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区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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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3篇)

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3篇)

第1篇一、定义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保障范围1. 身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残疾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报销。

4. 误工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误工,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误工费用。

三、投保流程1. 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 填写投保单: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投保单,包括被保险人基本信息、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3.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投保单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投保条件。

4. 签订保险合同:审核通过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5. 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6. 保险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即可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

四、注意事项1. 保险金额:投保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合理选择保险金额。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一般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 保险责任:了解保险责任范围,确保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4. 保险理赔: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总之,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广大施工企业和员工应充分认识到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性,积极投保,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保驾护航。

第2篇一、保险概念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的员工购买的,以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意外保险通知档

意外保险通知档

关于加强各分公司、项目部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分公司、项目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伤害施工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意外伤害风险,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

现就做好各工程项目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加大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力度。

工程管理中心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分公司、项目部要做好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安全监督部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各工程项目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督促各工程项目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三、安全监督部要加强对新开工程项目的管理,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开工。

四、安全监督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程项目做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五、安全监督部和工程项目要密切合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促进工程项目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参保。

安全监督部要依法对工程项目参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项目,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处罚措施见附件。

江苏建设控股集团
工程管理中心
2015年3月2 日。

关于广东省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题通知

关于广东省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题通知

关于广东省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
题通知
粤建造函[2004]169号
各市造价站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对我省建设工程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计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单独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归入规费项下,不得竞争,专款专用,由施工企业代收代支。

二、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专业划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为:建筑工程(独立的构筑物工程除外)以建筑面积计算:其他的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三项之和计算。

三、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四、根据工程各类风险因素,由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计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五、编制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时,可参照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有上下限标准的,取其上限)计算。

工程结算时,按实际缴纳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计算。

六、各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该项专款资金用于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建安管[2002]601号

天津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建安管[2002]601号
(四)、非本施死亡;致残
(六)、因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违章驾驶及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和保险范围内发生工伤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或工程座落地的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该机构组织专业人员确认伤残(重伤或死亡)情况,依照伤残等级标准认定理赔金额。重伤医药费实行实报实销(详见附表一、二)。死亡人员理赔金额最高暂定10万元/人。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确认书后,三日内将赔付款项一次性支付给投保人(企业)。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制度。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确认上年度没有发生伤亡事故(不含轻伤)的投保企业,在新工程投保时,承保的保险单位给予应投保额的5%—10%优惠。
第十四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所需支付的保险费,应单独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一条投保人(企业)提出保险理赔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投保企业出具证明受害人为事故现场施工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受害人员的身份证;
(三)、指定医院或抢救治疗医院诊断证明;
(四)、总包单位确认分包人员的有效证件(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分包人员花名册等);
(五)、事故调查报告;
(六)、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出具的意外伤害调查处理批复及理赔确认书;
三、实行时间。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凡在二00二年九月一日以后新开工工程,总包施工单位均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投保手续。
四、加强领导。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保险,在试点区域范围内施工的各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各单位要把意外伤害保险与加强工地安全管理有效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投保手续。各有关区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投保实施监督,纳入安全监督审查条件。

豫建建(2006)20号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豫建建(2006)20号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标题: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号:豫建建〔2006〕20号颁布时间:2006年2月20日浏览:1848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豫建建[2006]20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扩权县建委(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先后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从全省情况来看,这项工作发展还不平衡,运作不够规范,保险覆盖面还不到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文)及省保监局、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省煤炭局《关于全面推行煤炭、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认识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引导,推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效开展。

二、"完善保险机构的选择机制为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运行程序,保险机构选择将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确定,具体实施由省建筑业协会安全分会牵头,从管理部门、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中推选代表组成招标评审委员会,通过综合考评,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服务规范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定点承保单位。

对承保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三、加强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指导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某单位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

某单位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加强公司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下简称“意外险”)的综合管理,加大对项目部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的进场人员(下简称“进场人员”)发生意外风险时的保障,减缓公司事故风险,转移公司事故风险,并根据相关建筑意外保险的法令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运作与实施及监管的管理。

2、相关文件2.1.《建筑法》第48条2.2.《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6条2.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2.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2.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条3、术语建筑意外伤害——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管理职责和权限4.1 公司总工程师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审批该费用的计划、支出和资金的落实,并对具体实施效果进行监督考核。

