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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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3篇)

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3篇)

第1篇一、定义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二、保障范围1. 身故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法定继承人支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残疾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报销。

4. 误工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误工,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误工费用。

三、投保流程1. 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2. 填写投保单:投保人需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填写投保单,包括被保险人基本信息、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3.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投保单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投保条件。

4. 签订保险合同:审核通过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5. 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6. 保险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即可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

四、注意事项1. 保险金额:投保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合理选择保险金额。

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一般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 保险责任:了解保险责任范围,确保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4. 保险理赔: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总之,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安全和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

广大施工企业和员工应充分认识到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性,积极投保,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保驾护航。

第2篇一、保险概念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的员工购买的,以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

关于广东省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题通知

关于广东省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题通知

关于广东省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计价问
题通知
粤建造函[2004]169号
各市造价站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粤建管字[2004]13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对我省建设工程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计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单独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归入规费项下,不得竞争,专款专用,由施工企业代收代支。

二、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专业划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基础为:建筑工程(独立的构筑物工程除外)以建筑面积计算:其他的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三项之和计算。

三、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四、根据工程各类风险因素,由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计取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五、编制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时,可参照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有上下限标准的,取其上限)计算。

工程结算时,按实际缴纳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计算。

六、各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确保该项专款资金用于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粤建质[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建质〔2013〕15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有关建设各方认真学习《工作规程》,并在今后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严格事故报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规程》的时限和程序要求,一般事故发生后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的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必须将所掌握情况形成事故报告后,以传真方式逐级报送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三、严肃事故调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履行职责,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的确定过程中,要对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事故各方责任主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四、依法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安全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对房屋市政工程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并根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顺德区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办事指南1221

顺德区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办事指南1221

顺德区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告知办事指南依据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4.•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顺建发…2009‟100号);5.•关于加强井架物料提升机管理的通知‣(顺建发…2010‟3号);6.•关于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顺建监通知…2010‟1号)。

申报资料一、•顺德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一式三份,在通过项目监督机构安装告知核查后,监督机构存档一份,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存放于施工现场),内容齐全、设备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有效;二、拟安装设备的•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三、设备安装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四、产权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不一致的设备,出租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五、安装时使用的辅助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说明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应在有效期内;六、设备基础建筑施工图;设备基础结构施工图;设备基础防雷施工图;设备基础所在边坡的地基稳定性验算计算书;设备基础施工前图纸会审记录;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盖公章的塔式起重机基础验收表或外用电梯基础验收表(省安全统一用表);具备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基础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有见证送检检测报告;八、设备安装维护保养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设备安装维护保养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九、经审批的设备安装方案,设备安装方案内容应包括安装、加节顶升、附着、拆卸、维护保养;使用不少于1台塔吊的,应提供多塔吊作业防碰撞专项方案;十、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制定的意外情况紧急救援方案;使用单位与具备资质的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合同和意外情况紧急救援合同。

佛山市关于贯彻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佛山市关于贯彻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佛山市关于贯彻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佛建建市〔2010〕2号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制订的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已于2010年4月1日颁发施行(见粤建市〔2010〕15号),本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

为了在我市更好地贯彻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将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我省在新形势下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定的实施办法,全市必须按省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

二、凡在2010年7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定合同的工程均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08-50300)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2010年7月1日前已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计价,没有约定的则不得调整。

三、关于动态人工工资单价(一)执行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工程不分专业、类别,工日动态工资统一按71元/工日计取(注:该动态人工工资单价已含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

动态人工工资单价应作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人工费计取依据。

(二)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除幕墙和家具工程外)、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的工日动态工资不分专业、类别,统一按54元/工日(注:该动态人工工资单价不含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计取;执行 2006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的“B.5幕墙工程”、“B.7家具工程”这两章内的所有项目的工日动态工资按60元/工日(注:该动态人工工资单价不含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计取。

广东各地规费费率及对应文件

广东各地规费费率及对应文件

珠海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
序号 1 2 3 4 规费费用名称 工程排污费 施工噪音排污费 防洪工程维护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规费费率 0 0 0.10% 0.20%
阳江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
序号 1 2 3 4 规费费用名称 工程排污费 施工噪音排污费 防洪工程维护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规费费率 0 0 0.00% 0.16%
肇庆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
对应文件及文件号
取消 肇建价[2017]1号 关于工程计价规费项目中单列设置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珠海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
对应文件及文件号
珠府[2011]57号文--防洪工程费 珠建建[2006]78号文-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计费标准的 通知
阳江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
佛山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
序号 1 2 3 4 规费费用名称 工程排污费 施工噪音排污费 防洪工程维护费 工伤保险费 规费费率 0 0 0 0.10%
肇庆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
序号 1 2 3 4 规费费用名称 工程排污费 施工噪音排污费 防洪工程维护费 工伤保险 规费费率 0 0 0.00% 0.10%ຫໍສະໝຸດ 清远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
序号 规费费用名称 规费费率
1 2 3 4
工程排污费 施工噪音排污费 防洪工程维护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0 0 0.00% 0.20%
佛山市规费取费费率及相关文件
对应文件及文件号
佛建价[2016]5号“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取消计取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佛建价〔2016〕2号 “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关于工程计价规费项目中单列设置工伤保险费的通知”。
对应文件及文件号
阳住建通【2016】251号

