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024年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的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和施工工地,涉及建筑施工中的危险作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危险作业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引发其他安全风险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电焊作业等。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危险作业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施工工地应当设立专门的危险作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分类与管理第六条建筑施工危险作业分为一级危险作业和二级危险作业。
第七条一级危险作业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者大面积人员伤亡的危险作业,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由专业人员才能进行。
第八条二级危险作业是指可能导致一定程度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危险作业,必须经过基本的培训和考核,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才能进行。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危险作业的不同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培训计划,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施工工地应当将危险作业区域划定明确,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确保危险作业不会对其他施工人员产生影响。
第三章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与培训第十一条进行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当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二条高空作业必须做好防护措施,如设置安全网、安全带等。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并严格遵守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电焊作业必须配备专业的电焊工具和设备,并进行安全维护。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危险作业的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安全操作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施工工地应当定期组织危险作业的应急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单位的危险作业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施工工地应当接受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按照要求整改。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1. 引言在危险作业环境中,工人们面临着意外伤害的风险。
为了保障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和权益,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的定义、目标、适用范围、保障内容和实施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2. 定义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是指为危险作业人员提供保险保障的制度。
在危险作业期间,如果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该制度将提供经济援助和医疗保障。
3. 目标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保护危险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在危险作业环境中,工人们面临着很高的伤害风险,意外伤亡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减少意外伤害和死亡事件的发生。
•维护危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还旨在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
•鼓励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险制度的引入可以激励企业加强对危险作业环境的安全管理和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4. 适用范围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从事高风险行业的工人,如建筑工人、矿工、电力工人等。
•从事高危险作业的工人,如登高作业、高温作业、化学品接触等。
•从事特殊危险作业的工人,如爆破工人、消防员等。
5. 保障内容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通常包含以下保障内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当工人在危险作业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报销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对于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工人,保险制度会提供住院津贴,以弥补工人因受伤而无法正常工作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保险制度会支付一定比例的残疾赔偿金,以减轻工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
•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金:如果工人在危险作业期间不幸身亡,保险制度会支付一定数额的身故赔偿金,以供其家属生活和后续安顿。
6. 实施措施为了确保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政府引导: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亡保险制度的实施细则和标准,引导企业和工人参与该制度。
关于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规
关于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号文件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危险岗位书面告知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危险岗位书面告知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岗位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在本项目部内从事施工生产活动和对其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制度。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179号文)以及国家、铁道部和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
四、危险岗位书面告知制度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正确的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特别对从事爆破作业、高空作业、铺架作业、深基坑开挖、地下暗挖、脚手架拆装等危险岗位的从业人员,项目部必须进行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岗位危险因素识别对危险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包括物理危险、化学危险、生物危险、心理危险等。
2. 岗位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规程进行详细说明,包括操作步骤、操作要点、安全注意事项等。
3. 事故应急措施对岗位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应急措施的说明,包括事故预防、事故报告、事故处理、事故救援等。
4. 安全防护设施对岗位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进行说明,包括防护设施的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
5. 个人防护用品对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说明,包括个人防护用品的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等。
6. 法律法规要求对岗位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说明,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等。
五、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岗位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项目部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应包括以下内容:1. 保险范围保险范围应包括从业人员在岗位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死亡等。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根据岗位的危险程度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确定,确保从业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足够的经济保障。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是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和救治的一项重要制度。
下面从保险管理的原则、保险责任和保险理赔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保险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每一位危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 风险合理分摊原则: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所面临的风险较高,因此,保险责任应根据不同职业的风险程度进行合理分摊。
3. 效益平衡原则: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在保障危险作业人员权益的同时,保持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平衡,防止出现因赔付压力过大而导致保险机构无法正常运作的问题。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赔付: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应明确具体的赔付范围和标准,对于因工作所导致的身体伤害、残疾或死亡等情况,应提供相应的赔偿。
2. 医疗费用报销: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应的报销政策,并明确报销的范围和限制。
3. 伤残补偿金:对于因危险作业导致的伤残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相应的伤残补偿金,并根据伤残程度进行合理补偿。
4. 家庭经济补偿:对于因危险作业导致的死亡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向受害人的家属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其度过难关。
5. 紧急救援保障: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突发意外情况,保险管理制度应提供紧急救援保障,确保伤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和转诊治疗。
三、保险理赔1. 理赔申请:危险作业人员或其家属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等。
2. 理赔审查:保险机构应对提交的理赔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责任归属,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进行评估。
3. 理赔决定:保险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理赔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其家属,明确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
4. 理赔支付:保险机构应按照决定的赔偿金额和付款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赔款及时到达申请人或其家属的手中。
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建筑施工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危险作业的安全,并确保工人和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承包商和所有相关人员。
