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深基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年
抽查未发现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
郑瑞雄、王元东傅永乐
11
中盛大厦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8.25m/桩锚
超前钻
已论证
郑瑞雄、王元东傅永乐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直接
监管部门
基本情况(开挖深度/支护形式/面积/周边情况)
工程进度
基坑安全使用期限
质量安全
监督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
12
世嘉购物商场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8m/天然一级放坡+喷锚钢筋砼护坡
顶板
1年
基本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罗耀谦、胡伟康罗文尚
3
上林苑二期地下室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6.15m/土钉墙加搅拌桩支护/3200m2安全等级二级。
底板
1年
基本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罗耀谦、胡伟康罗文尚
4
合生君景湾君泓轩1~8栋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12m
未开工
1年
未论证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直接
监管部门
基本情况(开挖深度/支护形式/面积/周边情况)
工程进度
基坑安全使用期限
质量安全
监督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
37
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二期工程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二层地下室,开挖深度5 m以上
桩基检测
2年
方案已通过专家论证
梁祖奇、洪泽坤
38
大良丹桂公园停车场工程
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三层地下室,开挖深度5 m以上
支护工程施工
1年
方案已通过专家论证
梁祖奇、洪泽坤
深基坑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深基坑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背景深基坑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风险隐患,如地下水的渗透、土壤的松动等。
这些隐患可能会导致基坑倒塌、房屋倾斜等安全问题。
因此,第三方监测在深基坑建设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深基坑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监测内容深基坑建设中的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地面沉降•基坑侧向位移•基坑内部土壤变形情况•地下水位的变化监测机构选择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1.具备相关监测资质证书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验3.现场遵守安全标准4.采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监测机构应当由业主或者施工方申请,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认定后方可进行监测任务。
监测方案编制监测方案应当由监测机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监测的具体内容2.监测时间3.监测设备具体规格和配置4.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标准监测方案应当经有关方面的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监测。
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应当由监测机构编制,内容应当真实可靠。
监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监测期间发生的变化和异常情况的分析和评估2.监测数据的处理结果3.防止和解决监测期间出现问题的措施监测报告应当及时提交业主和施工方,以便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监测机构责任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
一旦发现监测数据错误或者不实,监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进行纠正。
监测项目的调整在深基坑建设过程中,监测内容和方案可能存在变化。
在变化后,需要对监测项目进行调整。
监测机构应当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和方法。
深基坑建设中的第三方监测工作要求严格,只有具有资格认证的监测机构才能进行监测工作。
监测方案应当详细,监测报告应当及时真实。
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负责,在发现监测数据错误或者不实时需要及时纠正。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深建规[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建设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一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佛山市禅城区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周边环境(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基坑支护结构(包括锚杆、锚索、土钉等)应设置于净用地红线以内。
如有特殊情况,应征得相应地块权属人书面同意意见且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可回收或可修复的支护结构。
第二条在本区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监测等活动及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的,除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办法,保证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依法承担深基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全区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深基坑工程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将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受影响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及旧有基础等有关资料,资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对因基坑施工影响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等现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建设单位与毗邻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设施的管理部门见证下做好拍照、摄像和布设标识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
对受基坑影响且可能发生争议的毗邻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委托双方认可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并由鉴定单位出具毗邻建(构)筑物承受影响程度的意见。
一旦出现因基坑施工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受损害,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进一步扩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施工,同时对受损害的毗邻建(构)筑物损害程度进行房屋司法鉴定,以司法鉴定结果作为修复、赔偿、重建等的依据。
建办质〔2018〕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0月19日以佛建质〔2010〕7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具备建筑测量CMA计量认证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且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时,第三方监测单位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资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在职员工。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或岩土工程高级职称并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变形测量培训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并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三)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监测范围和精度要求,并定期经具备CMA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实施检定和标定。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0月19日以佛建质〔2010〕7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具备建筑测量CMA计量认证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且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时,第三方监测单位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资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在职员工。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或岩土工程高级职称并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变形测量培训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并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三)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监测范围和精度要求,并定期经具备CMA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实施检定和标定。
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市示范工地”是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自愿参与的行业行为。
第三条凡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均可申报参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参评: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地,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一年内所承建的工程项目;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的;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4、未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6、深基坑工程未执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佛建质〔2010〕7号)的;7、现场进行混凝土、砂浆搅拌的;8、未使用2011版《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进行资料管理的;9、未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10、受到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五条符合上述规定的新开工工地,在取得第二次安全评价后15天内提交申报资料。
