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的工作的的通知.doc
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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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村级财务管理是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健全制度,强化措施,村级财务管理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确保了农村集体资金与资产的安全,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仍然比较薄弱,财务混乱依然是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的地方会计账目不清、财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地方审计监督缺失等。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村级会计工作(一)强化村级会计基础工作。
村级组织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统一凭证账簿、规范财务流程,并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全面核算反映经济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
村级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开单独记账核算的,可根据情况分别开设基本账户。
要在县级(或以上)范围内统一制定会计凭证、票据和账簿,统一建立财务操作流程。
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构建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
(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为深入推进财务管理的现代化,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经充分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如下:一、加强财务制度建设1. 严格落实“三重”制度加强预算、会计和内部审计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管理,确保财务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和控制。
2. 完善财务运作流程细化财务管理流程,分解各环节具体任务,明确责任人,规范操作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数据的准确、快捷传递,提高财务决策和预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 强化财务监督机制加强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执行财务监督制度和审计制度,及时识别和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完整。
二、加强财务人员培训1. 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通过定期的培训和培训考核,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财务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确保财务工作能够科学、规范、高效地进行。
2. 强化财务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财务工作的正确价值观和职业操守,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诚信意识和廉洁自律能力,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在财务管理领域的发生。
三、完善财务信息披露机制1. 加强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性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规范披露,增强财务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对外界的信息公开度和信任度。
2. 创新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积极借助信息化技术,创新财务信息披露方式,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等渠道,及时向各利益相关方公布财务信息,使财务信息披露更加便捷、高效。
四、加强财务风险管理1. 健全财务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财务风险评估机制,对各类财务风险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财务风险的有效管控。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5•【字号】云政办发[2004]93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9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财务及资产管理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合理、不合法支出增加,收入不入帐,公款私存、挥霍浪费等现象时有发生,集体资产产权不明晰,集体资产流失较为严重,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逐年增加,农村财务公开质量低,违纪案件逐年增多。
这些问题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
为切实解决这些新问题,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的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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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豫办〔2006〕50号)和财政部一系列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新形势下乡镇财政工作的任务和目标乡镇财政是联结城乡、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
其主要任务是组织乡镇财政收入,管理乡镇财政支出,保障乡镇政权正常运转,落实各项涉农政策,加强涉农资金监管、财务监督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提供农村范围内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组织对乡村财会人员进行财政支农政策培训,提高理财能力。
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围绕发展经济、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使全省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职能界定更加清晰合理,内部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整体效能明显提升。
二、全面提高乡镇、村两级财政资金和财务管理水平(一)把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作为当前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重要目标。
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对各类补助性资金和项目资金的监管机制。
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村级财务管理(d e)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de)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de)通知(中办发[2006]24号)、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de)通知(中办发[2005]12号)、财政部财会[200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村账乡(镇)代管第二条完善村账乡(镇)代管法律程序.各乡镇要按照村民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村集体资产村有乡(镇)代管村用”(de)原则,与被代管单位签订好“村账乡(镇)代管协议”,明确双方(de)权利职责及违约责任,切实维护好村集体利益.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县乡经管、财政部门是村集体财务(de)管理部门,以县乡(镇)经管部门管理为主,成立乡(镇)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与乡镇经管站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主任由经管站站长兼任,副主任由财政所副所长兼任,扶贫、开发、发改、移民、交通、水利、民政、林业、农业等各相关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村账乡(镇)代管要求.村账乡(镇)代管为钱账双代管,即村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均为代管范围,村级不再设会计、出纳,不再在银信机构开设账户,实行报账制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应根据各村实际控制在1000-3000元以内,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及私设账户.第五条切实加强代管办队伍建设1、编制.按照代管业务量多少进行代管业务人员定编,代管办公室与乡(镇)、场经管站合署办公,人员由经管站调剂,中心镇不得少于3人,乡场不得少于2人,现有代管业务人员不能满足编制额(de),可以从乡镇场财政所及其他部门调剂.2、经费.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代管业务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代管办业务工作经费,可以适当调补,以保证代管办业务经费满足正常运转.3、加强管理.县经管应根据村账乡(镇)代管(de)要求及有关制度规定,制订好业务操作规程、内部控制、票证管理、报表、岗位职责等系列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依章操作,规范运行.4、业务培训.