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文件
顺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doc
顺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保障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区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的初审和年审工作,以及具体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其属下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大良范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物业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协助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以及指导、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的审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设立保障专项资金,以及落实、划拨、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使用。
区发改局会同区建设局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安排。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五条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大良街道辖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单位;其他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属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单位。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方式可由第五条规定的组织单位直接兴建,也可委托代建、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或按市场运作模式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等多种方式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组织单位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其位置、数量、户型、套内面积、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开发建设单位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管桩图集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文件
顺建发〔2009〕89号
关于重新明确我区市政工程水泥土
搅拌桩质量检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市政工程水泥土搅拌桩施工质量管理,根据《广东省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15-38-2005)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我局2006年3月22日印发的《顺德区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顺建发〔2006〕34号)文第七条内容作出修改,明确我区市政工程水泥土搅拌桩质量检验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竖向承载的水泥土搅拌桩应进行完整性和承载力检测;
二、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
1
采用单桩载荷试验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载荷试验宜在成桩28d 后进行。
检测数量为总桩数的0.5%–1%,且每项单位工程不得少于3根(或3点);
三、在成桩28d后,宜采用双管单动取样器钻取芯样,鉴定持力层土性,评价搅拌均匀性,检验水泥土抗压强度;芯样直径不宜小于80mm,钻入持力层深度不应小于3倍桩径,检测数量为施工总桩数的0.5%,且不少于3根。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其它未尽事宜按《广东省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15-38-2005)有关规定执行。
原《顺德区工程质量检测有关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顺建发〔2006〕34号)文第七条内容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质量检验 办法 通知
发至:区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企业、监理企业。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秘书科 2009年8月12日印发
2。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1〕7号)等文件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应建尽建的原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制定了《佛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
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属议事协调机构,不能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其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因此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主体印发该文件。
列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在项目设计、报建、图纸审查、验收等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措施。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通知》已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附件:佛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7月22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粤建法〔2011〕112号),我局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及省、市配套实施文件,制定了《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并通过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施工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控制以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工期的确定和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绿色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合理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深基坑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佛建质〔2010〕7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0月19日以佛建质〔2010〕7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具备建筑测量CMA计量认证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且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时,第三方监测单位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资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在职员工。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或岩土工程高级职称并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变形测量培训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并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三)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监测范围和精度要求,并定期经具备CMA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实施检定和标定。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佛建[2023] 87 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建[2023] 87 号市应急管理局、金融工作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佛山监管分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中心,市建筑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1月30日佛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功能,防范化解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保障我市建筑施工行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施工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建筑施工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项目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1〕7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在我厅近期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各类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底座、可调托撑等主要构配件,存在产品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材质锈蚀严重、安装及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对施工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
为切实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省所有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的有关规定。
二、对在本省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一)在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查验其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或租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及其它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的质量保障资料审核。
凡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工地现场。
(二)扣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抽样复试,抽检数量和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扣件在每次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钢管等其它构配件使用前,也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能使用。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程施⼯⼯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务局,深圳市⼈居环境委,佛⼭市顺德区国⼟城建和⽔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加强我省建设⼯程施⼯⼯期管理,规范⼯期确定⾏为,保障合理施⼯⼯期,根据《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程施⼯⼯期的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建设⼯程施⼯⼯期的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建设⼯程施⼯⼯期管理,保障合理施⼯⼯期,保证⼯程质量和施⼯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省⾏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程施⼯⼯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程施⼯⼯期的管理⼯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施⼯⼯期管理⼯作。
第四条招标⼈应在招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程还应载明施⼯标准⼯期。
施⼯标准⼯期依据《⼴东省建设⼯程施⼯标准⼯期定额》计算确定。
因⼯程特殊⽆法计算施⼯标准⼯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程的实际施⼯⼯期,⽆类似⼯程参考的应根据⼯程规模、结构、施⼯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第五条招标⼯期短于施⼯标准⼯期的,应在招标⼯程量清单中单独开列赶⼯措施项⽬和在招标控制价中单独计算赶⼯措施费,赶⼯措施费按照《⼴东省建设⼯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六条投标⼯期应符合招标⽂件有关⼯期的要求。
投标施⼯⽅案采取赶⼯措施的,投标⼈应计取赶⼯措施费的,赶⼯措施费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评审投标⼯期及其有关事项;投标⼯期短于标准⼯期的,还应评审赶⼯措施项⽬和赶⼯措施费。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局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现将《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8日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第三章实名制管理信息第四章实名制管理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22〕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立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真实身份信息的档案,并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顺德住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
