未受到行政处罚,无涉嫌违法犯罪记录。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以下经营要求:(一)不得开放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三)不得提供淫秽、赌博、吸毒等违法违规服务项目;(四)不得扰乱周边居民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宁;(五)依法纳税,保证正常经营;(六)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培训;(七)妥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相关信息,不得泄露。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场所内的安全和秩序。

具体要求如下:(一)设立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人,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三)加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保证消防安全;(四)加强人员进出管理,确保娱乐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和秩序,防止发生群体事件;(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3号《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柱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的运营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商场、酒店、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等证照。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场所的安全。

第二章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制定娱乐服务管理规范,并向公众公示。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定期对场地、设施、设备、机器进行检测、维护和修缮,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专业医务人员,在场所内设立急救、医疗服务区,并进行必要的急救演练。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对场内餐饮进行监管,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缴纳税金、保险费用、社会保障费用,保证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公共场所、通道、门口、楼道等地方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警示消费者注意安全。

第三章娱乐场所的服务标准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和反馈制度,收集和整理消费者对服务质量和管理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制订相关服务标准,包括礼仪、服务、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广文化、健康、环保等公益活动,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氛围。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经营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管理,对违法违规的娱乐场所及其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第十七条消费者对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和检举,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本(2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本(2篇)

娱乐场所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安全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并获得许可的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酒吧、KTV、迪厅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并对本场所的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娱乐场所的设备和消防安全管理第四条:娱乐场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购置合格、正规的娱乐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设置防火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

第三章:娱乐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娱乐场所应保持环境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包括但不限于地面、桌椅、卫生间等的清洁和消毒。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箱,并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场所内外环境的整洁。

第四章:娱乐场所的员工管理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安全操作、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相应的培训记录。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的综合素质培训,提升员工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建立员工考勤制度,记录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严格执行工时制度。

第五章: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对监控画面进行存储和管理,保证安全事件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每天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

第六章:娱乐场所的经营行为管理第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服务,须经过身份认证后才可入场。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不得提供非法、淫秽、暴力等违法违规内容的娱乐项目和节目。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记录处理结果。

第七章:娱乐场所的检查和处罚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健康和身心安全,促进娱乐场所健康有序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二、娱乐场所经营许可1.经营娱乐场所必须依法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娱乐场所。

2.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上应注明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执照编号、有效期限和许可机关等重要信息。

许可证应当在娱乐场所内醒目的位置公示,并定期更新。

三、娱乐场所安全1.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2.娱乐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消防设备、人员疏散通道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3.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紧急出口指示标志,并保证畅通无阻。

四、娱乐场所消防安全1.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自动消防设施,如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并配备专业消防队伍,定期进行演练。

2.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烟花爆竹、油漆等。

3.消防设备设施应当每日检查运行情况,并定期送消防部门检验。

五、人身安全管理1.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加强场所内治安和秩序的维护。

2.娱乐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涉黄、涉毒等非法活动,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3.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出示身份证明、提示消费标准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环境和卫生管理1.娱乐场所应当合理布置经营场所,保障顾客的休息和娱乐环境。

2.娱乐场所应当保持干净卫生,及时清理卫生死角和垃圾等,保证场所整洁无异味。

3.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专人清洁,定期消毒和检查用具设备、饮食卫生等。

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停业整改。

七、管理责任1.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

2.娱乐场所经营者对场所内发生的一切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生血案暴力事件等,应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并配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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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 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3月1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
2月4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
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经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它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地区设立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能够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能够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十七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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