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被指违规独自进行医用耗材招标收取回扣
法院判了!医院向药企要返点,这种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法院判了!医院向药企要返点,这种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据媒体报道,这家医院在取消药品加成后,却玩弄“障眼法” ,将药品加成部分转嫁到药企供货价格中,再以回扣款的形式返回医院,经法院审理,认为构成单位受贿罪!来源/新晨报新泰市人民医院收受医药企业4900余万回扣款构成单位受贿罪201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声明公立医院改革将取消药品加成。
作为山东省首批取消药品加成试点医院,2013年至2016年间,新泰市人民医院虽形式上完成了试点改革,取消了药品加成,实质上却是在玩弄“障眼法”,将药品加成部分转嫁到医药企业供货价格中,再以回扣款的形式返回到新泰市人民医院支取使用。
截至案发,新泰市人民医院共收受某医药企业回扣款4900余万元。
如此巨额的回扣款转嫁到药品供货价格当中,最终为其买单的无疑还是广大患者。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1月份,新泰市人民医院被确定为药品零差价医改试点医院,取消其药品加价政策,实行所有药品按进价零利润销售。
在政策要求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为了保留差价,增加医院收入,时任该院党委书记、院长陈某某多次主持召开医院党委会研究对策,违反规定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医药公司”)合作,选择泰安瑞德医药有限公司(下称“瑞德公司”)作为双方合作的配送单位,并由其以试点前药品差价水平为标准向新泰市人民医院提供回扣。
上述裁判文书披露的多位证人证言称,2013年,新泰市人民医院被确定为药品零差价试点医院后,收入相应减少,该院想在购买药品时以收取回扣的方式增加医院收入,随即派出工作人员赴华润医药公司考察,拟与华润医药公司合作,由华润医药公司向新泰市人民医院供应药品,并给予新泰市人民医院药品回扣。
两家单位本意欲重组华润济南医药有限公司,但实际操作中发现拟重组的公司无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于是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新泰市人民医院将瑞德公司作为药品唯一配送商,所需药品全部(特殊情况除外)由瑞德公司配送,而瑞德公司的股东实则为新泰市人民医院和华润医药公司分别派驻。
医疗腐败案,药品回扣多发
医疗腐败案,药品回扣多发文章梳理发现,今年上半年披露的医疗领域腐败案件中,收取药品耗材回扣是出现频率最高的问题,涉案金额居高不下,腐败利益链条环环相扣。
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药品耗材采购中索贿受贿行为,重点治理收受红包和吃回扣、违规非法接受捐赠等问题。
比如,在浙江丽水市中心医院麻醉科的医疗腐败案中,原麻醉科主任雷李培在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的引进和使用过程中收受回扣331万余元,为维持产品用量,数家医药公司及代理商以支为单位确定回扣标准,部分药品回扣比例高达中标价的25%。
最终,药品和耗材的回扣款都加在了药品的售价上,并由患者买单。
另外,这种按照用量支付回扣的方式直接激发了过度医疗、大处方、滥用药的问题。
据悉,在上述案件被查处后,丽水市纪委监委督促市卫健委部署开展了收受红包、回扣问题专项整治,严查收受红包礼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除了科室主任,部分医院的管理人员收受医药代表提供的“好处费”数额也很惊人——云南省纪委监委日前披露的查处现场画面显示,楚雄州纪委监委查处的该州中医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杨本雷,将巨额贿金藏匿于城郊几个大酒罐内,打开后钱款已经发霉,散发出难闻的气味。
针对部分医疗机构管理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上海市纪委监委梳理查处案件中的共性问题,推动责任部门出台制度文件——从强化药品集中统一管理、完善处方点评制度、实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多方面打出“组合拳”,坚决破除医疗领域腐败利益链。
另外,多地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的监督力度,推动修订完善医疗卫生系统物资采购、招投标等相关制度和流程,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等易发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对权力进行监督。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加强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我院制定了关于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湖北省医德规范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回扣的行为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回扣。
回扣是指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试剂、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为了扩大销售量,谋取本企业的利益,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变相送予的费用。
如因特殊原因收到回扣,必须在48小时内交到医疗财务入账。
逾期不交的,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收受回扣金额不满500元的,医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暂停12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医院给予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室收受回扣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金额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索要回扣或收受回扣屡犯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二、严肃查处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的行为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
如有患者或亲友送礼,应当谢绝或退回。
如确需收受的,应当登记并上交医院。
医院将定期公示收到的礼品清单,接受公众监督。
收受红包的,医院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和处罚。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和耗材回扣的案例
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和耗材回扣的案例我给你讲个事儿啊。
就有这么个医院,有个大夫叫老王。
这老王呢,负责给病人开药和安排一些手术要用的耗材。
