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专项考核检查的通知-建标函[2011]278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专项考核检查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专项考核检查的通知(建标函〔2011〕27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管局(办)、招标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全省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即招标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专项考核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二、检查依据1.《安徽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专项工作方案》(皖治工发〔2010〕1号);2.《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29号);3.《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26号)。
三、检查内容(一)设立审批情况1.设立审批是否符合皖政办〔2002〕29号文件规定;2.是否依法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交易服务资格,或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3.是否在有形建筑市场资源整合、名称变更后,及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完善功能情况1.是否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包括场所面积,开标厅和评标室的个数、容量及监控设施等;2.是否不断完善各项服务功能,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程序规范的服务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业务,以及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条件;3.是否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招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全过程的电子化,提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透明度。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
废止文件目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04•【字号】建人函〔2014〕1865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14〕186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中央驻皖及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等工作,推动相关职业标准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考岗位及相关要求。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与考核,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住建部人事司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试行)等实施。
开考岗位包括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标准员、劳务员、监理员。
凡年满18周岁,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与考核。
(一)具有土建类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二年。
(三)具有土建类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中职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三年。
(四)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四年。
(五)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四年,可报名参加材料员、资料员或劳务员的培训考核。
报考监理员,还需同时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要求。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建计函[2010]672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建计函〔2010〕67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有关局(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计函〔2010〕496号)和《安徽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皖统〔2010〕42号)要求,现就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全面了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情况,查找和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增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对象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政府统计调查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检查内容:(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失察等问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建人〔2019〕137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2019〕1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合肥、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5日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二级建造师执业行为,强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注册管理具体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在安徽省境内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统一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二级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二级建造师注册类型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对注册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
第二章注册申请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青政[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正确把握房地产发展新态势我省房地产业经过十多年的高速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加之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有效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和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及“十三五”期间,我省房地产业应积极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新型城镇化中的拉动作用和在民生改善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新常态,把握新趋势,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大力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不断释放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确保住房供需保持基本平衡、住房结构保持基本合理、住房价格保持基本稳定、住房综合品质得到不断提升,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为我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和促消费做出新的贡献。
二、多措并举,积极引导住房消费(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倒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建标〔2013〕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直有关厅局: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变化,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
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0月15日
——结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建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监〔2012〕2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各有关行业主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以及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现就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风险明确、监控有力、预警及时、处置得当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安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要坚持依纪依法、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关口前移、注重预防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坚持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围绕规范权力运行,通过建立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为核心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提高各单位预防腐败的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防控廉政风险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10.20
•【字号】建监函[2011]1158号
•【施行日期】2011.10.2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成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建监函〔2011〕115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中纪发〔2011〕16号、皖纪发〔2011〕1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经厅领导研究,决定成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明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吴桂和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盛大全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员:管早临副总工
钟治峰住房保障处处长
刘少为城市规划处处长
王胜波标准定额处处长
张启兵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王晓魁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刘梅生城市建设处处长
陈幼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王岚监察室主任
张亚平省建设稽查局副局长
尹宗军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岚兼任,成员由各有关处室人员参加。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建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12〕8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规范和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及《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其中:“设计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照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颁发证书。
