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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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资金管理制度

网贷资金管理制度

网贷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网贷平台的资金运作,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网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管理要求1. 理财产品销售(1)应当遵循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明确内部销售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薪酬政策,杜绝过度营销行为。

(2)应当落实合规要求,客观、真实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遵守相关宣传规范,杜绝虚假宣传行为。

2. 资金使用(1)应当在自有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开展网贷业务,杜绝资金池问题,严禁以后期资金融资、保函、贷款等方式维持日常经营。

(2)应当遵循资金分账制度,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委托资金,不得挪用委托资金用于非授信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

(3)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决策程序,设立专门的资金使用管理部门,严格监督每笔资金使用。

3. 资金保障(1)应当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全面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做到风险可控、业务合规。

(2)应当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资产质量下降、逾期率上升、实现难度加大等情况。

(3)应当建立清算保障金制度,每月按一定比例提取清算保障金,用于应对短期现金压力、应急清偿等情况。

4. 资金监管(1)应当建立专门的资金监管部门,定期汇总全网银行存管系统的资金流转情况,对账核对委托人资金与自有资金。

(2)应当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向监管部门报送每月资金监督情况,及时反映平台运行情况,避免发生资金风险。

(3)应当建立流动性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储备充足,防范资金断裂风险,及时做好资金调配工作。

五、其他1. 监督检查(1)落实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要求,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各项检查工作,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确保公司合规运营。

(2)建立违规处理机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罚。

2. 培训教育(1)积极开展员工培训,提升员工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加强员工职业素质培养,严格规范员工的业务操作。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14 资金存管基本原则 25 资金存管系统要求 2附录A(规范性附录)标的限额监控方式 6参考文献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业务指导。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懒猫联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书春、朱勇、吕罗文、许其捷、杨彬、沈一飞、辛路、肖翔、陈则栋、苏莉、耿进波、王威、郑丽娜、许现良、李均柠、张景燕、卢洁、刘鑫、王娟、郦丹丹、金晓烨、李多志、钱伟华、成蕾、罗伟、李壮、李舒扬、高路、邹丹莉、马腾、林涛。

引言2017年2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相关机构在执行该《指引》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且市场上资金存管业务模式种类繁多,各相关方迫切呼吁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规范。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明确参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主体的责任义务及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政策文件,编制了《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相关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时的指导性文件。

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正式公布。

该指导意见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

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进入更加规范发展的时期。

《指导意见》明确了各个监管部门的相关分工,并划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相关业务原则。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与监管要求

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与监管要求

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与监管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形态。

互联网金融以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迅速吸引了众多参与者的关注。

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风险难以评估等。

这些问题给消费者、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为此,互联网金融需要进行规范和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风险控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的一种创新形式,但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许多新的风险。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平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管理。

其具体措施包括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数据分析和监控,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等。

二、信息披露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决策主要基于信息的获得和分析。

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应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客观、公正,并及时向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信息,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信息披露方面,平台应披露其产品的投资风险、收益情况、手续费用、资金流向等信息,并逐步公开其业绩排名和费用分配情况。

三、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存在多种业务模式,如P2P网络借贷、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

各个业务模式的本质不同,因此在进行规范和监管时,需要根据业务模式的特点和风险进行分类监管。

此外,互联网金融平台应确保其业务模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获得相应执照和资质的前提下进行业务运作。

四、资金安全资金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资源,对资金的安全保障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应对的风险。

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应遵循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不受挪用、洗钱和其他非法行为的侵害。

同时,利用安全加密技术和先进的防范体系,保护用户个人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已成为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依靠政府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政府监管的目标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和法规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金融业态。

由于其快速发展,监管政策和法规也相应地不断出台。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尤其是在类似P2P网络借贷等风险较高的领域,监管政策更是至关重要。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1、上级部门负责制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采取的是“上级部门负责制”,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担任监管主管单位,而各地方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作为辅助机构。

其他金融管理部门也协同配合。

这种监管体系层级分明、责任明确,也使得全国范围内的金融市场和投资者在市场运作中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2、平台备案从2016年起,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求进行备案是一个基本要求。

