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建(2006)20号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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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2月16日---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017年12月16日建设工程保险制度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2.投保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被保险人: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业主,工程所有人,承包,分包,技术顾问等3.保险期限:工程动工或设备运抵之时起始,至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时终止。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二、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民事责任种类:违约、侵权责任(民---民)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三、行政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行政处罚(官--民):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官--官):警告、记过、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违法是失职行为四、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1.承担方式:刑罚(国家--罪犯)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经典习题训练】1.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

A.受益人与保险人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C.投保人与保险人D.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答案】:C【解析】: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详见2017版教材P35页2.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

A.保险经纪人B.保险人C.受益人D.投保人【答案】:B【解析】:详见2017版教材P35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故选B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A.发包人B.承包商C.分包商D.监理单位【答案】:A【解析】:详见2017版教材P37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经修订后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建筑单位、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适用本通知。

二、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并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仍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事宜。

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建项目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工程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

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等按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五、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豫建建(2006)20号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豫建建(2006)20号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标题: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号:豫建建〔2006〕20号颁布时间:2006年2月20日浏览:1848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豫建建[2006]20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建委(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先后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全省情况来看,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运作不够规范,保险覆盖面还不到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文)及省保监局、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省煤炭局《关于全面推行煤炭、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认识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引导,推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效开展。

二、"完善保险机构的选择机制为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运行程序,保险机构选择将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具体实施由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牵头,从管理部门、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中推选代表组成招标评审委员会,通过综合考评,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服务规范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定点承保单位。

对承保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三、加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豫建建〔2016〕62号 废止中社会保障费相关文件的通知

豫建建〔2016〕62号 废止中社会保障费相关文件的通知


豫建建〔2016〕62号废止中社会保障费相关文件的通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
豫建建〔2016〕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行业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83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劳保费)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
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

二、改变建设劳保费统一收缴的管理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
算时直接计取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三、建设劳保费属规费,是不可竞争费用。

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算、
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费标准足额计取建设劳保费。

四、建筑施工企业须按有关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费用,建筑施工企业要按资质规模达到相应的参保人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凡已招标但未计取建设劳保费,也未向当地建设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相应费用的项目,由发包人按照建设劳保费计价标准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对于已办理分期缴纳手续的项目,尚未缴纳的部分,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2016年9月7日。

《保险诚信教育》PPT课件

《保险诚信教育》PPT课件
对于一个行业,诚信就是……
• 准确、全面、客观地提供产品信息和客户服务 • 不欺骗、不隐瞒、不误导客户
诚信建设的必要性之一
汇丰12个关键的商业价值观: (1)所有层次的个人都要保持最高程度的诚实; (2)恪守真实与公平交易; (3)强化所有层次的管理; (4)公开尊重高素质的能人; (5)最少的官僚作风; (6)快速决策与贯彻执行;
背景介绍——发展背景
1、保险主体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主体不断增多。截止2007年12月,全 国共有保险经营机构107多家,其中中资公司62家,外资 公司45家。(人身险公司54家)另外,全国有保险专业 中介机构接近2000家;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3.38万家, 保险营销员超过150万人。全国保险业总资产达3万亿元。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1.如实告知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 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 2.弃权 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她)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公司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3.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 (她)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就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 利。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公司的特别要求。
1.保险诚信法制建设有所加强 在《保险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为保险最基本、最 根本的原则,并突出对诚信原则的保护和运用。 2.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受到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005年初,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 诚信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5]7号),要求各保险公 司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重视诚信建设。 3.保险公司的诚信理念开始形成 目前,在各家保险公司内部,诚信开始成为一种企业文化。
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新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新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令 140 号 2011.07.0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 49 号 2012.06.0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 47 号 2012.06.0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 48 号 2012.06.01
公安部令 119 号 2012.11.01
12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 120 号 2012.11.01
2009.03.25
第 4 页 共 10 页
SINOCONST4-ZD-03-05
版本:(E/0)
序 号


颁布单位
施行时间
备 注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22 导则
建质(2009)254 号
2009.10.26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 23 定(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0)25 号
建质(2007)257 号
2007.11.09
13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建建(2007)162

2007.12.19
14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76 号 2008.06.01
15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 号 2008.06.01
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 36 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试 建豫[2017]121 号 2017.07.01
行的通知
3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 37 号
2018.06.01
五 标准、规范
1 安全管理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有关处室,有关单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的规定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和标准体系优化工作的通知》(豫建科〔2020〕155号)要求,我厅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对2020年前批准发布的我省现行有效的156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其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99项,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18项,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39项。