“运行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颁发证书和标志(挂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1]1054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1〕105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宿松、广德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规范审查机构审查行为,提高审查效能,保证审查质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规范并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具有合法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保证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设计阶段执行到位。
二、认真落实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规范内部审查程序,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
要严把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抗震、节能和防火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关,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门窗、厨房、卫生洁具和水电气等室内管线安装设计质量的审查,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完善。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后,仍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切实履行施工图审查质量报告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履行审查质量报告责任,对审查过程中频繁出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对频繁出现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合肥等五市进行建筑安全生产暗访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合肥等五市进行建筑安全生产暗访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建质函[2011]1382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合肥等五市进行建筑安全生产暗访检查情况的通报(建质函〔2011〕138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根据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安明电〔2011〕9号)和厅领导在全省南北片建筑安全生产专题座谈会上要求,我厅暗访检查组于2011年11月15日至11月23日,分别对合肥市(含巢湖市)、阜阳市的颍上县、淮南市、安庆市的桐城市和六安市的舒城县的部分施工现场进行了暗访检查,现将暗访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从本次随机暗访检查合肥等5个市的13个在建施工现场情况来看,市区工地的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于县(市),大部分在建项目能够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但也有部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差,安全隐患较多,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承建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二、存在的问题(一)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现场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由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颍上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颍上县青城玫瑰苑二期0#楼工程,六安市荣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颍上县玫瑰苑拆迁安置一期11楼工程存在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架体基础未处理,无垫板、扫地杆,无排水措施,连墙件设置不规范或偏少,架体内外防护不严等安全隐患。
由安徽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巢湖市凯奇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巢湖市新巢国际3#、4#、5#楼工程,由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桐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桐城市国家高分子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楼存在物料提升机安装不符合要求,附墙杆设置不规范,无停车装置或停车不稳,进出料口无防护,吊篮底部防护不严等安全隐患。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建质函[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通报(建质函〔2012〕5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根据省政府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安明电〔2011〕9号)和我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1〕70号)要求,结合我厅《关于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督查的通知》(皖建质明电〔2011〕71号)工作部署,我厅组成8个督查组于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查听取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汇报,查看了相关资料,并实地检查在建施工现场(含部分市政公用项目)138个,从督查总体情况来看,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11〕25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
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及燃气、热力、供水等城市公用事业单位能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开展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总体处于受控状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次督查也发现部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较多,督查组对问题比较严重的施工现场共下了8份执法意见书。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建人函[2010]571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10〕57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皖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建人〔2010〕102号)精神,为做好第二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对象和条件选拔推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对象和条件,按照建人〔2010〕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推荐程序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正、竞争、择优和总量控制”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产生推荐人选。
推荐单位要在核实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经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申报材料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一周(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成果),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逐级申报。
其中,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辖区内建设系统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推荐人选的推荐、选拔和审核把关工作,根据选拔条件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集体研究确定本地的最终人选,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择优排序后,出具推荐报告,连同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一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省直单位按上述要求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中直驻皖单位按上述要求确定人选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建规[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建规〔2012〕100号)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必须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二、以下项目可以依据经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上述项目选址的程序及要求。
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独立选址项目,位置在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经同意后,才能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独立选址项目位置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征求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建保[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建保〔2011〕1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建设水平,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安徽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保障性住房的新建、改建、配建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四条本导则的规定为对保障性住房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建设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积极采用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符合适用性、环境性、经济性、安全性、耐久性的住宅性能标准要求。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本导则未涉及内容,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建设规定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4]7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14〕7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全面加强我省施工图审查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提升效能、简化程序,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90号),现就做好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录入审查信息,并进行网上备案。
备案通过后,审查机构使用新版“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封面,通过平台“审查合格书打印”功能,统一从网上打印含有二维码的审查合格书。
二、施工图审查网上备案工作,由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专门机构,加快推进网上备案工作。
三、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市、省直管县“审查合格书备案专用章”,以电子扫描件的形式发至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颜大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2014年1月16日——结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服务清单
第3页
序号
14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
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
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
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
省建设干部学校(省住房和建设执业 资格注册中心)
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
业。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六条:注册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
13
取得二级结构师执业资 格人员在皖未注册证明