有个医药代表小李,那眼睛可贼了。
他瞅准了老王,觉得要是能把老王拿下,自己代理的那些药品和耗材就能在医院大卖特卖。
于是呢,小李就经常找老王“聊天”。
一开始啊,就是送点小礼品,什么高档的钢笔啦,精致的笔记本之类的。
老王一开始还推脱两下,可经不住小李的热情啊,慢慢地就收下了。
这小李一看有门儿,就开始下猛药了。
有一次,他趁着医院里没什么人,悄悄把老王拉到一边,说:“王大夫啊,您看您平时给病人开咱公司的药也不少,这是一点小意思,感谢您的照顾。
”说完就塞给老王一个厚厚的信封,那信封里装的可都是现金回扣啊。
还有啊,在耗材方面。
医院要进一批新的心脏支架,这可是个大买卖。
小李又来找老王了,说:“王大夫,您在这事儿上要是能帮我们一把,以后好处肯定少不了您的。
”老王呢,在这种诱惑下,就给医院采购部门推荐了小李公司的心脏支架,而他自己呢,又从这中间拿到了一笔相当可观的回扣。
你说这事儿干得缺德不?病人还以为老王推荐的都是最好的呢,哪知道背后有这么多猫腻。
不过呢,这种事儿啊,最后肯定是纸包不住火的。
医院后来开展了内部调查,老王的这些事儿就被查出来了,他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吊销了执业资格,还得面临法律的审判呢。
这就叫自作自受啊。
再给你讲一个。
有个年轻的护士叫小美。
她在医院里负责管理一些病房里的耗材使用情况。
有个卖医疗耗材的小张,想通过小美来增加自己产品在病房的使用量。
小张就经常给小美送一些大牌的口红啊,时尚的包包。
小美一开始还觉得有点害怕,但是小张说:“这就是小意思,你看你在病房里工作多辛苦,这就当是给你的一点小福利。
”慢慢地,小美也就习惯了。
后来呢,小张跟小美说,如果她能让病房优先使用自己公司的输液器等耗材,每用掉一箱就给她一笔回扣。
小美经不住诱惑就答应了。
结果有个细心的病人家属发现这个输液器好像有点小问题,就向医院反映了。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
医务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规定一、引言近年来,医疗行业中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问题严重,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医生社会形象。
为了规范医务活动,建立公平透明的医疗环境,制定本管理规定,严厉打击医务领域的违规行为。
本文档旨在明确管理规定,并提供落实措施,以确保医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形象。
二、管理规定2.1 违规行为的定义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是指在医务活动中,医务人员非法收取提供方支付的金钱、礼品或其他利益,以换取药品销售、诊疗服务或其他特定服务的行为。
2.2 违规行为的种类1.回扣收受:医务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药品销售或其他特定服务提供方支付的金钱或利益。
2.红包收受:医务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取患者家属、患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支付的金钱或利益。
3.利益输送:医务人员直接或间接接受提供方赠予的财物、礼品、消费券等非法利益。
4.其他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患者、患者家属索取钱财、礼品或其他利益等行为。
2.3 管理原则1.法律合规:医务人员在从事医务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
2.公平透明:医务活动应公平、透明,不能因个人或单位的关系而偏袒某些利益相关方。
3.事前告知:医务人员在从事医务活动前应向患者或利益相关方明确告知相关费用和支付方式。
4.奖惩分明:对于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行为,将严厉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激励措施。
2.4 管理要求1.建立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管理机制,并明确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2.签订承诺书:医疗机构应要求医务人员签订《遵守医务活动管理规定承诺书》,确保医务人员清楚了解管理规定,并承诺遵守。
3.加强监督: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和审核,设立举报机制,鼓励患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违规线索。
4.处罚措施:对于违规收受回扣和红包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撤销职务等。
医院严禁收取回扣或提成的相关规定
医院严禁收取回扣或提成的相关规定一、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和宴请。
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纪检审计科。
否则,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
二、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科室及工作人员为药品经销单位“统方”,提供用药数据。
凡违反规定者,对“统方”人员给予待岗或辞退处理。
四、严禁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保健品、美容化妆品,或通过介绍、转诊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等从中收取费用。
凡违反规定的,按第二条收受回扣处罚。
五、严禁医药代表到医院临床科室搞促销活动。
对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提成等手段腐蚀贿赂医务人员的药械经销企业,医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冻结药款,停止与其业务往来,通报批评,取消该企业2年内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严禁各科室对用药处方、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用不正当手段拉病人。
凡违反规定的,医院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免除其主要负责人职务。
七、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诊疗用药原则,开贵重药、大处方和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及辅助检查。
凡违反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或给予待岗处理。
八、严禁科室和个人违反国家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费。
违反规定的,责令将乱收、多收的费用如数退还患者;对乱收、多收、私收费者予以经济处罚、停止处方权、取消当年职称评定资格或解聘处理;科室乱收费、私收费的,追究该科科主任的责任;九、本规定中的“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不正当利益。
医疗机构收取医药耗材回扣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措施