顺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1顺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办法(修订)文号:顺建发[2021]47号颁布时间:2021-08—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明确其程序和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21]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建设工程按报建审批、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事项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方依照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的专项验收,该专项验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前提条件之一。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规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项内容,并通过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取得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出具的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程验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备案制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是对工程建设参建**方质量行为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约束的强制性控制手段,不免除参建**方的质量责任。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报送国家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文件,接受监督检查并取得备案机关收讫确认的行为。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粤建质函[2010]485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485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工程质量样板引路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鉴于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多来自农村富余劳动力,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不高的现状,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这一做法,使之成为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措施,有利于加强对工程施工重要工序、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
为此,我厅制订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馈。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一、实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目的当前,建筑施工一线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技能水平不高,采取口头、文字等方式进行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往往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同时,也由于多数施工现场未按一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用于指导施工的实物质量样板,使得技术交底、岗前培训、质量检查、质量验收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直观的判定尺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将逐步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做法,使之成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一项工作制度,即根据工程实际和样板引路工作方案制作实物质量样板,配上反映相应工序等方面的现场照片、文字说明,使技术交底和岗前培训内容比较直观、清晰,易于了解掌握,同时也提供了直观的质量检查和质量验收的判定尺度,从而有利于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有效地促进工程施工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第三章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第四章综合考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广东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建筑业企业(分施工和劳务两类),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和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预拌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行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在我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由于预拌混凝土产品具有特殊性,必须从原材料质量到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为确保其质量,市外企业向我市建设工程提供预拌混凝土的,必须符合本办法和《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筑业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佛建科〔2010〕8号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 2 —们。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3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除东平新城外顺德区)从事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给水和排水为主体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分级审查原则和工程监管范围(施工报建)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外,分别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 4 —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工程。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2020〕22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并通过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5月28日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合同金额为3000万以上(含3000万)或合同工期为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分户验收执行细则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分户验收执行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粤建管字[2008]96号《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技术标准与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建筑,其他住宅建筑质量分户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住宅建筑是指可进行交易买卖,供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规定所称户是由使用面积与居住空间构成的基本住宅单元。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务必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各分部工程(含节能分部工程)符合规范与设计要求,并已办理有关验收手续后方可实施。
当套内各分项工程具备下列质量验收条件时,可组织分户验收:(一)施工单位已完成住宅各套内所含设计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二)套内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所涉及的套内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完整。
第五条分户验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省公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成立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
分户验收组应包含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与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与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人员(土建与建筑设备)。
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列席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第七条分户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完成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住宅套内全部施工内容,并经自检合格,可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申请》。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
佛山市顺德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顺德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准进场施工。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非自建自用的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以规避资质管理、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委托监理等。
第四条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没有招投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的,不予受理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二次装修报建项目),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规定应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内容、形式应按《顺德区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顺建发[2005]11号)执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并通过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
(七)按照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粤建质〔2011〕13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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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文件
顺建发〔2008〕1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对建筑外窗三性试验和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目录的通知》(顺建发﹝2007﹞93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建筑外窗和民用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提出如下要求:
一、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工报建的工程,需在施工技术资料相应位置装订《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
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检测报告》和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二、建筑外窗三性试验抽样送检要求:
(一)安装高度超过25m的建筑外窗,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其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进行复验。
(二)试件数量及选取方法:至少送一组(即同一窗型的三樘)面积最大的窗型进行试验,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有见证取样送检。
三、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抽样送检要求:
(一)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室内氡、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五种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对于毛坯房形式竣工验收的工程,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可以只检氡、氨、游离甲醛三项指标。
(二)抽样数量:抽检房间数量不得少于自然间总数的5%,并不得少于3间。
(三)建设单位对空气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采取强制通风或污染物清除等处理后,可委托复检。
复检时应通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二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〇
主题词: 城乡建设 通知
发至:各建筑业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抄送:区质监站,各质监分站,区检测中心,区建筑业协会、市政业协会、造价与监理协会。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秘书科 2008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