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制度

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制度

114.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制度

一、器械科根据各专业科室业务的性质和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按批准计划项目内容进行采购。

二、建立供应商资质审核评价制度和进货索证及查验制度,在购置医疗器械前,必须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核,查验供应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并核实证件真实性与有效性。不得购置无证和伪劣产品,严格把好质量关。

三、医疗器械采购方式(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和自行采购等)需按照有关法规及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招标范围的医疗设器械应按规定委托招标采购。对于分散自行招标的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对于继续和特殊性质不适合招标采购的设备,可采用询价或定向单一来源采购,但应报单位领导批准。但事件前后要根据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医疗器械的采购由药械科统一管理。不得擅自或先试用后付款方式进行采购。确需试用的,经院办审查后执行。采购部门应及时掌握采购计划的进度,以保障临床需要。

六、万元以上设备采购须由医院与供应商签订统一的合同,使用科室不得对外签订定购合同或向厂商承诺购置意向。

2018年11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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