医疗机构收取医药耗材回扣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措施医疗机构收取医药耗材回扣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措施一、自查自纠报告自查自纠报告是本医疗机构针对不法收取医药耗材回扣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和整改的总结性报告。
经过认真梳理和分析,我院特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自查自纠报告:1. 自查情况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我院成立了医药耗材回扣自查工作小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医疗机构与药品、耗材供应商之间的往来业务进行清查。
自查工作组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对医院的医药耗材采购和供应相关业务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开展了内部员工的询问和取证工作。
经过自查工作组的集中力量排查,发现了部分医院在医药耗材采购、供应和分销环节存在违规收取回扣的情况。
2. 自纠情况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我院对涉及的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和警示教育,要求全院医务人员严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回扣行为。
3. 违规收取回扣的原因分析通过自查和分析,发现医院违规收取医药耗材回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医院的利益驱动。
一些医疗机构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将医药耗材采购纳入利润分成计划中,以增加医院的收入。
(2)供应商的诱导。
一些供应商提供高额的回扣来诱使医院采购他们提供的医药耗材产品,违规回扣成为了一些医疗机构的经济来源。
(3)管理不严格。
医院在医药耗材采购环节的监管和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容易导致回扣行为的发生。
二、整改措施为严厉禁止和整治医院违规收取医药耗材回扣的现象,我院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以确保医院业务的合规性和公正性:1. 强化内部控制(1)优化采购流程。
医院将制定更严格的采购流程,明确医药耗材的采购和供应要求,并加强对采购流程的监督和控制。
(2)加强审计监督。
医院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全面检查医药耗材采购和供应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加强合规培训(1)加强医院内部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培训,强调医务人员庄重执业,不得从中谋求私利。
目前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回扣现象
目前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回扣现象——运用寻租理论分析[摘要] 近年来,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中的回扣现象比较严重,本文通过运用寻租理论对政府采购中的回扣现象分析,从而得出药品回扣及医疗器械回扣的根源,呼吁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来规范医疗器械及药品市场的秩序。
[关键词] 医疗器械药品寻租回扣引言2011年6月8日一网友在温州某论坛上将其公司2011年3月份在温州医学院附一医院、附二医院使用醒脑静针的回扣统计详单公布于众,134名医生被指收受回扣。
网帖详细列出两家医院“收受回扣”情况。
温州医学院附一医院3月份收受回扣116224元,温州医学院附二医院更是达到16万多。
其中,这两家医院132名医生的工号、姓名、所属科室以及使用该款药品的支数、金额、提成总额,也一一在列。
其中一名神经外科医生,仅一个月“提成收入”就达2.5万元。
一、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产生经济学界认为,寻租是人类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的非生产性活动。
我们也可以将寻租定义为:寻租是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
寻租主要表现为非法的权钱交易,它或者以行贿的方式从政府官员处获取垄断特权,或者以回扣的方式从政府官员处获取平价生产要素和商品以及向国有部门以市价推销伪劣产品。
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包括设租与寻租两个方面, 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因此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实际上是一种“钱—权”交易过程。
设租是从“权”到“钱”,而寻租则是从“钱”到“权”。
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三方面;政府采购中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产生寻租行为的根源所在;利益驱动是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内在根源;另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回扣现象的历史发展及现状药品回扣最早出现于1980年代末-1990年代初,1995年前后开始兴起,此后愈演愈烈,逐渐成为全国性、行业性以及潜规则化。
药品回扣在我国泛滥成灾,在我国90%以上的国有医院都存在着严重的药品回扣问题,越是大医院其回扣药所占比例越高。
医务人员收取药材回扣方面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措施
医务人员收取药材回扣方面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措施1.引言1.1 概述在医疗领域,收取药材回扣是一个长期存在且备受关注的问题。
医务人员收取药材回扣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正常运转。
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各级医疗机构纷纷进行了自查自纠,并制定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本次报告旨在总结医务人员收取药材回扣方面的自查自纠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通过自查自纠,我们发现了一些收取药材回扣的问题,包括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患者利益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医疗秩序的混乱和患者权益的受损。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整改措施。
