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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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xx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根据《xx市试行“标准地”出让制度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增工业用地按“标准地”方式出让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工业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包括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约束性指标,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科技等软性指标。相关指标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准入产业指标根据拟出让地块实际情况确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绿地率等指标根据准入产业对照现行《xx市工业投资项目分行业准入控制指标》设置。

(三)能耗标准原则上为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55吨标准煤/万元。

(四)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总量准入标准。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

求,生态空间清单和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总量准入标准主要为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条市工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平台(镇街)按以下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平台(镇街)根据拟出让地块实际情况对“标准地”控制指标提出初步意见。

(二)市国土局负责牵头确定“标准地”具体内容,编制拟出让地块出让方案。

(三)市经信委负责确定拟出让地块准入产业,并负责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出、能耗标准等标准。

(四)市规划局负责确定拟出让地块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标准。

(五)市环保局负责确定拟出让地块环境标准。

(六)市科技局等部门按实际需要负责确定拟出让地块科技等软性标准。

(七)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做好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出让准备。各镇街(平台)按照净地出让要求做好拟出让地块政策处理及“五通一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相关工作。

(二)部门联审。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联审制度。工业用地出让前,由平台(镇街)提出,国土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标准地”控制指标,经市工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国土局编制出让方案。

(三)土地出让。市国土局编制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出让公告。工业用地成交后,受让人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一窗服务。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后,实行“一窗服务”,服务窗口主动告知受让人建设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及特定标准。受让人根据建设标准做好相应承诺公示,并组织开工建设,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五)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市工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开展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竣工验收的,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六)复核验收。项目投产后,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由平台(镇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复核验收。复核验收合格的,发给复核验收合格意见书并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允许限期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再次验收不合格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

没收履约保证金。

(七)投产验收。项目投产后,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由平台(镇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投产验收。投产验收合格的,继续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产验收不合格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备注:市国土局凭此表安排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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