第六条按照工程所在地,经该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加意见后,由申报企业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七条申报“市示范工地”应提交以下资料:1、《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分别独立订装);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项目建造师注册证、建造师B证、安全员C证、总监理工程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3、各阶段安全评价(由监理单位实施)的评分表复印件;4、反映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状的彩照不少于8张;5、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
建办质〔2018〕31号_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粤建城〔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委军民融合办、保密办,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广电局、能源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实现我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安全化运行,构建完善制度机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着力解决城市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存在的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不断增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前瞻性、统筹性、协调性、科学性,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打牢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基础。
到2023年11月,基本完成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全面摸清底数,年底前建立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隐患风险点台账并制定整治计划、限期消除,各地级以上市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地级以上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形成顺畅、高效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工作机制,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明显提高,安全隐患及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局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现将《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8日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第三章实名制管理信息第四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立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档案,并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及其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5月2日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2011-02-28 上午11:47:31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5粤建质〔2011〕13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第三章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第四章综合考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广东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建筑业企业(分施工和劳务两类),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建质函[2012]348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5.14【实施日期】2012.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348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安全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深基坑坍塌、建筑起重机械倒塌事故的发生,现将《201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201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办《关于印发〈2012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2〕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含深基坑、人工挖孔桩、地下暗挖、土石方施工等,下同)、建筑起重机械(含塔吊、施工外用电梯、门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下同)施工安全的监管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深基坑坍塌、建筑起重机械倒塌事故的发生,我厅制定201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工作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防范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为中心,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依法监管为手段,全面排查和整治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存在的安全隐患,严防相关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3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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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
建市施函〔2017〕35号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基坑工程施工单独发包问题的请示》(粤建市[2017]11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建市施函[2014]163号),明确规定:“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按照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共10个分部工程。
按照《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分类,基坑工程(桩基、土方等)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
鉴于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6月19日
——结束——。
深基坑第三方监测方案
目录第1章编制依据 (1)第2章工程概况 (1)2.1工程概况 (1)2.2工程地质情况 (1)2.3地下室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1)2.4基坑支护结构设计概况 (1)第3章基坑支护监测方案 (2)3.1监测目的与意义 (2)3.2监测方法 (2)3.3监测频率与预警控制 (2)3.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强监测,提高监测频率 (3)3.5监测工序管理 (4)3.5.1准备工作 (4)3.5.2施测原则 (4)3.5.3测量的基本要求 (4)3.6测点做法 (4)第4章主要监测设备与人员投入计划 (4)4.1监测设备投入计划 (4)4.2监测人员投入计划 (5)第5章监测成果提交 (5)第6章质量保证 (5)第1章编制依据1.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程、标准,主要有:(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 9);(2)《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2007)(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4)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支护工程技术规程》(DBJ/T15-20-97);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有关工程设计图纸。
第2章工程概况2.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南海检测研究基地电梯试验塔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三山,检测单位为广东佛山地质工程勘察院,工程设计单位是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工程基础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桩端持力层为微风化泥岩。
工程基坑围护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
基坑顶面标高为-0.50m,底板面标高为-10.00m,基坑开挖深度为10.30m,工程的±0.00相当于绝对标高2.380m。
工程连续墙墙厚800mm,要求墙底进入微风化岩层不少于4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
工程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设计要求基坑水平位移报警值为30mm。
2.2工程地质情况拟建场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三山辖区内,场地之地基由人工填土、第四系冲淤积土、风化残积土、下白垩统白鹤洞组碎屑岩组成。
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扣分标准-企业扣分标准(2021年参考新格式)
序号
行为类别
扣分内容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扣分值
扣分细则
有效期
1
不
规
范
行
为
不
规
范
行
为
不
规
范
行
为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互相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任务或参加招投标
50
每次扣50分
1年
2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或承揽深基坑监测业务的
6个月
9
办公场所未张贴自律公约、办事指南、收费标准、投诉电话
10
每次扣10分
6个月
10
受各级住建部门行文通报的
5~15
住建部每次扣15分,省级扣10分,市级扣7分,区级扣5分。
部、省级9个月,市、区级6个月
11
未按照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50
每次扣50分
1年
3
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八条
50
每次扣50分
1年
4
监测数据作假或未监测出具数据
