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处理⼯作条例》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号:中办发[2012]14号颁布⽇期:2012-04-16执⾏⽇期:2012-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种类第三章公⽂格式第四章⾏⽂规则第五章公⽂拟制第六章公⽂办理第七章公⽂管理第⼋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单位,各⼈民团体:《党政机关公⽂处理⼯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16⽇党政机关公⽂处理⼯作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处理⼯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各级党政机关公⽂处理⼯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和规范体式的⽂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作,请⽰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具。
第四条公⽂处理⼯作是指公⽂拟制、办理、管理等⼀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作。
第五条公⽂处理⼯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度重视公⽂处理⼯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秘部门或者由专⼈负责公⽂处理⼯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处理⼯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处理⼯作进⾏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章公⽂种类第⼋条公⽂种类主要有:(⼀)决议。
适⽤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决策事项。
(⼆)决定。
适⽤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于公布⾏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重⼤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员。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特定性,提请的时效性,建议的可行 性,办理的程序性。
(三)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14.函
适用范围: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
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 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主要特点:一是广泛性。二是灵活
性。三是单一性。
(三)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15.纪要
2.使用非法定文种。 3.文种重叠。 4.生造文种。 5.文种作为公文标题。 6.文种混用。
7.错用文种。
(六)文种选用的基本依据和要求
1.依据法规规定和要求。
2.依据发文机关的职能权限。 3.依据行文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领导
与被领导关系,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平行关系,不相隶属关系。 4.依据行文目的、要求。 5.按照文种的适用对象。 6.按照层级的不同。 7.按照公文内容的差异。 8.按照约定俗成的使用习惯。
发 文 机 关 一种是发文机关全称或 一种是发文机 关全称或者 标志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加 “ 文 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 件”;一种是使用发文 一种是使用发 文机关全称 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或者规范化简 称加括号标 称。联合行文,可并用 明文种。联合 行文 ,可用 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 主办机关名称 ,也可并用 可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 联署机关名称 。民族自治 称。 地方,可并用 自治民族的 文字和汉字印制。
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 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 重要工具。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特点
权威性和政策性;针对性和指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
程序性和严密性;对应性和定向性。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 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 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 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 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 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 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 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 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 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 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 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 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 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 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 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 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 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 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适用于公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1简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适用于公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1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第十二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第十五条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六条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第十七条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第五章公文拟制第十八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十九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第二十条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第二十二条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中办、国办联合下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3 2013年02月22日16:16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011第六章公文办理第二十三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四条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五条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第二十六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第二十七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第七章公文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第二十九条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三十一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第三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三十五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第三十七条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条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标准
附件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解读及模板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解读及格式模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自2012 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次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是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基础上制定和修订的,其最大特点是解决了原来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存在两部公文处理法规、两个公文标准、两种公文处理方式的问题,首次统一和规范了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
为便于大家理解和执行,下面就新制定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重点是变化之处进行一下解读,同时就我们公文实际拟制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下剖析。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主要特点这次新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一定意义上综合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统一了公文的定义。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二,统一了公文种类。
原来党的机关公文种类有14种(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原来行政机关公文种类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规定、函、会议纪要),两者之间只有9个文种是相同的。
新实施的《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公文种类有15种(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可以理解为是在行政机关公文种类基础上增加了党的机关的“决议”和“公报”两个文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公文格式
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条例》
原《条例》
原《办法》
份号
无定义。“绝 有定义。秘密公 密”、“机密”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 文应当标明份号。 级公文标明份数 号。 标注于版心左上 序号。标注于版 角。 心左上角。
密级和 保密期限
定义和要求基本 涉密公文应当分别标 一致,标注于版 注密级与保密期限。 心左上角,份号 下。
紧急公文分别标 紧急公文分别标注 注“特急”“加 “特急”“加急”, 急”,电报分别 电报分别标注“特 标注“特 提”“特急”“加 提”“特 急”“平急” 急”“加
(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
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与原《条例》和原《办法》的不同
注重继承保留,文种数量相对减少。原《条例》和 原《办法》共18个文种;最终《条例》确定党政机 关公文主要文种15个,去掉了“指示”、“条例”、 “规定”。 原则上不区分党政机关文种适用对象。只有命令 (令)、议案两个文种例外。 15个文种适用范围表述的变化。对决议、决定、命 令(令)、公报、通告、通知、通报、报告、纪要 等9个文种适用范围作出修改。
14种:决议、决定、指示、意 13种:命令(令)、决定、 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 公告、通告、通知、通报、 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 议案、报告、请示、批复、 会议纪要 意见、函、会议纪要 文件:特急、急件,电报: 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标右上角。 右上角,信函在武文线下左 边。
文件:特急、加急,电报:特 紧急程度 提、特急、加急、平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 解 读
2012年8月
目
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培训课件解析
(二)行文规则
1、 行文总规则 (1)要求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 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包括了向上和向下行文两 种情况。 2、上行文规则(请示、报告) (1)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 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 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原来未作要 求);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 部门。(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向中央组织部报文)
”)。
3、下行文规则(通知、批复)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如处室/科室)。 重要行文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 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 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 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可向下发文,其他处室/科室不 行,包括用印)。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由政 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如下“批复”,经研究同
登记
初审
1.由本机关办理;2.符合 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正 确;3.涉及部门已协商、 会签;4.不符合规定的退 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1.阅知性公文分送;2. 批办性公文提出拟办意 见报领导批示或转办; 3.涉及多部门的要明确 主办部门;4.紧急公文 明确办理时限;5.承办 部门按时完成 1.及时送传阅对象;2. 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 得横传、漏传,严格传 阅时限;3.严格传阅范 围,安全保密;4.归还 及时注销.
