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专项考核检查的通知-建标函[201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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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专项考核检查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专项考核检查的通知(建标函〔2011〕27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招投标监管局(办)、招标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全省各级有形建筑市场(即招标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有形建筑市场专项考核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二、检查依据1.《安徽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专项工作方案》(皖治工发〔2010〕1号);2.《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2〕29号);3.《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26号)。
三、检查内容(一)设立审批情况1.设立审批是否符合皖政办〔2002〕29号文件规定;2.是否依法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交易服务资格,或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3.是否在有形建筑市场资源整合、名称变更后,及时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完善功能情况1.是否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有形建筑市场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包括场所面积,开标厅和评标室的个数、容量及监控设施等;2.是否不断完善各项服务功能,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程序规范的服务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业务,以及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条件;3.是否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招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公示等全过程的电子化,提高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操作透明度。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
废止文件目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2.04•【字号】建人函〔2014〕1865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关工作的通知建人函〔2014〕186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中央驻皖及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建人专函〔2013〕3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等工作,推动相关职业标准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考岗位及相关要求。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与考核,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住建部人事司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试行)等实施。
开考岗位包括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标准员、劳务员、监理员。
凡年满18周岁,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自愿报名参加培训与考核。
(一)具有土建类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二年。
(三)具有土建类本专业及相近专业中职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三年。
(四)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四年。
(五)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岗位相关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满四年,可报名参加材料员、资料员或劳务员的培训考核。
报考监理员,还需同时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要求。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建计函[2010]672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建计函〔2010〕67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有关局(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计函〔2010〕496号)和《安徽省统计局、监察厅、司法厅、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皖统〔2010〕42号)要求,现就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全面了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情况,查找和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增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对象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一批顶风作假的责任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政府统计调查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二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检查内容:(一)统计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重点检查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失察等问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建人〔2019〕137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2019〕1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合肥、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5日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二级建造师执业行为,强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注册管理具体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在安徽省境内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统一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二级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二级建造师注册类型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对注册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
第二章注册申请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青政[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正确把握房地产发展新态势我省房地产业经过十多年的高速发展,极大地改善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加之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有效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和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及“十三五”期间,我省房地产业应积极适应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新型城镇化中的拉动作用和在民生改善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新常态,把握新趋势,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大力支持自住性住房需求,不断释放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确保住房供需保持基本平衡、住房结构保持基本合理、住房价格保持基本稳定、住房综合品质得到不断提升,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为我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和促消费做出新的贡献。
二、多措并举,积极引导住房消费(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倒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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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建标〔2013〕1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直有关厅局:为客观反映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变化,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测算,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
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10月15日
——结束——。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建监[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监〔2012〕2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各有关行业主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以及省纪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现就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构建风险明确、监控有力、预警及时、处置得当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安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要坚持依纪依法、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关口前移、注重预防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长效管理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坚持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围绕规范权力运行,通过建立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为核心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提高各单位预防腐败的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防控廉政风险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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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921-2009
安徽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计审查规范
废止
6
DB34/T1232-2010
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0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废止
8
DB34/T1587-2012
非承重混凝土复合保温砖砌体自保温应用技术规程
废止
9
DB34/T233-2002
继续有效
40
DB34/T922-2009
安徽省农村房屋抗震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1
DB34/T1116-2009
汽车库照明节能设计规范
继续有效
42
DB34/T1118-2010
城镇检查井盖技术规范
继续有效
43
DB34/T1586-2012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继续有效
44
DB34/ 1659-2012
66
DB34/ 5006-2014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67
DB34/T 5007-2014
屋面和楼地面泡沫混凝土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68
DB34/ T5009-2014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
继续有效
69
DB34/ T5010-2014
螺杆桩基础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70
DB34/T 5011-2015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5
DB34/T1660-2012
钢结构建筑维护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6
DB34/T 1786-2012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7
DB34/T 1787-2012
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48
DB34/T 1788-2012
公路隧道防火涂料喷涂施工及验收规程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
继续有效
71
DB34/T 5012-2015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修订
10
DB34/T234-2002
回弹法检测砌体中普通粘土砖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修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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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2
DB34/T490-2005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修订
13
DB34/T569-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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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
49
DB34/T 1789-2012
给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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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51
DB34/ 1801-201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
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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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技术资料归档整理规程
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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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门窗应用技术规程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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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试行)
修订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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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范
修订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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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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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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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深层平板载荷测试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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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为团体标准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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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应用技术规程
转化为团体标准
35
DB34/T 185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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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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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有效
63
DB34/T 5003-2014
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职业标准
继续有效
64
DB34/T 5004-2014
县管省级开发区多层标准化厂房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继续有效
65
DB34/ 5005-2014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
继续有效
附件1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意见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复审意见
1
DB34/462-2004
安徽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废止
2
DB34/T463-2004
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技术规程
废止
3
DB34/T547-2005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
废止
4
DB34/T734-2009
住宅工程防渗漏技术规程
废止
DB34/T1468-2011
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
修订
24
DB34/T1469-2011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
修订
25
DB34/T1470-2011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范
修订
26
DB34/T1588-2012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程
修订
27
DB34/T1589-2012
修订
19
DB34/T918.1~4-2009
安徽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一至四分册)
修订
20
DB34/T978-2009
高桩码头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修订
21
DB34/T1263-2010
非承重蒸压粉煤灰多孔砖砌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
修订
22
DB34/1466-2011
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修订
23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技术标准
继续有效
58
DB34/T 1948-201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标准
继续有效
59
DB34/T 1950-2013
安徽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
继续有效
60
DB34/T 1991-2013
安徽省建筑工程项目信息编码标准
继续有效
61
DB34/ 5000-2013
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
继续有效
烧结多孔砖砌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
继续有效
54
DB34/179-2012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
继续有效
55
DB34/T 1921-2013
35kV及以下铝合金电力电缆工程设计规范
继续有效
56
DB34/T 1922-2013
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继续有效
57
DB34/T 1924-2013
转化为团体标准
36
DB34/T 1949-2013
挤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转化为团体标准
37
DB34/T 856-2008
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继续有效
38
DB34/T 867-2008
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
继续有效
39
DB34 745-2009
城镇桥梁安全鉴定技术规程
修订
14
DB34/T579-2005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验收规范
修订
15
DB34/T647-2006
无比钢建筑技术规程
修订
16
DB34/T751-2007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修订
17
DB34 810-2008
叠合板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
修订
18
DB34 746-2009
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设施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