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项目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20181122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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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3篇)

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3篇)

第1篇一、定义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保障范围1. 身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残疾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报销。

4. 误工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误工,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误工费用。

三、投保流程1. 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 填写投保单: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投保单,包括被保险人基本信息、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3.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投保单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投保条件。

4. 签订保险合同:审核通过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5. 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6. 保险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即可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

四、注意事项1. 保险金额:投保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合理选择保险金额。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一般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 保险责任:了解保险责任范围,确保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4. 保险理赔: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总之,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广大施工企业和员工应充分认识到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性,积极投保,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保驾护航。

第2篇一、保险概念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的员工购买的,以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建筑工程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
一、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1、为了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时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降低企业的事故风险,制定本制度。

2、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为副组长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对每个员工的保险工作。

3、投保范围为项目部的每个员工,投保期限为建筑工程项目开工日至工程竣工验收日。

4、当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时,项目部在24小时内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保险公司。

协助有关部门确定事故性质、事故等级、伤害程度,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理赔申请,并及时将保险金发放被保险人。

二、工伤保险
1、按照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为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项目有分包情况时,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并作为分包合
同的组成部分。

3、工程开工前应持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到工程建设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工地设置公示牌。

4、在开工后10日内向社保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如施工过程中人数发生变化,应按月向社保机构申报增减名册。

5、保险期限为合同中开竣工时间,如工期延期应当提前办理顺延手续。

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无意损害保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为了使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促使项目部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项目部承建的工程,各项目部必须为本项目部职工集体投保。

二、保险范围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无意损害事故。

四、保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暂定为l./z00元/平方米。

五、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

自保险项目部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停顿,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项目部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项目部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工程从头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保险项目部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用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六、各项目部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将保费交到项目部安全科,由安全科统一办理保险手续。

七、“一旦发生无意损害事故,必须到保险项目部指定医院就医。

八、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九、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伤亡事故后,项目部应及时将事故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项目部安全科及建设局安监站。

由建设局安监站确认伤亡人员情况,并与保险项目部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

十、投保人按照下列步骤办理给付手续: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

2、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通知建设局安监站和保险项目部理赔人员。

3、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向保险项目部提出给付申请。

附:理赔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投保人通过书而形式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供以下单证:A、中请死亡保险金(1)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书(验尸报告)、火化证明书(2)受益人身份证明(3)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4)保险费收据B、中请伤残保险金:(1)伤残鉴定证明(2)住院诊断证明(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5)保险费收据(6)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2、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在理赔所需的必要单证齐全后,申领人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一份,详尽要求如下:(1)伤残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填写。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道路养护部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道路养护部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防范施工安全风险,增强道路养护部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凡公司承建的工程,各道路养护部必须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条保险对象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条保险范围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的职工办理意外保险,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三条保险费用来源该费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保险费由道路养护部统一支付,不得向职工个人摊派。

外来施工队伍、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人员由道路养护部统一负责办理,摊派费用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内容确定。

第四条保险办理1、各道路养护部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2、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3、道路养护部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第五条保险期限自工程项目办妥保险手续次日零时起至该工程竣工日24时止。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六条保险费缴纳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为单位按地区类别进行投保。

意外伤害保险收费与安全业绩挂钩,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责任,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具体按保险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保险赔偿及办理道路养护部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xx]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建设工程项目部-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模板范本)

建设工程项目部-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模板范本)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保障本项目部员工合法权益,使其在施工中遭受意外伤害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第38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从事水利、市政、交通、房建、机电安装、水电安装及金属结构制作安装等项目部(含代管工程项目部),均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含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施工队)和管理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公司各工程项目部。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当列入项目部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工程项目部支付,项目部不得向职工摊派。

4、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后15天内,必须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单(正本)原件存档备查。

工程项目中有工程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支付,分包单位按工程量比例承担保险费用。

5、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项目部发生保险事故须在24小时以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索赔手续。