农经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工作,采取分级培训,县经管局每年至少要对乡镇代管办人员培训一次,代管办每年至少要对村报账员、审批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县乡两级财政应为培训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六条村账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1、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三十二条(de)规定,每个乡(镇)场,村必须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并在村委会挂牌,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de)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财会,管理知识(de)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2、设立报账员.每个村设立一名财务报账员,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得担任报账员.3、实行会审制度.村级(de)一切开支都必须经过会审后方可报账.会审小组成员由村干部、村监会成员、报账员组成,会审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掌管.村级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财务会审,财务会审工作由村支书牵头.财务会审时,报账员出示收支票据交于会审者审阅,经手人要对会审(de)票据做详细情况说明和解释,审查后对可报票证,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票据上签字并加盖财务会审专用章,最后交审批人审批,签具审批意见和名字.会审结束后,由报账员填写收支明细核对表和各种支出费用报账审核结算表,一式二份,报账员、审批人要在表上签具意见和名字并加盖公章.4、严禁违规票据报账.下列支出票据应不予报账,村监会应拒绝盖章:①时间、经手人、内容、用途等要素不齐(de);②违背商议制度规定(de);③应取得或可以取得合法票据而以其他票据或自制票证代替(de);④有关制度文件明文规定不准开支(de),如招待费等;⑤违背财政及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de)规定要求(de);⑥开支真实但不合法(de);⑦开支票据超过会审时间一年以上(de)(基建项目除外);⑧其他违法违规及违背财务制度规定(de).5、严格财务出支.①村级财务开支额度在500元以下,必须要2名以上村干部商议确定并签名;500元至5000元(de),要经全体干部商议,确定并签名;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必须经全体村干部、村监会人员集体商议确定,并要有会议记录和签名;10000元以上(de)大额项目支出属非文件规定(de),须经党员、组长、村监会人员及村民代表共同决定,并有会议记录和签名,10000元以上(de)有文件规定(de)项目,按文件规定项目程序操作.村级工程项目在50000元以上(de)一律公开招标进行.工程结账一律使用税务发票报账,不得使用领据,严防偷漏税收.②村级工程项目在30000元以上(de),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公开招标.工程完工结算一律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领据,严防偷税漏税.6、实行财务公开.①村级财务按照季度报账(de)原则报账(重大项目报账除外),村级财务报账后7日内应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会同村报账员,对所报账财务在全村公布.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应当不定期及时公布.②公布所需资料由乡(镇)村账代管办公室负责出具,但必须真实有效.③村民有权利对公布(de)财务实行监督和举报.④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支两委成员负责解释说明.第三章会计账户及核算管理第七条统一账簿设置.村账乡(镇)代管办,实行分村设账,分村核算,分村报表、分村保管会计档案.乡(镇)代管办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四种账簿.分村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包括往来账户),固定资产登记簿.村级设现金日记账.第八条统一会计科目.村账乡(镇)代管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de)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考虑到国家及部门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入越来越多,统一增设“应付专项款”会计科目核算.第九条统一票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票据,票据严格按照领取、填写、保管、缴销及遗失赔偿等有关制度管理.第十条统一设计印制财务会计资料.各类账簿、记账凭证,村级报账表,代管办财务报表等各类表格,都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印制.第十一条统一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严禁使用收付、增减等方式记账.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第十二条强化村级收入统一集中管理.村级收入(de)范围包括:①村集体自有收入,“四荒”拍卖,入股分红收入,有偿服务,对外投资分利.土地征用补偿,村集体山地退耕还林等一切权属集体所有(de)资源,财产处理等所产生(de)收入;②公益事业建设而产生(de)集资、资助、捐赠等收入;③国家及有关部门投入村级(de)强农惠农(除一卡通外)扶持及补助资金及所有项目资金,“一事一议”奖补、村级工作运转经费、救灾、救济、扶贫款等;④各种代收、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⑤其他收入.第十三条切实规范资金拨付管理.财政及有关部门拨付到村(de)各项资金实行“一个漏斗向下”(de)拨付方式,在拨付款时,一律采取银行转账划拨到村账乡(镇)代管办银行账户,严禁现金拨付.项目资金统一由财政一个笼子划拨到村账乡(镇)代管账户,取消部门报账制.财政及相关部门在拨付各项目资金时,应将收款单位,资金性质,项目名称及资金使用(de)有关规定要求等及时通知村账乡(镇)代管办.第十四条严格村自有资金管理.村级在取得发包、租赁、土地开发、资源拍卖(村分成金额)等一切自有收入及集资、资助、捐赠等收入时,必须在5日内存入村账乡(镇)代管办银行户头,并在存款后3日内将收据联及银行进账单一并交代管办记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抵扣.超过5日未按规定存入代管户头,视为截留、坐支行为,超过3个月未存入(de),视为挪用公款处理.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de)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第十五条加强报账环节管理.代管办在与村报账员结账时,应认真审核开支票据(de)合理合法性,清点核对票据张数和金额.对于不合理和违规开支应拒绝报账.审核无异议后,接收所交票据,双方造好报账交接表一式三份,村报账员、代管办主任和记账会计各执一份.代管办采取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支付,不用现金支付.工程项目资金报账时,必须有合同,验收审批表及决算书(单)做附件.代管办对于未经会审签字盖章(de)票据,一律不得先行报账支付.代管办每结一次账,应及时记账,并按季度向被代管单位及县经管局报送财务报表.第五章强化财务监督第十六条乡镇财政所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与监督职责,加强对村级运转经费及各项专项资金(de)监管,严格按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de)通知(邵办发[2014]2号文件)精神,严格村级财务监督,村务活动一律零接待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各种“白条”.对项目资金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de)跟踪监督,严防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de)行为发生.同时,依托现有乡镇财税信息网络及“乡财县管乡用”财务软件优势,加快实现村级财务管理(de)信息化、网络化.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审计,每年要对30%以上(de)村进行审计.根据实际需要和要求,对重大项目、重点村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开展专项审计监督.村账乡镇代管后产生(de)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统一由乡镇经管站整理归档,分村保管.第十七条扶贫、开发、发改、民政、移民、水利、交通、林业、农业等有项目资金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de)职责及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专项资金(de)跟踪核查、监督.纪检、组织、监察、财政、审计、经管等部门对大额资金应专项抽查审计.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严格追究违纪违法行为.对于在村账乡(镇)代管违纪违法行为,由纪检、组织、监察、乡镇党委、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分类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追究(de)主体包括村、代管办、乡镇政府和县相关部门(de)负责人及责任人.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行为,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1)村级不按规定上解收入、及时报账、进行财务公开、私设账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支、挪用、套取国家资金,不按时开展财务会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行为.(2)代管办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审查村级收支票据、违规报账、结算、违背操作规程核算、越权审批支付、不及时记账、报送财务报表、私借、挪用代管资金等行为.(3)乡镇政府擅自将村代管资金抵扣、挪用、截留、坐支、巧立项目侵占村级所有资金等行为.