为落实本通知的复审结果,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确认为继续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再版时应在该标准封面和扉页的英文名称下方居中增加“(2021年1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

二、确认为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停止实施。

三、确认为予以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请该标准的主编单位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信息管理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系统中心-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信息管理系统),注册账户,填写《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表》,于2021年3月1日前上传至系统,向我厅提出修订申请;逾期未提交修订申请的标准项目,我厅将另择单位承担修订工作。

四、2021年3月1日后,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复查,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得再使用本公告确认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

五、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工程咨询、检测鉴定、监督检查等机构,应当结合本通知的复审结果及有关要求,做好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现行有效标准执行。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1 —目录1 总则 (6)1.1 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适用范围 (7)2 行为准则 (7)2.1 基本要求 (8)2.2 质量行为要求 (9)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3)3.1 地基基础工程 (13)3.2 钢筋工程 (14)3.3 模板工程 (15)3.4 混凝土工程 (16)3.5钢结构工程 (17)3.6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8)3.7 砌体工程 (20)3.8 防水工程 (21)3.9 装饰装修工程 (22)3.10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24)3.11 通风与空调工程 (25)3.12 建筑电气工程 (26)—2 —3.13 智能建筑工程 (27)3.14 住宅室内环境检测 (28)3.15电梯工程 (28)3.16市政工程 (29)4 质量管理资料 (33)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33)4.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34)4.3 施工记录 (36)4.4 质量验收记录 (38)5 附则 (38)—3 —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指导参建人员规范作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观感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1.2.2 部门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6)《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7)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4 —(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4〕114号)(1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6〕66号)(1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127号)(1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17〕76号(1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1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豫建〔2018〕13号)(16)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1.3 适用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整理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6〕8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整理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6〕8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维修改造工程和拆除工程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文费”是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第四条我省“安文费”计价标准,划分为安全生产费、文明施工措施费两个部分。

(附表1)安全生产费指: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必要投入的费用。

文明施工措施费指:为保障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办公、生活、生产)必要投入的费用。

第五条“安文费”必须按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是不可竞争费,不参加商务标评分。

发包人编制控制价、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按计价标准计取“安文费”。

并应将“安文费”单独列项明示,以备监督。

第六条“安文费”实行财务专户核算制度。

承包人应按照规定(财企〔2012〕16号)专户核算、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做好安文费成本核算(参考:附表2)。

第七条“安文费”支付原则,发包人应在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文费”总额的60%。

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条发包人要求获“安全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可给予承包人奖励,双方应在合同内约定。

奖励费用不宜超过安文费总额20%。

第九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取“安文费”的,由招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文号】:豫劳社工伤[2005]14号【主题词】: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人身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保障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工伤和意外伤害风险,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

现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三、加大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认真审核缴费基数,建立缴费数据库,及时支付工伤(亡)人员的伤残待遇。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开工程项目的管理,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方可办理监督手续和颁发施工许可证。

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开工。

六、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意外伤害保险风险评估与防范考核试卷

意外伤害保险风险评估与防范考核试卷
9.保险公司在承保意外伤害保险时,应充分了解被保险人的____会经济状况、公众风险意识的______等。
四、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请在答题括号中画√,错误的画×)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较长,通常为一年以上。()
A.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从事了未经申报的职业
B.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
C.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外
D.被保险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
9.以下哪些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A.保险责任条款
B.保险金额条款
C.保险期限条款
D.犹豫期条款
10.以下哪些因素可能影响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求?()
A.社会经济状况
B.公众风险意识的提高
B.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
C.保险金额的高低
D.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6.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免除通常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A.战争导致的伤害
B.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伤害
C.毒品导致的伤害
D.因疾病导致的伤害
7.以下哪些活动可能被保险公司认为是高风险活动?()
A.溜冰
B.潜水
C.徒步旅行
D.钓鱼
8.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以下哪些情况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A.长期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
B.长期从事高风险职业
C.偶尔从事户外运动
D.长期在恶劣环境中工作
14.以下哪个措施无法有效降低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
A.加强对被保险人的安全教育
B.严格审查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健康状况
C.提高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
D.降低保险责任范围
15.以下哪个原因可能导致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率上升?()
7.保险公司在风险防范方面,可以限制被保险人的活动范围以降低风险。(×)

2020年(管理制度)豫建建〔〕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2020年(管理制度)豫建建〔〕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豫建建〔〕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智能建筑、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受理上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1)分—2 —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单项或多项专项检测资质。