建筑工程的工程保险要求

建筑工程的工程保险要求

建筑工程的工程保险要求在进行建筑工程时,工程保险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

它对建筑项目的进展和成功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中的工程保险要求。

一、意外伤害保险在建筑工程过程中,意外伤害是一个常见的风险。

为了保护工程人员的权益,建筑工程需要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保险将覆盖在工程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包括身体伤害和死亡等情况。

二、施工财产保险施工过程中,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机械等财产都是非常昂贵的。

为了保障这些财产的安全,施工方应当购买施工财产保险。

该保险将对工地上的财产进行全面的保护,包括损失、破坏以及被盗等情况。

三、施工责任保险在建筑工程期间,如果工程方或者工程人员的过失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将会面临法律责任。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对工程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施工责任保险是必要的。

该保险将覆盖工程责任险、制图责任险等,以确保工程方在面临责任时有相应的经济支持。

四、瑕疵保险建筑工程结束后,一些隐藏的瑕疵可能会逐渐暴露出来。

这些瑕疵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甚至损坏。

为了保障后续的维修和修复工作,建筑工程需要购买瑕疵保险。

该保险将在工程交付后一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保障。

五、第三方责任保险在建筑工程中,施工方可能会对周围的道路、邻居或其他建筑物造成损害。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工程方需要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

该保险将对其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以减轻工程方的法律责任。

六、环境责任保险在一些特殊的建筑工程项目中,环境因素是一个重要的风险。

例如,在高污染地区建造工程时,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和减轻法律责任,工程方应购买环境责任保险。

该保险将为工程方提供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赔偿和修复费用支持。

结语建筑工程的工程保险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后续维护的重要方面。

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类型,工程方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并保护自身的利益。

在选择和购买保险时,工程方应仔细评估风险,并确保所选保险的充分覆盖范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23•【字号】粵建质[2014]98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粵建质〔2014〕98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23日《广东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指引(试行)》为切实做好我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防御台风、暴雨灾害工作,有效预防和最大程度减少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以下简称《预警规定》),结合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的特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防御台风指引本指引所指的台风预警信号相关信息与《预警规定》一致,由省气象部门统一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气象咨询电话等向社会公众传播。

台风预警信号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含义说明详见附件)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1.建设、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主要工作内容:(1)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一是从收到白色预警信号开始直至气象部门解除所有预警信号止,实行企业负责人带班指挥、项目负责人24小时现场值班制度;二是密切关注预警信号变化,了解台风发展趋势;三是检查工程项目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情况,在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四是启动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的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工程项目部应急队伍相关人员及时收看(或收听)天气预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排查、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有关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通讯联络畅通,了解和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局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现将《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8日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第三章实名制管理信息第四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立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档案,并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14版)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14版)

中华结合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集体不测损害保险 B 型条款( 2014 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余保险凭据、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申明、标注、批单、其余书面协议等构成。

凡波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集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余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得益人包含:(一)身死保险金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死保险金得益人。

身死保险金得益人为多人时,能够确立其得益次序和得益份额;假如没有确立得益份额的,各得益人依照相等份额享有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够由其监护人指定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够更改身死保险金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更改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余保险凭据上标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更改身死保险金得益人时,一定经过被保险人赞同。

对因身死保险金得益人更改发生的法律纠葛,保险人不肩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死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执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死保险金得益人,或许身死保险金得益人指定不明确没法确立的;2、"身死保险金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死,没有其余身死保险金得益人的;3、身死保险金得益人依法丧失得益权或许放弃得益权,没有其余身死保险金得益人的。

身死保险金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死,且不可以确立身死先后次序的,推定得益人身死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家属之外的人为得益人。

身死保险金得益人成心造成被保险人身死的,或许成心危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得益人丧失利润权。

某地区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doc 9页)

某地区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doc 9页)

某地区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doc 9页)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顺建发[2005 ] 18 号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规,省建设厅与省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

为保障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就顺德区内贯彻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

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期限、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

保险期限应涵概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保险内容应包含被保险人因建筑意外伤害事故致残的残疾保险和死亡的身故保险。

提倡办理建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建筑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在顺德区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主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粤建质〔2011〕13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3.07.21
•【字号】粤建管字[2003]103号
•【施行日期】2003.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3]103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降低企业事故风险,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和健全建筑业企业职工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贯彻《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举措,省建设厅将近期组织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调研,并将把推进建立这项制度作为下半年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工作。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区)的经验,积极研究探索,有条件的市可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试行办法,开展试点工作。

各地要把开展情况及时报送我厅建筑管理处。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略)。

梁金荣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梁金荣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梁金荣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9【案件字号】(2020)粤06行终3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文东陈智扬何丽容【审理法官】郭文东陈智扬何丽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梁金荣;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梁金荣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梁金荣【当事人-公司】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李荣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荣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荣【代理律所】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梁金荣【被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本案是上诉人梁金荣认为被上诉人市住建局不履行查处案涉违法施工的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而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履行上述职责的前提条件。