首先,我们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严格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
其次,我们将建立起举报机制,鼓励患者和医务人员主动揭发违规行为,形成全员参与的监督机制。
通过本次自查自纠和相应的整改措施,我们希望能够有效解决医务人员收取药材回扣的问题,恢复医疗秩序,维护患者权益。
同时,我们也期待这些整改措施的效果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和支持,为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
总之,医务人员收取药材回扣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自查自纠和整改措施的实施,我们有信心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希望通过本次报告的发布,能够引起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重视,在共同努力下,为建设健康、公正的医疗环境作出贡献。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具体结构如下:1. 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的主题和目的,并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
2. 正文部分主要包括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措施两个方面的内容。
2.1 自查自纠报告部分将详细描述医务人员收取药材回扣的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
文中将着重介绍医务人员收取药材回扣的现象、原因和影响,以及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公信力的损害。
2.2 整改措施部分将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来解决医务人员收取药材回扣的问题。
具体包括加强内部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来预防和惩治违规行为;同时,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和患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涉及收取药材回扣的案例。
医疗机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与对策
医疗机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与对策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商业贿赂不仅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医疗服务的质量,还导致医疗费用上涨,让患者承受负担。
为此,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回扣现象: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通过给予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回扣,以换取采购合同或提高采购价格。
2.赞助费用: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以赞助学术会议、培训等名义,向医疗机构相关人员支付费用,实则为其个人收益。
3.虚假宣传: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使用其产品。
4.滥用职权:少数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患者使用其指定的药品或医疗器械。
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商业贿赂的界定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2.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3.建立信用体系:建立医药购销领域的信用体系,对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和医疗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4.深化医改:推进医药分开、诊疗分开,减少医疗机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利润驱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6.鼓励举报: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7.强化内部管理: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等环节,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三、治理成果及展望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管力度的加大、信用体系的建立等举措的实施,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同时,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将得到提高,医疗费用将得到控制,患者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买药品耗材行为领导小组职责
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买药品耗材行为领导小组职责1.引言1.1 概述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买药品耗材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患者就医过程中,违背规定要求患者在医院内购买药品和耗材,并指定患者去指定的药店或商店购买,这种违规行为在一些医疗机构内存在并且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种违规行为的出现,不仅违反了医疗机构内部规定,破坏了医务人员的行业形象,更严重的是给患者带来了一系列的不便和风险。
患者被迫到指定商店购买药品和耗材,不但增加了患者和家属的经济负担,还容易造成用药不规范、用药安全隐患等问题,对患者的健康产生了潜在的危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成立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买药品耗材行为领导小组,该小组将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监督医务人员的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买药品耗材行为的问题及其影响,并重点介绍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买药品耗材行为领导小组的必要性和职责。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希望能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思路。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是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框架进行介绍。
