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评标专家:为进一步扩大评标专家队伍,优化评标专家结构,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助力自贸港的建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1〕7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公开征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和要求(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家:1、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及本专业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2、从事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和取得国家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不含二级)从事相关专业满8年。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5、申请在海口、三亚地区的评标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其他市、县的评标专家的条件可适当放宽,但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二)职称专业为建筑工程类(含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程管理等)在库专家,可以申请BIM评标资格。
(三)申报物业专业应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担任物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资历。
(四)专业数量:申请入库专家应根据所学专业、从业经历、职称证书、职业注册资格及工作经历申报,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评标专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1海南省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综合定额(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1海南省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综合定额(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4.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21海南省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综合定额(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市场的发展,满足装配式内装修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省现阶段的实际,我厅组织编制《2021海南省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综合定额(试行)》(以下简称“本定额”),现予颁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作为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与《2021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和《2017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综合定额》配套使用,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部品应用、并以干式工法为主进行施工的装配式内装修工程项目,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本定额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8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琼建定函〔2022〕265号•【施行日期】202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新冠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护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疫情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建设工程因疫情防控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
二、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按照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所产生的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
防控措施费的内容及计取方式如下:(一)防控措施费包含防控物资费、防控人员费、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等费用。
1.防控物资费:包括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防疫宣传、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等费用。
2.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用。
3.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房、改(扩)建工人宿舍及人员隔离等增加的费用。
(二)防控措施费的计取方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疫情期间增加的防控费用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发承包双方应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名单的登记,临时突发项目无法落实实名制的,双方做好施工人员和相应天数(班数)的签证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第三方施工挖破燃气管道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第三方施工挖破燃气管道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琼建城〔2022〕205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第三方施工挖破燃气管道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琼建城〔2022〕205号各市、县、自治县燃气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海口市接连发生因第三方施工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安全隐患,影响周边用气单位和居民家庭正常用气。
现将依法查处的2起因第三方施工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一、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案例一: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野蛮施工挖破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2022年2月14日,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口市美兰区板桥路周边施工过程中,挖破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直接影响了3家公福用户和3个居民小区正常用气。
经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美兰分局调查,海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施工过程中挖破燃气管道从而导致燃气泄漏事故发生。
案例二:海南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野蛮施工挖破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2022年5月26日,海南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滨海大道与粤海大道交叉处使用挖掘机开挖土坑挪树,导致燃气干管被挖破,造成燃气泄漏,直接影响了10家公福用户和14个居民小区正常用气。
经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调查,海南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视现场燃气管道标识,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挖破燃气管道从而导致燃气泄漏事故发生。
(二)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琼建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建规〔2021〕7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交通运输和海洋局、市政管理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园区管委会,省公路管理局,各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监管,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之附件1《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10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监管,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维护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琼建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避免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46-07-2022)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及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从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落实到位。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智慧工地等所需要的费用(详见附件1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包括:(一)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是指承包人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二期)试运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二期)试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琼建管函〔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二期)试运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管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服务水平,我厅组织开发建设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二期系统(以下简称“平台二期”),定于2022年6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运行。
届时“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平台一期)将停用。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功能模块调整(一)上线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模块根据我厅印发的《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琼建管〔2021〕281号)相关要求,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应实行线上管理,并作为人员履职和业绩认定的重要依据。
今后,建设单位通过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填写除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改为通过平台二期进行填写登记。
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请销假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等业务由平台二期办理。
(二)上线工程担保功能模块根据省住建厅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建管〔2022〕5号)相关要求,工程担保业务实行统一信息化管理。
为此,平台二期系统增加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工程履约担保等功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通过该功能模块开展业务办理。
(三)上线合同履约模块为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施工进展,研究分析建筑业发展情况,平台二期将提供合同信息填报模块。
施工企业应提供合同履约信息和工程款支付凭证,每月10日前定期填报产值、新签合同额等数据。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一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一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涉嫌违规“挂证”个人(第一批)进行核查整改的通知各有关企业,相关个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有关要求,从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底,我厅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
近日,我厅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反馈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社保及公积金数据核查异常人员名单(第一批)为重点,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抽查,共抽查出严辉等1049人社保、公积金数据与注册关系不一致或存在多家社保、多家公积金缴存单位情况(名单见附件),涉嫌违规“挂证”。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上述附件名单中的人员在此次专项治理活动自查自纠阶段(10月31日前)主动完成整改,在自查自纠阶段及时整改到位的个人,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拒不整改的违规“挂证”专业技术人员,我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权限的,我厅将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上述处理。
二、请上述人员注册的相关单位督促并配合相关人员按时做好自查整改工作,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仍然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我厅将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三、涉嫌违规“挂证”企业或执业资格人员对违规“挂证”名单存有异议的,应于2024年10月31日前持申诉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我厅申诉,企业经办人须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加盖有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印章;执业资格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件、资格证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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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琼建质〔2012〕1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确保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81号令)、《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有关质量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1.建筑边坡:边坡高度≥8米
2.深基坑:基坑深度≥5米
3.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稳定性差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4.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5.已发生过事故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6.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二、对上述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要求:
1.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并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并应满足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勘察的深度和要求,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作为建筑边坡和深基坑支护设计的依据。
2.建筑边坡和深基坑支护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方案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由省勘察设计协会从我厅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设计类)”中选取。
通过专家论证并修改完善设计方案的项目可将正式施工图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图审机构不得受理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
建设单位应按附件1准备相关论证材料。
3. 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委托海南省建筑业协会)对施工方案组织召开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论证会,专家由省建筑业协会从我厅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选取。
施工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附件2准备相关论证材料。
4.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按规范要求进行变形监控。
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现场监测。
三、对建筑边坡和深基坑项目参建单位的要求:
1. 参建各方应充分认识到项目危险性较大,加上我省台风和强降雨天气较多,对边坡和深基坑施工有较严重的影响,务必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制定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及时应对突发情况的发生。
2.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建筑边坡、深基坑附近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情况进行调查,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3.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相应等级的建筑边坡、深基坑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任务,鼓励实行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
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和经专家认证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当出现施工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组织方案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通报勘察设计单位处理,有重大变更的须报原论证、审查机构重新论证审批。
5.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检查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和安全。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同时要针对工程特点,制订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
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通知要求危及质量安全等行为,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且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3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建科[2010]57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9月20日
附件: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论证相关资料
海南省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论证申报表
建筑边坡及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资料清单
编号:JK-
协会组织审查时,按清单要求在评审会5日前报送完整图纸资料至省勘察设计协会。
海南省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海南省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申报表
海南省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论证材料清单
业协会组织审查时,按清单要求在评审会5日前报送完整图纸资料至省建筑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