如上文所述,依据相关机构设置的文件,被上诉人曾承担的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的职责已划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现由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道路及其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拒绝履行(不履行)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上诉人梁金荣认为被上诉人市住建局不履行查处案涉违法施工的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而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履行上述职责的前提条件。

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查处上诉人所申请事项的法定职权。

经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要求其对“环湖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违法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理由是该施工项目对上诉人房屋所在附近道路进行了占用和破坏,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生活。

上诉人投诉的事项是环湖路项目违法施工,不涉及周边房屋建设问题,属于交通道路施工工程项目。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2020〕22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2020〕22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并通过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5月28日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合同金额为3000万以上(含3000万)或合同工期为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XX[2011]99号XXX城建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维护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XXX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X政办[2010]51号)、XXX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X政政建[2011]5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三、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先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后,方可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颁发施工许可证。

未办理“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认真审核缴费基数,建立缴费数据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时支付工伤(亡)人员的伤残待遇。

五、本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XX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XX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抄送:XX市建设局,XX市安监局,XX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XXX市长、XXX常务副市长、XXX副市长、XXX副市长2。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顺德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准进场施工。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自建自用的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以规避资质管理、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委托监理等。

第四条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没有招投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的,不予受理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二次装修报建项目),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内容、形式应按《顺德区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顺建发[2005]11号)执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并通过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

(七)按照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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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关于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通知顺建发[2005 ] 18 号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规,省建设厅与省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

为保障对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我局现就顺德区内贯彻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

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专业承包企业。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期限、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人员。

保险期限应涵概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保险内容应包含被保险人因建筑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残疾保险和死亡身故保险。

提倡办理建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建筑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在顺德区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主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手续以及拆除施工备案手续时,应当交验。

对于不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区建设局将提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投保建筑工程,作为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拆除施工备案证。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通知》(建标[2003 ] 206 号)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保险费为限制性竞争费用。

工程投标时,投标人必须对该项目进行报价。

报价不应低于造价管理机构公布最低标准。

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最低标准。

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备案时,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进行审核。

七、发生意外伤害事项,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八、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信誉评级、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九、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

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十、为稳妥推进工作,我区建筑工程项目将分阶段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办理施工报建建筑面积I000OmZ 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30000mZ 以上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以及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上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投资额2000 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备案拆除工程,应按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自2005 年10 月1 日起,办理施工报建建筑面积300OmZ 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Z000OmZ 以上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以及投资额300 万元以上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投资额800 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备案拆除工程,应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所有应办理施工报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办理备案拆除工程,均应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十一、本通知2005 年5 月1 日起执行。

附件:《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通知》印发《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通知粤建管字〔 2004〕 132 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驻粤各保险公司,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墓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1 .总则1 . 0 . 1 为加强房.屋姥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石1 . 0 .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塞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1 . 0 . 3 建筑意外伤害是指施工现场工作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使身体受到伤害客观事件。

1 . 0 . 4 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2 ,保险范围与对象2 . 0 . 1 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塞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在施工现场工作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 , 0 . 2 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人员均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

2 . 0 .3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须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3 .保险期限3 . 0 . 1 保险期限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时间至竣工时间,提前竣工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自行终止。

因故延长工期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

提前或延期竣工工程,保险费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需要调整,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自行约定。

3 . 0 , 2 工程停工和复工时,应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责任暂时中止或复效手续。

保险责任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计算保险公司责任期限。

已办理复效手续,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时间相应顺延。

4 ,保险内容4 .0 . 1 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死亡身故保险。

4 . 0 . 2 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建筑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致残残疾保险。

4 . 0 , 3 鼓励办理建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5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5 . 0 , 1 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或变相摊派。

5 . 0 . 2 每一被保险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少于10 万元。

5 . 0 . 3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是直接保险业务,由施工企业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和交纳保险金,任何人员不得收取中介费用。

5 . 0 . 4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方式,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保险费计算基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应本着平等协商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5 . 0 . 5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施工现场环境和每一个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领和残疾保险金额情况等因素挂钩,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

原则上差别费率不得低于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指导价格。

5 . 0 .6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凡取得省、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称号施工企业,自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保险费率按一定比例下浮优惠;凡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险费率,具体比例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原则上浮动比例不得超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标准。

6 .投保6 . 0 . 1 在我省开展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保险公司,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综合考评后,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及综合实力较强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身意外伤害定点承保单位。

6 .0. 2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向我省定.叙开展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6 . 0 . 3 保脸合同条款应包含有关保险公司提供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安全培训等安全服务内容,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公司商定具体服务内容。

6 . 0 . 4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

7 .索赔7 . 0 . 1 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企业应迅速报告保险公司。

同时按工程管理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作为索赔依据文件之一。

7 . 0 . 2 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索赔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

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一般包括:身故保险索赔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1 、保险单或其他保睑凭证;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 、用人单位出具被保险人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证;4 、公安等部门出具建筑意外伤害事故证明;5 、公安机关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出具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宣告死亡证明文件;7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8 、受益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伤害事故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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