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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湘建监督〔2018〕17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1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其中:(一)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监理服务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二)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监理服务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Ⅰ,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Ⅱ。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1〕6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1〕60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通知
湘建建〔2021〕6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绿色施工,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8日
——结束——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4.08
施行日期
2021.06.01
文号
湘建建〔2021〕60号
主题类别
建筑节能与科技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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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湘建建函[2014]212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21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建委、规划建设局)、房产(住房保障)局、省质安监总站:近期,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我厅组织的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未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常见质量问题治理不力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含乡镇)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是国家切实解决中低层收入人群住房问题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安民、利民的民心工程,其质量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全过程监管工作中,努力实现保障性住房工程结构安全、功能适用、无质量常见问题的质量监管工作目标。

各地质量监管机构要以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为契机,制定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办法,明确质量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水平。

各监管环节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严格执法,认真把关,狠抓落实,为人民群众交出满意房、放心房。

二、严格履行程序,切实把好开工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关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

工程开工前,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办理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开工条件审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以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消防安全等关键技术审查合格;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24号)要求,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73号)要求开展质量专项治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湘建价〔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价〔2020〕87号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和计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筑工程。

三、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履行本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四、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通知-湘建办函〔2022〕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通知-湘建办函〔2022〕3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通知湘建办函〔2022〕3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颁布,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实现我省建筑领域“双碳”目标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领会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造方式、推广超低能耗建筑,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资源节约和能源利用、构建清洁高效建造方式、提高人居环境品质、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

绿色建筑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对进一步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2013年以来国家、湖南省发布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深入领会《条例》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结合本地区文化背景、风土人情、建筑特色、居住习惯、生产生活水平等实际,积极推动《条例》政策制度落地见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拓宽宣传媒介载体,有主题、有特色、分节奏的开展《条例》宣贯工作,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建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建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建造
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5.19
•【字号】湘建科函〔2021〕57号
•【施行日期】2021.05.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绿色建造试点实
施方案》的通知
湘建科函〔2021〕57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的讲话精神,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推进我省绿色建造工作在全国先行先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建造试点工作的函》(建办质函〔2020〕67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绿色建造试点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绿色建造试点实施方案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9日。

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湘价服[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7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建设与联网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建设与联网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建设与联网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建设与联网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智慧住建”发展规划要求,为加快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完善建筑行业信息化支撑体系,我厅组织相关技术单位完成了全省“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大数据分析平台”暨“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开发和测试工作,拟组织全省联网和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省统筹、共建共享、分级接入”方式,共同建立完善建筑行业信息化支撑体系,推广运用全省统建分用的“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并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层级组织相关企业推进“智慧工地项目端”建设、联网和监管工作。

二、为减少软件开发成本、统一数据接入标准、避免数据异构难联网问题,我厅将全省“智慧工地监管平台”标准版软件免费配发给有需要的市州、县市区使用。

尚未建立“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的市州、县市区宜选择全省统一免费“标配版”软件,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标配版”基础上,对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和个性化定制,形成“特配版”软件。

各地“特配版”软件建设、运行维护费用由各地承担。

三、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有或正在建设的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应当按照全省统一接入标准(附件1)进行改造升级,并于2020年底前逐级完成联网对接,初步形成“省-市-县”三级协同统一的智慧工地监管运行网络。

各地自建平台的改造升级和联网对接费用由各地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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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
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

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
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
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
况,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
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就拟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举行了
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参加的听证
会,获得一致通过。现予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
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人工工资单价主要包括建安工程与装
饰工程工资单价,以及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
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
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
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房屋修缮
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
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
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
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
下规定执行: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包括上限值、标底)
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
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
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
将按照低于成本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
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已签定
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
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
充协议予以调整。
三、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
基价)、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
表》、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04
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其人工工资取
费基价均按6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取。
四、本人工工资单价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合同约定执行2006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
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
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的未完工程,
2014年7月3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及合
同约定执行。

附件:2014年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14年6月18


附件
2014年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
人工工资单价
单位:元/工日

地 区
最低工资单价 综合工资单价
建安工程 装饰工程 建安工程 装饰工程
长沙、株洲、湘潭市 70.00 83.00 82.00 98.00
衡阳、岳阳、益阳、
常德、郴州、娄底、
怀化、邵阳、永州、
张家界市自治州

65.00 77.00 76.00 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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