30
监测数据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伪造数据;未监测出具虚假报告,每次扣30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八条
20
每次扣20分
1年
12
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4.19•【文号】建质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4月19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深基坑第三方监测管理规定
深基坑第三方监测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佛建质〔2010〕7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0月19日以佛建质〔2010〕7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具备建筑测量CMA计量认证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且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时,第三方监测单位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资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在职员工。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或岩土工程高级职称并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变形测量培训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并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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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
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0月19日以佛建质〔2010〕7号
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具备建筑测量CMA计量认证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且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时,第三方监测单位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资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在职员工。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或岩土工程高级职称并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变形测量培训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并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三)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监测范围和精度要求,并定期经具备CMA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实施检定和标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确认,并上网公布。
五、第三方监测管理要点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其深基坑工程实施第三方监测,并签订监测委托合同。
(二)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单位必须制定该工程的深基坑监测方案,深基坑监测方案应按照基坑设计文件、《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制定,并满足基坑施工的实际需要。
按规范要求应组织专家论证的监测方案,必须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三)监测方案应提交工程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该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论证审定,并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备案。
有可能危1
及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工程的,必须与市政道路、人防等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基坑支护的施工单位对监测单位实施监测工作应予以配合。
(四)基坑监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
当基坑开挖深度增大或发现变形发展较大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当变形急剧发展或出现破坏预兆时,必须对变形连续监测。
当遇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时,监测单位应加大对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测的频率,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单位报告。
(五)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会同监理、施工及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
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该预先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施工期间应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在现有建(构)筑物上设置足够的监测点。
(六)深基坑监测的起止时间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一般从基坑开挖前开始,至土方回填完成后(或停止降水之后)结束。
因基坑施工造成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变形的,相应的监测工作应适当延长。
六、监测报告的要求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相关环境变形的动态监测结果,必须及时作出分析,并按监测方案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出具监测报告。
(二)深基坑工程监测报告,必须包括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采用的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允许值、报警值、数据分析、变形—时间曲线以及监测结果评述等内容。
(三)监测数据接近或超过报警值时,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先口头报告,再提交书面报告。
(四)监测报告必须加盖第三方监测单位公章,经监测人、监测项目负责人、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同时向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交。
(五)监测单位应对其监测的数据负责,并保证监测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监测单位应承担因提供的监测数据不全、不及时或不准确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七、在实施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同时建立自己独立的监测体系。
监测频率应满足基坑施工方案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同时应及时与第三方监测数据进行比对。
八、对于深基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与该工程有关的如下资料(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一)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签订的深基坑工程监测委托合同。
(二)经审核确认的深基坑监测方案。
(三)监测人员、监测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变形测量培训合格证或工程测量专业职称证书。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自己独立监测体系的相关资料。
2
九、深基坑工程的专业监测,除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T8)等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我市有关管理规定。
十、本办法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3
佛山市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名单(第一批)
企业名企业地联系联系电登记备案编有效2011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1
岑健佛监00定有限公10201佛山市金平建筑工程质12012佛山市汾江中5号自00佛监蔡小检测有限公10201广州市东风东742011号东山紫3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00佛监刘晓商务大2102011至12011年月104 广东省地质科学研究所
号广州市东风东路739号郝晓彤004佛监测10
1月2012年注:上述各家单位还需以CMA认证认定的检测项目类别开展第三方检测工作。
佛山市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名单(第二批)
序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登记备案编号登记备案人员有效期
王军、韩云、杜庆棠、至1432011年月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 1 佛监测005号广东省工程勘察院饶富鹏汤顺洪、刘振贵、苏锡和、14
月2012 道北734号年3郭送民、蔡本龙
彭炎华、徐旭煌、姜登青、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邱光明、张51号、号之三第二伟、赵峰、广州市吉华岩土检测2011年3月14至51 2
伟张佛监测006号2012号8、层自编7 年3月有限公司14
邓加亮、姚益明、陈深钻、张利娜、黄展豪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广州市五山华南理工2011梁毓鎏、刘侣同、张春皓、年3月14至 3
计研究院勘察工程有号佛监测007 刘侣同2012尹绍凡年号大学松花江路20 3月14
限公司4
周洪涛、张欣海、阳安国汪国宏、张骥飞、刘建军201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深圳市福田区福中14佛监0014
叶亚林、限公1光、葛丹菊201陈金星、刘小群注:上述各家单位还需以CMA认证认定的检测项目类别开展第三方检测工作。
佛山市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名单(第三批)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勘测有限公司()2 梁海飞
佛山市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名单(第四批)
序号企业名称企业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登记备案编号登记备案人员有效期
贺细坤、刘建雄、邓洪飞、李锋、梁爱平、靳义照、廖恒源、樊仕华、董明刚、2011年5月25日7 禅城区广东佛山地质工佛山市至创、晖1 刘佛监测012号李智华、易守勇、冯程勘察院卫国路43号2012 衡、年5月25日涛、谭新强、刘张
叶伟何、黄俊泉、窦文新、张建群周洪波、朱远辉、朱爱国、2011赵骕、张冬至、王金清、年5月25日广东省建筑设计广州冯文滨路市流花至韦中杰、朱海明、冯文滨、0132 佛监测号骕号97研究院赵日25月龚勇平、陈明陆、吴文飞、5年2012 黄韶生、江远航注:上述各家单位还需以CMA认证认定的检测项目类别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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