平台需要向当地银监局进行备案,同时还需要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认证。

备案材料是缩小银行和平台之间存在的监管漏洞和政策空白的手段之一。

3、网贷监管实施细则在2016年首次进行备案后,银监局也及时发布了网贷监管实施细则,对网贷平台的基础规范进行了细致规定。

其中包括网贷机构的合法风险评估、风控以及用户资金账户的管理等等。

这些细则对于平台的合规性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各平台需要依照监管细则的要求来规范自身的行为,同时也要与用户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

4、第二代比特币交易平台风险监管理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不仅涵盖了网贷平台,也同样加强了对第二代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监管。

在道尔顿担任监管主管单位后,多方共同努力,制定适用的管理规范,细化各项风险监察事项。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1、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有着高度的灵活性和透明性。

当地政府不断与各类互联网金融领域代表和金融分析师互动,探索不同的方法和方案来控制风险并规范市场。

2、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一向以自由和创新闻名。

政府关注的是保护用户利益和金融稳定性。

尤其在2014年,美国金融监管要求各平台公开它们的商业模式,同时进行更严格的监管。

该政策有效打击了欺诈行为和违规活动,保持了金融市场稳定性。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平台,为广大用户提供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所涉及的金融活动涉及资金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重要方面,因此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来规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一、法律法规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民法总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它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包括合同的解释、免责条款、不公平条款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消费者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中的信息透明、权益受保护。

另外,互联网消费金融还需要遵守反洗钱法、反恐怖融资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客户的信息安全。

二、监管体系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参与。

下面来介绍一些重要的监管措施和机构。

1. 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备案制度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需要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备案登记系统中进行备案,并向公众公示备案信息。

同时,相关互联网金融活动还需要依法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报备,以确保金融活动的合法合规。

2. 第三方支付监管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特殊性,需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进行资金结算和支付服务。

国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其资金安全和合规运营。

3. 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需要设立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构或岗位,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风险可控、防范风险。

4. 客户资金存管监管机构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与合格的商业银行建立资金存管关系,将客户的资金独立存放,并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隐私。

5. 信用评估和征信机构监管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活动中的信用评估和征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其依法经营,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

6. 投资者保护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必须明确告知投资风险,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风险揭示和风险提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相关都有哪些内容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相关都有哪些内容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相关都有哪些内容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人们在网络上开始从事各种各样的交易行为。

网贷也是其中的一种,随着我国对网贷的越来越规范化管理。

网贷也要在相关的监察部门进行备案,以保证其安全可持续化的运作。

那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相关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小编就带你一起了解一下。

1 范围本标准提供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称“从业机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以及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从业机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

2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信息披露information disclosure为使出借人在出借资金前充分了解风险,从业机构将其基本及治理信息、平台及其运营信息、融资项目及借款人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披露的行为。

2.2平台platform为投资人与出借人,以及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2.3网络借贷online lending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2.4个体网络借贷P2P lending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2.5出借人lender经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6借款人borrower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7融资项目finance project即借款项目。

2.8融资人financier即借款人。

2.9投资人investor即出借人。

2.10信息披露义务人Information disclosure obligor包括从业机构、借款人。

国家开放大学《互联网金融概论》形成性考核试题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互联网金融概论》形成性考核试题1-4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互联网金融概论》形成性考核试题1-4参考答案形成性考核试题(一)(满分:100分;考核范围:第一章——第三章)一、名词解释题(每题4分,共40分)1.金融——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

2.互联网金融——是指狭义上的概念,即指通过计算机连接终端和网络服务平台所提供的所有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所形成的虚拟金融市场。

3.监管套利——是指各种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通过注册地转换、金融产品异地销售等途径,从监管要求较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较低的市场,从而全部或者部分地规避监管、牟取超额利益的行为。

4.规模经济——是指由于生产规模的适度扩大,使生产要素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引起产品平均成本降低,进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相反,如果因生产规模过大或过小,生产要素不能得到合理配置,造成经济效率损失,则成为规模不经济。