二、管理机构和责任1. 建筑施工单位应设立危险作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2. 危险作业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人员,负责危险作业的监督和指导,并确保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意识提升。
三、危险作业的定义危险作业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风险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火焰作业、爆破作业、有毒有害物质操作等。
四、危险作业管理的要求1. 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 每个参与危险作业的工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3. 在危险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警戒线,并确保参与作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4. 危险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装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5. 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交底和沟通,确保每个人员对作业的要求和安全规定有清楚的了解。
6.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和监督。
五、危险作业的管理流程1. 危险作业计划制定:危险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并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核和批准。
2. 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制定:根据危险作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 培训和证书管理:所有参与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4. 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安全警戒线,并确保参与作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5. 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装备管理:危险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装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
6. 作业交底和沟通: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交底和沟通,确保每个人员对作业的要求和安全规定有清楚的了解。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四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作业人员的保险管理,保证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招用的危险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危险作业人员是指因工作关系,从事工矿企业、建筑施工、石油化工、电力输配电、火力发电、天然气运输、铁路、航天航空、采矿、交通运输等行业中有一定危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危险作业人员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并且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系统,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保险内容第五条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对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险赔偿。
(二)意外伤害医疗期满后的康复保险:对于危险作业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残疾,给予康复费用保险赔偿。
(三)意外伤害致死保险:对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给予保险赔偿。
(四)意外伤害伤残保险:对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给予保险赔偿。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在危险作业人员参加工作之日起购买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期限应与工作合同期限一致。
第七条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具体保额和保险金额应根据危险作业的性质、风险等级、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并经过协商确定最终金额。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八条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向危险作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保险费用按照每年保额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用的50%,危险作业人员自行缴纳保险费用的50%。
第十条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保险费用比例计算当月应缴纳的保险费用,并及时将保险费用转交给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理赔第十一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时,应立即报警并将伤情报告给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收到伤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2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时的权益和经济赔偿。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内容:1. 保险责任范围:明确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范围,包括身体伤害、久病、失能、伤残、死亡等。
2. 保险责任金额:确定保险公司向危险作业人员提供的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补偿金等。
3. 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规定危险作业人员和雇主的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由雇主全额承担或由危险作业人员按一定比例缴纳。
4. 保险期限和续保:确定保险的期限,一般按年度进行保险,同时制定续保机制,保证危险作业人员在变更工作单位或继续从事危险作业时能够继续享受保险保障。
5. 保险理赔流程:明确保险公司和危险作业人员之间的理赔流程,包括意外事故的报告、申请理赔、索赔材料的提供等。
6. 保险纠纷解决机制:设定保险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
7. 监督和管理机构:确定负责监督和管理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行业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安全以及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作业人员,并涵盖一切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三条保险费用及其管理遵循公司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
第四条安全防护措施对危险作业人员进行明确的告知和培训,以预防和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保险内容第五条本保险包括以下几种保险内容: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3. 意外伤害伤残或功能障碍补偿;4. 意外伤害后遗症补偿。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六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文号】:豫劳社工伤[2005]14号【主题词】: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人身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保障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工伤和意外伤害风险,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
现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三、加大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认真审核缴费基数,建立缴费数据库,及时支付工伤(亡)人员的伤残待遇。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开工程项目的管理,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方可办理监督手续和颁发施工许可证。
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开工。
六、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工程施工人员保险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人员保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施工人员保险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权益,维护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保险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所有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钢筋工、木工、油漆工、瓦工等。
三、保险责任1. 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投保工伤保险,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等进行赔付。
2. 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赔付,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等。
3. 医疗保险:施工单位应投保医疗保险,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突发疾病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医疗治疗的费用进行赔付。
四、保险投保1. 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为所有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
2. 施工单位应及时为新招收的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材料。
3. 施工单位应定期核实保险购买情况,确保所有施工人员的保险都处于有效状态。
五、保险理赔1.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时,应第一时间向所属班组长或项目经理报告,并尽快前往医院就诊。
2. 施工单位应协助受伤施工人员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
3. 施工单位应全程关注受伤施工人员的治疗进展,协助其尽早康复。
六、保险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险管理档案,对每位施工人员的保险购买情况、理赔记录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保险知识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保险意识。
3. 施工单位应定期评估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施工单位,一经查实,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2. 施工人员故意隐瞒疾病或伤情,或者虚构伤情进行骗保,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保险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做好相关保险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危急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治理制度依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损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爱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加企业预防和掌握事故力量,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部于202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立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损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2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标准建筑意外损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治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供应保障,办理建筑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掩盖工程工程。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效劳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治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供应保障,办理建筑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掩盖工程工程。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与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与建筑意外损害保险。