(4)县相关部门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支农项目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和未履行资金使用有关制度规定告知义务及不严格按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及资金使用跟踪检查、监督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de)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de)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制度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de)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经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湖北省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发[2006]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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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发[2006]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纪发[2007]10号各市、州、县纪委、监察局、农业(经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理顺农村村级财务管理,现将《湖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设立的乡镇财经所,要切实履行村级财务委托双代管职责,既要搞好服务,又要通过审计、检查等措施,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农业(经管)部门要加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对管理混乱的乡镇和村,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加强对《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情况于2007年6月底前上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农业厅。
附件:湖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的村级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中纪发[2006]2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完善村级财务、资金“委托双代管”制度1、完善会计委托代理程序。
实行村级财务、资金“委托双代管”制度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乡镇依托乡镇财经所建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委托代理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对代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必须做好补充完善工作。
2、规范会计委托代理范围。
实行“委托双代管”制度后,村级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村级收支与财务决策等由村自主决定。
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doc 12页)

湖北省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发[2006]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纪发[2007]10号各市、州、县纪委、监察局、农业(经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理顺农村村级财务管理,现将《湖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设立的乡镇财经所,要切实履行村级财务委托双代管职责,既要搞好服务,又要通过审计、检查等措施,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农业(经管)部门要加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对管理混乱的乡镇和村,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加强对《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情况于2007年6月底前上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农业厅。
附件:湖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的村级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中纪发[2006]2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完善村级财务、资金“委托双代管”制度1、完善会计委托代理程序。
实行村级财务、资金“委托双代管”制度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乡镇依托乡镇财经所建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委托代理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对代理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必须做好补充完善工作。
2、规范会计委托代理范围。
实行“委托双代管”制度后,村级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村级收支与财务决策等由村自主决定。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济农字〔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经字〔2021〕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供基础支撑,现就做好几项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目前,我市乡镇普遍建立了村集体资产代理服务中心,为提升代理服务能力,乡镇(街道)要统一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一)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要健全完善现金收支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纳入账内管理,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切实执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盘点,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公平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
(二)健全完善资产资源清查登记备案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对资产资源情况进行集中清查,摸清底数,将核实后的各项资产资源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材料物资账和集体资源登记薄,对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全面记录。
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进行登记备案,对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三)健全完善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经营,村内道路、水利、房屋等基础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要规范招投标程序,科学合理地设定标底,选择适当的招投标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正、民主透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全文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级财务“村帐镇代管”制度,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入管理规定(1)各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拍卖、承包或转让费、争取的项目资金及工作经费、捐赠款项、往来清收款、接受捐赠、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接受捐赠财产物资的变现收入、村集体财产变卖收入、各种暂收、借贷款项、上级部门拨款等,村集体资金要及时上交镇专户管理。
(2)其它直接以现金结算的,村级报帐员必须在取得款项后及时将现金缴到镇经管站银行帐户上,严禁坐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票据及费用管理规定(3)村级费用支出必须本着“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
村级支出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经营支出、生产性支出、建设性支出、公益事业建设性支出、专款专项支出等。
(4)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
(5)购买物资要开具发票,报账员(出纳)不得私自开白条证明报销。
建设性支出要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完毕后由施工方开具发票,提供与发票中施工方一致的账号,转账处理。
(6)劳务用工费支出,应召开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会议,审核通过并附参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
三、民主理财制度(7)民主理财小组应由群众代表、党员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8)村里的每笔收支事项,每张原始凭证都必须经民主理财组审理核准签字,加盖理财专用章。
(9)民主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反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村财务审批制度(10)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先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签字后加盖村民理财小组专用章,再由村主任和村支部书记审批报销(村书记主任一人兼任的必需两人以上签字审批)。
