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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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

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 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其特征在 于,该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 实现权利要求x 所述方法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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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对照 (2)
明确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程序
修改前
5.2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 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 求,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无论写成哪种形式的权利 要求,都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都必须从整体 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 技术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 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够达到的效果。如果写成方法权 利要求,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 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如果 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 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该计算 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 成这些功能。
便于将该特定装置权利要求与一般装置权利要 求区别开来。以避免对此特定装置权利要求所 确定的专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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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意义(二)
并非 : 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就不存在缺陷
而是 : 权利要求书中同时出现的方法权利要求和装置权利 要求是依据同一发明构思的两组表现形式不同的权 利要求 在客体判断、支持、创造性等方面的审查结论应当 是一致的。
权利要求2:
一种确定文本匹配的处理系统,包 括: 特定字符计数装置,用于对输入文 本的所有字符进行检测,并对具有 检测目标语言的特定字符代码的特 定字符进行计数;
出现率计算装置,用于根据检测的 特定字符数和所述输入文本中的所 有字符数,计算特定字符出现率;
标准出现率存储装置,用于实现存 储目标语言的特定字符的标准出现 率;

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

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全部/部分基于程序处理流程 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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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说明
计算机程序本身 ≠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include <stdio.h> int main(void)
{ printf("hello world"); return 0;
}
源代码
程序流程 涉及计算机程 序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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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代码
3
计算机程序(二)
源程序
目标程序
if(sqlite3_prepare_v2(database, [query UTF8String], -1, &statement, nil) == SQLITE_OK){
while (sqlite3_step(statement) == SQLITE_RO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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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对应一致的撰写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或说明书中对计算机程序流程的说明) 相对应
产品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方法权利 要求(或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流程) 的各个步骤及其执行时序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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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18权利要ຫໍສະໝຸດ 1:举例(一) 一种确定文本匹配的处理方
法,包括以下步骤: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不属 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 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由游戏规则限 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 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机游戏装置等,由于其实质上仅 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 的客体。但是,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介质涉及其 物理特性的改进,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 则不属此列。

国外一些国家对计算机可读介质等主题的保护情形

国外一些国家对计算机可读介质等主题的保护情形

下示例并非穷举,在计算机程序产品权利要求所定义的保护范围内可以存在多种变形:【A】“一种计算机程序,当其在计算机上运行时令计算机实现功能A,功能B,功能C,……”(又称作计算机程序权利要求);【B】“一种存储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中所述计算机程序使计算机执行步骤A,步骤B,步骤C,……”(又称作计算机可读介质权利要求);【C】“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指令,其中所述计算机程序指令使计算机实现功能A,功能B,功能C,……”(又称作程序产品权利要求);【D】“一种制造物,包括存储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介质,所述程序被运行用于执行步骤A,步骤B,步骤C,……”(又称作制造物权利要求);【E】“一种数据流,用于表示下列计算机程序产品,所述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程序代码段1,用于……;程序代码段2,用于……”(又称作信号权利要求)。

1、中国:支持B。

第二部分第九章的修改(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修改点一:修改后的《指南》进一步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第2节)修改理由: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和修改前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的列举性规定,“计算机程序本身”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修改前的《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1节对“计算机程序本身”进行了明确定义。

但是在第2节“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中,没有区分表述“计算机程序”与“计算机程序本身”,实践中容易产生“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误解。

对此,为了对两者进行区分,在第2节第(1)项中的“计算机程序”或者“程序”之后增加“本身”,澄清仅仅是“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保护,进而也明确了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计算机程序专利审查与保护

计算机程序专利审查与保护

计算机程序专利审查与保护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发军前言计算机软件在各国一般都采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但由于著作权法不保护软件的内涵,因此在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保护已经引起越来越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重视。

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发布了有关软件专利保护的审查基准,规定了计算机软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

尽管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也存在着不少缺陷,但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专利权保护仍表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

