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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湘建设〔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设〔2016〕20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1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等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均应进行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湘建执〔2021〕16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执〔2021〕16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第24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9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四章监督程序与责任第五章附则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以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和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包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以及各市州、县市区其他履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湘建监督〔2018〕17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1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其中:(一)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监理服务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二)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监理服务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Ⅰ,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Ⅱ。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湘建建〔2020〕208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湘建价〔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价〔2020〕87号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和计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筑工程。

三、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履行本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四、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建[2010]11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建[2010]111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件湘建建[2010]111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件湘建建[2010]111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进⼀步加强我省建筑⼯程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使⽤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程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专款专⽤,保障和改善施⼯从业⼈员的作业条件和⽣活环境,防⽌和减少建筑施⼯⽣产安全事故发⽣,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步加强我省建筑⼯程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明费)的使⽤管理通知如下。

⼀、安全⽂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建筑施⼯安全、施⼯现场环境与卫⽣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安全⽣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明施⼯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员安全防护物品⽀出,安全⽣产检查与评价⽀出,重⼤危险源、重⼤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应急救援演练⽀出等费⽤。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额计取,不得下浮。

对安全⽂明费措施项⽬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的费⽤应⼀并计⼊。

投标⼈应当根据现⾏标准规范,结合⼯程特点、⼯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明施⼯措施。

并按照招标⽂件要求,结合⾃⾝施⼯技术⽔平和管理⽔平,对安全⽂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投标报价中安全⽂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

招标⼈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明费⾦额。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湘建设函〔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全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湘建设函〔2021〕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做好全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工作,切实维护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人员及审查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湘建设〔2021〕64号)有关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决定组建湖南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专家库。