(11)兴办公益事业及购置固定资产等,重大开支应由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报账审批程序(12)500(含5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理财小组审核同意签字盖章→村主任和书记审批→交镇经管站审核签字→分管领导和片长审核签字→镇长审核签字→转账付款。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

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布日期】2002.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2.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财政管理的意见(省农办、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办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为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通知》(湘发[200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理顺村级财务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村级收入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切实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所有村级资金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以工补农资金;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资金;村组共同生产费;按规定清收的村提留历年尾欠,原合作基金会村级代办站的放款等。
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由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接受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
对于没有集体经济收入或收入较少,田土较少,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不能满足上述开支的村,县(市、区)、乡(镇)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以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1•【文号】农经发[2004]8号•【施行日期】2004.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2004年8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意见》对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根据《意见》精神部署的50项具体工作任务中,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牵头的有10项,参与的有18项。
各级主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农业行政部门和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点和核心。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对尚未进行财务公开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其实行财务公开;对已经实行财务公开的地方,要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公开质量,实行全面公开;对财务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要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
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和扩展公开的内容,逐步实现农村有关经济事务的全方位公开。
当前公开的重点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重点公开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结合清理涉农收费项目工作,对涉农税费进行公示;结合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点公开粮食直补情况;结合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结合化解乡村债务,重点公开村级债务债权状况等。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延政发[200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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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延政发〔2008〕5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县政府同意县农经站《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县农经站二ОО八年九月)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通知》(京发〔2003〕13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与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合理界定集体资产产权,明晰集体资产所有者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帐内资产、财政补贴资金、减免税款、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在村级投资形成的资产。
村级资产属于本村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不享有户口所在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历史上已经转居转工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劳动贡献,享有相应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 2006 〕 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 ( 局 ) 、财政厅 ( 局 ) 、农业厅 ( 局 ):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 ,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 , 财政部、农业部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 , 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 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做好这项工作 , 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采取有效措施 , 确保两个《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各负其责 , 加强对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和村 , 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 , 加强对两个《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 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区市要将贯彻落实两个《暂行办法》的情况于 2006 年 12 月底前上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
附件 :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2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附件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 规范乡镇财务管理 , 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 , 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 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 , 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健全制度 , 强化管理 , 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 , 针对目前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 , 规范理财行为 , 不断提高理财水平。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5•【字号】昆政办通[2004]142号•【施行日期】200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2004年10月)为了推进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理顺农村财务管理体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9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对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历来是农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影响农村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
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既是搞好整个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解决当前农村矛盾和建立农村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
