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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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厦建工[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厦建工〔2007〕7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04〕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施工企业应依法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一)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

鉴于建筑施工过程的特殊性,投保实行不计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按照分包比例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施工企业直接办理。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从业人员摊派。

(四)施工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公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五)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施工企业应及时告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服务中介公司或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六)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关于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规

关于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规

关于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号文件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豫建建(2006)20号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豫建建(2006)20号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标题: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号:豫建建〔2006〕20号颁布时间:2006年2月20日浏览:1848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豫建建[2006]20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建委(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先后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全省情况来看,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运作不够规范,保险覆盖面还不到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文)及省保监局、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省煤炭局《关于全面推行煤炭、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认识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引导,推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效开展。

二、"完善保险机构的选择机制为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运行程序,保险机构选择将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具体实施由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牵头,从管理部门、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中推选代表组成招标评审委员会,通过综合考评,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服务规范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定点承保单位。

对承保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三、加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024年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三篇)

2024年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三篇)

2024年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一、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增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1、项目部必须为项目员工集体投保。

2、项目部负责监督各外协施工单位为职、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归档。

三、保险金额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以确保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从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施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止。

提前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程序____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

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同时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赔付的申请。

六、记录项目部建立台账,对投保人员情况、投保金额、期限;发生事故后的赔偿等进行记录。

2024年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二)引言工伤意外伤害是社会发展中无法完全避免的问题。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提供必要的保障,政府在2024年实施了全新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阐述和分析,包括制度背景、目标、政策、实施方案以及可能的影响。

一、制度背景工伤意外伤害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伤或致残的意外事故。

这种意外伤害不仅给劳动者本人带来身体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负担,也对劳动者的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保险金额太低、理赔流程繁琐和参保率不高等。

二、制度目标2024年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参保率,简化理赔流程,提高保险金额,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022年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7道(带答案解析)

2022年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57道(带答案解析)

二建法规及相关知识第 1题:单选题(本题1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通常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10日B.20日C.30日D.60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新版教材P229,《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结合题干中的“通常”,因此,正确选项为C。

第 2题:单选题(本题1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A.1日B.3日C.5日D.7日【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新版教材P2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因此,正确选项为D。

第 3题:单选题(本题1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工资。

A.2个月内B.3个月内C.4个月内D.6个月内【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新版教材P23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 4题:单选题(本题1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3.09•【文号】人社厅函〔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1)。

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12个省份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的集中推动,确保项目参保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尚未启动等。

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 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这不仅是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中心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行业协会或者其它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
九、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
一些国家和地区结合建筑行业高风险特点,采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或企业联合自保形式,并取得一定成功经验。有条件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我部将根据各地研究和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二、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七、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五、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自1997年我部《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研讨纪要〉的通知》(建监安[1997]17号)以来,特别是1998年3月1日《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上海、浙江、山东等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积极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

但此项工作的发展很不平衡。

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2003年内,要实现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目标。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引导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要切实把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做为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

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继续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扩大覆盖面。

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借鉴兄弟省(区、市)的经验,抓紧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尽快启动这项工作。

二、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三、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文号】:豫劳社工伤[2005]14号【主题词】: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人身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保障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工伤和意外伤害风险,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

现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三、加大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认真审核缴费基数,建立缴费数据库,及时支付工伤(亡)人员的伤残待遇。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开工程项目的管理,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方可办理监督手续和颁发施工许可证。

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开工。

六、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河南省建设厅意外伤害保险费

河南省建设厅意外伤害保险费

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豫建建〔2006〕20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建委(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先后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全省情况来看,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运作不够规范,保险覆盖面还不到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文)及省保监局、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省煤炭局《关于全面推进煤炭、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认识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引导,推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效开展。

二、完善保险机构的选择机制为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运行程序,保险机构选择将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具体实施由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牵头,从管理部门、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中推选代表组成招标评审委员会,通过综合考评,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服务规范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定点承保单位。