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省厅筛选,确定175名专家入选湖南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专家库,现将专家库名单予以公布,专家库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湖南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专家库名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5月17日附件湖南省施工图审查争议问题处理专家库名单一、主任委员(1名)王四清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二、建筑专业组(含人防、消防工程建筑专业)委员(共20名)1.马庆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级高工2.朱红长沙市金坤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3.刘子毅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4.李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5.李健湖南省人防建筑设计院高级工程师6.吴维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7.汪先根湖南省人防建筑设计院高级工程师8.周湘华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级高工9.胡碧兰长沙市金坤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10.黄沙滨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1.邹迪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正高级工程师12.刘武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3.王勇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高级工程师14.黄甲兵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5.岳凤玲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6.周飞燕湖南长冶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7.王晖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8.王建龙常德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高级工程师19.姚学用华优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高级工程师20.刘玲华优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高级工程师三、结构专业组(含人防、消防工程结构专业)委员(共18名)1.王四清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2.刘冬柏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级高工3.张向荣益阳市施工图审查中心高级工程师4.鲁智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5.杨焯湖南省人防建筑设计院高级工程师6.陈多思湖南长冶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7.欧阳念林湘潭市施工图审查服务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8.高明宇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9.唐明雄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级高工10.吴正国邵阳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1.郦世平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12.雷智敏湖南三嘉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3.朱达军怀化怀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4.郭健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5.江山红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6.周宏群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高级工程师17.易文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8.杨博铭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教授级高工四、房建给排水专业组(含人防、消防工程给排水专业)委员(共18名)1.李波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2.李天如湖南三嘉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高工3.黄大勇株洲建设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4.张吉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5.姚志强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6.郑少平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7.段正湖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8.周宏图长沙市金坤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9.刘素萍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0.彭勃湖南省佳捷审图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1.蔡志红湖南永衡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2.欧阳吉如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3.李国卿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4.谢晖湖南长冶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5.陈武长沙崇正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6.许国栋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7.陈炳坤湖南建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8.高立清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五、电气、自控专业组(含人防、消防、气象防雷工程电气专业)委员(共15名)1.方厚辉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教授级高工2.李维宁湖南长冶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3.孟焕平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4.杨卫湘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5.陈伟勋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6.段彦频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级高工7.娄斌武长沙崇正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8.黄强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9.黄一桥湖南建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0.楚国良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11.彭彤勇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2.颜筱明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13.周艳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4.王德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5.刘江永益阳施工图审查服务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六、暖通空调、动力专业组(含人防、消防工程暖通空调专业)委员(共17名)1.尹建新湖南三嘉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2.许小云湖南长冶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3.吴佩英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4.罗伟广州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高级工程师5.陈萍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6.欧阳炎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级高工7.欧阳长青湘潭市施工图审查服务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8.邵建卫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9.段胜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10.袁敏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1.符燕湖南省人防建筑设计院高级工程师12.周涛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3.黎益江益阳施工图审查服务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4.徐萍湖南建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5.范榕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6.彭安株洲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高级工程师17.罗伟波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七、市政给排水专业组委员(共11名)1.许仕荣湖南湖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教授级高工2.李小林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3.吴玉华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级高工4.周健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5.唐生誉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6.高令飞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研究员级高工7.童鑫湖南智谋规划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8.樊亮亮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级高工9.李绪忠湖南长冶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0.梁建华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1.王新夏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八、市政道路、桥梁专业组委员(共11名)1.刘结义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2.冯先德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教授级高工3.任新建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4.彭彦长沙市城规工程建设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5.廖隆恒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高级工程师6.虞正委长沙市城规工程建设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7.郑茂才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8.李劲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9.彭雄辉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10.彭志群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1.骆俊杰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九、勘察和地基基础专业组委员(共17名)1.刘东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级高工2.段仲沅湖南中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3.吴其芳湖南建院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4.陈新华中机国际(湖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5.胡冬华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研究员级高工6.胡铁钢湘潭市勘测设计院高级工程师7.袁长怡长沙市金坤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8.梁专明湖南省勘测设计院研究员级高工9.彭元生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润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10.张栋材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11.谢培国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高级工程师12.彭柏兴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工13.夏辉阳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教授级高工14.解文强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15.汤自权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正高级工程师16.李仲秋湖南三嘉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17.陈桂兵湖南建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十、其他行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共48名)(一)电力行业委员(共10名)1.易新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2.王杰喜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3.邓双学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4.徐满华湖南经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正高级工程师5.罗磊鑫湖南经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6.穆建军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研究员级高工7.万超波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高级工程师8.黄莉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9.关宏湖南得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0.刘自力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二)化工行业委员(共14名)1.黄武梅岳阳天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2.王肖湖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3.刘赤辉湖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4.饶萱湖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5.匡雄伟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6.谢文彬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7.高宏坤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8.邱德修中蓝长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9.刘碧艳湖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0.杨正平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1.叶雪良湖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2.刘东浩湖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3.蔡择华湖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4.王凯辉湖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三)轻工行业委员(共14名)1.杨智湖南中大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2.谢兰欣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级高工3.孙绍泉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级高工4.雷平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5.李宁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6.陈代光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研究员级高工7.黄芳湖南三嘉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8.胡曙铃湖南三嘉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9.朱炳林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10.张喜冬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11.李辉株洲火炬有色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12.欧佩红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13.刘振亚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14.徐聪湖南省轻纺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四)综合类别行业委员(共10名)1.罗志勇湖南裕锦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2.张奇志邵阳市住建局消防验收科高级工程师3.石峥嵘磐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4.黄雅妮湖南大学高级工程师5.李飞郴州舒心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6.钟建军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科高级工程师7.赵泽文湖南湘江建筑安全检测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8.彭锦志中联科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9.周岚长沙市住建局消防顾问高级工程师10.帅卫红长沙市住建局消防顾问高级工程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1.29•【字号】湘建科函[2013]398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的通知(湘建科函〔2013〕39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节能设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明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统一建筑节能设计中常用建筑节能材料的热物理性能参数取值,我厅组织修编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试行)》(附件1)、《湖南省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参考样式(试行)》(附件2)、《湖南省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自查)》(附件3)、《湖南省建筑节能常用材料热物理性能参数取值表(试行)》(附件4),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1-4请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建筑节能与科技”栏下载。

附件:1.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试行)2.湖南省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参考样式(试行)3.湖南省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自查)4.湖南省建筑节能常用材料热物理性能参数取值表(试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1月29日附件1.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试行)目录1总则2一般规定2.1节能设计文件2.2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3建筑专业节能设计文件和审查要点3.1节能设计文件3.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3.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4暖通专业节能设计和审查要点4.1节能设计文件4.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4.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5电气专业节能设计和审查要点5.1节能设计文件5.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5.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1 总则1.0.1为加强我省建筑节能工程设计的管理,规范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和要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房[2013]12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房[2013]12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建房〔2013〕126号)各市州房产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房地产监管处。