一、计算机程序专利审查保护现状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其中文档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只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计算机程序来说,从20世纪60年代起一些发达国家在判例中否定了单纯软件的专利性,美国关于计算机程序的最早判例是1972年最高法院判决的“GottschalkV.Benson”(,该案否决了数字算法的可专利性。

《欧洲专利公约》的最初文本甚至明确规定软件不受专利法保护。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商业竞争的加剧,计算机行业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要求越来越迫切。

因此,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日本、欧共体、加拿大等国家的法院及专利局的审查部先后开始为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权透出绿灯,其他一些国家也开始采取类似的作法。

日本特许厅1975年制定公布了《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审查基准》,确认计算机程序可申请方法专利;1982年又公布了《关于微型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发明处理方针》,确认与硬件结合的计算机软件可以申报装置专利;1988年,又发布了《有关计算机软件发明的审查办理案》;1992年进一步公布了《新软件专利审查标准框架方案》。

修改后的《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将计算机硬件系统与软件作为一个整体,如能够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可以被授予专利。

欧洲专利局1985年颁布的新的审查基准确认,一项与软件有关的发明如果具有技术性,则该软件就具有可专利性。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判断新颖性的原则和基准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判断新颖性的原则和基准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 判断新颖性的原则和基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只有在其具备实用性后才予以考虑。

一、新颖性的审查原则审查新颖性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或者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者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二、新颖性的审查基准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无新颖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为基准: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

为有助于掌握该基准,以下给出新颖性判断中几种常见的情形。

2.1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2021年《资产评估实务二》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

2021年《资产评估实务二》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

2021年《资产评估实务二》考试题库及答案解析单选题1.下列选项中,()是指特定主体通过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等方面逐渐建立起来的经济资源。

A、权力型无形资产B、知识型无形资产C、关系型无形资产D、组合型无形资产答案:C解析:关系型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通过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等方面逐渐建立起来的经济资源。

2.以下权利中,不属于著作权的财产权的是()。

A、复制权B、信息网络传播权C、发行权D、署名权答案:D解析: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选项D:署名权,属于著作权的人身权利。

3.企业价值评估的基础是()。

A、信息收集B、信息整理C、信息对比D、信息评价和归纳答案:A解析:信息收集是企业价值评估的基础。

4.下列各项中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A、国有独资公司B、有限合伙企业C、普通合伙企业D、个人独资企业答案:A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以收益率形成过程的多因子模型为基础,认为证券收益率与一组因子线性相关,这组因子代表资产收益率的一些基本因素,且假设均衡中的资产收益取决于多个不同的外生因素。

该测算股权资本成本的方法是()。

A、资本资产定价模型B、套利定价模型C、三因素模型D、风险累加法答案:B解析:套利定价模型(APT)是由罗斯(StephenA.Ross)于1976年提出的,该模型以收益率形成过程的多因子模型为基础,认为证券收益率与一组因子线性相关,这组因子代表资产收益率的一些基本因素,且假设均衡中的资产收益取决于多个不同的外生因素。

6.甲企业以一项先进的技术向乙企业投资,该技术的重置成本为200万元,乙企业拟投入的资产重置成本为4000万元,甲企业无形资产成本利润率为500%,乙企业拟合作的资产原利润率为25%,则无形资产投资的分成率为()。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

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1.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2020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解读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定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引导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现对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修改背景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回应创新主体对进一步明确涉及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专利申请审查规则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题研究,在梳理问题和总结审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了《指南》修改工作。

此次修改细化了相关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澄清了审查实践中很多疑难问题,力图实现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

二、修改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正式启动了《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的完善性修改工作,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1月12日至1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到意见后,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合理意见,并据此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送审稿)》。

2019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31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四三号公告发布。

新修改的《指南》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三、修改内容《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6节,“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下设6.1、6.2和6.3小节,分别为“审查基准”、“审查示例”以及“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本次修改结合具体示例,对此类申请的授权客体、新颖性和创造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审查基准(第6.1节)在6.1节“审查基准”部分确立了审查的一般原则。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引言人类社会已经踏入了21世纪。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计算机网络的进步与发展将人类社会推进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造了一个超时空的网络空间,其中,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并迅速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

