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风险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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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风险与对策
[摘要]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是国内近年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本文简述了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的产生和发展情况,分析了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发展存在的风险,提出规范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的相关对策,为建设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提供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电子交易市场
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也称网上农产品现货交易或现货仓单交易,是采用计算机网络组织的同货异地、同步集中竞价、统一撮合、统一结算、价格行情实时显示的交易方式。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实际上是标准化的货物网上交易。
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根据我国现货市场具体情况采用独特的B2B商业交易模式,是一种网上和网下相结合,现实和虚拟相结合,传统经济与新经济相结合的双赢交易模式,充分解决了信息来源、客户源、在线结算、物流等电子商务的瓶颈问题。
一、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的产生和发展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产生,一般都基于比较好的现货市场基础。
或是位于商品生产地,或是依托现货贸易集散地而产生和发展起来。
第一阶段,在八十年代的中期,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现货批发市场这种模式开始酝酿和产生,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国家经济管理有这样一个概念:叫做零售、生产放宽,批发要严格。
第二阶段,进入1989年,当时的商业部决定在国内建立现货批发市场。
开始组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者领导小组,从那时开始,即进入了现货市场的第二个阶段。
1998年江泽民提出要用电子商务的方法来推进中国流通业的现代化,国务院十五经济发展规划也提出要稳步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并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第三阶段,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2006年中办国办又公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7年国家发改委、信息办推出《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商务部又连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进入无形市场和有形市场相结合的崭新阶段。
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主要是进行大宗农产品现货和准现货交易,这种交易界于期货和现货之间,俗称中远期交易。
自1999年全国首家大宗商品批发市场
(电子交易市场)——广西食糖中心批发市场成立以来,目前全国已经成了100家类似的电子交易市场,自发形成了一个新兴行业。
各交易市场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一带,在大宗商品的主产区也集中出现类似的电子交易市场。
如上海大宗农产品交易市场、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华中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
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门槛较低,交易品种丰富,主要交易的农产品包括小麦、棉花、白糖、菜籽油、早籼稻、绿豆、玉米、黄大豆、豆粕、豆油、棕榈油、天然橡胶等。
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的产生是商品流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可以迅速提高商品交易效率,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保证交易农产品的质量,有效杜绝假冒伪劣商品;供需双方通过互联网交易,扩大了市场容量,有利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避免农产品大范围迂回运输,可以节约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可以这么说,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对搞活国内现货农产品流通、繁荣市场经济、合理配置资源、衔接产需、调剂供求,促进物资流通向深层次、现代化发展,对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主要风险
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在我国是新兴事物,同样存在成长的痛苦,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的缺失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电子交易市场随着交易最的增大逐步表现出巨大的市场风险。
从2003年起先后爆发了“琼胶事件”、“梓糖风波”、“嘉兴案例”、“北京华夏商品交易所倒闭事件”等一系列恶性事件,不仅给市场内的参与者及监管者敲响了警钟,而且一再震惊高层。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挑战:
一是审批设立、政出多门的风险。
现阶段,我国审批设立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部门有3个来源:政府审批、地方审批、工商注册。
政出多门本身就会造成难以统一规范的局面,有资料显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复制成本非常低的行业,谁有钱就能开。
以上海为例,设立在上海的13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只有1家是政府批准成立的,其余12家都是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就开办的。
政出多门、过低的门槛给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埋下混乱的伏笔。
同时,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仍在巧立名目、打擦边球。
对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关照往往打着“立足地方、辐射全国、走向世界”的旗号。
某些地方甚至通过行政性力量植入地方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表面上看也维护了交易市场的安全。
实则造成地方与地方就相同产品相互竞争,也必造成地方与全国模式分庭抗礼的局面,难以实现真正意义的“中国价格”。
这些审批部门各行其是,如何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规范,是规范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审批设立管理的挑战。
二是监管规范缺失的风险。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制建设相对于其发展速度而言是明显滞后的。
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颁布一部有关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
现有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基本都是按照2003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设立的,但它只是一个行业性的参考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在交易商或者市场出现违约行
为时,无法依据它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而市场日常运行所依靠的交易规章制度由于是市场自己制定的,同样也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交易模式、风险控制、结算方式等方面多效仿了期货的相关机制,却缺乏类似《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具有法律效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
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给市场当中的蓄意违规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近几年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频繁出现各类纠纷,主要原因源于此。
三是利益驱动下过度投机过度的风险。
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以中远期交易为主,与现货交易相比,交易规模更大、流动性更高、价格波动空间更大,更有利于投机套利者进出。
一些市场组织者往往不能严格管理,片面追求交易量,扩大市场规模,出现了违规炒作、价格偏离等风险事件,给市场和守规交易者带来了严重损失。
2010年大蒜、绿豆疯狂涨价,一些不规范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就扮演了重要的幕后推手。
当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交割率甚至比期货市场的交割率还低的时候,就可以说明,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已经脱离现货、过度投机了。
国际期货市场上,期货合约的交割率一般不超过5%。
而有资料表明,山东寿光盘的货物交收率不到3%,上海13家中远期市场2009年的平均交割率仅为0.19%,全国更有不少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甚至是零交割。
三、规范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
综上所述,为了抑制与规避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所面临的各类风险,规范此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促进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走向规模化发展的道路,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建立规范与监管的法律法规。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促进商品流通、套期保值规避风险以及价格发现等方面的功能日益凸现,并引起了国际市场的关注。
然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监管主体的缺位仍是限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瓶颈。
目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设立及其交易规则的制定参照的都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缺乏法律依据。
在市场发生交易纠纷后,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的交易规则来处理,就很难得到市场各方的一致认可,很容易使市场陷入困境,同时交易商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所以对于当前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来说,要想进一步规范发展,国家必须尽快制定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相关法规,对电子交易市场的设立、运行、管理等加强监管,使市场有法可依。
二是完善市场交易制度与规则。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制度和规则应统一规范,在市场组织形式、资本金、商品类别和交易形式、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都应纳入《管理办法》和市场准入的范围。
特别是交易资金安全和结算制度方面,应统一规定将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托管和资金监管的制度,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确保市场稳定运行。
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和引入仲裁机制。
在实践中,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一般风险问题发生时,往往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但协商结果常常难以达成一致;重大风险问题发生时将诉诸于法律,然而由于法律的缺失,执行效果并不好。
因此,
引入仲裁机制,由权威机构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公正、公平地处理市场风险带来的问题;同时加强行业监管,组织行业协会对交易中心的运作进行审核,对交易商的资信、背景进行调查了解,防止无行业背景的企业与个人进入市场,防止有过重大违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与交易商再次进入市场,这对规范市场运作、抑制过度投机将会起到良好的作用。
四是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培训。
为确保该类市场的顺利发展,强化市场参与者的培养,培养其具备了解相关规范、行业背景;使市场参与者既理解金融、又懂得管理知识,同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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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标准GB/T18769—200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