各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规定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工程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损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公平协商的原则,依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损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异费率和浮动费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是一项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险赔付的制度。
该制度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购买:雇主或相关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购买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确保每位危险作业人员都能够享受到保险保障。
2. 保险赔付:当危险作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即时报告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应及时审核、核实伤害情况,并根据保险合同内容给予赔付。
3. 保险理赔补偿:根据危险作业人员的实际伤害情况,保险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赔偿金额,以支付医疗费用、伤残补偿、住院津贴等费用。
4. 保险费用支付:保险费用通常由雇主或相关单位承担,将其纳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中。
保险费用的支付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5. 保险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对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负责,包括保险购买、保险理赔、保费支付等方面的工作。
总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利于保障危险作业人员的权益,减少工作风险对个人和单位造成的损失,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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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1. 引言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着较高的风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除了带来身体上的痛苦,还可能给企业和员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障危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安全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本文将对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2. 职责与义务2.1 企业职责在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中,企业应承担以下职责:•确保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提供完整、准确的人员信息以及作业场所的相关信息;•合理规划和组织作业,确保作业安全;•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事故并报告保险公司。
2.2 员工职责危险作业人员在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以及与作业相干的信息;•遵守企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合企业和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及时报告意外伤害事故,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处理工作。
3. 保险责任与赔偿3.1 保险责任范围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范围:•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瘫痪或死亡;•遗失双眼、双耳、双手、双足中的一个或多个;•严重烧伤、脊椎损伤、脑损伤等。
3.2 赔偿标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制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死亡赔偿金:根据受益人的身份和关系,赔偿一定比例的保险金额;•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程度和职业影响,赔偿相应的保险金额;•医疗费用补偿: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误工补偿金:根据实际工资损失赔偿一定比例的工资。
4. 保险费用管理4.1 保险费用计算保险费用计算是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计算保险费用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危险作业人员数量;•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危险作业人员的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作业环境的安全性等级。
工程施工中保险的规定
工程施工中保险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参建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工程施工中保险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等。
以下是关于工程施工中保险的规定的详细介绍:一、建筑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是指对建筑工程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外,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这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建筑工程保险时,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可以选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转移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二、安装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是指对安装工程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安装设备本身的损失、安装过程中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责任等。
购买安装工程保险可以为安装工程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降低工程损失。
三、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保障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企业风险。
四、履约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损失。
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可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合同履行风险。
总之,工程施工中保险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参建人员的合法权益。
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工程施工保险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风险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种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手续。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1]
不安全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管理制度1. 引言不安全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不安全作业人员的安全与权益,适时应对意外损害事件,为相关人员供给必要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助。
本文档旨在规范不安全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的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不安全作业人员在工作中的意外损害得到适时和妥当的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的安全和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从事不安全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采矿、建筑施工、高空作业等高危职业。
3. 职责和义务3.1 企业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保障部门,负责不安全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险事务。
•合理布置不安全作业人员的工作,确保其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供给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工具。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不安全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定期进行不安全作业工艺和设备的安全检查,适时修复或更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购买有效的不安全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确保保险责任的到位。
3.2 不安全作业人员责任•遵守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保护设备和工具。
•参加企业组织的相关安全培训和演练,加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发觉安全隐患时,适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并实行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避开事故的发生。
3.3 保险公司责任•依据协议商定,为不安全作业人员供给意外损害保险。
•在保险范围内,对不安全作业人员的意外损害情况进行核实,并适时履行赔偿义务。
4. 基本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不安全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的基本保险范围重要包括以下情况:•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害。
•工作地点内外往还途中发生的意外损害。
保险责任重要包括:•医疗费用赔偿:对因意外损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残疾赔偿:对因意外损害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赔偿。
•身故赔偿:对因意外损害导致的身故情况进行赔偿。
5. 保险事故处理流程5.1 报案和受理•不安全作业人员在发生意外损害后,应立刻报告所属企业的安全保障部门,并供给认真的事故经过和损害情况。
2024年建筑公司危险作业场所规章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建筑公司危险作业场所规章制度范例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规定,依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系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