5.长尾理论——指只要产品的存储和流通的渠道足够大,需求不旺或销量不佳的产品所共同占据的市场份额可以和那些少数热销产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相匹敌甚至更大,即众多小市场汇聚成可产生与主流相匹敌的市场能量。

6.网络效应——在经济学中,网络效应是一种现象,用户从某种商品或服务中获得的价值或效用取决于兼容产品的用户数量。

7.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一方对交易另一方的了解不充分,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一种状态。

8.存款货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用货币,信用货币creditmoney是指以货币发行人信用为担保的货币,而存款货币是以发行该存款的储蓄机构的信用状况作为担保的信用货币。

9.数字货币——就是以数字形式承载纸币、硬币同等货币价值的一种国家法定钱币。

10.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

二、问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1.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什么?答: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基础设施,是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相同的金融基础设施。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1 范围本标准提供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称“从业机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以及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从业机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

2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信息披露 information disclosure为使出借人在出借资金前充分了解风险,从业机构将其基本及治理信息、平台及其运营信息、融资项目及借款人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公开披露的行为。

2.2 平台 platform为投资人与出借人,以及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2.3 网络借贷 online lending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2.4 个体网络借贷 P2P lending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2.5 出借人 lender经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6 借款人 borrower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7 融资项目 finance project即借款项目。

2.8 融资人 financier即借款人。

2.9 投资人 investor即出借人。

2.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从业机构、借款人。

注:1.借款人承担提供、披露其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

2.从业机构一方面承担提供、披露从业机构信息和平台运营信息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居间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居间人的相关规定承担如实披露借款人信息和项目信息的义务,对提供的直接借贷信息进行采集整理、甄别筛选。

2.11 逾期 overdue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含合同约定的宽限期或展期后到期)未足额归还本金或利息。

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披露、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资金存管制度

资金存管制度

资金存管制度是指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为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防范风险而建立的一套监管规定和操作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第三方支付机构、P2P借贷平台、证券、基金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不直接触碰和占用用户资金,将用户的资金进行独立存放、监管和管理。

资金存管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第三方存管: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与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或其他合规机构建立资金存管合
作关系,即将用户的资金交由第三方存管机构进行托管,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2.账户分离原则:根据资金存管制度,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与用户建立独立的账户,将用
户资金与自身资金进行分离。

这样可以确保用户资金不被用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日常运营和风险投资。

3.实名认证:在资金存管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对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以确保用户
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要求。

4.资金流转监控:资金存管制度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系统,对资金流
转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以及合规的资金流向审查和记录。

5.客户资金托管协议:资金存管制度通常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用户签订客户资金托管协
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保障用户在资金安全方面的权益。

资金存管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透明度和风险管理水平,增强用户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具体的资金存管制度要求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特定金融产品而有所不同,请参考当地相关监管机构发布的具体规定和政策。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最新政策和法规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最新政策和法规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最新政策和法规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行业,能够极大地促进金融服务的创新与普惠。

但随之而来的是资金风险的增加,给市场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一直是政府和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

最新的政策和法规也不断出台,旨在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合规监管和风险防范。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背景和现状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网上支付、网络借贷、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等。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

根据第三方市场研究机构艾瑞咨询发布的《2019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研究报告》,截至2018年底,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累计交易规模达到130.8万亿元,同比增长17.86%。

然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存在着较大的挑战。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属于新兴的互联网行业,产品创新速度快,监管标准还未完全形成;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主体多为网络公司,风险难以把控。

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建设亟待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不断加强。

以下就一些重要的政策和法规进行分析。

1、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7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借贷平台要按照真实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要求,做好风险管理。

方案强调要规范平台资金存管,加强借贷交易信息的披露,严格准入管理,防范洗钱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该政策目的是规范监管,降低网络借贷风险。

2、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1月,银保监会、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要按照风险可控和产品安全等原则开展业务,不能进行不合理的营销宣传,要逐步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

同时,平台应当根据客户风险、还款能力等特征加强信息披露和合理的还款强制机制,规范自身运营。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政策解读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政策解读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政策解读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监管政策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的新型金融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等。