可以说:我们生活在一个网络时代。

但互联网提供给我们的并不只是一个新的平台,它还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迥异于传统市场经济的追逐利益的场所和手段,而正是由于这种新的场所和手段,在增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也打破了原有法律体系所建立起来的利益平衡。

自20世纪60年代软件产业兴起开始,计算机软件被侵权的现象就逐渐凸显,几乎在同一时期,德国学者首先提出了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

至此,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讨论,一直争论不修。

目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将其纳入版权法,有些国家除版权法外,还兼采用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对其进行综合保护,另外,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

在理论上,还有学者认为应单独采用专利法进行保护。

⑴本文试从法律、技术角度出发,结合目前我国和国际上的相关规定,介绍并评析当前几种主要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进一步阐释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适应国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二、计算机软件概述“软件”一词于20世纪60年代初从国外传来,英文“oftware”,有人译为“软制品”,也有人译为“软体”,现在人们统称它为软件。

目前公认的解释认为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与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是包括程序、数据及其相关文档的完整集合。

其中,程序是按事先设计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执行的指令序列;数据是使程序能正常操纵信息的数据结构;文档是与程序开发、维护和使用有关的图文材料。

⑵在通常的论述中,计算机软件一词经常与计算机程序混用。

但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978年公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标准条款》中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计算机软件包括三部分:(1)计算机程序:包括附者于任何媒介上的原始码、目的码、微码等以任何语言、文字或符号所完成之计算机程序;(2)程序描述:包括资料结构、演绎法则、流程图;(3)辅助资料:包括程序规格书、操作手册、使用手册。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9章节-涉及计算机2022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9章节-涉及计算机2022

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1.引言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章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具体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具有与其他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一般性,对于本章未提及的一般性审查事项,应当遵循本指南其他章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本章所说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本章所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

所说的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并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每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2节所述情形的,按照该节的原则进行审查:(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 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计算机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计算机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软件的概念
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所述文档是 指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 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 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 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说明书、流 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装置的概念
计算机装置是能够根据存储的程序实现基本计 算的一种功能设备。它能够接收信息,按照程 序对信息进行处理,并提供处理结果。计算机 由输入输出接口、存储器、算术和逻辑单元 (运算器)以及控制器组成。而运算器和控制 器一般合为一体,称为中央处理单元(CPU)。 计算机可按计算速度、结构、工作方式、用途 等分类。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概念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 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 处理流程为基础的解决方案。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类型
其发明点完全在于计算机程序; 其发明点在于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硬件。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 的说明书的撰写
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检索 (2)关于对技术方案的描述 (3)关于计算机源程序的处理 (4)关于公知硬件的处理 (5)关于“公开不充分”
计算机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电学发明审查部计算机一处 谭 毅
计算机领域的专利申请 的重要性和特殊性
计算机由计算机硬件和程序两部分组成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 有异于普通领域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通常是以发 明专利申请的形式提出。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 发明专利申请的领域分布情况
干扰电平检测和比较电路,用于检测外部干扰电平、将所检测到的 干扰电平与一个预先设置的阈值相比较,并当所检测的干扰电平大于所 述阈值时产生并输出一个表示干扰发生的信号;

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论软件的专利保护

论软件的专利保护摘要: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软件保护方面存在缺陷,使得如何为软件寻求一种合适的保护模式成为国内外广泛讨论的问题。

如何能够尽可能利用专利手段来对软件进行保护已经是专利代理行业中的热点问题。

软件专利有更全面的保护范围,因此软件的专利保护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只有掌握足够的软件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技巧,采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撰写方式,才是最符合专利代理行业现阶段发展需要的选择。

关键词:软件;专利;知识产权;版权1 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软件产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软件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显著,而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软件知识产权如何授予、许可和推行已经影响到软件开发规划、标准制定、通信和信息技术政策等多方面的内容。

