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团体组织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所代表的团体成员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乙方同意承保此项保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团体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学生、会员等。
乙方对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等损失进行赔偿。
二、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甲方为每位团体成员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2. 保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承担保险责任,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2. 乙方对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残疾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3. 乙方对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五、除外责任1. 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在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攀岩等)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因疾病、自杀、犯罪行为等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赔偿程序1. 甲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申请后,将在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3. 乙方确认索赔申请有效后,将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赔款。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间结束终止。
2.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若甲方所代表的团体成员人数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可协商调整保险金额或解除本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三、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2、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并发症;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美容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7、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鉴定为伤残或死亡;8、被保险人因从事高风险运动,如攀岩、跳伞、潜水、赛车等;9、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接受治疗;10、被保险人在非指定医院治疗;11、主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保险计划,旨在为团体成员在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提供经济赔偿和保障。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
1. 被保险人范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适用于指定的团体组织成员,如公司员工、社团成员等。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根据被保险人等级和职位确定的保险赔偿额度,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3.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生效的开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一般为一年。
4. 保险金给付条件: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时,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可以享受保险金给付。
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6.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费用。
7. 免责事项: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故意伤害自己、从事违法活动等。
8.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可以根据约定的终止条件进行解除或终止,如不再符合保险条件、未支付保险费等。
请注意,具体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您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规定。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5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5篇篇1甲方(投保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之保险标的为甲方的全体员工,具体名单及保额由双方另行约定。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
二、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根据员工岗位风险程度、人数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及保费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约定。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费。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如需要续保,双方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协商确定。
四、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员工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保险条款》。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员工名单及相关信息。
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保费。
3.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有关员工变动情况。
4. 甲方应教育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赔请求后,及时对索赔请求进行审核。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保险条款、费率表等有关资料。
七、赔偿处理1.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索赔材料。
2. 乙方收到索赔请求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核。
审核通过后,乙方应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3. 若甲方提供的索赔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争议,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补充或提供相关资料。
八、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主要用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等风险。
一般来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对 insured(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引起的医疗费用、伤残、伤残致残或死亡进行保障的范围。
2. 保险金额:确定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偿金额。
可以根据不同的保险计划和团体规模来确定。
3. 保险期限:规定保险起始和终止的日期。
4. 保险费率:确定团体成员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率。
费率可以根据团体成员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调整。
5. 赔偿处理:说明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申请赔偿的程序和其他相关条款。
6. 终止保险: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哪些情况下被终止,例如合同期满、团体解散等。
7. 免责条款:明确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残、故意伤害他人等。
以上只是一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内容,具体条款会因保险公司和团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购买保险前,需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以了解详细的保险保障和责任范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4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4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的内容及范围1.1 本合同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因突发外来的、非本意的、身体上的伤害事件所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事故、中毒、触电、溺水等引起的伤害。
1.2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费率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保险费率为(具体费率),具体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性别等因素确定。
2.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3.1 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之日止。
3.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流程4.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指引进行理赔申请。
4.2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五条其他约定5.1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合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而选择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追究责任。
5.2 保险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在酗酒、吸毒、犯罪行为等情形下发生的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6.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不同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6.2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合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三条本合同所指意外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
第四条本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伤残补偿金。
第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死亡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死亡赔偿金。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保险费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向保险人支付。
第九条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以确保保险合同有效。
第四章免赔额和免赔期第十条本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免赔额范围内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还约定了免赔期,即在免赔期内,保险人对意外伤害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的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及时进行核实,并在认定索赔有效后支付赔偿金。
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本合同在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方可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第七章其他条款第十七条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就本合同的变更、解释、履行等事宜与对方进行协商。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第十九条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一、保险内容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自然意外、突发的非人为意外伤害,因此而导致的身体伤害、死亡或残疾。
三、保险金额与期限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的方式确定,并且必须在合同的期限内进行缴纳。
期限本合同的期限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期限可以是短期、中长期或者长期。