在本文的文章结构部分,可以简要介绍正文的各个章节和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
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写法:文章结构: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引言部分概述了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买药品耗材行为领导小组职责的问题背景和重要性。
同时,介绍了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正文部分分为两个章节,分别是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买药品耗材行为的问题和影响。
在第一章中,将详细探讨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买药品耗材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包括违规行为的定义、原因和常见形式。
第二章将重点分析这些违规行为对医疗系统和患者的影响。
揭示对医疗资源的浪费、患者信任的削弱以及医疗质量的下降等问题。
结论部分总结了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买药品耗材行为领导小组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该小组的具体职责。
采购回扣被发现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您好!在此,我怀着无比愧疚和懊悔的心情,向您呈上这份检讨书。
近日,我院在采购过程中,发现存在回扣问题,作为该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我深感自责和懊悔。
现将事件经过及我的反思和改正措施汇报如下,恳请领导批评指正。
一、事件经过近期,我院在采购一批医疗器械过程中,发现存在回扣现象。
经查,该批医疗器械采购总价为3520万元,其中2000万元为给院方的回扣。
这一事件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损害了医院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具体来说,此次事件涉及我院采购部门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供应商等多方人员。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部门负责人与供应商协商,将医疗器械的价格虚高,以获取高额回扣。
供应商则通过行贿手段,将部分回扣分给我院相关科室负责人。
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医院利益和患者利益。
二、我的反思1. 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原则。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深知廉洁自律的重要性,但此次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2. 对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学习不够。
我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的学习不够深入,导致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认识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3. 监督不到位。
在此次事件中,我对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导致问题扩大。
4. 个人主义思想作祟。
在此次事件中,我为了个人私利,未能坚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原则,导致了这一严重后果。
三、改正措施1. 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我将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2. 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
我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制度意识,确保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
3. 加强监督,防范违规行为。
我将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确保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公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主动接受组织调查。
我将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科室私自联系供货商购进耗材的通报
关于科室私自联系供货商购进耗材的通报
(实用版)
目录
1.通报背景
2.科室私自联系供货商购进耗材的现象
3.违规行为的影响和后果
4.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5.今后管理要求及建议
正文
近日,我院发现部分科室存在私自联系供货商购进耗材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运营和医疗秩序。
为此,医院对相关科室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在此向全院作出通报。
根据调查,部分科室为了节省时间或追求个人利益,私自与供货商联系,购进医疗耗材。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院的采购管理规定,扰乱了正常的采购秩序,给医院的整体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针对这种违规行为,医院已经对相关科室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责成其纠正错误。
同时,医院将加大监管力度,严查此类现象,确保医疗耗材的采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医院提出以下管理要求和建议:
1.各科室要严格遵守医院的采购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与供货商联系购进医疗耗材。
2.提高科室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和培训,确保医疗耗材的采购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
3.增强内部沟通,科室在耗材采购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医院采
购部门反映,寻求解决方案。
4.医院采购部门要加强与各科室的沟通和协作,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医疗耗材的及时供应。