2 软件保护的特点目前,软件的保护有专利和版权两种方式,从知识产权的视角看,两者的关系是平行的,一种是将软件转变成专利产品,另一种是将软件尤其是其中的源代码作为文字作品进行许可。

由于对软件的需求不断增长以及软件产业对经济的重要影响,任何关于应当选择何种法律保护模式来保护软件的讨论,都引起软件开发者、竞争者、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想把软件归属到知识产权体系的某个特定门类中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软件所具有的两分性使其很难归入现有的某个法律分类中。

因此,就有各种尝试试图将软件保护归入版权、专利或商业秘密,[1]甚至归入所谓的“软件权”。

[2]涉及将软件保护如何归类的争论已经持续了二十多年,[3]而且在未来还将持续很长时间。

但是究竟是什么使得对软件保护的法律分类如此困难?该问题的产生基于一个事实,那就是软件不是一个单一的作品,它包括多种元素,这些元素可以落入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畴。

如果我们定义软件是用于输入计算机中以产生特定结果的一系列指令,那么这些指令的描述方式就是需要提供某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想法。

这些指令起初是以源代码进行描述,源代码是用计算机高级语言编写的指令。

两步三类判断法-浅析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审查

两步三类判断法-浅析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的审查

两步三类判断法------浅析06年审查指南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I 事出有因在2001年审查指南中确立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该基准主要是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该判断的终极目的是什么?就是拨开笼罩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上空挥之不去的智力活动规则的疑云,明确什么样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不被拒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大门之外,是专利所保护的客体,可以进入到后续的评价新颖性、判断性的审查阶段;就是给公众、申请人、审查员、代理人对一个发明是否应当申请专利、能否被授予专利更加明确的心理预期。

为达此终极目的,新审查指南开出的药方就是两步三类判断法。

II 判断对象首先,明确判断对象是“每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这个判断对象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对象类似,后者的判断对象是“每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

鉴于需对权利要求验明正身(验明是否是技术方案)后方能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因此,在说到“判断对象”时,当然不能说“技术方案”,结果,只能用一种更为上位的称呼,即“解决方案”。

这个判断对象与实用性的判断对象也不同,后者是以说明书(包括附图)、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内容为依据,前者则仅限于权利要求。

这也说明如果一件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均被否定是技术方案,并不代表就不可挽救,如果说明书中有可以提炼出来的技术方案,也可以进行保护。

III 判断方式与老指南仅用法25条1款2项来判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否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不同的是,新审查指南将细则2条1款对发明的定义也纳入到判断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是否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从而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用两个法条,即法25条1款2项和细则2条1款分为三类:(1)属于法25条1款2项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2)不属于法25条1款2项的智力活动的规则,且不构成细则2条1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3)构成细则2条1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此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6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对照页

6 专利审查指南 修改对照页

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
权的可能性。
1
第二部分第九章
第二部分第九章
2.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
2.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
请的审查基准
请的审查基准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每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每
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
外,……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
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 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
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 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
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机 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
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 当具体描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
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 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
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 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完成这些功能。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
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 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
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 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
和方法,不属于Biblioteka 利保护的客体。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
外,……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1)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ACIP精读“算法类”专利申请的撰写思考

ACIP精读“算法类”专利申请的撰写思考

ACIP精读“算法类”专利申请的撰写思考文/朱五云国内专利事业部源/华进知识产权由IPRlearn编辑>>> 摘要2019年12月31日《专利审查指南》针对算法类/商业规则类专利申请的审查进行了部分内容的新增,并于2020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此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算法类/商业规则类专利申请的客体的审查、算法类/商业规则类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并且列举了10个案例,给予了实务工作者一些指导方向。

结合新的审查指南这一章节的学习,本文给出了一些算法类专利申请的具体撰写方向。

关键词:算法专利、客体问题、新颖性、创造性、撰写>>> 一引言算法类的专利申请,在以往的审查过程中,经常碰到的“拦路虎”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涉及的保护客体的问题。