(1)被保险人身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①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保单正本复印件在安技部存档);②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③用人单位出具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务合同证明;④公安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⑤公安部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2)被保险人伤残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①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保单正本在安技部存档);②受益人户籍或身份证明;③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务合同证明;④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⑤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6、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6、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1、凡属于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均应遵守本制度。

2、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

3、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参加工程施工之日起至离开之日止。

4、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5、项目部应当建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档案,并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由项目部统一在属地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6、发生意外伤害事项,项目部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7、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8、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9、项目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10、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

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了加强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同时也是保护施工从业人员的权益,转移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项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各工程处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高空、危险性大的作业的外雇工和聘用的临时工,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依法办理建设意外伤害社会保险。

二、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各工程处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时间长短根据项目具体施工期限决定。

可按年度投保,也可按工期投保,若中途有较大的人员变动,超出已投保范围,应另加投保。

三、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公司用工情况和云南省有经济现状,每个外雇工的最低保险金额为4万元,各单位投保时不得低于此金额,对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员应当适当提高投保金额,省外项目和国外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参加保险。

四、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方法项目部在外雇工进场时及时查验意外伤害保险情况,若已办理,应提交保单复印件存档备查;若未办理,应督促其办理,或由项目部统一代办。

鉴于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工种之间流动频繁,用工调动性大,投保时应根据具体的适宜性进行投保,一般选择团体意外伤害及其附加险等,8人以上即可办理团体险。

具体事宜与保险公司商洽,择优选取有利于自己的险种。

投保时选在施工当地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避免异地投保,以减少索赔时的手续。

具有高度危险作业人员可单独投保,追加投保险种。

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各工程处应指定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和索赔业务,做到投保按时,索赔及时。

在办理投保时应告知被保险人,将保险索赔事项清告诉被保险人。

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报案,并收集好相关材料,使工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员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为转移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

各级领导要把工程开工前是否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核工程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保证措施的重要内容。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本项目部规范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主要有四项: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第五条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范围应当覆盖整个工程项目。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二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第六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如果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人按照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七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办理1.项目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项目部财务管理部门和项目部及项目部配合。

2.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代表项目处以招标或议标的形式选出二至三家保险项目部,由主管副项目经理确定一家保险项目部承保,保费列入有关项目部成本。

由于人员变动,需要变更被保险人员时,由各投保项目部向项目部提出书面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有关保险项目部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近年来,建筑业发展迅速,给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建筑工地上常常发生各种各样的事故,给工人和相关人员的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不少地区被引入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一种用于保护建筑工人和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保险制度。

这个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为建筑工人提供一种保障,当他们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和医疗救治。

这不仅能够缓解伤者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还能够提高整个建筑行业的安全水平。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特点和优势。

首先,该制度能够为建筑工人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从而降低了工人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

其次,该制度能够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激励他们更加注重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再次,该制度通过统一的保险机构管理和运营,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的分散,提高了整个建筑行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然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该制度的覆盖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目前仍有一部分建筑工人无法享受到保险制度带来的保障。

其次,该制度的赔偿标准和补偿金额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受益人的需求和保障权益。

最后,该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加强,以防止保险机构存在不合规行为和滥用权力的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大政府对该制度的支持和宣传力度,提高建筑工人的参保意识和保险意识。

其次,建立健全保险机构的评估和监管体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确保其合规经营,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预防事故的发生,降低保险理赔的风险,提高整个建筑行业的安全水平。

综上所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保障和保障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总则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第一条、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项目部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或在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项目部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以及项目部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员遭受到的意外伤害。

第二条、意外伤害保险的时限从2011年01月01日零时起至2014年03月18日二十四时止(北京时间),具体以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完工时间为准。

当工程实际完工时间在保险合同期满之后三个月之内时,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合同期满之后三个月之内的保险责任,不加收保险费用。

当工程实际完工时间超过保险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则由保险合同各方共同协商办理保险延期手续。

第三条、保险金额见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费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保险费率为0.45‰,由项目部统一交纳,并由各分部承担的工程合同额按比例承担,列入工程总承包费里包干使用。