4.2 xx全部的职责4.2.1 负责公司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投保及保费理赔工作;4.2.2 指导分公司经办人配合本单位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并确保承建工程项目不漏保;,完成该事故理赔范围的理赔事项;4.3 经营部的职责4.3.1 负责公司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收集与报送,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投保要求;4.3.2 及时提供工程合同信息,配合xx部完成各项工程合同意外险的投保,4.3.3 督促分公司经营科追收已签约、已开工的未回合同。

确保投保合同与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一致性;4.4 财务部的职责4.4.1 负责公司意外险投保费用的及时支付;4.4.2 负责各类报账保险发票的帐务处理,集团本部代垫分公司投保费的回收和会计处理;4.4.3 负责理赔款的收取和支付。

4.5 分公司的职责,确保保险合同内容与工程施工内容相一致;4.5.2 检查各项目部和分承包方责任人履行保险的义务和职责;,各进场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资料必须完整和规范,在提高现场安全防范的同时,做好员工意外伤害时的应对和理赔资料的报送;,尽快提供理赔所需全套资料,确保理赔申请及赔付费用在保单有效期内得以快速实现;4.6 项目部的职责4.6.1 具有告知进场工程项目管理人和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内容的义务,已出具的项目部保险单须张贴于项目部公示栏。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云建建〔2006〕715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云建建〔2006〕715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云建建〔2006〕715号)各州、市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为维护建筑施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施工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风险,进一步理顺并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人身意外险)各项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统一实施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设备安装)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依法办理建工人身意外险。

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工人身意外险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统一实施。

择优选择部分保险公司统一承担我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

各州市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工人身意外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工人身意外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工人身意外险的范围是工程施工期间、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活动相关工作,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甲方代表、设计人员、监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以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人员。

- 1 -四、建工人身意外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投保人为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负责统一办理,并负责相关投保理赔事宜。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由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办理,并负责相关投保理赔事宜。

五、建工人身意外险期限自保险费到账次日零时或约定的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5〕661号)的有关规定,将建工人身意外险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必须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报监备案前交付给施工单位办理投保。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川建质安发[2008]285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8]285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7]5号)、《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2008]3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统筹考虑我省经济发展和建筑业发展情况,从2008年8月开始,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建工人身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人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每人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应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建工人身意外险,其保险范围应当涵盖施工现场及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质量安全监督人员。

三、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

四、为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四川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四川省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协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为四川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提供服务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31号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31号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31号)各市建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建设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对建筑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实施保险救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允许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人身伤亡,在相关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日常管理;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

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由业主直接另行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业主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保责任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不重复计提。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规费范围之内,作为招标中不竞争费用。

广东省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计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计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计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明确我市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计费标准的通知
穗建筑[2008]8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粤建管字〔2004〕132号)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计费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年)》,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之和的千分之一计算。

二、执行《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意外伤害保险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管理费、企业间接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和各项独立费之和的千分之一计算,列入间接成本,并作为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劳保、堤围防护费和税金的计算基础之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已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不作调整。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印发日期 :2008-09-22
上网日期 :2008-09-22。

某地区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doc 9页)

某地区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doc 9页)

某地区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doc 9页)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顺建发[2005 ] 18 号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规,省建设厅与省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

为保障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就顺德区内贯彻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

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期限、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

保险期限应涵概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保险内容应包含被保险人因建筑意外伤害事故致残的残疾保险和死亡的身故保险。

提倡办理建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建筑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在顺德区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主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京建法[2004]0243号•【施行日期】200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04]024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日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

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深圳关于推广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深圳关于推广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深圳关于推广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深圳关于推广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等,对在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均作了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这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增强其预防和控制事故风险的能力,是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广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经对我市保险公司及其市场份额的了解,在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充分协商后,经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批准,现就推广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作协议的过程及要点。

双方拟签订的合作协议,在第一稿的基础上,经企业管理部与保险公司确定了协议的框架和基本原则。

第二稿经秘书处各部门会审,提出修改意见,同时企管部征求了我会法律咨询专家中3名专家的意见。

第三稿形成后,分别召开了市属总承包企业,外驻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分属地)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力争行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报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的“合作协议”。