齐鲁医院齐鲁医院首度回应“药荒”“回扣门”
龙源期刊网
齐鲁医院齐鲁医院首度回应“药荒”“回扣门”作者:
来源:《齐鲁周刊》2016年第42期
大众网11月23日讯近日,有微信公众号接连爆料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在药品“零差价”改革中,齐鲁医院深陷“回扣门”“停药”风波。
齐鲁医院通过其官网回应称,该院通过公开招标,最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直接监管的全资中央国有企业——济南爱新卓尔医药有限公司中标,为医院提供药品的采购等服务,从来没有以任何形式与药品生产厂家及供应商提出过收取药品回扣或利润分成问题,也不存在大面积“断供”药品问题。
周刊注疏:
值得注意的是,濟南爱新卓尔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是高海青,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高海青曾是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的副院长。
作为一家由卫生部直属的三级甲等医院,药品入院环节由自己全资控股的公司完成,这合规吗?。
50医院药品采购暗中收受回扣处理、处罚依据
50、医院药品采购暗中收受回扣
●常见表现形式
医院在药品采购过程暗中收受回扣或变相收取其他物资。
●定性依据
2001年0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处理、处罚依据
2001年0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原文
2001年0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禁止医疗器械收受回扣制度
禁止医疗器械收受回扣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管理,确保医疗器械采购的公平、公正、透亮,遏制医患关系中的不正当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具体情况,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采购单位的责任第一条采购单位(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责任,规范采购流程,确保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透亮。
第二条采购单位应依据医疗服务实际需求,编制医疗器械采购计划,并依据采购计划订立合理的采购预算。
第三条采购单位在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应坚决抵制和禁止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或其他相关方供应的任何形式的回扣、贿赂及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医疗器械采购项目评审制度,明确采购评审流程,确保各项评审工作的公正、透亮。
第五条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医疗器械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明确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更改、验收等事项,加强对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供应商的责任第六条医疗器械供应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压低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七条医疗器械供应商不得向采购单位以任何形式供应回扣、贿赂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涉采购评审工作,不得阻碍医院其他供应商的正常参加。
第八条医疗器械供应商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供应合格证明和产品质量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并依法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第九条医疗器械供应商应搭配采购单位进行验收工作,接受采购单位的合理检测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合同的要求。
第四章监督与惩罚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器械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矫正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医院应定期对医疗器械采购工作进行自查和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医院将采取以下监督措施和惩罚措施:1.第一次违规: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2.第二次违规:资质暂时停止,暂时停止肯定时间的医疗器械采购资格;3.第三次违规:撤销医疗器械采购资格,并取消供应商资格。
卫生部要求采购医用耗材禁拿回扣
卫生部要求采购医用耗材禁拿回扣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05(000)02M
【摘要】卫生部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八省市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以规范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
【总页数】1页(P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73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2.卫生部等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J],
3.卫生部要求采购医用耗材禁拿回扣 [J], 无
4.卫生部要求医院挂号禁超10分钟 [J], 廖新波
5.卫生部公布2008年度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目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回扣行为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回扣行为
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卫纠发[1998]第2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09.07
【实施日期】1998.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回扣行为的通知
(卫纠发〔1998〕第2号1998年9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属医科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医院、中日友好医院:
