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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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全院正式干警及聘用人员行为,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提高审判执行及综合服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考勤制度。
一、考勤对象
本院正式在职干警及全体聘用人员。
二、考勤内容
日常考勤、集体活动(会议、学习等)考勤。
三、考勤时间
正常工作日每天考勤二次,上午考勤时间为上班时间前二小时内,下午考勤时间为下班时间后二小时内;三处法庭实行上下班错时制度,上午考勤时间推迟半小时,下午考勤时间提前半小时,不足的工作时间利用中午时间补齐。
请小时假的人员,应在小时假开始和结束时进行考勤,如果小时假开始时间是上班时间,在小时假结束时考勤;如果小时假结束时间是下班时间,在小时假开始时考勤。小时假为事假,累积计算。
集体活动按具体活动通知的开始、结束时间考勤。
四、考勤方式
以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为基础,院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内、各法庭工作室在本法庭工作室使用人脸识别考勤,并
结合监察室和政治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控记录等。集体活动、停电或其他原因时使用纸质签到簿或手机考勤。
五、考勤标准
(一)不按时上下班。不按照工作时间上下班,还未达到迟到、早退、旷工的行为。
(二)迟到、早退。超过正常上班时间10分钟到单位和正常下班时间提前10分钟离开单位,即为迟到和早退;集中活动以通知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为标准,不遵守集体活动时间未按时参加即为迟到、早退。
(三)旷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旷工:
1、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未提交未考勤说明的;
2、提交相关手续说明经核实不属实的;
3、全天只有一次上下班考勤记录,未有请假手续的;
4、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5、请事假在事假开始和结束时未考勤的;
6、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四)干警不能进行考勤,应按本院《假期和请销假管理规定》通过办公系统履行请假手续,经相关审批程序批准。未未考勤说明不适用因个人自身原因不能参加考勤(如忘记考勤、堵车等)。如果确实忘记考勤,需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确实正常上班,忘记考勤每月不能超过2次。(未考勤说明使用钉钉系统补卡申请。)
(五)外出公务,需先考勤后外出。不能进行考勤,应按本院《假期和请销假管理规定》通过办公系统办理手续,
写明真实的外出时间、办理公务的情况等。外出需延期又不能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为缺勤,按旷工处理。外出执行公务应在早、晚正常考勤时间(上下班开始时间)用手机钉钉考勤,证实在外执行公务。
(六)因公确实不能参加集体活动向其分管院领导请假,还须向组织活动的部门团队交书面请假条,要写明原因,活动后核实请假内容是否属实。
(七)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亦需履行请销假手续。
(八)确有特殊原因无法请假的,可先由所在部门或团队负责人口头向分管院领导或院长请假,事后2日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为缺勤,按旷工处理。
(九)遇天气、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正常到岗的,由院里统一通知。
(十)政治部负责依据电子考勤系统记录的个人考勤明细和相应请假审批手续进行统计汇总,缺勤情况予以通报,对通报有疑问可核实。
六、考勤情况使用
(一)正式干警一年内累计不按时上下班20次以上或迟到、早退10次以上,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监察室对其警示谈话,批评教育,年终按违反次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和奖金等奖励。
(二)正式干警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不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不超过30天,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从旷工之日起,按旷工天数报有关单位扣发本人旷工天数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和奖金,监察室对其警示谈话,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三)正式干警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年终扣发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和奖金。
(四)正式干警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经报有关单位,予以辞退。
(五)聘用人员不按时上、下班,一年内累计10次,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扣发500元工资,监察室对其警示谈话。一年内累计20次,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六)聘用人员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扣发500元工资,监察室对其警示谈话。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0次以上,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七)聘用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不超过2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不超过5天,由监察室对其警示谈话,在全院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每旷工1天,扣发200元工资。
(八)聘用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造成不良后果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九)聘用人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2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十)监察室与政治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考勤进行检查和抽查,书面通报检查抽查情况。
(十一)考勤情况计入业绩考核,违反上述情形的,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树优资格。
七、附则
(一)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二)如果同时存在几种违反规定行为,且每种达不到处理次数,经院党组会研究可合并进行处罚。
(三)本制度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