四、免除保险责任本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种:•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醉酒、吸毒、自残或精神异常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从事被禁止或非法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抢劫、故意伤害等)•被保险人在境外从事危险职业或者参加危险活动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患有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患过的疾病。
五、保险赔偿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流程:•被保险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理赔要求,被保险人须提供该意外伤害与之相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并尽可能描述该意外伤害的经过和情况。
•保险人根据理赔要求审核理赔申请。
•在理赔审核通过并确定保险金额之后,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保险人在赔偿时,根据被保险人是否死亡、残疾或者身体受伤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获得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的终止本保险合同有以下情形:•被保险人主动取消保险合同•保险期限届满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获得全额赔偿后。
七、附则本合同自被保险人投保成功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以上为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的全部内容。
在参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需要了解以上内容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签署合同后始终遵守相关规定。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选4篇(一)合同编号:____签订日期:____甲方(保险公司):____乙方(投保单位):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致力于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保障客户的利益。
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的单位,希望通过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其员工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
第一条保险目的本合同旨在为乙方的员工提供全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在不幸发生意外时,员工及其家庭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援助和心理安慰。
第二条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为乙方正式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合同工等。
第三条保险责任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医疗费用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赔偿。
第四条保险金额医疗费用赔偿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残疾赔偿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死亡赔偿的最高限额为____元。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保险费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保险费率,于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保险费总额____元。
第七条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乙方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____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应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等,以便甲方进行赔偿审核;甲方在收到完整的赔偿申请材料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条责任免除甲方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从事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在醉酒或吸毒状态下发生的事故;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责任免除情况。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暂行条款
以下为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的主要内容:
1. 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缴费:被保险人需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及时支付保险费。
3. 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保险金额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限额为所选保险金
额的相应比例。
4. 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进行赔偿,具体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5. 免赔额:保险合同中可设立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才能得到赔偿。
6.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
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申请材料。
7. 紧急救援和转院: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可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并根据需要转院。
8.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合同可以解除或退保。
9. 其他约定:对于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事项,可根据具体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说明,具体条款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因此,在购买
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解释和建议。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人数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条款
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条款
摘要:
一、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二、保险条款内容概述
三、保险责任与免除责任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
五、投保手续与保险费率
六、保险单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七、其他相关事项
正文:
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 版条款,全名为“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 版)条款”,是由永安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旨在为投保单位提供一份经济保障,保障员工在工作、生活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等风险。
保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等,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免除责任:对于因疾病、自杀、犯罪行为、战争或军事行动等原因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金额:投保单位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最低为10 万元,最高为100 万元。
4.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1 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后,可办理续保手续。
投保手续及保险费率方面,投保单位需填写投保单和被保险人名单,经保险公司审核后签发保险单。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在保险合同期间,如发生保险单的变更、解除或终止,需投保单位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
总之,永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9 版条款为团体提供了一份经济保障,能够有效地帮助投保单位应对潜在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范围1.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是指企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的在册正式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和兼职员工。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保险金给付和其他服务。
保险金给付: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故或身体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其他服务:保险公司将提供紧急医疗援助、住院看护、转院手术安排等额外服务。
3.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到期自动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残,且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时,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3. 其他服务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其他服务,具体内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公司的规定。
三、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 被保险人或其合法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保险公司所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2. 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期限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保险金的支付。
4. 保险金给付方式和金额确认:1. 保险金给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给付和分期给付两种方式,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 各项保险金额和给付比例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五、免责事由和范围1. 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按照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者违反交通规则等,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可免责。
2. 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故意自残、自杀或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可免责。
3. 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患有或者已知具有某种疾病或者健康状况异常,但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可免责。
4. 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因醉酒、吸毒或者使用未经合法许可的药物导致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可免责。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一、保险目的及定义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旨在为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提供医疗费用保障。
1. 保险目的本附加险的目的是在意外伤害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障,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及时、规范的医疗服务。
2. 定义(1)被保险人:指在有效保险期间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具有较为稳定的关系,以其负责的被保险人为限,经过被保险人确认并且被本附加险承保的自然人。
(2)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经医疗诊断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伤害类型。
(3)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机构实际收取的、经国家医疗费用管理相关部门认可的、与治疗伤病有直接关系的合理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二、保险责任及范围1. 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本附加险将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X万元。
