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模板】

合集下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3.30•【字号】府办〔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府办〔2016〕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30日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上海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类、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研发总部通用类等建设用地,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历史违法工业用地处置、存量工业用地扩大用地面积、提高建筑容积率、分割转让、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遵循项目全生命周期规律,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

坚持落实土地利用全要素管理,明确工业用地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节能、环保、本地就业等经济、社会、环境约束性指标。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朝政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主要目标推进“标准地”改革,是改善我市营造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步骤,也是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有效途径。

通过简化、优化、标准化工业项目供地程序,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早达产、高质量发展。

“标准地”出让改革,主要在全市范围内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试行。

2021年12初,各县(市)区全面启动“标准地”出让工作;2022年5月底之前,各县(市)区省级开发区要至少出让1—2宗“标准地”;2022年8月,全市范围内省级开发区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要实现拿地即开工。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因地制宜探索。

推进“标准地”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大胆探索,构建有自己特色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

(二)坚持市场配置资源。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依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完成区域评价。

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模板】

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模板】

附件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我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效配置新增工业用地(一)加强供需对接。

各地在编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本地区工业发展趋势,合理安排工业用地的供应规模、功能布局和供应时序,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国有工业用地(以下未特别说明的,均指国有工业用地)预供应,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预供应公告,接受用地申请,收集市场需求。

预供应公告应载明地块基本信息(包括位置、范围、面积、用途、容积率等)及用地申请条件等,一个预供应公告可包含多个地块。

单位或个人对预供应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对供应面积、具体用途、供应价格、土地使用条件、产业准入条件等提出建议。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需求建议进行研究论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组织正式供应。

(二)试行“标准地”供应。

“标准地”是指对同一区域内的工业用地,在供地条件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至少5项控制指标,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供应和监管的工业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各类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工业聚集区,对工业项目建设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完善工业项目准入要求,建立“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供应具体地块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上述控制指标体系,因地制宜设定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控制指标要求,并纳入供地方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1•【字号】长府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保证工业项目及时落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工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我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长春朝阳工业开发区、长春二道开发区、长江路开发区土地等别为五等,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384元/平方米;双阳区土地等别为七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288元/平方米;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土地等别为十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44元/平方米;合隆镇、米沙子镇、万宝镇土地等别为十二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30%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实施细则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实施细则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穗埔府规〔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赁后出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等文件精神,满足产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9号),结合广州开发区实际,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州开发区及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及存量工业用地在出让和续期环节,使用“先租赁后出让”或“弹性年期出让”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增工业用地是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已完成农转用等相关手续的,用于工业用途的新增建设用地。

存量工业用地是指纳入区土地储备计划提前收回的工业用地,以及土地使用权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工业用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国家将工业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以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受让人”)使用,由土地受让人与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为“出让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宜府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适用范围。

各类产业园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出让。

(仓储类、商服类用地可参照执行)(二)目标要求。

2020年6月底前,各地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园区组织编制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

2020年12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不低于10%,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不低于5%。

2021年,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项目实现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二、工作内容(一)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

1.“标准地”出让严格实行“净地”规定。

拟进行“标准地”出让的土地应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至少具备“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基本条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2. 2020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等5项区域性统一评价,可将区域能评、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纳入区域性统一评价内容。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8〕7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8〕73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8〕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8年10月12日洛阳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中心城区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城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具体包括:提出工业用地供应申请;明确供应方式、年限、产业供应前置条件、租赁转出让条件、达到约定条件期限、缴款方式等;负责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土地履约监管协议;建立履约监管协议台账,监管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履约情况;编制项目考核评价意见书等。

第四条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如下:(一)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技术指标、产业条件、出让(租赁)年期、经评估和集体研究确定的出让(租赁)起始价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方案;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理不动产登记,转让、转租及抵押登记等。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郑政文〔2023〕134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履约监管第五章附则郑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供应工业用地时,适用本细则。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应当符合现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模式出让相关要求,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工业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供应方式。

出让年期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先租后让是指工业项目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土地使用者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精简篇)

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精简篇)

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一、宗地概况此次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共计11个地块,除一宗位于兴华乡高旧村外,其它10宗工业用地位于XX镇王岭村,其编号为A、A-1、B、D、E、H、F-1、J、K、L、兴华高旧。

基本概况和规划使用条件见附表一。

二、宗地出让方式、用途及年限11宗地块均拟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

如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由出让方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起挂价及竞买保证金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市场状况,结合XX市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XX市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XX市产业园区工业地价优惠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6﹞48号),经集体研究确定,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各出让地块不同程度的优惠,除A-1、B、D、兴华高旧地块外,各地块均优惠至以5万元/亩扣除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后,再乘以实际面积得出的价款作为起始价,A-1、B、D、兴华高旧地块按评估价的50%确定起始价,当单价达不到我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60元/㎡)时按最低价计算起始价(见附表一)。