由于财务及资产管理手段滞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农村财务管理混乱,导致我市部分地区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不良债务增长,引起群众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不满,上访增多,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及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的规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司发通[2002]68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2.08.09【实施日期】2002.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8月9日司发通[2002]68号)机关各局,部属各单位:《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的规定》已经2002年8月6日第16次部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部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财会管理法规,制订本规定:一、各单位(含预算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和自收自支的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按规定管理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
单位的全部收支都要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需要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各预算单位(计财装备司、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直属监狱、司法行政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直属煤矿管理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研究所)必须按《司法部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司发通[1999]024号)规定开设银行帐户。
各预算单位开设和撤销银行帐户,应向部计财装备司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计财装备司的批准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立和撤销银行帐户。
三、各独立核算单位(含直属单位所属二级核算单位)要按规定设置财会机构和配备财会人员。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则、会计制度和《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计财装备司备案。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会计执业资格,严禁无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5•【字号】呼政发[2002]42号•【施行日期】200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呼政发[2002]4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村财务行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保障村级财务管理有序运行村级财务管理涉及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是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
也是中央和我市的一项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列入日程,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真正把村级财务管理列入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财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探索和完善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
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关键在乡村两级,乡村要将财务管理工作做为考核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已建立的、要完善充实提高,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并长期坚持下去。
村级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牵头,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搞好协调与配合,主动深入基层,指导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村级财务管理有序运行。
2020年对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精品

2020年对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精品对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精神,近年来各地都在开展清理规范乡村财务工作,解决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澄清“三资”底数,规范“三资”账簿,并以乡镇财政所为基础,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行政村的“三资”账簿按照程序统一移交“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集中管理。
这项工作的开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正建设,进一步加强对乡村财务和强农惠农资金落实情况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
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最近走访了一些正在开展此项工作的乡村,发现尽管我们的各级领导和乡村干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村组会计水平有限,加之各村情况千差万别,错综复杂,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有个别村组对“三资”的家底尚未彻底澄清,对“三资”账簿的设置还不够规范,移交手续的办理尚有不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的地方,具体表现为:1、有个别村组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怕财务统管后会束缚住自己的手脚,对以后工作不利,行动迟缓,工作不力,迟迟不愿移交。
2、有部分组没有开展“三资”清查,认为规范乡村财务与己无关。
3、账簿设置不全,有个别村没有固定资产账,加之村会计有的变更频繁,前后交接手续不清,造成集体财产管理混乱,丢失损毁严重。
4、有一部分村没有设“银行存款账”,存在“公款私存”现象。
5、有个别村竟存在“应收款”、“应付款”只有一级科目,没有明细科目,也就是说债权债务严重不清,应收款不知道是应收谁的款,应付款不知道是应付谁的款。
6、个别村对应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未作账务处理,仍挂帐移交。
如一个村的一所集体房产,多年前已经拆除,现在仍在账上挂着。
7、对“应收款”和“内部往来”中的明显“坏账”未作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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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文号:中纪发 [2006]24 号发文部门:财政部监察部农业部中央纪委发文时间:2006-10-8编辑时间:2010-2-22实施时间:2006-10-8失效时间:法规类型:财务法规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次:13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 局)、财政厅( 局)、农业厅( 局):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为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财政部、农业部分别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两个《暂行办法》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对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对于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和村,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纪律,加强对两个《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省区市要将贯彻落实两个《暂行办法》的情况于 2006 年 12 月底前上报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
附件: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附件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目前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理财行为,不断提高理财水平。
(一 )加强收入管理,严格依法理财。
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上级各项支农惠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乡镇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取得收入,严禁巧立名目,超标准或自定项目收费。
(二 )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
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
收入预算按照各乡镇和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得留有硬缺口。
(三 )严格实行“零户统管”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乡镇财政所要在对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撤销各单位现有的银行账户。