意)。
(3)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 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4)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间未协商一致, 不得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责令纠正或撤销。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 该下机级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4.联合行文(请示、报告、通知)和平行文(函)规则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 文(如发改委、交通厅对收费标准);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 工作,不得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主办机关一般 排列在前。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如:关于协助办理/配合做好 **事项的函)。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企业应当按照行文关系向业务主管部门行文,必要时可直接 向党委、政府行文。(项目在建期间从业单位在指挥部范围内行文,项目交工后竣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2019年整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知识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知识解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知识解读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特点,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老的《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新的《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of work enthusiasm and forward-looking. The difficulties and problems of individual cadres indifferent masses as the buck passing, long, make some simple complex problems. Some cadres general talk about pay, do not take the initiative to undertake for the bitter and tired of the work, the lack of courage to play a positive attitude." corrective measures: (LED Leadership: Luo Mingjun, rectification time: before September 25th, insist for a long time) 1, effectively solve the enterprise less, help is not enough. In order to "turn style, solve problems, and do practical things, heart to heart" as the co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division of Labor Bureau, by the Bureau of Party members and cadres room composition the working group , to help enterprises solve problems,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major projects; close ties with the masses, to ask for the people, ask for people to know the people, public opinion, the people, improve people's livelihood.,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数量~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公文的主要受理机 关,应当使用机关 全称、规范化简称 或者同类型机关统 称。
公文的主体,用来 表述公文的内容
定义和要求基本一 定义和要求基本一
致。
致。
定义和要求基本一 定义和要求基本一
致。
致。
公文附件的顺序号 无定义,但要求基 与《条例》定义和
和名称。
本一致。
要求基本一致。
发文机关署名 署发文机关全称或 与《条例》定义和 无要求。
简要,公报较具体。
三、近似文种异同辨析
公告与通告:使用者、发布内容、公布范围上 有区别。
通知与通告:主要是适用对象有区别。 通知与通报:内容的侧重点不同。 意见与报告:行文方向和内容有区别。 意见与请示:行为方向和内容上有区别。
三、近似文种异同辨析
请示与报告:对上级要求、行文时间、文种性 质和行文目的不同。
文 种
新《条例》
旧《条例》
适用于会议讨论 用于会议讨论
决 通过的重大决策 通过的重要决
议
事项
策事项
旧《办法》
适用于对重要事 项作出决策和部 署、奖惩有关单 决 位和人员、变更 定 或者撤销下级机 关不适当的决定 事项
用于对重要事 项作出决策和 安排
适用于对重要事 项或者重大行动 做出安排,奖惩 有关单位及人员, 变更或者撤销下 级机关不适当的 决定事项
发文 字号
签发 人
一种是发文机关全称或 者规范化简称加“文
件”;一种是使用发文 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称。联合行文,可并用 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 可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
称。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 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 行文使用主办机关的发 文字号。
上行文应当标签发人姓 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研究报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2012 年4 月16日,中办、国办颁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这是党政合一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非常重要,是今后具体办文执行的标准文件。
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修订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和最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包括总则、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共8章,42条。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突出体现了“统一、规范”的要求,有助于促进公文办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公文处理相关概念的重新定义(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新《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新《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公文处理工作主管部门职责的变化新《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关于公文处理的新要求2012 年4 月16日,中办、国办颁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这是党政合一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非常重要,是今后具体办文执行的标准文件。
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修订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12〕14号)和最新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包括总则、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共8章,42条。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增加了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突出体现了“统一、规范”的要求,有助于促进公文办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公文处理相关概念的重新定义(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新《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新《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公文处理工作主管部门职责的变化新《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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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公文主 题词表》。国务院办公 厅1997年12月修订。各 地各部门上报国务院及 国务院各部委的公文, 应按《国务院》主题词 表的规定标注主题词 。