该保险旨在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提升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布了《建设____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____号),针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详细规定。
该意见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及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期间遭遇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并承担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保障范围应涵盖工程项目。
该意见还对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程序、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建议,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及保障对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相应保费。
保险范围应包括工程项目。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在施工现场工作时仍需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若工程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如工程延期,需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最低保险金额,确保施工伤亡人员获得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在投保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应纳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应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平等协商确定保险费率,鼓励采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流程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投保手续。
鉴于施工过程中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采取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件,建立和完善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执行危险作业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电工、焊工、高空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目标是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安全意识,降低意外伤害事件发生率。
第四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保险购买和管理、保险责任和赔偿、保险金发放等方面。
第二章保险购买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覆盖所有危险作业人员。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入职时,应填写保险购买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危险作业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危险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十条公司将指定专人负责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管理和事故报案。
第三章保险责任和赔偿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对危险作业人员因工作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负有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意外伤害事件指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的身体损伤或健康事故。
第十三条如果危险作业人员因执行工作岗位职责导致身体损伤或健康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将根据危险作业人员的伤情程度和工作能力损失,确定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第十五条对于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的死亡,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的死亡赔偿金。
第十六条原则上,保险公司不承担危险作业人员因私人事务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金发放第十七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后应立即向相关上级报案,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申请保险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将积极处理危险作业人员的保险赔偿申请,尽快发放保险金。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人保险规定是保障工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保险条款主要包括意外伤害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职业责任险等方面。
首先,意外伤害险是针对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保险。
根据《建筑法》第48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如果职工在保险期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其次,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或安装工程中的各种财产和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这两类保险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公司可以在一份保单内对所有参加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给予所需要的保障。
建筑工程一切险一般都同时承保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即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财产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因此所支出的费用。
最后,职业责任险是指承保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过失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
因此,职业责任险的投保可以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一定的保障,减轻其经济负担。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保险责任的承担和保险费用的支付也是需要明确约定的。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如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那么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也由发包人承担。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人保险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明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等内容,可以有效减轻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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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
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
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事故分类生产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 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a )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b )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 )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 )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泄漏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一级事故a )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b )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c )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的;d )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e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f )其他经济损失10000 元以上的事故。
4. 二级事故a )轻伤休息7 个工作日以上,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b )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 元以下的;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d )发生中毒症状的;e )经济损失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
5.三级事故a )轻伤休息在7 个工作日以下的;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c )其他损失在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6.事故报告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 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 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 日之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表》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应急计划》报警。
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一、二级事故调查a )员工必须在3 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b )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 天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表》,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 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a )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b )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c )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d )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e )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a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b )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c )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d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e )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a )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b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c )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d )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e )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