2. 保险范围(1)本附加合同只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因疾病或其他非意外伤害因素导致的医疗费用。
(2)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术费、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费、住院护理费、药品费等。
具体费用详见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
三、保险期间及投保年龄1.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的保险期间相一致。
2.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适用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的投保年龄限制。
四、保险费及费率1. 保险费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险时应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费应根据投保人年龄、职业、保险责任等风险因素进行计算。
2. 费率调整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变化,对本附加险的费率进行调整,但需提前30日通知被保险人。
五、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申请1. 保险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告知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相关信息,并配合保险公司所需的调查及取证工作。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多人为保险对象,由保险公司为他们在意外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身故时,依照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第三条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为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年。
2.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同职业、年龄段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同。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2.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定损,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保险费1. 被保险团体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一般根据团体的风险程度、平均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部分。
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协商确定。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1. 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拖延保险事故处理,保险合同可能被解除。
2. 保险公司有权对涉嫌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1.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则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事项1.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合同进行调整。
2. 被保险团体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公司在生效之前将发放保险单。
以上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团体应详细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保障。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3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一、保险合同的订立1. 甲方为保险公司,乙方为投保人。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以投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生效。
2.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保险申请后,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保,核保通过后,就发出承保通知书,并签订本合同。
3. 本合同自乙方支付首期保费后生效,保险单发出。
二、保险责任1. 本合同范围内,当被保险人在有效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身体伤害,甲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受伤后,应立即向甲方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赔。
3. 本合同内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身故、残疾、医疗、住院津贴等。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1. 本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为投保单载明的金额,超出部分乙方不负保险责任。
2. 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为投保单载明的期间,过期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四、免责条款1. 在以下情形下,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或者他人;(2)被保险人醉酒驾驶;(3)被保险人进行赛车、攀岩等高风险运动;(4)被保险人患有特定疾病且未如实告知甲方。
五、合同解除1.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将立即解除:(1)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2)被保险人死亡;(3)合同期限届满。
六、其他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所有。
2.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国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范本,希望投保人以此为参考,谨慎选择保险产品,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和安全。
祝愿大家平安健康!篇2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第一章保险合同的确定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缔结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缔结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均应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一经生效,保险人即有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偿。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责任的确定1.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人身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等,负有承保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8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投保单位):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涉及的保险标的为甲方的员工,具体投保人数及名单由甲方确定并报经乙方审核同意。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医疗费用等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等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载明金额为准。
2.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缴纳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金额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参与保险的员工名单及相关信息。
2. 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3.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
4.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赔偿处理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赔偿。
2. 甲方或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乙方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在约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3. 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不得随意解除。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如需要续保,甲乙双方应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篇2甲方(投保单位):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甲方就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投保人数、保险金额等详见本合同附件的《投保清单》。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甲方(投保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承保甲方所雇佣的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等风险。
具体投保人数、职业类别、保险金额等以双方约定为准。
二、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乙方按照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结果,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3. 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乙方按照实际支出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双方约定,甲方为每位员工投保的保险金额分别为身故保险金______元、残疾保险金______元、医疗保险金______元。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支付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率和金额以双方约定为准。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被保险人的职业、健康状况等情况。
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六、赔偿处理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
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理赔材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核定损失并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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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要点
本文本为保险公司针对团体性人身意外伤害岀具的保险格式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一、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三、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保的人数必
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四、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
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
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五、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
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
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
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
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
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
的残疾保险金。
3.烧烫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烧烫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保险合同所附的《烧烫伤给付比例表》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责任免除
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5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七、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