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湘建建〔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1〕14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10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家库建立、使用及专家管理等。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类,包括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桥梁工程、岩土工程、起重吊装与安拆工程、拆除与爆破工程和其他工程等。
一名专家可以申请不超过两个专业类别。
第六条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
按照不同专业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业年限和专业业绩)、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诚信信息、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湘建设〔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设〔2016〕201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17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等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均应进行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等活动,应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办事指南
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变更、企业合并、重组分立
省级资质
部级资质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跨省变更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企业外资退出
19
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
20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21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
√
√
√
22
√
√
8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
序号
申请材料
重新核定
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跨省变更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企业外资退出
9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时限
13个工作日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2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即办件
办理时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湘建执〔2021〕16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执〔2021〕16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各单位:《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第24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9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四章监督程序与责任第五章附则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以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和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部门包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以及各市州、县市区其他履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湘建监督〔2018〕17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1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其中:(一)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监理服务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二)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监理服务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Ⅰ,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Ⅱ。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督办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非正规垃圾堆
放点整治工作督办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8.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督办函
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是今年国家“土十条”重点考核内容之一。
根据第三方现场评估(嘉禾县暂未验收)及调研发现,你市部分堆放点存在未整治、垃圾复堆等问题(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特别是临武县南强镇香塘村堆放点未整治,却在系统内提交销号申请,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北湖区石盖塘镇石盖塘村,苏仙区飞天山镇桥口村,临武县金江镇唐家村、南强镇莲塘村、汾市镇土地村、麦市镇麦市村,桂阳县樟市镇甫口村,汝城县延寿瑶族乡官享村等8处堆放点垃圾复堆严重;桂阳县堆放点普遍存在复绿效果差。
为确保圆满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任务,请你市高度重视,督促嘉禾县尽快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督促相关县市区加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改和后续管理工作,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并对嘉禾县、临武县、
桂阳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全覆盖核查,不留死角,确保整治到位。
核查及整改情况请于2020年9月12日前报我厅村镇建设处,我厅再根据核查情况予以销号。
联系人:郭茜*************88950419(传真)
附件:郴州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省级核查问题清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8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0〕20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质量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湘建价〔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20〕56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总称“消耗量标准”),其中“消耗量标准”包括《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价办法”与“消耗量标准”配套使用,“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市政排水设施维护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计价。
二、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我厅2014年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装配式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6〕237号)《湖南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试行)》(湘建价〔2018〕212号)及与之配套的取费文件、补充定额、解释说明同时废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湘建建函〔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13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水平,强化消防施工质量过程监管和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下同)联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消防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含单独设立的消防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与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纳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人员安排、监督计划拟订及交底、建筑施工质量标准化考评、监督规范化考核、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报告出具及应用等。
对发现的消防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对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及技术标准进行消防施工、检测调试、验收,以及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或向有相应执法权的部门移交线索。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将与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一并申请。
二、做好消防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应按照以下消防施工质量监督要点,开展消防施工质量监督工作:(一)质量行为监督。
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检测机构的消防施工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所使用的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材料进场检验、隐蔽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消防设施性能检测、系统功能调试(含联调联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并按规定上传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
拟订全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湘建规〔2017〕253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规〔2017〕253号各市州城乡规划局(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对《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3.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4.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28日附件1湖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1-1)。
建设单位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土地上,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分期进行建设的新建项目,不需核发选址意见书。
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地性质的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应征得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湘建人教函〔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建人教函〔2020〕8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以下简称“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试点,探索建立由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专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体系;健全完善满足企业和从业人员需要、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信息公开、高效便捷的培训管理服务机制,为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质量提升打下基础。
二、试点单位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确定我省既有的实施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基础条件较好的18家单位为培训试点单位(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一)开展试点工作(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培训试点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试点任务要求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各相关企业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参加培训,并自主选择相应培训试点单位参加培训。
(二)总结试点经验(2021年第四季度)。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培训试点单位认真研究培训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或建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湘建建〔2019〕252号•【施行日期】202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19〕25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质安监总站: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管控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增强执行自觉。
《规定》及《通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加强和规范危大工程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掌握《规定》和《通知》的内容,熟知具体实施程序,利用画册宣传、实物现场展示、微信发布解读等多种形式,加大《规定》和《通知》内容和要求的宣传力度,增强执行《规定》和《通知》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
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落实施工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主体责任1.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包括危大工程、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见附件)在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气候和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编制包括危大工程、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在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和安全管理措施,名录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出现的施工阶段、防控措施以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气象局•【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湘建建〔2019〕134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9〕134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安全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气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我省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流程,推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气象局2019年7月26日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精神,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湘建建〔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7〕14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6〕44号)要求及当前我省建筑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安措费包括: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措费,并按照我厅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按实一并计入, 不得下浮。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措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需按我厅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湘建[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建〔2010〕14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岳阳市、湘潭市水务局,株洲市招标局,张家界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印发。