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

本文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政策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内容和影响。

一、监管政策背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但也伴随着一些风险和问题。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互联网借贷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借贷机构的准入门槛、业务规范、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监管政策内容1. 互联网支付监管互联网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领域,也是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对象。

为规范互联网支付市场秩序,防范支付风险,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资金存管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同时,监管部门还加强了对跨境支付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要求支付机构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监管,防范洗钱和网络安全风险。

2. P2P网络借贷监管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热门领域,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

为规范P2P网络借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中国银监会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网络借贷机构的备案登记、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监管部门要求P2P网络借贷机构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平台风险。

3. 众筹监管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务模式,也是监管部门关注的对象。

为规范众筹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信部等部门发布了《众筹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众筹平台加强信息披露,明确项目风险,防范欺诈行为。

2023修正版网络借贷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网络借贷管理办法

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一、概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网络借贷行业,保护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二、背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行业在中国迅速兴起。

然而,由于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乱象,如高利率、违规操作、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也对金融市场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维护金融秩序,中国政府决定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为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三、主要内容1. 经营许可网络借贷机构必须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的机构不得经营网络借贷业务。

2. 资金存管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与银行合作,设立专门账户,将投资人的资金与自有资金分开进行管理;禁止借款人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

3. 信息披露网络借贷机构应做好风险提示,全面披露借贷项目的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等;禁止隐瞒重要信息或虚假宣传。

4. 利率限制网络借贷机构不得随意设定高利率,应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5. 风险控制网络借贷机构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合理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降低违约风险;禁止将偿还能力较差的借款人纳入网络借贷平台。

6. 隐私保护网络借贷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泄露或滥用。

四、监督与处罚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对于监督和处罚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罚款、关停等处罚措施。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管力度,实行日常巡查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抽查,加强行业准入管理,提高行业门槛。

同时,还将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网络借贷行业的非法行为。

五、总结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网络借贷行业规范和发展的重要一步。

通过严格监管和规范管理,能够保护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投资和还款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

互联网金81个体网络惜贷资金存管系统規目次前言II引言III1围12规性引用文件13术语与定义14资金存管基本原则25资金存管系统要求2附录A(规性附录)标的限額监控方武6参考文献7JuL—K.刖 a本标准按IS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购和编写》和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甜分:良好行为指南》给岀的規则起草。

请注恿本文件的某些容可能涉员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沟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互朕网金镀怵会提岀。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U协会IJ3 口。

本标准由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业务指导。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生銀折股价、包商銀行股份、新网报行股价、傲商银折股价、银行股份、银行股份、銀行股价、华瑞很行股价、平安银行股卅、懺猫朕银科技、陆家疇国师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价、人人贷商务顾问()、做贷()金镀信息服务、乐龍多源信息技术。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书春、朱勇、吕罗文、许其捷、彬、一飞、辛胳、肖期、iKs莉、獣进波、王威、丽姗、许现良、均柠、景燕、卢洁、鑫、王娟、U丹丹、金晓烬、多志、钱伟华、成蕾、罗伟、壮、舒畅、高路、邹丹莉、马瞻、林涛。

引言2017年2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相关机沟在执行该《指引》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目市场上资金存管业务模式种类繁名,各相关方jfitPf PJ岀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规。

为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明确参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atw 的责任义务及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坏境,依扬《关于促进互联网金镀健康发展的指导恿见》、《啊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亦法》、《网络借贷负金i?tt务捋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枸业务活动信息按爵指引》等政策文件,编制了《互朕网金融个休啊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和《互朕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二者相稱相成,共同枸成相关机枸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时的指导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第七条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互联网金融学知识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doc

互联网金融学知识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doc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与定义 14 资金存管基本原则 25 资金存管系统要求 2附录A(规范性附录)标的限额监控方式 6参考文献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业务指导。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懒猫联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书春、朱勇、吕罗文、许其捷、杨彬、沈一飞、辛路、肖翔、陈则栋、苏莉、耿进波、王威、郑丽娜、许现良、李均柠、张景燕、卢洁、刘鑫、王娟、郦丹丹、金晓烨、李多志、钱伟华、成蕾、罗伟、李壮、李舒扬、高路、邹丹莉、马腾、林涛。