联系电话:*************(兼传真)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5月2日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应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在当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站或相关媒体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应加强与综治、公安、税务、工商、计生、社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湘建执〔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建执〔2021〕6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现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反馈厅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4月13日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立卷、归档管理和档案利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居环境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能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能职责中,制作使用的文书、依据的证据载体,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材料等,并根据一定顺序组成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属于行政执法机关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科学编目,利于检索;装订规范,利于保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湘建建函[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7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相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2014-2015年重点集中整治以裂缝、渗漏为主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质量常见问题。

现将《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应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科学管理,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预防和专项治理机制,建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实施、监理单位管控、监督机构把关的防控体系;要进一步把好源头关,组织编写符合本地实际的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与防控技术措施,准确把握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产生的根源,尽快组织创建样板示范工程,发挥样板示范作用,采取市场与现场联动、技术与管理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齐抓,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激励与约束措施,构建质量常见问题防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4月1日附件: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工程质量的指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 2014-2015年重点集中整治以裂缝、渗漏为主的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湘建[2010]14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06.07【实施日期】2010.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201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建〔2010〕14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岳阳市、湘潭市水务局,株洲市招标局,张家界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印发。

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严格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参照本《基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七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第一编建筑节能与科技类第一章建筑节能标准管理第二章建筑节能材料管理第三章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第四章房地产销售节能管理第二编建筑管理类第一章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二章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第三章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理第三编勘察设计类第一章勘察设计管理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第三章勘察设计注册管理第四章抗震设防管理第五章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第六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第四编城乡规划类第一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第五编城市建设管理类第一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二章燃气管理第三章市政管理(道路、桥梁、照明、地下管线)第四章供水排水管理第六编住宅与房地产类第一章房地产开发管理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三章房地产中介管理第四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七编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类第一章风景名胜区管理第一编建筑节能与科技类第一章建筑节能标准管理第一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湘建建函〔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13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水平,强化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和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下同)联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消防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含单独设立的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与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人员安排、监督计划拟订及交底、建筑施工质量标准化考评、监督规范化考核、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报告出具及应用等。

对发现的消防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对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进行消防施工、检测调试、验收,以及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或向有相应执法权的部门移交线索。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将与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并申请。

二、做好消防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应按照以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要点,开展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一)质量行为监督。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的消防施工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所使用的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消防设施性能检测、系统功能调试(含联调联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按规定上传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

拟订全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湘建规〔2017〕253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规〔2017〕253号各市州城乡规划局(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对《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3.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4.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28日附件1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1-1)。

建设单位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土地上,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分期进行建设的新建项目,不需核发选址意见书。

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地性质的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应征得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湘建建〔2016〕195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6〕19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25日湖南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建筑工程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拆除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依法对全省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省直管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和由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以下简称分包工程,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分包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通过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湘建〔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2020〕97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规定和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城建档案预验收已取消,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城建档案馆(以下统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为明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与联合验收相关事项,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加强协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工作,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具体实施。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主动参与联合验收具体工作,并做好与其它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工作。

二、城建档案验收程序及具体要求。

城建档案验收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

具体程序和要求:(一)主动服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主动做好服务,指导、帮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收集、整理以及移交归档工作。

(二)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将工程文件主审要件(含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声像文件,主审要件和非主审要件对应的文件清单见附件2、3)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2010]11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2010]11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建…201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

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

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湘建建函〔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5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相关规定,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水平和效能,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要点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包含以下监督工作要点。

(一)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及建筑工人实名制推行情况(见附表1、2)1.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时,应核验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任命文件中相关人员证件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应检查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和监理单位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进行检查的情况、工地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情况。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8.30
•【字号】湘建科〔2019〕 158号
•【施行日期】2019.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湘建科〔2019〕15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精神,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一步明确装配率计算规则,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补充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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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

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

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中关于关于安全文明费的相关约定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

对安全文明费未单列、未足额计取、未明确支付方案或支付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准予备案的,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见附件1)上签署意见,作为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的依据。

五、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商业性银行开设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帐户上。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见附件二),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安全文明费专款专用。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开设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是否按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建设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

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作为降低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条件,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责令改正。

八、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分期支付安全文明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费。

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费支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在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期将安全文明费支付到专用帐户;检查施工项目部制定安全文明费的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投入情况;针对项目施工进度,根据相关规定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为安全文明费支付签证提供依据。

对建设单位不及时支付安全文明费、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费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十、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应严格按照四方监管协议书约定的付款程序拨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擅自挪用安全文明费的施工单位进行相关调查时,安全文明费专用帐户银行应积极配合。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支取安全文明费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核实后,除按规定进行查处外,还应按规定上报相关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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