经常务理事会全票表决通过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正式签订了《合作推广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书》,本合作协议相对会员单位而言,仅是框架性的协议,其要点如下:1、我会拟通过行业自律措施,对该保险险种予以推广,为防止保险业务员影响各会员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拟定了保险公司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禁止该公司业务员上门强制宣传的条款。

拟定了为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的条款。

2、坚持了会员单位自主、自愿、自由的原则。

会员单位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自愿选择保险金额及保险险种,自由洽谈保险条款;3、为会员单位提供了优惠的价格。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桐城)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桐城)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桐建工字[2008]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建筑施工企业:为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减轻施工企业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带来的风险和负担,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1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政办发[2003]121号文件)。

经过四年多来的实践,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我市得到较好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有效地减轻了施工企业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带来的风险和负担,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安全重视不够,重生产、轻安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二是部分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与个别保险企业的业务员单线联系,私下签订保险合同,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不报或不及时上报及瞒报,保险公司不能及时做好理赔工作;三是少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联系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恶性竞争,降低标准,误导投保单位,致使投保单位蒙受经济损失。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促进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办发[2003]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全面推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要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切实减轻企业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带来的风险和负担。

二是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针对我市当前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切实提高保险质量,降低收费标准,我局经与多家保险公司协商,决定采取统一的收费和赔付标准,即:收费标准:1元/m2;赔付标准:6+1万元(建筑工程意外险6万元,意外医疗险1万元),由市建管处统一代为办理。

关于印发武汉地区2002年《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地区2002年《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属各建筑施工企业,中央及省在汉施工企业,各外地驻汉(建管)办事处,各会员单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加强对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对口管理,保障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因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有效的经济补偿,实现社会共济,促进建筑业的稳定发展。

现将武汉地区2002年《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武汉地区2002年《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二○○一年十二月三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根据武汉市建委《关于武汉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武城建管字[1998]066号文)的精神,为促进建筑业的稳定发展,保障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因工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有效的经济补偿,实现社会共济,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承保单位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其他省、市的经验,特制订武汉地区2002年《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如下:一、承保范围1.凡在武汉地区从事土木建筑、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璜的施工企业,均必须作为投保人,依法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2.凡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所有员工,均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市保险办管理职责为加强对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对口管理,武汉建设安全管理协会,受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和保险公司的委托,与保险公司共同设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险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1.统一管理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细则;2.对保险公司的承保资信能力进行考察,择优选定保险公司承办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与保险公司签订意外伤害保险协议;3.负责保险费的收取,并全额交保险公司。

同时,独立建帐,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保险费的收支情况,填报《意外伤害保险费月报表》,报主管领导审阅;4.按要求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督促各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适时组织培训和提供教材,表彰、奖励办理投保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工程项目和个人;5.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新开的工程项目未投保,要配合主管部门,予以督促办理。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昆明市实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几项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昆明市实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几项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昆明市实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几项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建设局关于昆明市实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几项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区及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实施云南省建设厅云建建〔2006〕715、716号建工人身意外险实施办法的文件规定,我局以市建字〔2007〕113号文件形式要求从2007年3月1日正式启动这项工作,现将几项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按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在昆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云建标〔2005〕661号文的有关规定,将建工人身意外险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并将已办理的保险凭证作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中备案必具条件。

二、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建工人身意外险应单列入规费,不得作为竞标的优惠条件。

中标的施工企业应当用好这笔费用,专款专用。

建设行政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条件备案、办理施工许可证及保险实施等监管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建设厅云建建〔2006〕715、716号文规定,建工人身意外险专办员应尽快熟悉保险业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批评教育,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结束——。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doc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doc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建质[2021]107号**、**建设厅,直辖市建委,省、山省建管局,生产建设兵团建,有关部门建设司(局),**管理的有关总:自2021年我部《〈施工现场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研讨纪要》(建监安[2021]17号)以来,特别是2021年3月1日《建筑法》颁布实施以来,、**、山等24个省、**和直辖市积极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

但此项工作的很不平衡。

为执行《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2021年内,要实现在全国**地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目标.**地区建设行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引导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序健康.要切实把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做为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

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继续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措施,扩大覆盖面。