引言2017年2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相关机构在执行该《指引》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且市场上资金存管业务模式种类繁多,各相关方迫切呼吁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规范。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明确参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主体的责任义务及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政策文件,编制了《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相关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时的指导性文件。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监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引入了一系列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16年发布,旨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该方案明确规定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准入门槛、风险防范机制、信息披露要求等重要内容,要求平台必须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确保用户的资金安全。

此外,该方案还对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了细化的监管措施,保护了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随着P2P网贷行业的兴起,相关的监管政策也应运而生。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发布,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准入条件、业务规范、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内容,重点强调了风险管理与合规经营,并对平台备案、合规审查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要求,为整个行业提供了有力的监管依据。

三、《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三方支付是一个日益重要的环节。

为了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我国颁布了《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运营规范、资金存管要求等重要事项。

通过明确支付机构的合规要求,加强风险防控措施,有效保障了用户的支付安全和权益。

四、《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代币发行融资(ICO)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防范这一领域的风险,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公告指出,ICO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金融活动,对于擅自进行ICO 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这一公告为区块链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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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作者:Pan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与定义 14 资金存管基本原则 25 资金存管系统要求 2附录A(规范性附录)标的限额监控方式 6参考文献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业务指导。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懒猫联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书春、朱勇、吕罗文、许其捷、杨彬、沈一飞、辛路、肖翔、陈则栋、苏莉、耿进波、王威、郑丽娜、许现良、李均柠、张景燕、卢洁、刘鑫、王娟、郦丹丹、金晓烨、李多志、钱伟华、成蕾、罗伟、李壮、李舒扬、高路、邹丹莉、马腾、林涛。

引言2017年2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相关机构在执行该《指引》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且市场上资金存管业务模式种类繁多,各相关方迫切呼吁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规范。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明确参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主体的责任义务及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政策文件,编制了《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和《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相关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时的指导性文件。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依据《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提出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的功能性、安全性、业务连续性、性能效率和兼容性要求,有利于建立规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1范围本规范提出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网贷资金存管系统的账户管理、资金管理、信息管理等功能性要求以及安全性、业务连续性等非功能性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的建设、运营和测评。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参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T/NIFA 3—2017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3术语与定义T/NIFA 3—2017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首笔支付认证 first payment authentication存管人通过验证随机金额确认客户身份的方式,包含以下两种:——存管人指定小额随机金额,客户将该随机金额从其拟绑定银行账户转入到存管人指定的账户,存管人验证来账金额与指定的随机金额一致、来账银行卡户名和卡号与客户在网贷资金存管系统登记的姓名和拟绑定的银行卡号一致,即为认证通过。

——存管人向客户拟绑定银行账户转入随机金额,客户回填金额数值,存管人验证回填金额与指定随机金额一致,即为认证通过。

3.2三码认证 three factor authentication三码是指客户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银行卡号。

存管人验证该信息与客户在发卡行开卡时预留的信息一致,即为三码认证通过。

3.3四码认证 four factor authentication四码是指三码与银行卡预留手机号。

存管人验证该信息与客户在发卡行开卡时预留的信息一致,同时存管人通过向客户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发送验证码等方式验证客户手机可用,即为四码认证通过。

3.4五码认证 five factor authentication五码是指四码与银行卡交易密码。

存管人验证该信息与客户在发卡行开卡时预留的信息一致,同时存管人通过向客户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发送验证码等方式验证客户手机可用,即为五码认证通过。

4资金存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市场化原则,促进网贷行业规范发展。

存管人应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与委托人自有资金隔离,同时应确保对各个客户的资金进行分账管理。

5资金存管系统要求5.1功能性要求5.1.1账户管理5.1.1.1开户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的功能。