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严格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参照本《基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七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目录第一编建筑节能与科技类第一章建筑节能标准管理第二章建筑节能材料管理第三章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第四章房地产销售节能管理第二编建筑管理类第一章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二章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第三章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理第三编勘察设计类第一章勘察设计管理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第三章勘察设计注册管理第四章抗震设防管理第五章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第六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第四编城乡规划类第一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第五编城市建设管理类第一章园林绿化管理第二章燃气管理第三章市政管理(道路、桥梁、照明、地下管线)第四章供水排水管理第六编住宅与房地产类第一章房地产开发管理第二章物业管理第三章房地产中介管理第四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七编世界遗产和风景名胜类第一章风景名胜区管理第一编建筑节能与科技类第一章建筑节能标准管理第一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湘建建函〔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水平的通知湘建建函〔2020〕59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相关规定,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水平和效能,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要点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包含以下监督工作要点。
(一)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及建筑工人实名制推行情况(见附表1、2)1.在项目开工前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时,应核验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任命文件中相关人员证件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应检查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和监理单位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进行检查的情况、工地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情况。
杨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1)湘01行终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永戴莉傅美容【审理法官】周永戴莉傅美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事人】杨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事人-个人】杨超【当事人-公司】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代理律师/律所】唐小锋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小锋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小锋【代理律所】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超【被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本院观点】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上诉人的举报事项,依法不由湖南省住建厅管辖,湖南省住建厅将其申请作转办处理,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复议机关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上诉人的举报事项,依法不由湖南省住建厅管辖,湖南省住建厅将其申请作转办处理,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相应地,住建部驳回其复议申请,亦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主张湖南省住建厅程序违法的问题,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主张其举报对象属湖南省住建厅监管范围,相关行为是否违法应由其查处的问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问题,应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法处理,上诉人的该项理由不成立。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3.05
•【字号】湘建设函〔2020〕22号
•【施行日期】2020.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
湘建设函〔2020〕2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3号部令2018年第46号部令修订)及相关管理规定,我厅按程序更新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自2月28日起,各审查机构按更新后的审查资格范围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原来已承接的业务应继续完成审查工作。
各审查机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
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附件_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5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对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推动惠民生扩内需、推进城市更新和开发建设方式转型、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部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粗放、监管缺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监管,确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强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要按照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特点制定监督计划,督促各方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建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施工过程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消防改造不到位、“平改坡”锚固不到位、沟槽开挖过程中支护不到位等易发问题,督促项目参建各方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要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点部位、重要工序监督抽查频率,对发现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特别是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存在较大质量安全生产隐患等情况,应责令立即整改,并配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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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
湘建人教函…2010‟15号
关于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
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4‟74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
各市州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
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二、报考条件
1.初级报考条件:土建类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高中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中级报考条件:
(1)获得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土建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1.专业设置。
初、中级考试设置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等7个专业。
2.科目设置。
考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等3个科目。
四、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
2010年度考试定在5月15日,上午8:30—11:30考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连在一起考试,中间不再安排休息时间),下午2:30—5:00考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
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
今年,各专业考试大纲已重新编写,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
2.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3.报考程序。
今年开始实行网上报考和现场报名相结合。
报考人员于2010年3月22日前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考试报名”界面,在网上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1)中有关个人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为JPG格式),并打印在网上填报的考试登记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附件2),并由所在单位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网上填写并打印好的《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和《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到市州报名点报名。
所有报考人员需另交与上传网上一致的免冠彩照两张。
3.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市州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省直单位、省属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仍按照属地原则,到市州报名。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职改办于2010年4月18日前完成符合报考条件人员的网上审查工作,4月18日后不再允许修改考试信息。
考生于2010年5月10日—5月14日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4.考点安排。
市州考点必须设在市州政府所在地的建设系统外的中学或大中专院校。
5.试卷领取。
5月14日市州派专人、专车到长沙领取试卷;5月16日各市州由保密员负责将试卷送省。
6.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公布,考生访问“成绩查询”界面查询。
五、证书颁发
1.参考科目总分达到规定标准即为合格,合格者即取得土建工程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合格人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发文确认。
2.省土建职改办负责安排湖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打印工作,省职改办负责证书验印,各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和省直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证书的颁发。
六、其它
1.考试相关费用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的标准收取,各地不得违反规定另收取其它费用。
2.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相应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所学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按湘人发…2001‟55号文件规定,直接认定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广大参考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州建设和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实施,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3号令),加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考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
湘建人教函…2010‟16号
关于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我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湘职改…2002‟2号)和原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关于评审土建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业务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人教…2002‟107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我省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考试时间:2010年5月15日下午3:00—5:30,集中在长沙举行。
2.专业设置: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设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等7个专业。
3.报考程序:2010年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23日—30日,实行网上报考和现场报名相结合。
报考人员于2010年3月22日前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考试报名”界面,在网上填写《土建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务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中有关个人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为JPG格式),并打印在网上填报好的考试报名表,市州报考人员由单位汇总
后报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职改办,省直报考人员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改办。
所有报考人员需另交与上传网上一致的免冠彩照两张。
4.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知识、专业实务。
考试题型为客观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等)和主观性试题(计算题、案例分析、设计题、问答题等),考试采用开卷形式,满分100分。
参考人员可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考试大纲”和考试成绩。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考试成绩二年内有效,并将作为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量化指标。
5.准考证:2010年5月10日-5月14日,参考人员自行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打印准考证。
6.考试收费: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批复》(湘价函…2008‟180号)规定,考试收取报名费15元,考务费90元。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