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借鉴兄弟省(区、市)的经验,抓紧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尽快启动这项工作.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地建设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地建设行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东营市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东营市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东营市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0-6-1 文章来源:浏览次数:645东建发…2010‟32号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东营市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东营市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施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施工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和全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企业应依法投保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下称“施工意外险”):(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二)各类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从事以上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和施工意外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意外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施工意外险工作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下称“市安监协会”)办理。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施工意外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安监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一)负责全市施工意外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和有关政策的贯彻、宣传和咨询,制定完善施工意外险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选择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意外险相关的安全服务;(三)负责考察保险公司的保险信誉和承保能力,根据会员单位的意愿通过招标谈判方式择优确定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统一承担办理全市施工意外险业务;(四)负责组织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规范参保;制订统一的服务标准,确定专业的服务人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五)负责全市施工意外险费收缴情况统计。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5.11.22
•【字号】陕建函[2005]284号
•【施行日期】200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陕建函[2005]284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我省从2000年起在全建筑行业开展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以来,为保护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利益,分散企业事故风险,保证社会稳定,强化行业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保险市场监管的不断加强,也随着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程序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为了理顺保险工作关系,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管,从有利于投保企业和被保险人、有利于保险公司、有利于安全监管工作的原则出发,省建设厅成立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协调小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重新选择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共同承担全省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全省统一投保、统一理赔、统一结算,从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保
险单据,具体业务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办理。

同时《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筑行业实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陕建发〔2000〕212号)停止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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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区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doc 9页)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顺建发[2005 ] 18 号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规,省建设厅与省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

为保障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就顺德区内贯彻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

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最低标准。

招投标的工程在施工合同备案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进行审核。

七、发生意外伤害事项,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八、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信誉评级、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九、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

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十、为稳妥推进工作,我区的建筑工程项目将分阶段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办理施工报建的建筑面积I000OmZ 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30000mZ 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以及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投资额2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备案的拆除工程,应按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自2005 年10 月1 日起,办理施工报建的建筑面积300OmZ 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Z000OmZ 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以及投资额300 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投资额800 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备案的拆除工程,应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所有应办理施工报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办理备案的拆除工程,均应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十一、本通知2005 年5 月1 日起执行。

附件:《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 2004〕 132 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驻粤各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墓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1 .总则1 . 0 . 1 为加强房.屋姥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石1 . 0 .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塞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 . 0 . 3 建筑意外伤害是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 . 0 . 4 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2 ,保险范围与对象2 . 0 . 1 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塞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 , 0 . 2 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

2 . 0 .3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须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3 .保险期限3 . 0 . 1 保险期限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至竣工时间,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自行终止。

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

提前或延期竣工的工程,保险费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需要调整,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自行约定。

3 . 0 , 2 工程停工和复工时,应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责任暂时中止或复效手续。

保险责任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计算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限。

已办理复效手续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时间相应顺延。

4 ,保险内容4 .0 . 1 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死亡的身故保险。

4 . 0 . 2 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建筑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致残的残疾保险。

4 . 0 , 3 鼓励办理建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5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5 . 0 , 1 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或变相摊派。

5 . 0 . 2 每一被保险人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少于10 万元。

5 . 0 . 3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是直接的保险业务,由施工企业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和交纳保险金,任何人员不得收取中介费用。

5 . 0 . 4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保险费计算基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5 . 0 . 5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施工现场环境和每一个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领和残疾保险金额情况等因素挂钩,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

原则上差别费率不得低于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指导价格。

5 . 0 .6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凡取得省、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自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保险费率按一定比例下浮的优惠;凡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险费率,具体比例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原则上浮动比例不得超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标准。

6 .投保6 . 0 . 1 在我省开展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的保险公司,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综合考评后,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身意外伤害定点承保单位。

6 .0. 2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向我省定.叙开展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6 . 0 . 3 保脸合同的条款应包含有关保险公司提供的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安全培训等安全服务的内容,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公司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6 . 0 . 4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的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

7 .索赔7 . 0 . 1 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企业应迅速报告保险公司。

同时按工程管理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作为索赔的依据文件之一。

7 . 0 . 2 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

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一般包括:身故保险索赔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1 、保险单或其他保睑凭证;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 、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证;4 、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建筑意外伤害事故证明;5 、公安机关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8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赔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向保险公司进行残度保险索赔: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 、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证;;4 、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5 、公安机关、保脸人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7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8 .监督管理8 . O . 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实施建筑人身意外衡害保险的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8 . O .2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特建筑行业协会或其它有条件的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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