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在自有网站页面实现为客户开立子账户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环节:a)身份验证——对于个人客户,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至少采取三码认证,或安全性不低于三码认证的认证方式。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至少采取首笔支付认证,或线下人工审核客户营业执照等资料,或采取安全性不低于上述方式认证。

b)子账户开立——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在汇总账户下为每一位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等分别开立子账户的功能,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客户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

——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为客户开立子账户的同时绑定银行卡/银行账户的功能。

c)设置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验证方式——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为客户设置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验证方式。

5.1.1.2绑定/解除绑定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为客户子账户提供银行卡/银行账户绑定及解除绑定功能,绑定的银行卡/银行账户不应具备透支功能。

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将客户子账户与该客户的银行卡/银行账户绑定,绑定过程中应验证客户身份。

——对于个人客户,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至少采取四码认证、或三码认证+首笔支付认证、或五码认证、或安全性不低于上述方式验证。

——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至少采取首笔支付认证、或线下认证、或安全性不低于上述方式验证。

5.1.1.3账户信息管理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账户信息管理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息、交易密码或其他指令验证方式等信息维护。

5.1.1.4冻结/解冻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账户冻结及解冻的功能。

5.1.1.5销户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子账户销户功能。

5.1.2资金管理5.1.2.1充值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资金充值的功能,并使用存管人自身的支付通道或使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支付通道实现账户充值功能,所有充值应确保完整而及时地进入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且同时在子账户记录增加相应充值金额。

5.1.2.2出借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出借的功能,实现出借资金从出借人子账户直接进入借款人子账户,不应支持资金在存管体系外的账户中转。

5.1.2.3提现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资金提现的功能,并使用存管人自身的支付通道或使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支付通道实现账户提现功能,所有提现操作应在子账户记录减少相应提现金额,并确保提现资金进入客户已绑定的银行卡/银行账户。

当客户提现时,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识别客户账户与绑定银行卡/银行账户是否匹配,确保个人客户向其绑定银行卡提现,确保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向其绑定银行账户提现。

5.1.2.4还款/代偿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还款的功能,实现资金从借款人子账户直接进入出借人子账户,但不应支持资金通过其他方账户中转。

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代偿的功能,实现代偿资金从担保人等代偿方子账户直接进入出借人子账户,也可从担保人等代偿方子账户经借款人子账户再进入出借人子账户,但不应支持资金通过其他方账户中转。

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出借与还款交易信息一致性核验的功能,包括验证债权关系及本金。

5.1.2.5缴费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委托人在充值、出借、提现、还款、代偿等环节下收取服务费用的功能,但委托人收取的费用应单独区别于客户资金进行管理。

5.1.2.6业务授权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仅具备出借、还款、缴费业务授权功能,业务授权时应验证客户子账户的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并设置授权期限、授权金额等限制,授权行为仅在授权范围内生效。

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取消业务授权的功能。

5.1.2.7资金信息查询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子账户资金信息查询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交易信息查询。

5.1.2.8冻结/解冻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子账户资金冻结及解冻的功能。

5.1.2.9其他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验证客户指令真实性验证的功能,覆盖充值、出借、提现、代偿、缴费、业务授权等交易环节,验证方式包括交易密码或安全性不低于交易密码的指令。

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面向委托人的数字认证功能,应采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认证方式之一(或采用安全性不低于上述方式认证),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5.1.3信息管理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采集并留存完整交易信息的功能,包括充值、出借、提现、还款、代偿、缴费、业务授权等场景,交易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授权时间、授权金额等,确保资金变动可溯源。

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采集标的信息的功能,采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金额、标的期限、预期收益率、标的借款人等。

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生成存管报告的功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5.1.4账务核对5.1.4.1资金明细对账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每日与委托人进行资金明细流水核对的功能,确保双方交易数据一致。

5.1.4.2账户资金余额对账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每日与委托人进行账户资金余额核对的功能,确保双方账户资金余额一致。

5.1.4.3总分对账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每日进行汇总账户与子账户总分核对的功能,确保总账与分户账一致。

5.1.4.4差错处理网贷资金存管系统应具备差错处理的功能,对于现金溢余或短缺等情况,应进行调账等操作并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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