初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只能申请最低资质等级。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明、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郑政文[2012]302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来源,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及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郑州市自1998年开始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实施以来,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建筑施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解决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及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2012年8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进一步要求全省实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管理。

根据国家建设部及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规定,现就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

建设单位应当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列入工程总造价、计入成本;建筑施工企业应列入工程施工产值,各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不直接计取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

工程招投标和工程结算不得将此项费用项目计入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

豫建设标[2006]8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6]8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
法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6〕82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
知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定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为了切实改善我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和使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现行的2002年综合基价计价办法、2004年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二、取消2002年综合基价计价办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

三、取消《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中的“安全网用于里脚手架砌外墙”(4—25~27)、“沿街荆笆防护”(4—49)、“高压线防护”(4—50)、“独立防护架”(4—51、52)子目。

扣去“外墙脚手架、电梯脚手架、烟囱脚手架”(4—1~15、4—21、4—23、4—28~37、4—39~48)等子目中的尼龙网和0.2个定额工日,并扣去综合费用1.86元。

四、采用2002年综合基价进行计价时,以综合基价合计(工程量×综合基价)为基数,扣除临时设施费0.5%。

五、本办法从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豫建建〔〕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豫建建〔〕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智能建筑、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受理上报。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1)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单项或多项专项检测资质。

初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只能申请最低资质等级。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明、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意外伤害与健康保险(一)_真题-无答案

意外伤害与健康保险(一)_真题-无答案

意外伤害与健康保险(一)(总分42,考试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 在个人健康保险中,投保人在由于未缴纳保险费致使保单停效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有权向保险人申请恢复保险单效力,该权利在中得到体现。

A.复效条款 B.宽限期条款 C.等待期条款 D.续保条款2.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7年1月2日至2008年1月1日,且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

王某于2007年3月1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2007年6月1日治疗结束,并被鉴定为中度伤残,伤残程度为45%。

则保险人对此事故的理赔意见是。

A.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50万元 B.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27.5万元 C.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22.5万元 D.不承担保险责任,因责任期限未满期3.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关系,下列论述正确的是。

A.商业保险可以替代基本医疗保险 B.基本医疗保险完全可以满足不同人口的需要,无需举办商业医疗保险 C.基本医疗保险需要商业保险的补充 D.商业保险优于基本医疗保险4. 对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房间费、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医药费用、检查费用等)提供专门保障的健康保险被称为。

A.综合医疗保险 B.普通医疗保险 C.住院医疗保险 D.手术医疗保险5.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A.自然伤害 B.化学伤害 C.动物伤害 D.精神伤害6.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属于。

A.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B.特约可保意外伤害 C.不可保意外伤害 D.部分可保意外伤害7. 下列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B.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C.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D.导致意外伤害的损失必须是人为造成的8. 关于健康保险,下列叙述不正确的是。

意外伤害保险核保与理赔实务考核试卷

意外伤害保险核保与理赔实务考核试卷
A.被保险人未提供完整单证
B.事故发生原因无法认定
C.被保险人存在过错
D.保险公司财务困难
10.以下哪些措施可以降低意外伤害保险的逆向选择风险?()
A.加强风险评估
B.提高保险费率
C.限制投保条件
D.提供更多保险选择
11.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应提供以下哪些信息?()
A.被保险人基本信息
B.被保险人职业信息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哪些?()
A.意外身故
B.意外残疾
C.疾病身故
D.意外医疗费用
2.以下哪些因素会影响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
A.被保险人年龄
B.被保险人职业
C.保险金额
D.投保人学历
3.核保过程中,以下哪些做法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
A.提高免赔额
B.限制投保年龄
C.对高风险职业额外收费
A.提高免赔额
B.限制投保年龄
C.加强风险评估
D.提高保险费率
8.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以下哪个因素决定?()
A.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
B.保险公司规定
C.投保人经济状况
D.社会平均生活水平
9.以下哪个环节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流程?()
A.报案
B.审核单证
C.理算
D.垫付
10.在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过程中,以下哪种情况可以申请免赔?()
14.以下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意外伤害保险的核保决定?()
A.被保险人的年龄
B.被保险人的职业
C.投保人的信用记录
D.保险公司的市场策略
15.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赔额可能适用于以下哪些情况?()
A.意外身故
B.意外残疾