医疗卫生行业是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窗口行业,广大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默默奉献,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
但是近年来,一些医药生产、经销商纷纷涌入医院,以“开单费”、“临床促销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药品,不同程度地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腐蚀了部分医务人员,损害了卫生行业的整体形象,更直接侵害了广大患者的健康和利益。
为进一步开展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整顿和建设工作,强化“病人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观念,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务人员严禁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严禁利用处方权为个人谋私利,切实作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仪器、试剂经销商或有关科室提供的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的“开单费”等也属禁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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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被指违规独自进行医用耗材招标收取回扣来源:现代快报发布时间: 2010-12-19 点击率: 9 发表评论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是徐淮东部地区规模最大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近日,快报收到一份题为《连云港一院“闭门造车”招标遵守的是何规则》的投诉材料。
材料上直指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违反卫生部、江苏省卫生厅的文件规定,独自进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并让供应商返还销售产品金额10%—30%的耗材或现金作为回扣。
此外还在招标采购中搞暗箱操作,让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小公司蒙混过关。
情况到底如何?快报记者赶赴连云港进行了调查。
医院方面称,“回扣”一事不存在,并将对是否有公司涉嫌造假介入调查。
同时,院方还辩称,投诉材料上说的招标,其实是对定点配送(供应)商所进行的遴选。
有律师则认为,医院此前已经发布了招标公告,而且附带全套的招标文件,尽管医院声称该活动是遴选,但实质上仍属于招标活动,此举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看不懂的遴选“弱小的公司进去了,实力雄厚的公司却出局了,实在让人看不懂。
”11月18日,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举行了一场“2011年度医用耗材定点配送(供应)商遴选”活动。
作为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一般耗材配送企业的负责人,张刚(化名)的内心一直忐忑不安。
因为,他所在的公司是否能入围还是个未知数。
遴选会后,结果很快公布。
张刚注意到,在医院公布的评审结果中:骨科耗材确定了4名供应商,心脏及血管介入确定了2名供应商,检验试剂确定了6名供应商,其他一般医用耗材确定了10名供应商,专机专用确定了5名供应商。
张刚更关注的是一般医用耗材的入围企业名单。
根据医院官方网站公布的消息,排在前10名的是连云港康缘医药商业有限公司、江苏省亘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0家供应商。
张刚的公司并不在名单中,而在此之前,张刚已经和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有过多年的合作关系,每年的业务量都在好几百万元。
张刚说,看到这个名单时,自己的脑袋一下子就蒙了!但在随后的调查中,张刚发现,此次公布的供应商中,除几家国有企业外,一些小公司涉嫌制作假标书骗取评委的高分。
张刚举例说,心脏及血管介入的前2名供应商是江苏省某有限公司和连云港某公司。
而北京麦迪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南京力茂科技有限公司在心脏及血管介入这方面实力雄厚、经验丰富。
这两家公司与连云港一院已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连续六七年每年都供应七八百万元的医疗器材,且未出过任何大的安全事故,这次却双双落马,让人大跌眼镜。
而入选的两家单位实力又如何呢?“前者经营面积仅100多平方米,公司只有几名员工。
在骨科和心脏的领域销售没有什么经验和服务能力;后者成立于2003年,经营面积仅40平方米,而在标书上却说自已有200多平方米的经营面积。
”王明光(化名)作为连云港本土的一家一般耗材供应商,他关注的焦点也在一般耗材的前10名供应商身上:“前10名供应商中,有8家是连云港本地的,除了连云港康缘医药商业有限公司、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和山东威高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这3家公司有较强的实力外,其他不少公司都难以服众,如连云港某公司,只做专业试剂,几乎没有做过耗材,但这样的公司却入围了,而且从170多家公司中脱颖而出,其中是不是有什么内幕交易?再比如说,上海一家公司已经和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合作七八年了,这一次却落选了,取而代之的是连云港的一家公司,这个公司是2009年12月份才开始做骨科。
让这样的公司来供货,患者的安全如何保证?”王明光认为,此次所谓的遴选可谓迷雾重重。
一家公司的老总则向记者直言:“此次所谓的遴选,其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体现出来,弱小的公司进去了,实力雄厚的公司却出局了,实在让人看不懂。
”被举报的招标开标前夕,招标突然改名为遴选评审会,保证金也退了,原因是有人举报到了江苏省纪委。
在公布评审结果后,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官方网站上还公布了该院监察室的电话,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王明光说:“我们当时就想打电话过去反映‘遴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但思忖再三还是没敢打这个电话!”张刚也持类似观点:“今年他不给我做,我们还寄希望于明年,如果翻脸了,对我们没好处!”由于顾虑很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刚和王明光一再要求记者对其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我们是想反映其中存在的问题,但不想让自己暴露!”事实上,早在遴选会举行前夕,就有人向江苏省纪委进行了举报。
举报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公然违背卫生部,省卫生厅的文件规定,规避集中采购,擅自举办招标采购。