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第四条:注册工程师按 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第六条:注册工程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住建厅窗口(省住 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第1页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
5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 、丙级资质证书增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4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切实维护城镇地下管网(线)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城镇地下管网(线),是指城镇规划区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供热、输油、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及相关地下空间设施,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下管网(线)设施规模不断扩大,承载能力显著增强。
但地下管网(线)构成复杂、权属各异,长期缺乏统筹管理,重复开挖埋设、施工破坏管线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老旧地下管网(线)材质落后、漏损严重,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了城镇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强化措施,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地下管网(线),切实保障城镇安全稳定运行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全面开展城镇地下管网(线)普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测绘数据成果,全面开展各类地下管网(线)普查和安全隐患排查。
各市、县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城镇地下管网(线)普查工作,准确掌握地下管网(线)总体布设、高程、功能属性、管线材质、建设年代、权属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要加强普查成果的应用、管理和归档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完善城镇地下管网(线)管理信息档案,实施实时录入、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并做好异地备份工作。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制度的通知(建质〔2022〕8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日制度的通知(建质〔2022〕85号)无【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17【摘要】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强化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减少工程质量投诉,提升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1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
【总页数】3页(P26-28)【作者】无【作者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相关文献】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建质[2022]39号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鲁建质安字〔2022〕4号)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22〕453号)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号)5.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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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921-2009
安徽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计审查规范
废止
6
DB34/T1232-2010
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0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废止
8
DB34/T1587-2012
非承重混凝土复合保温砖砌体自保温应用技术规程
废止
9
DB34/T233-2002
继续有效
40
DB34/T922-2009
安徽省农村房屋抗震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1
DB34/T1116-2009
汽车库照明节能设计规范
继续有效
42
DB34/T1118-2010
城镇检查井盖技术规范
继续有效
43
DB34/T1586-2012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继续有效
44
DB34/ 1659-2012
66
DB34/ 5006-2014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67
DB34/T 5007-2014
屋面和楼地面泡沫混凝土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68
DB34/ T5009-2014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
继续有效
69
DB34/ T5010-2014
螺杆桩基础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70
DB34/T 5011-2015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5
DB34/T1660-2012
钢结构建筑维护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6
DB34/T 1786-2012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7
DB34/T 1787-2012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8
DB34/T 1788-2012
公路隧道防火涂料喷涂施工及验收规程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
继续有效
71
DB34/T 5012-2015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修订
10
DB34/T234-2002
回弹法检测砌体中普通粘土砖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修订
11
DB34/T465-2004
混凝土多孔砖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修订
12
DB34/T490-2005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修订
13
DB34/T569-2005
剪压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9
DB34/T 1789-2012
给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50
DB34/1800-2012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51
DB34/ 1801-201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
继续有效
52
DB34/T 1860-2013
建设工程勘察技术资料归档整理规程
继续有效
53
DB34/178-2012
建筑节能门窗应用技术规程
修订
28
DB34/T 1874-2013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试行)
修订
29
DB34/T 1923-2013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范
修订
30
DB34/T 5001-2014
高层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
修订
31
DB34/ 5008-2014
工程建设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标准
修订
32
DB34/T648-2006
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深层平板载荷测试技术规程
转化为团体标准
33
DB34/T 1504-2011
无水型粉刷石膏应用技术规程
转化为团体标准
34
DB34/T1505-2011
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
转化为团体标准
35
DB34/T 1859-2013
岩棉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62
DB34/T 5002-2014
钢管桁架结构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63
DB34/T 5003-2014
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职业标准
继续有效
64
DB34/T 5004-2014
县管省级开发区多层标准化厂房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继续有效
65
DB34/ 5005-2014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附件1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意见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复审意见
1
DB34/462-2004
安徽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废止
2
DB34/T463-2004
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
废止
3
DB34/T547-2005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废止
4
DB34/T734-2009
住宅工程防渗漏技术规程
废止
DB34/T1468-2011
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
修订
24
DB34/T1469-2011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
修订
25
DB34/T1470-2011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范
修订
26
DB34/T1588-2012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程
修订
27
DB34/T1589-2012
修订
19
DB34/T918.1~4-2009
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一至四分册)
修订
20
DB34/T978-2009
高桩码头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修订
21
DB34/T1263-2010
非承重蒸压粉煤灰多孔砖砌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
修订
22
DB34/1466-2011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修订
23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
继续有效
58
DB34/T 1948-201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标准
继续有效
59
DB34/T 1950-2013
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
继续有效
60
DB34/T 1991-2013
安徽省建筑工程项目信息编码标准
继续有效
61
DB34/ 5000-2013
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
继续有效
烧结多孔砖砌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
继续有效
54
DB34/179-201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
继续有效
55
DB34/T 1921-2013
35kV及以下铝合金电力电缆工程设计规范
继续有效
56
DB34/T 1922-2013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继续有效
57
DB34/T 1924-2013
转化为团体标准
36
DB34/T 1949-2013
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转化为团体标准
37
DB34/T 856-2008
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继续有效
38
DB34/T 867-2008
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继续有效
39
DB34 745-2009
城镇桥梁安全鉴定技术规程
修订
14
DB34/T579-2005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验收规范
修订
15
DB34/T647-2006
无比钢建筑技术规程
修订
16
DB34/T751-2007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修订
17
DB34 810-2008
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
修订
18
DB34 746-2009
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设施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