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合同合同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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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合同价款与支付

19. 合同总价

19.1 乙方承包工程内容的“暂定合同总价”按协议书的规定执行,结算以本合同规定的

计价标准和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19.2 “合同结算价”的计价依据:

19.2.1 本“施工合同”(包括附件)及补充协议(如有)。

19.2.2 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资料等。

19.2.3 经甲方批准并实施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仅指塔吊、施工电梯、垂直全

封闭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19.2.4 本“合同结算价”的计价标准规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配套文件、招标文件及

其附件。

19.3 本合同的“合同结算价”不得再计算以下内容所发生和由此引起的费用,这些费用

均已作为风险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19.3.1 本合同条款中已明确不可调整的费用及项目和内容。

19.3.2 如因工程发生缓建,因市场因素和材料价格等的变化使工程价格发生了变化,合同

约定包干的材料价格和计价标准(包干综合单价)均不得计算涨价费用(“合同

调整价”有约定的除外)。

19.3.3 乙方投标时考虑不足或因现场的其它特殊情况等使乙方发生了工程本身或工程以外

的其它任何费用。

19.3.4 结构施工中的对拉(止水)螺杆(片)及穿墙套管、钢筋铁马、垫铁等工序性措施

项目均不得计算费用。

19.3.5 土石方的密闭运输(防漏洒)所需的各项费用。

19.3.6 施工现场内(以施工围墙或隔断为界)的硬化(维修)道路及拆除、硬化(维修)

地面及拆除、车辆冲洗、施工噪音及排污、施工占道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施工周

边为保证安全和通行等搭设的各类型通道、防护棚等所产生的费用,但配合营销

宣传和销售所搭设的通道和防护棚等按实收方结算。

19.3.7 以下内容的风险和措施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中,属乙方应当承担

的风险范围,在合同履行中的任何时候(包括结算时)均不得另行计算。

(1)为保证本工程的合同工期或工程提前完工等所发生的抢工措施费(如使用砼早强剂、周转材料和机具设备大量投入),以及抢工状况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费。

(2)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工程实施时需发生的技术和施工措施费用(如基础施工采用垂直运输机具所发生的费用等),以及因各种因素所引起

的其它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如安全通道、防护棚等)所发生的费用。

(3)乙方施工期间,雨水、地表水(包括各种来源的水)、地下水及场外水流入施工现场所采取的各种排水措施及施工降效等所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乙方获得“工程

竣工日确认书”之后的抽排水费用。

(4)基坑和沟槽(包括挡墙)等土石方施工发生垮塌及围护等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和清除垮塌土石方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清除地下障碍物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钻孔桩

所需搭设脚手架或二次平整场地、钻孔桩坍孔斜孔等(及灌注砂浆等处理措施)

费用。

(5)施工条件的改变(包括乙方对施工现场的了解不够等)、地质资料与实际地质不相符和改变监理和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方法所增加的各种费用。

(6)关于高温天气施工的补贴(渝建发〔2007〕163号文)和与此相关的费用。

(7)施工中如遇各种地下管线的临时保护措施费用及给乙方造成的施工增加费。

(10)行人行车干扰费用和由此引起的其它费用,以及与在场其它施工单位配合所发生的施工交叉、挡、停工、安全防护等所增加的费用。

(10)工程排污和噪音排污等环境污染费用,以及环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和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和弃碴等所发生的费用。

(10)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乙方所建临设、施工道路需移迁或重新修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多次修建)。

(12)国家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12)各种原因引起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二次或多次转运费,以及各种材料的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量差,以及工程材料的涨价所带来的风险。

(13)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前乙方对工程成品保护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因提前提交分包工程施工场地和工作面而使乙方所增加的费用。

(14)乙方承担分包工程的总包与配合责任所发生的费用超出本合同规定的费用。(15)因分包单位在完成清洁后,现场内遗留的建筑垃圾及土石方由乙方负责全部清运的费用,以及乙方对施工现场经常清洁所发生的费用。

(16)

各种原因(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不及时等)造成的停水、停电、停工、窝工等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和增加费用。

(17)由甲方指定的施工用水、用电源头,从源头接至建筑工地边的水电安装管线安装所发生的费用。

(18)乙方供应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和施工用水、用电定额基价与市场价的价差及市场价的变化所发生的费用。

(19)未包括在定额费用中的各种材料(包括周转材料)的损耗所发生的费用。

(20)商品砼所需提供的润管砂浆,冲洗、吊装等所有配合工作的材料机械及人工费用和使用电泵输送时所发生的电费;若乙方采用其它方式输送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

乙方自行承担。

(21)按合同约定工期顺延事件和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其它工期顺延事件对乙方所造成的费用损失的风险,以及工程发生缓建时,因市场因素变化所带来的所有风险。

上述风险和措施包干费所包括的工程内容和工作内容,是乙方承接本工程项目所

应完成的工程内容和工作内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的要求完成,不得拒绝,否

则,视为违约。

(22)二次结构中的构造柱主筋顶部与梁、板相接的钢筋按植筋计算,其余均按预留预埋计算;墙体拉结筋全部按预留预埋计算。

(23)所有安装工程穿墙、穿板的孔洞堵塞、吊补、管线槽补抹灰、门窗精洞口的抹灰工作及消防箱预留预埋工作。

20. “合同结算价”的计价标准

本计价标准为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承包工程内容的“合同结算价”的计价标准。20.1 建筑工程

20.1.1 建筑工程执行的定额及配套文件

(1)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遇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缺项可以借用2008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环境工程中若遇

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定额缺项,则执行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

程计价定额》定额的基价,费用定额均执行配套的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

定额》。

(2)单位建筑工程的室外工程(含土石方工程)、环境工程,如室外管沟、生化池、环境挡墙、室外游泳池结构、水体结构、亭台廊架结构等其他环境附属结构工程,

(建筑、市政、机械土石方、建筑修缮、仿估建筑)统一按2008年《重庆市建筑

工程计价定额》四类工程费率取费。

(3)土石方工程按土石方工程取费标准取费,不参与上下浮动。人工与机械土石方划分如下:

A、基础工程及房芯回填按人工土石方取费标准取费;

B、挡墙及楼栋间土石方工程按机械土石方取费标准取费。

(4)人工费按施工期信息价(重庆市造价工程管理总站)的算术平均值与定额基价价差的40%进行调整,签证记工按100元/工日(8小时/工日)计算(只计税金),不

参与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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