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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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捕捞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 第一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篇甲板部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渔船驾驶规程
第二章拖网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流网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围网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渔货物处理注意事项
第三篇轮机部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柴油机的起动、运转与停车
第二章柴油机的拆、装与维护保养
第三章电器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第四章机舱消防
第四篇船员职责
第一章船员的共同职责
第二章甲板船员职责
第三章轮机人员职责
第一篇通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海洋渔业事故的发生,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海洋渔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1.2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省所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设施、人员和其他进出我省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1.3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4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各种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加强对渔民渔工的技术培训和遵纪守法、安全生产教育;为渔业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手段。
1.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和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沿海重点渔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1.6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是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机关,按职责行使职权。
1.6.1各级渔港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好渔港设施,维护渔港安全秩序;渔港水域保护;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登记;依照规定征收港航费用;负责职务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办理船舶进出渔港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渔用航道、航标,使其符合安全要求;发布航行通告;调查处理渔港水域内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
1.6.2沿海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在海上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7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定检验规范要求,依法履行对渔业船舶实施法定检验的职责。
1.8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渔业船舶的生产安全负总责。依法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确保渔业船舶具备法定的适航条件,并承担因管理不善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
2.1渔业船舶必须经批准建造或购买,按规定办理检验、登记,取得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航行签证簿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方可从事渔业生产,并随船携带。未经许可,严禁私自更新建造渔船。
2.2 渔业船舶必须按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职务船员须持有合格职务证书;150千瓦以上渔船的船员须经相应的专业训练,并取得四项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其他渔船的船员须经相应的专业训练,并取得基础训练合格证书。船员证书应随船携带。
2.3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登记后,按规定刷写、悬挂。
2.4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办理签证,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服从渔港监督或港口调度人员的指挥。严禁在港池高速行驶或争抢泊位,严禁在航道或禁止锚泊处停泊、张网或捕鱼。
2.5渔船离码头后,不论处于在航、作业、锚泊等任何状态,值班人员都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手段,保持全方位、不间断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的估计。
2.6 船员临水作业时必须穿救生衣;起网时甲板工作人员或下舱工作人员须戴安全帽。
2.7 甲板机械和起重设备(锚机、起网机、绞绠机、吊杆等)必须专人管理使用。
2.8 驾驶室顶、房间顶和前台不准堆放重物及大体积物品(如大绠、网衣、钢丝、油桶等),以免影响船舶稳性。
2.9 船舶无潜水设备,在海上不准潜水处理故障。
2.10 风浪天在船上行走时,必须拉住扶手或其他固定物。
2.11 在船上禁止赤脚、穿拖鞋、木屐,冬季禁止穿硬塑料底鞋。
2.12 在航行、作业或锚泊时,严禁在舷墙面上行走、站立或靠坐。
2.13航行中禁止用水桶向海中取水或俯身洗涤。
2.14 在船上禁止酗酒、追逐、打闹、斗殴;开航前6小时和出港后不准饮酒。
2.15 任何人不得随意攀桅、登高,因工作需要,必须系好安全带;如舷外作业要穿好救生衣,捆好跳板,系好安全带,专人守护,所需工具禁止上抛下掷。
2.16 风浪天锅中烧水不宜太满;开水桶、热水瓶必须放稳固牢。
2.17 严禁渔船超载、搭客和装载危险品。禁止渔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
2.18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禁止将油污、垃圾、有毒等污染物排入港口水域。
2.19 船员离船需征得船长同意,并在指定时间返船。
2.20 冬季使用取暖火炉或电暖气,必须将炉子和烟筒附近的木壁用石棉板隔开,并留有空隙;炉子要固定牢靠,下面要垫炉盘;做到人去火灭、断电。
2.21 主机、厨房等烟囱周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烘烤衣物。
2.22 厨房炉灶明火时不准离人,油灶、液化气灶用完后要关闭控制阀。
2.23 烟头、火柴梗要随手熄灭,严禁乱扔。
2.24 机舱内不准用蜡烛照明、明火烤油,防止发生火灾。
2.25 靠油船、油码头装卸燃油时,严格遵守防火制度,期间不准用明火做饭或捅炉子。
2.26 电气焊作业要清理好现场,移开易燃物,备好消防设备,派专人看守,作业完毕确认无火种后才能离去。
2.27 油柜、油管等盛油器具需进行电、气焊时,应将油放空擦净,如不能保证安全时,要卸到陆地进行。
2.28 要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存放在固定地点,定期检查。
2.29 救生设备和求救信号需按规定配齐,定期检查保养。
2.30 救生筏、救生圈应完整无损、属具齐全,书写船名号、船籍港,正确安放,不准做永久性固定。
2.31 救生衣应放在易于取拿之处,不准当枕头、坐垫使用。
2.32 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2.32.1 已在港内停泊的各类渔业船舶,收到五级以上风力预报或遇到五级以上风力时,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遇到有五级以上风力,挂机渔船和木帆渔船不得出海;
(2)遇到有六级以上大风,六十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
(3)遇到有七级以上大风,四百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海;
(4)遇到有八级以上大风,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海。
2.32.2在海上作业的各类渔业船舶,收到或遇到前款规定的相应风力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严禁强行拖网航行。
2.33提倡渔业船舶编队(组)或结伴航行作业。六十马力以下渔业船舶必须编队(组)或结伴航行作业,同出同归,相互照应。
2.34海损救助和事故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