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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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站锅炉、医用氧舱等检验试行收费标准
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试行) 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试行)
计量单位:元/台 锅炉蒸发量(T/h) 外部试验 电站锅炉定 水压试验 期检验 内部检验 电站锅炉制造产品质量 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电站锅炉安装安全质量 监督检验 ≤35 66 6.6 190 500 1600 ≤75 63 6.3 190 350 1230 ≤100 60 6 190 320 1160 ≤220 57 5.7 200 280 790 ≤400 53 5.3 270 270 720 ≤670 50 5 315 250 700 ≤1000 45 4.5 290 230 680 ≤2000 36 3.6 280 210 620
电站锅炉检验收费说明: 1、 安装和制造质量检验按《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647-1998)、《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2001]37号)执行,定期检验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1992]202号)等规则执行。 2、 本收费标准由省级检验机械(含省级试验室)执行。省以下检验机构以本规定标准不基础,下浮10~30%,具体下 浮幅度,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主管部门制定。 3、进口发电锅炉安装检验收费,以本规定标准为基础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高于20%。 4、 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按修理、改造总费用的1.2~1.5%收取。 5、 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三项在同期进行检验的,按三项收费总额的90%收取。 6、 检验规则规定的表面探伤和非破坏性、破坏性检查均不另收费。但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时,检验机构 需增加表面探伤、无损探伤、金相分析、超声探伤、射线探伤、测厚探伤、变形测量等附加分析、检验、检查时,按《关 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 [96]39号、苏劳锅[1996]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另收,无规定收费标准的,暂由双方协商确定。 7、 定期检验、安装检验资料审查不得收费。但修理、改造资料审查和产品设计审查在《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 器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96]39号、苏劳锅[1996]10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加50%另行收取。 8、 检验人员到现场后如因被检单位主观原因而停止检验,应收误工费,误工费标准按每人(按规定实际到场检验人员计 算,不含辅助人员)每天200元收取。锅炉使用单位按协议要求,已停炉或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检验机构未按协议规定 时间到达现场检验的,每天按收费总额1%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