保险经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提升考核试卷

保险经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提升考核试卷
A.投保人变更
B.被保险人变更
C.保险金额变更
D.保险费率变更
17.以下哪个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A.意外身故
B.意外残疾
C.意外医疗费用
D.生育保险金
18.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不超过()年。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19.以下哪个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合同解除原因?()
保险经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提升考核试卷
考生姓名:__________答题日期:__________得分:__________判卷人: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不超过()年。
7.以下哪些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高风险职业?()
A.消防员
B.警察
C.船员
D.办公室文员
8.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过程中,以下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职业
B.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C.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年龄
D.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9.以下哪些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利益?()
A.身故保险金
6.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年龄上限一般不超过()岁。
A. 60岁
B. 65岁
C. 70岁
D. 75岁
7.以下哪个职业类别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属于高风险职业?()
A.办公室职员
B.教师
C.建筑工人
D.医生
8.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可以达到()万元。
A. 100万元
B. 200万元
C. 300万元
D. 500万元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陈秀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陈秀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陈秀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10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跃伟王生李君彦【审理法官】龚跃伟王生李君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陈秀菊【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陈秀菊【当事人-个人】陈秀菊【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瑞体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屈建军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瑞体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屈建军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瑞体屈建军【代理律所】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被告】陈秀菊【本院观点】南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内乡建业森林半岛一期工程1、2、3、5、6、7、8、10、11、12、13号楼在阳光财险投保有团体意外工程保险,陈秀菊在该工地上务工,与阳光财险之间形成人身保险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5 06:33: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秀菊于2019年1月初受杨朋会雇佣在阳光××县建业森林半岛工地务工,从事建筑垃圾清理工作,按100元/天由杨朋会支付工资,杨朋会以27元/㎡承包8号楼的木工工作。

2019年1月12日,陈秀菊在该工地8号楼26楼清理垃圾时坠至25楼摔伤。

事故发生后,陈秀菊被送往内乡县医院治疗,住院70天,支出医疗费16282.58元,后又在内乡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3天,支出医疗费3468.72元,支出门诊费762.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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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豫建建〔2006〕20号
颁布时间:2006年2月20日
浏览:1848
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豫建建[2006]20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建委(建设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先后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全省情况来看,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运作不够规范,保险覆盖面还不到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文)及省保监局、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省煤炭局《关于全面推行煤炭、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认识
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引导,推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效开展。

二、完善保险机构的选择机制
为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运行程序,保险机构选择将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具体实施由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牵头,从管理部门、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中推选代表组成招标评审委员会,通过综合考评,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服务规范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定点承保单位。

对承保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三、加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建设厅的统一监督指导下,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为切实推进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规范、扎实、有效地开展,省建设厅成立“河南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监督指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下设“河南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办公室”。

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协调保险工作的有关事宜,监督检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向“河南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监督指
导小组”报告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和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贯彻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要求,落实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指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及时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和问题。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上下沟通、协调一致,共同推进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明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和期限
(一)施工企业在河南境内从事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2、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临时工)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根据建设工程管理特点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被保险人员中还应当包括到施工现场视察、监督检查工作及办理与建设工程有关事务的人员。

(三)已参加工程保险的现场施工人员,仍需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险期限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

五、统一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收费标准和赔付标准
(一)收费标准:
工程造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按3‰收取;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以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收费值按插入法计算收费额;
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和3000万元),按2.5‰收取;
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以3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收费值按插入法计算收费额;
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至1亿元的(含5000万元和1亿元),按2‰收取;
工程造价在1亿元至1.5亿元之间的,以1亿元和1.5亿元的收费值按插入法计算收费额;
工程造价为1.5亿元至3亿元的(含1.5亿元和3亿元),按1.5‰收取;
工程造价在3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以3亿元和5亿元的收费值按插入法计算收费额;工程造价为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1‰收取。

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的保险费交纳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

(二)赔付标准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燉人;残疾保险金应按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燉T16180-1996)的规定,分别确定一至十级的最低赔付标准,最高伤残等级为10万元燉人次;医疗保险金按实际发生理赔,最高2.4万元燉人次。

六、培育发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机构
从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除对发生事故的具有赔付能力外,还应当提高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安全技术服务、事故防范的能力,主动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鉴于目前多数保险机构对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安全技术服务能力不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组织,积极支持中介服务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保险公司应委托安全服务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咨询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建立事故预防控制与事故赔偿服务相结合的工作运行机构,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化解安全风险。

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
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

从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的机构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落实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措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对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做的较差的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明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主体和投保方式及费用来源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具体标准由省造价管理部门测定。

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交纳保险费用,办理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量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施工企业不得将投保费用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九、加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工作监督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施工企业应及时报告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赔偿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赔付。

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对于保险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不能及时提供赔付服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监督并进行协调、督促,对服务工作较差或问题严重的要给予警告或取消承保资格,以促进和保证赔付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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