相应地各地各部门 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应 按省政府主题词表的要 求标注主题词。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和归档 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它包括公 文的起草、审核、签发、收发文、立卷、归档和 销毁等内容。
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务院办 公厅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办 公厅近几年先后制定下发了20多个有关公文处理 的规定。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主要是2个。
8.《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公文处理工作有 关事项的通知》。 对公文处理中互相 推诿扯皮、效率不 高等 问题,主要 对办文时限、协商 会签等问题作出了 规定。
(四)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主要有12个。 其中4个需要重点掌握:
1.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的意见(浙政发〔2001〕5号);
1.《国家行政机关公 文处理办法》。共分九章 五十七条,比原《办法》 增加了两章十二条。
(1)由国务院发布, 提高了效力的权威。
(2)增加了第五章发 文处理和第六章收文处理 (由原来的第五章分开)。
(3)增加了第八章公 文管理的内容。
2.《国家行政 机关公文格式》。 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国家技术监督局于 1999年12月27日发 布,2000年1月1日 起实施。
4.《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 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 见》。对“意见”文种 的使用、“函”的效力、 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行 文、联合行文的会签和 用印等11个具体问题作 了规定。
5.《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精简会议 和文件的通知》。 针对国家机关会议 多、文件多,“文 山会海”现象突出 等现象,文件对精 简会议作出6条规定, 对精简文件作出5条 规定,要求各省、 市政府参照执行。
2.《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2月27日发布);
3.《国务院主题词表》(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2月 修订);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 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0〕1号);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 (国发〔2000〕30号);
行文规则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 则,它反映了行文关系,决定文种的选择和公文的法 定效力,必须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坚决贯彻执行。
• 关于公文种类
(一)党的机关公文种类及适用范围。
1.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2.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3.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 的原则和要求。
6.《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关于进一 步加强公文审核把 关工作的几点意见 的通知》。针对公 文审核把关中存在 的问题,根据国务 院工作规则的要求, 对公文审核把关应 遵循的原则、分工 和职责、以及有关 要求等作了明确规 定。
7.《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1999年各部门 报送公文简报情况的 通报》。主要是通报 了部门之间未经协商 就向国务院上报请示 性公文、请示性公文 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行文关系不当等问题 进行了批评,对规范 公文办理提出了3条要 求。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通常指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使用的文 书。
文件通常是指《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 例》规定的14种党的机关公文和《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13类14种行政公文。
因此,三者紧密联系,又互相区别。 今天讲的公文处理主要是指文件的办理。
一、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与要求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XXXXXXXXXXXXXXXXXXXX 二○一○年八月
一、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与要求 二、关于公文文种与行文规则 三、关于公文的格式与要素标识 四、关于公文写作的基本方法 五、关于收文与发文办理要求 六、关于公文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文书、公文、文件的概念。
文书概念最为广泛,它是一切机关、社会团 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的 统称,包含了公务文书和私人文书。
1.《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 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以中办发〔1996〕 14号文件印发。共十二章四十条。
2.《公文主题词表》。中共中央办公厅秘 书局1993年5月印发,1998年8月重新修订。
(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1个。 《关于大力精简文件切实提高公文处理质 量和效率的意见》(浙委办〔2004〕32号)
2.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的意见 (浙政发〔2006〕15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浙政发〔2008〕 号);
4.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 令275 号)。
Hale Waihona Puke 二、关于公文种类与行文规则
党的机关公文种类有14个,行政机关有13类14个。 其中党政机关相同的公文种类有9个(决定、意见、通 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不 相同的,党的机关5个(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 定),行政机关4个(命令和令、公告、通告、议案)。 重点要了解各个文种的适用范围和党政机关文种适用 范围的区别。
主要对精简文件, 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 率4个方面18条具体规定:
一、大力精简文件 和各类简报。
二、切实提高公文 质量和效率。
三、规范公文收发 和报送工作;
四、建立公文处理 责任追究和通报制度。
(三)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主要是8个。
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2000年8 月24日发布)
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 把 关 工 作 的 几 点 意 见 的 通 知 》 ( 国 办 函 〔2000〕15 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9年各部门报送公文简 报情况的通报》(国办函〔2000〕26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