各地块均按起始价全额收取竞买保证金,增价幅度每次在总价上增加10万元或其整倍数。

不再设置保留价。

工业项目建成后,经土地核验,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达不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要求的,应当追缴相应已优惠的地价款。

四、供地及动工竣工时间供地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十日内交付土地。

供地条件:地形地貌以现状为准。

动工时间: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未开工的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20%的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竣工时间:自交付土地之日起二年内竣工。

五、出让价款和税费的交纳竞得人须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全部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契税和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六、宗地出让组织实施本次挂牌出让工作由XX县国土资源局组织,XX县土地交易中心具体承办。

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我省产业集聚区提质增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制度,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第三条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要求,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现状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第四条对拟作为“标准地”出让的宗地,按照“标准地”使用的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第五条市、县级政府在土地供应时,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由省相关部门制定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并定期发布。

“N”即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方案范本

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方案范本

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方案范本一、前言。

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方案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建设用地进行出让的具体操作方案。

为了规范建设用地出让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出让收益的最大化,制定本方案。

二、出让范围。

本次建设用地出让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总面积为XXX平方米。

三、出让方式。

本次建设用地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具体出让方式根据出让地块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四、出让条件。

1. 出让地块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2. 出让地块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地质等相关要求;3. 出让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能力;4. 出让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出让程序。

1. 出让公告,出让方向社会公众发布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出让条件、出让方式等;2. 报名资格审查,报名人须提交相关资料,经出让方审核合格后方可参与出让活动;3. 报名确认,出让方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进行确认,确认后方可参与出让活动;4. 竞买登记,确认的报名人进行竞买登记,缴纳竞买保证金;5. 竞买活动,出让方组织竞买活动,确定最终竞得人;6. 签订合同,最终竞得人与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出让收益分配。

出让收益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其中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治理等公共事业。

七、监督管理。

出让方应当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出让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出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出让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八、结语。

本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方案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要始终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实施办法与实施细则模板(标准版)

实施办法与实施细则模板(标准版)

实施办法与实施细则模板(标准版)Implementation method and implementation rules template (S tandard Version)实施办法与实施细则模板(标准版)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xx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零xx年六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

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安政办〔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制度,实现“拿地即开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5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配置市场化。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

(二)坚持亩产论英雄。

明确企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改革提速度。

通过事先明确用地要求和标准,推广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流程,实行网上全流程可视化审批,最大限度提高速度和效率。

(四)坚持过程全监管。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概念“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本(4篇)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本(4篇)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本一、总则1.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序推进。

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工作。

3.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二、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1.土地出让金计算以买受人最终报价为基础,按照土地出让价格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2.土地出让金计算所需的相关参数应当真实、准确,并经公示。

三、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1.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可采取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等方式。

2.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金额进行及时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滞纳金。

四、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1.土地出让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指标及相关政策进行,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2.土地出让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促进城市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事项。

3.土地出让金使用应定期进行项目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五、土地出让金监督管理1.土地出让金监督管理应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土地出让金监督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六、法律责任1.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

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市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本(2)以下是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一个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出让金的管理,规范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是指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出让方取得的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其他有关收入。

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土地出让成为城市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与原则。

1. 目标,制定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确保土地出让行为合法、公平、公正,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2. 原则,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决策、服务城市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出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2. 规范出让程序,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程序,包括土地出让公告、报名资格审核、竞买条件等,确保出让程序公开、透明。

3. 制定出让标准,明确土地出让的标准,包括土地出让面积、用途、限制条件等,确保出让土地的合理利用。

4.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保障土地出让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5. 完善信息公开,加强对土地出让信息的公开,包括土地出让公告、出让结果等,提高公众对土地出让行为的监督能力。

四、实施效果。

1. 促进城市建设,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2. 保障土地资源利用,通过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能够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提升政府公信力,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4. 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土地出让市场,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总结。

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出让程序、制定出让标准等举措,能够有效保障土地出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取得更好的效果。

希望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实,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给乙方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和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关于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受让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二、出让地块概况本合同出让地块位于__________,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具体以测量成果为准),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年限1. 甲方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向乙方出让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2.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XX年。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支付方式1.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五、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要求1.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开发利用。

2. 乙方需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 乙方应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甲方应保证出让地块权属清晰,无争议。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依法使用、经营该地块,并享有相关收益。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用途、年限开发利用土地。

3. 乙方应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相关费用。

4.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如需转让、出租、抵押,需经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 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年限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海城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海城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海城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及《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7]5号),结合海城市所辖区土地市场交易状况,制定海城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如下:一、海城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见附表)二、地价内涵1、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构成:土地取得费及其利息、土地开发费及利息、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出让金)三部分。