对承保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三、加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厅的统一监督指导下,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为切实推进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规范、扎实、有效地开展,省建设厅成立“河南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监督指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下设“河南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办公室”。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件,建立和完善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执行危险作业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电工、焊工、高空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目标是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安全意识,降低意外伤害事件发生率。

第四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保险购买和管理、保险责任和赔偿、保险金发放等方面。

第二章保险购买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覆盖所有危险作业人员。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入职时,应填写保险购买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危险作业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危险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十条公司将指定专人负责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管理和事故报案。

第三章保险责任和赔偿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对危险作业人员因工作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负有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意外伤害事件指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的身体损伤或健康事故。

第十三条如果危险作业人员因执行工作岗位职责导致身体损伤或健康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将根据危险作业人员的伤情程度和工作能力损失,确定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第十五条对于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的死亡,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的死亡赔偿金。

第十六条原则上,保险公司不承担危险作业人员因私人事务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金发放第十七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后应立即向相关上级报案,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申请保险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将积极处理危险作业人员的保险赔偿申请,尽快发放保险金。

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1.引言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建筑行业,由于工作环境复杂、工作强度大,工伤事故频发,因此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深度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2.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必要性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高耗能的行业,工作中存在着种类繁多的危险因素,如高空作业、机械设备操作、化学品接触等。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建筑工人长时间处于高空、狭小空间作业,容易发生事故,如果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势必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需求建筑行业的工伤保险工作需要覆盖范围广泛、补贴标准合理、理赔程序简便、管理规范且透明。

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加强建筑企业用工环节的法制化管理,保障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为建筑工人提供一切必要的劳动防护设备,并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建立科学的工伤保险金发放制度。

4.我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一个反映社会关怀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对于建筑工人来说,工伤保险不仅是对身体健康的尊重和保障,更是对个人价值的体现。

而对于企业来说,加强工伤保险工作不仅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提升,更能减少人力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5.总结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完善对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企业应共同努力,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为建筑工人营造更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结尾处可适当添加一些关于保障政策的最新变化和建议等内容,以丰富文章的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在政策和实施上做出一些具体的调整和改进。

2023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及答案

2023年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及答案
16、甲、乙于2010年6月22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甲计划将与乙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变更。则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B、所有变更都需要登记
C、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D、只有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以变更
【答案】C
【解析】2020版教材P122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17、甲、乙两家施工单位以联合承包方式承揽某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下列说法不符合我国《建筑法》的规定的是()。
A、双方应签订联合承包的协议
B、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
C、甲与乙就承揽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根据联合承包协议约定的比例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2020版教材P97
A、当事人所在地
B、调解协议履行地
C、调解协议签订地
D、调解组织所在地
【答案】D
【解析】考查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程序。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 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9、自然人甲通过签订合同授权自然人乙代理其进行证券投资,根据我国代理法律制度,不会导致代理权终止的情形是( )。
A、变更注册
B、延续注册
C、增项注册
D、重新注册
【答案】B
【解析】2020版教材P64页
明确提到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5、(2018年) 下列法律后果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
A、解除合同
B、继续履行
C、罚款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泰政办发〔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8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会、农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建工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联合转发了国家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并提出了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

为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苏建价〔2014〕29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意识建筑业是一线职工集中的产业,事故风险较大,也是工伤事故处理中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行业。

因此,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事关建筑业从业人员根本权益,事关建筑施工企业平稳运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

各地人社、住建、建工、安监、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把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落实有关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精心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江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赣保监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赣保监发〔2007〕1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003年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和推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但是此项工作发展尚不平衡,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为全面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保险金额不低于10万元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把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办理安监手续、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均可经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各保险公司经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由其省级分公司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省建设厅进行一次性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和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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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建质[2003]107号
发文部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3-05-23
实施时间:2003-05-23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2003年内,要实现在全国各地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目标。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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