虽然在过去的多年里,审查指南对于算法类专利的审查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在审查指南第九章第2节中所指出的“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括智力活动的规则或者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但是在实际作业过程中给予审查工作者以及代理师的引导性有限。

因此,为了适应大热的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领域的创新审查,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43号),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以明确算法类专利申请以及商业规则类专利申请的审查准则。

本次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增加了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在审查基准中规定“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到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专利审查员 语义限定 语义基准

专利审查员 语义限定 语义基准

专利审查员一、引言专利审查员是指负责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的专业人员。

他们的主要任务是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创新性和可实施性,以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并促进科技进步。

本文将深入探讨专利审查员的职责、技能要求以及他们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工作流程。

二、专利审查员的职责专利审查员主要负责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条件。

他们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初步审查专利审查员首先进行初步审查,对专利申请的形式要求进行审核,包括申请文件的完整性、申请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他们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技术信息进行初步了解,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基本要求。

2.2 技术审查在初步审查通过后,专利审查员将进行技术审查。

他们会对申请人提供的发明创造进行详细的研究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创新性和可实施性。

在技术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理解和分析复杂的技术信息,并作出准确的评判。

2.3 文献检索专利审查员需要进行文献检索,以查找相关的先行技术。

他们会搜索专利数据库和学术文献库,寻找与申请发明创造相似或相关的技术信息。

文献检索是确定发明创造的创新性和可实施性的重要环节,需要审查员具备良好的信息检索能力和专业的判断能力。

2.4 审查报告撰写根据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和评估结果,专利审查员需要撰写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包括对申请发明创造的技术背景、创新点和可实施性的描述,以及对先行技术的引用和评价等内容。

审查报告是专利审查的重要成果,直接影响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权。

三、专利审查员的技能要求3.1 法律知识专利审查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熟悉专利法和相关法规。

他们需要了解专利的法律保护范围、申请程序和审查标准等内容,以便正确判断和评估申请发明创造的合法性和创新性。

3.2 技术背景专利审查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背景,能够理解和分析复杂的技术信息。

他们需要了解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动态和前沿知识,以便正确评估申请发明创造的创新性和可实施性。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的审查

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发明创造性的审查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创造性的审查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1审查原则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审查基准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

为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

2.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1.1判断方法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

审查业务知识竞赛题库

审查业务知识竞赛题库

通信部审查业务知识竞赛题库第一部分初步审查1.初步审查的范围有哪些?(A)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B) 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C) 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D) 有关费用的审查答案:ABCD2.初步审查的原则有哪些?答案:保密原则;书面审查原则;听证原则;程序节约原则3.代表人不能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哪些手续?(A)提出专利申请(B)委托专利代理(C)要求提前公开(D)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专利权(E)提出复审请求等手续答案:ABD4.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为基础,这里原申请指()答案:第一次申请5.判断下列关于分案的说法是否正确:(1)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应当与原申请完全相同答:错。

发明人可以部分相同(2)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答:对(3)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只能提出发明专利分案申请答:对6.初步审查中,对于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审查员应根据保藏证明核实哪些内容?答案:保藏单位,保藏日期,保藏及存活证明和请求书的一致。

7.申请人为下列哪种情况下,必须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理机构?(A)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B)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C)台湾地区的企业(D)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E)香港个人与外国申请人的共同申请答案:ABCE8.填空: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第一署名申请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第一署名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第一署名申请人为国内个人或单位的,期满未答复,审查员应该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后不符合规定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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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
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
施细则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具体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具有与其他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一般性,对于本章未提及的一般性审查事项,应当遵循本指南其他章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本章所说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本章所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

所说的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等;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并不必须包含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审查应当针
第(二) 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2节所述情形的,按照该节的原则进行审查:(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 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机游戏装置等,由于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
物理特性的改进,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则不属此列。

(2)除了上述(1) 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例如在对上述游戏装置等限定的内容中既包括游戏规则,又包括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
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种工业过程、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工业过程控制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工业过程各阶段实施的一系列控制,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工业过程控制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技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计算机系统各组成部分实施的一系列设置或调整,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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