据记者调查了解,今年10月22日到29日期间,张刚、王明光等人就收到了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的标书,医院称要进行2011年度医用耗材的集中招标采购。
这份名为“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文件目录”的材料共有22页,共分6个部分。
分别是: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公告,医用耗材投标采购项目投标须知,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用耗材需求表,填表要求,骨科、心内科高值耗材采购品牌及说明,集中采购医用耗材配送(供应)合同等。
记者注意到,材料中对投标供应商设置了门槛: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其代理等相关资质的独立法人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与市一院业务量不低于以下标准(以院方实际办理入库数据为准):单独投检验试剂标段:2009年度不低于10万元且2010上半年不低于5万元。
单独投眼科、口腔科耗材标段:由院集中招标采购办另行制定业务量标准。
其他标段:2009年度不低于50万元且2010上半年不低于30万元。
骨科、心内科投标公司必须在2010年3月医院选择供货商之列,否则不得参与骨科、心内科耗材投标;2010年度连云港市耗材招投标的入围中标供应商。
按照材料显示,标书的发售时间确系2010年10月22日至29日,投标截止日期是2010年11月15日下午5时,书面投标地点是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设备处,开标时间是2010年11月18日8时30分。
据介绍,此次招标共分五类,每类投标文件的售价是300元。
此外,还对投标人的投标书应具备的内容进行要求:公司简况、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法人代码证等。
张刚对记者说,按照要求,每家投标企业须给医院交纳保证金20万元,如分别单独投试剂、口腔、眼科耗材标段的,则需交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
但在开标前夕,事情突然发生了变化。
11月17日,王明光说他接到了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通知,医院方面称有些情况需要更改。
“此前的招标改名字了,现在叫2011年医用耗材定点配送(供应)商遴选评审会。
20万元的保证金以及标书的费用随后被退。
”这一细节在记者的调查中,得到了多家医用耗材供应商的证实。
南京一家供应商称:“保证金确实退了,但具体什么原因我们也不清楚!”王明光说,“后来我们得知,原来在这段时间,有人举报到了江苏省纪委,说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违规招标。
”被自愿的让利供应商给医院“自愿让利”的区间在10%-30%之间,如果不让利,可能就会出局。
王明光表示,虽然11月17日电话通知将“招标”改成了“遴选”,但实际上还是在招标,只不过换了个名字而已。
“有的公司参与了好几个标段,据我所知,整个保证金加标书的费用,医院一共退还了供应商746万元。
”王明光说,以往在和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合作的过程中,还确实存在着一个“自愿”让利的问题。
“比如我2008年卖给了医院价值300万元的一般耗材,我也给医院开具了300万元的发票,但医院实际支付给我的却只有270万元,其中的10%就被医院扣掉了,公司会计打电话到医院去问,医院回答说,那叫让利。
”“我公司的账目和医院的账目对不上号,医院财务的账目我去看过,对被扣的部分资金,显示为‘死账核算’。
”王明光称,这个就是行业内所谓的潜规则。
根据我的了解,供应商给医院“自愿让利”的区间在10%-30%之间。
一般而言,一般耗材为10%;如骨科、心内科的耗材由于利润大,让利幅度也大,一般是发票额的30%。
医用耗材现在是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部门集中采购,医院的进价也应该是卫生部、省卫生厅集中采购确定的价格。
那供应商怎么还会甘心在此价格上作出让利呢?面对记者的疑问,王明光称,现在在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从事医用耗材的就有170多家公司,几乎每家都有几个品牌在手,竞争非常激烈。
作为供应商,即使让出一定的利益,利润空间还是可以的,尤其骨科的耗材,利润更大,如果不让利的话,可能就会被淘汰出局。
让利后虽然供应商可能利益受损,但患者可以得到实惠吗?王明光说:“患者得实惠是不可能的事情,我们虽然给医院让利了,但医院还是按照省里公布的中标价销售耗材给患者的,那部分的让利,其实成了医院的囊中之物!说白了,就是二次议价。
”三大焦点根据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的官网资料显示,该医院始建于1951年10月。
辐射人口700多万。
资产总值7亿元。
年诊疗总量85万人次,年出院人数3.7万人次,年总收入5.6亿元。
现已发展成为徐淮东部地区规模最大,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急救等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为规范各种物资的采购和管理,尤其从程序的角度加以理顺,具体这方面的事情确实是我在负责,医院并没有设立招标办这样的部门。
”12月17日上午,连云港第一医院财务处处长李明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对举报材料中提及的相关焦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1 是招标还是遴选?举报:连云港一院对江苏省中标耗材进行二次议价和投标,自行招标选配送商进行供货,是公然违背国家政策。
回应:我们对配送(供应)商进行遴选,从中选出有实力、抗风险能力强、配送能力强的公司,刚开始发布的标书实质也是遴选。
据了解,2007年6月21日卫生部发布的卫规财发[2007]208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医疗器械(包括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采购的方式。
集中采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分中央、省和地市三级,以省级为主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举办的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
2008年,江苏省卫生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通知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卫生厅拟对部分医用耗材实施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工作。
通知称卫生厅将开展普外科、心胸外科、脑外科、眼科、血液净化和麻醉等六类医用耗材的全省集中采购,各地不再进行上述品种的集中采购工作。
此外,通知还称,卫生厅决定成立江苏省卫生厅医用材料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在集中采购的候选品种中选择采购品种,并在网络平台上如实反映医用耗材的采购订单、厂商响应、配送、验收等采购信息和工作情况。
张刚告诉记者,江苏省卫生厅的206号文件指明各地不得再进行中标品种的招标,应执行省卫生厅的网上配送,而连云港一院对省卫生厅耗材中标的品种网上配送一直没有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