乡镇各项收入全部纳入乡镇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和管理。
各单位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
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设立账户,更不能私设“小金库”。
(四 )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各项开支标准,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
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手续,限时办理费用结算。
各项开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有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五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逐步化解现有债务。
坚决控制新增不良债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的“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
即:各地一律不得下达乡镇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以及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
凡不能及时清理消化旧债而继续发生新债的乡镇,要严肃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 )加强财产物资管理。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和用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乡镇固定资产要纳入乡镇账务核算,并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严禁存在账外资产和公物私用。
(七 )进一步加强乡镇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县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财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业务培,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从业水平。
(八 )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各乡镇要定期公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乡镇财政收支和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成立以乡镇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乡镇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实行乡镇长离任审计制度,未做出审计结论前,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对截留、挪用、贪污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方式改革,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一 )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各地要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乡财政分配关系,确保乡镇财政通过稳定的财政体制获得与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收入和财力来源。
在确定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过程中,要适度向乡镇财政倾斜,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保障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
(二 )继续开展“乡财县管”试点,进一步创新县乡财政管理方式。
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地原则上都要大力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索试行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其财政收支的办法;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镇,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大,可以积极探自身财政收入能够满足支出需要的乡镇,可以暂不实行“乡财县管”办法。
三、积极创新,逐步建立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一 )积极支持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等农村综合改革。
要进一步精简乡镇人员和机构,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
特别是要创新乡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加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力度,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相分开、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逐步变“花钱养人”为“花钱办事”,切实减轻基层财政压力,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创造条件。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明确、分级投入、以县为主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减轻乡镇的教育支出压力。
(二 )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不断减轻农民负担。
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严把涉农收费审批关。
继续停止审批新的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监督落实中央和省两级已公布取消、免收和降低标准的涉农收费。
全面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以及涉农负担案件事件责任追究制。
深入治理农村教育、农村土地、农民建房、道路修建、用水用电、计划生育、农民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
(三 )进一步完善支农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兑现国家补贴农民的政策。
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和政策,要实行公示制,充分发挥群众、社会的监督作用。
不断提高补贴政策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 )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考核制度。
县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乡镇强化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的工作进行考核,逐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考核评价结果公示制度。
做到既注重考核工作的数量,更注重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县级党委政府要把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纳入乡镇干部考核责任制的内容, 并把考核结果与乡镇干部的任用、奖惩挂钩。
附件 2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干部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等。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销售和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采购和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技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等。
同时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二、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制定出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在村委会合并后,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按照会计核算主体独立设账,杜绝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归并、平调集体资产,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的现象。
防止在乡镇撤并、村委会合并、村委会转居委会、村干部换届中出现不交接会计账目、私设账外账、篡改账目等问题。
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等会计专业化服务的地方,要尊重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务管理自主权,要按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簿,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三、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明确集体资产的归属,科学评估确认资产价值,建立资产台账,完善集体资产的监管办法。
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价格;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
四、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规范。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按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