土地取得费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认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土地开发费是指政府实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达到“五通一平”的开发费用标准。

2、设定开发程度本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所设定开发程序为五通一平,即宗地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力、通讯、通道路,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

3、土地使用年限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限50年。

4、估价期日:2007年1月1日。

三、海城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应用说明1、出让最低价,是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必须掌握的最低标准,不是土地出让的实际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进行宗地价格评估。

当出让土地的使用条件、开发程度、使用年期与本次公布标准设定条件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正。

2、由政府负责统一征地(拆迁)并支付征地(拆迁)费用,同时负责宗地外的土地开发配套,土地使用者不再另行支付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时,出让最低价按本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3、由政府负责统一征地(拆迁)并支付征地(拆迁)费用,但不负责宗地外的土地开发配套,宗地外的土地开发配套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承担时,协议出让最低价按本次公布的标准扣除该区域赛地外开发配套费后,所得余额为出让最低价。

4、由土地使用者负责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时,出让最低价按本次公布的标准扣除该区域征地(拆迁)费及其利息和赛地外开发配套费后,所得余额为出让最低价。

5、如土地使用者在征地时已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其所交纳的出让金应扣除此价款。

出让方案格式模板

出让方案格式模板

出让方案格式模板1. 方案背景在这个部分,需要详细介绍制定该出让方案的背景和目的。

可以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的背景及市场需求•出让方案制定的目的和意义•与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背景2. 方案概述在这个部分,需要对出让方案进行简要的概述,包括以下内容:•出让的资源或权益的性质和规模•出让方案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步骤3. 方案实施步骤和要求在这个部分,需要详细说明出让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和要求,包括以下内容:3.1 出让申请和资格要求•出让方案的申请流程和要求•出让方案的申请材料和资格要求3.2 出让方式和条件•出让方案的具体出让方式,如拍卖、招标等•出让方案的出让条件和标准,如价格、租金、竞争要求等3.3 出让程序和时间安排•出让方案的具体程序和时间安排•出让方案实施的阶段和里程碑3.4 协议签订和履约要求•出让方案成功后的协议签订和履约要求•出让方案的履约期限和要求4. 经济效益评估在这个部分,需要对出让方案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包括以下内容:•出让方案的经济收益预测和分析•出让方案的投资回报率和盈利能力评估5. 风险控制和应对措施在这个部分,需要对出让方案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以下内容:•出让方案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针对各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出让方案的风险评估和应对计划6. 监督和评估机制在这个部分,需要说明对出让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包括以下内容:•出让方案实施的监督和检查机构•出让方案实施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出让方案实施后的效果评估和反馈机制7. 文档附件在这个部分,需要列出相关的文档附件,包括以下内容:•出让方案的申请表格和材料清单•出让方案的评估报告和数据分析•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上是一份出让方案格式模板的文档,根据具体需要,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略微修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5
xx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根据《xx市试行“标准地”出让制度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按“标准地”方式出让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工业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包括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约束性指标,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科技等软性指标。

相关指标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准入产业指标根据拟出让地块实际情况确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绿地率等指标根据准入产业对照现行《xx市工业投资项目分行业准入控制指标》设置。

(三)能耗标准原则上为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55吨标准煤/万元。

(四)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总量准入标准。

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
求,生态空间清单和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总量准入标准主要为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条市工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平台(镇街)按以下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平台(镇街)根据拟出让地块实际情况对“标准地”控制指标提出初步意见。

(二)市国土局负责牵头确定“标准地”具体内容,编制拟出让地块出让方案。

(三)市经信委负责确定拟出让地块准入产业,并负责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能耗标准等标准。

(四)市规划局负责确定拟出让地块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标准。

(五)市环保局负责确定拟出让地块环境标准。

(六)市科技局等部门按实际需要负责确定拟出让地块科技等软性标准。

(七)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做好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出让准备。

各镇街(平台)按照净地出让要求做好拟出让地块政策处理及“五通一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相关工作。

(二)部门联审。

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联审制度。

工业用地出让前,由平台(镇街)提出,国土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标准地”控制指标,经市工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国土局编制出让方案。

(三)土地出让。

市国土局编制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出让公告。

工业用地成交后,受让人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一窗服务。

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后,实行“一窗服务”,服务窗口主动告知受让人建设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及特定标准。

受让人根据建设标准做好相应承诺公示,并组织开工建设,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五)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市工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六)复核验收。

项目投产后,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由平台(镇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复核验收。

复核验收合格的,发给复核验收合格意见书并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允许限期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再次验收不合格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
没收履约保证金。

(七)投产验收。

项目投产后,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由平台(镇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投产验收。

投产验收合格的,继续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产验收不合格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备注:市国土局凭此表安排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