第五条、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条、保险理赔1、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

2、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

3、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申请。

第八条、给付按保险合同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元月二十日起执行。

附:理赔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投保人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日期内提供以下单证:A、申请死亡保险金(1)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书(验尸报告)、火化证明书(2)受益人身份证明(3)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4)保险费收据B、申请伤残保险金:(1)伤残鉴定证明(2)住院诊断证明(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建设局安监站的证明(5)保险费收据(6)代理人委托书及身份证明2、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在理赔所需的必要单证齐全后,申领人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一份,具体要求如下:(1)伤残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填写(2)死亡给付的申请书应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填写(3)在申请书“申请人签章”栏内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对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公路、建筑施工(含拆除)公司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公司财会部是办理公司员工意外伤害险的职能部门,承担公司自营项目及外包项目协议约定由公司承担的项目施工人员意外险的办理工作。

工程部负责外包项目有关乙方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的条款约定,并承担对乙方这项工作落实的检查,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安监部负责公司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及外包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办理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

自营项目由公司出资投保,外包项目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相应的义务人出资投保。

第五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公司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送审、备案。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其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分包协议确定缴费责任人,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可由公司统一代为办理。

第九条公司应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员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并及时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公司或项目承人(分包人)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如行业有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按行业协会要求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项目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项目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项目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目的
1.1减轻建设中可能出现风险,合理规避、转移风险。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本项目部所辖各施工单位。

3、要求
3.1 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所有施工生产和管理活动,包括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

3.2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3 保险金额:根据工程所在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保险金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此标准,要保证最低保险金额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3.4 保险费
3.4.1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不得向单位职工摊派。

3.4.2保险费率的确定应本着与保险公司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5 投保
5.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结合施工单位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5.2施工项目部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报总包项目部,以及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所有被保险人。

6 索赔: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保险索赔,由指挥部安排专人负责与保险公司按规定条款和程序联系办理。

7 安全服务
7.1指挥部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7.2保险公司提供的安全服务内容可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指挥部在投保时可与保险机构商
定具体服务内容。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参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意见,为保护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我部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特制订本项目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范围
项目经理部为我合同段范围内施工现场所有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为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项目经理部和保险公司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

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增强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企业实际,特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约束以本公司名义承建的全部工程项目及相关场所。

(3)公司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整个工程项目,从项目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日止,因故延长工期,办理相应的保险顺延手续。

(4)保险费用由公司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办理保险手续后,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

(5)公司和保险公司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费率(费率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挂钩),在实施过程中,与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业绩等因素挂钩;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安全生产业绩差的项
目部实行上浮费率,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采取下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6)投保方式: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等特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7)全部开工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投保。

并将开工前是否投保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项目部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公司一律不给予办理开工手续。

(8)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公司引导项目部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项目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项目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目录1 目的 (3)2 适用范围 (3)3 编制依据 (3)4 术语 (3)5 职责 (4)6 要求 (4)7 附录 (5)附录1 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 (6)附录2 意外伤害人员登记表 (7)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1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某某项目部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保护其合法权益,转移公司风险,增强公司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某某项目部。

3 编制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3.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3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3.4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及评分细则》中国核建3.5 《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建设公司4 定义4.1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4.2 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5 职责5.1 本制度由质安部负责编制、修订及解释,经主管领导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5.2 项目部负责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建档工作。

6 要求6.1 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项目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分公司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6.2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工期延长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6.3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投保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工伤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事故保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维护职民工的合法权益,转移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事故风险,增强参建劳务施工队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参建各劳务施工队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项目部必须对项目人员进行集体保险。

2、项目部负责监督所有外包施工单位、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单复印归档。

三、保险金额
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确保最低保险金额可以确保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提前竣工的,保险自然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为理保险顺延手续。

五、程序
1.项目部应在项目开工前,办完投保手续。

2.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相关保险信息告知被保险人。

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同时按条款要求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赔付的申请。

六、记录
项目部建立台账,对投保人员情况、投保金额、期限;记录事故后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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