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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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对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减轻、消除工作上的疲劳和生活上的压力,充实精神,丰富业余生活必不可少的去处。然而随着需求的日益增多,公共娱乐场所突显出来的治安隐患和治安问题也更加严重,甚至于有些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由高雅向庸俗、由服务人民向污染社会、由守法经营向违法盈利的方向发展。为此,探讨如何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我区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基本情况
2016年4月以来,XX区文体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区文化市场经营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地调查摸底。截至目前,XX区区管文化市场共辖歌舞娱乐场所32家,演出场所1家,电子游艺场所45家,网吧11家,市场总量不大,个体规模偏低,且市场总体规模处于萎缩态势。总体而言,我区上述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状态良好,近年来未发生重大治安管理事故和案件。在今年的安全隐患摸底排查中,全区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场所6家,限期整改到位3家,依法取缔1家,移交相关单位立案处理2家,未发现存在重大治安管理隐患的经营场所。然而,经过深入调查走访,在我区的一些公共娱乐场所中,依然存在治安管理中的一些共性问题,有的偶发,有的长期潜在,不容忽视。
二、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存在的问题
公共娱乐场所作为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阵地,是丰富广大人民群众业余生活,进行精神享受和娱乐、休闲的场所。但是,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和环境复杂等客观因素,在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发秩序”和监管部门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秩序传统和社会规范的需要建立的“公共管理秩序”之间矛盾冲突的客观存在,导致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经营者的不良管理行为导致治安问题多发。近年来,各类公共娱乐场所,特别是歌舞娱乐场所中的“黄、赌、毒”等非法活动猖獗,一些娱乐场所卖淫、嫖娼活动从隐蔽、半隐蔽向半公开、公开化发展,一些娱乐服务场所赌徒集聚,赌博形式多样;一些娱乐场所吸毒问题屡禁不止,并有蔓延之势。娱乐场所成了藏污纳垢、滋生卖淫、嫖娼、淫秽表演、色情陪侍、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场所。究其原因:一是经营项目缺乏良性发展基础。公共娱乐场所要良性发展,就要有自己的经营特色、品位特色、服务特色,而我区各类公共娱乐场所的状况只是规模外延上的不同,在内涵、品位上没有什么新的特点,基本上是面貌趋同、品种单调,与市场经济和时代发展相匹配的现代化管理制度及市场运作规范仍未建立起来。有的经营者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抱着捞一把的目的铤而走险,置法律而不顾,甚至公开经营违法活动和项目。二是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发生了偏差。近年来,伴随着陪侍小姐和毒品等的普遍出现,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发生了价值上的扭曲,文化品位意识淡化,有些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无视社会影响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为违法活动提供场所,有的直接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消费者、服务人员三种人形成一个违法活动的链条,导致其经营逐步步入了恶性发展的怪圈和误区,使得行业整体形象欠佳,形成了一种错误的经营导向。三是经营者想方设法欺骗对抗监管部门。有的经营者为了追求暴利,采用各种方式欺骗、应付检查,甚至是对抗监管部门。如有的经营者在大门外放置暗哨监视执法检查人员的行动;有的经营者在场所内非法安装专门对付检查的报警铃、报警器;有的经营者把灯开关改为可调的,遇到检查时,灯光明亮,检查人员走后,灯光立即恢复黯淡。经营者想尽各种对策频繁变换包装和手法,实质内容丝毫不变,欺骗、应付检查,与监管者打“时问差”、“位置差”、“游击战”。
2、监管机制执行难导致治安管理的困境。当前,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困境的主要表现是管理行为短期化,不能形成长效机制。一是各项监管机制执行乏力。各监管部门只重视各种规章制度、监管机制的制定和有关部门责任的落实,而缺乏规章制度、机制执行的管理资源和科学有效的管理行为,尤其是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力和物力,缺乏必要的技术力量,使审批和监管工作往往不能做到无缝对接,日常管理出现真空。二是各类专项整治治标不治本。近年来,在全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中,公安、消防、安监、文化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独立或联合开展的各类专项整治活动每年不少于10次,每次专项整治行动都出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且都会取得一定程度的实效。然而,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只能暂时解决治安突出问题,治标不治本,由此形成经营管理秩序“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三是
日常监管机制不科学、不协调。目前,我区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尚未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管理意识墨守成规,管理措施和办法原始陈旧,如何依托科技手段、法律手段、市场经济手段加强管理则少有问津。加之,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上往往从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各自为政,各唱各调,在总体上难以形成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的合力。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款、取缔等行政处罚手段失灵,往往是以罚代管、罚不胜罚,吊销证照的寥寥无几,多是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者象征性地罚款。
3、消防安全隐患源头多,监管任务重。目前,有的公共娱乐场所或偶发、或长期存在各种消防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一些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旦火灾发生,势必会造成不可预料的后果。有的经营者法律观念淡薄,擅自进行场所的修建、改建或扩建、内部装修工程而不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和进行建筑设计的防火审核,完工后,在没有取得消防安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营业。有的经营场所消防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防火安全组织和层层责任制,有制度也只是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而得不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有的经营者和员工在开业前未进行任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不懂得消防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有的经营场所缺乏应急预案,也不开展实地演练。有的经营场所讲究豪华气派,采用大量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材料,直接导致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有的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用电设备多,连接的电气线路也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