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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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提要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确认识企业年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无论对于劳动者、企业,还是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存在的问题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然后针对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问题;对策

企业年金制度(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对于法定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言,以企业(用人单位)为主体,在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统一体制和政策框架内,为职工建立的辅助性养老保险制度。我国企业年金的前身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长期以来在我国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辅助地位。在经合组织(OECD)国家中,有1/4的老人以及1/3以上的劳动力都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其资金规模也迅速增加,在GDP中所占的比例日益上升,如英国为77%,美国为66%,瑞士为70%。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世界各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年金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它已经成为现代养老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基金不足,近年来收支缺口逐年扩大,国家所负担的养老金支付压力逐年上升,对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具有空前的现实需求。

一、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建设方面相对落后。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地位已经在相关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并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但是一些具体的操作性法规还没有出台。如,全国性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规则、规范和约束企业内企业年金理事会的规则、专业代理、投资、服务中介机构准入资格,等等。截至2007年7月,我国共有26个省市出台了与企业年金相关的税收政策,可列入成本的比例从4%到12.5%不等。总的来看,并没有形成全面、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另外,我国的《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才颁布实施,且没有对企业年金的规定。此外,《税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也需要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修订。

2、地区行业之间发展不平衡。从地区上来看,主要集中在几个经济发达省份,如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沿海发达省份。以上海为例,2007年上海整个市场年金规模较2006年增长近500%;年金客户数由2006年的十几家增长至2007年的70多家;年金签约规模由2006年的5,000多万元人民币迅速攀升至

近3亿元人民币,企业年金进入了市场加速发展周期。而全国其他地区的企业年金发展速度远远低于这个速度。从行业上来看,电力、石油、石化、民航、电信、铁道等行业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的企业年金无论是规模还是规范程度都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另外,在参保企业中,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

3、运营管理不规范。当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由企业自行管理、社保机构经办和保险公司经办等三部分组成,对于年金的运行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定,以致年金运行中风险规避和盈利目的难以良好实现。企业自行管理是指在企业的大财务账下开立企业年金账户,企业年金资产与企业的自有资产并没有完全分开,在企业遇到重大变更和财务纠纷的情况下,难以控制挪用等风险。社保机构经办是指由社保机构收取和管理补充养老保险资产,并向退休职工按月发放补充退休金。该模式的弊端在于监管与运营合一,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保险公司模式”由保险公司负责设计企业年金计划,并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资产,通常以团体养老年金保险的形式体现。这种模式下,企业年金资产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没有截然分开,也难以保证年金资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且存在管理成本高、基金运用渠道少等缺陷。

二、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

1、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手段。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补充养老保险之所以达到较高的覆盖水平,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何平的分析,国家每减少1元税收,可使企业年金增加5元的积累;学者庹国柱的研究也表明,在有些经济合作组织国家中,政府用于企业年金税收减让的隐性支出达到公共养老保险显性财政支出的20%~40%,在美国和澳大利亚,该项隐性支出约占GDP的1%,英国为3.3%。

2、建立健全企业年金相关法律规范。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完善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做保证。只有健全企业年金法律体系,才能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确保管理责任与监督责任二者之间的合理划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企业年金的建立、管理、运营、监督等各运行环节的规范政策体系,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批标准和程序、会计处理政策、托管账户和投资账户的开立办法乃至受托基金的统计口径等内容均没有明确;对受托人如何履行职责、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如何进行风险管理控制等方面都还缺乏规范;尤其是缺失有操作性的运作细则,使企业年金各管理机构之间存在很多难以对应的技术接口,这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与监管都将造成不利的影响,目前还有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制定和出台相应的细则。这样有利于消除地区和行业之间的不平衡。

3、构建符合市场化投资的监督管理体系。企业年金的管理监督体制涉及到经办、投资、运营和监督等诸多方面。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与业务流程,对

企业年金从建立到投资方向、风险控制、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首先,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来监管有关当事人,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充分性、有效性、纪实性、公开性四原则;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补充报表、精算报告、CPA审计报告等相关会计信息。

其次,应尽快出台投资管理细则,对投资比例的限定应更趋合理与灵活。比如,对风险较小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投资比例可制定更高上限,从目前的50%上调到80%,以与货币市场产品不低于20%的比例相匹配,同时与权益类产品不高于30%相兼容,从而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同时,应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以及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状况,适时放开企业年金投资领域。

参考文献:

[1]刘云龙,傅安平.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杨燕绥,等译.退休金计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3]李绍光.养老金制度与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8.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Z].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

[5]朱青,路和平.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国际趋势研究[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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