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do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技术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在进行商业交易和法律成文协议时,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一份完善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包含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在制定这些条款时应考虑的要点。
一、法律适用条款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适用的法律体系。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国际法、国家法律或特定地区的法律。
这些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涉及跨国交易或涉及多个法律体系的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1. 国际法的适用当合同涉及跨国交易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法。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公约,适用于涉及商品买卖的跨国合同。
选择适用国际法需要明确指定适用的公约或国际法规则。
2. 国家法律的适用大多数合同中选择适用国家法律,即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
选择国家法律可以提供更具体、明确和可预测的执行和争议解决机制。
3. 特定地区法律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适用特定地区的法律,例如某个行政区域或特定商业领域的法律。
这对于涉及特殊法律体系和商业实践的合同非常重要。
二、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采取的争议解决机制。
这些条款旨在提供一种既符合法律要求又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1. 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合同争议。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由该机构进行裁决并解决争端。
仲裁通常比传统的诉讼程序更加迅速和经济高效。
2. 非诉讼解决争议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这可以减少法律费用和时间成本,并且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
3. 可选争议解决机制在一些合同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
这样的条款给予了当事人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权,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解决争议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判例与研究》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总页数】5页(P56-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J],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J],
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审理规范的统一、突破与缺憾——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剖析 [J], 邵华;薛梦茹
4.保障矿业权市场发展的法宝r——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情况 [J], 中国国土资源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6.19•【文号】法[2001]84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6月19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5日)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
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其主要内容已被吸收在合同法分则的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
与之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也被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实现新旧合同法律制度的平稳过渡。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目前已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司法解释被列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99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进行《解释》(三)的起草工作,在对原有的技术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并根据合同法对技术合同新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合同纠纷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4]20号[发布日期]2004-12-16[实施日期]200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际蹩?⒐ぷ鳎???伞⑿姓?ü媪碛泄娑ǖ某?狻?br>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释〔2004〕14号-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的民事制裁;第五条:超越资质,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及利息的处理原则;第七条:劳务分包按有效处理;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这个司法解释总共有28条,结构可以分三个部分:第一条到第二十六条属于第一部分,属于主体部分,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从理论上讲是合同之债.第一部分再细分,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到二十三条讲的是实体;第二十四到二十六条讲的是程序。
第一条到第二十三条还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条到第七条,是有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包括哪些情况应当认定无效,以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或者说形式上无效,但实质上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情形.为什么不讲合同有效呢?因为合同有效的原则是合同全面履行,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来解释,所以只讲无效.第二部分即第八条到第十条,讲的是施工合同的解除。
就是施工合同有效的解除问题,主要讲法定解除,因为约定解除只要约定条件成就即可解除,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释.这三条分别讲了发包人、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1.案件背景:描述涉案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背景,包括当事人的身份、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内容等。
2.争议焦点: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例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违约行为、合同解释等。
3.证据调查:梳理案件相关证据的调查情况,包括收集、保管与固定证据的过程,以及对证据的鉴定与运用等。
4.权利义务分析: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析,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各方在合同中的权益以及双方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
5.法律适用: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判例,为判断和解决争议提供法律依据。
6.争议解决方案:列举可能的争议解决方案,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意愿,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并进行评估。
7.法律责任:根据判断结果,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并建议合理的赔偿金额或其他补救措施。
8.结论意见: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理意见,明确案件的事实和法理依据,并建议法院作出何种判决或裁定。
9.审理流程:根据法律程序,梳理案件的审理流程,包括开庭、传唤证人、听证、辩论等环节的安排和要求。
10.其他注意事项:针对案件特殊性或存在的其他问题,如证据认定、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这是一份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对案件的背景、争议焦点、证据调查、权利义务分析、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案、法律责任、结论意见、审理流程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进行详细梳理和分析。
纪要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制定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制定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在进行商业交易或签署合同时,制定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是相当重要的。
这些条款能够规范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为双方提供必要的保护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一、法律适用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通常,双方可以约定适用某个具体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也可以选择国际通行的商事法律规则。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体系能够为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减少各方之间的争议。
二、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为了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而设立的。
在合同中设立争议解决条款能够使双方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解决争议,避免诉讼的繁琐和不确定性。
1. 和解协商条款和解协商条款是指在争议发生时,双方必须先进行友好协商,通过互相沟通和妥协解决争议。
这种条款的设立能够倡导双方和平解决争议,保持商业伙伴关系,减少诉讼的可能性。
2. 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指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方式。
仲裁是一种私下解决争议的方式,由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员对争议进行裁决。
仲裁的特点是程序灵活、效率高,能够更快地解决纠纷。
3. 法院管辖条款法院管辖条款是指当争议发生且无法通过和解协商或仲裁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特定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双方可以约定诉讼管辖的法院及其适用的法律程序,以明确双方在法院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选择合适的条款在制定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条款。
以下是一些建议:1. 根据地点选择如果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可以根据合同执行地点选择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例如,合同涉及中国和美国,且执行地点为中国,则可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并约定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 权衡利弊在选择仲裁和法院管辖条款时,需要权衡两者的优势和劣势。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本协议由合同范本专家根据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特定情况定制,旨在解决双方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出现的纠纷问题。
本协议包括以下
条款:
1. 纠纷解决方式。
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在协商
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沟通畅通,诚实守信,共同努力寻求解决方案。
2. 第三方调解。
如果双方无法在协商中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接受第三方调解。
调解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解决经验,独立公正,对双
方进行公平调解,最终达成解决方案。
3. 法律诉讼。
如果经过协商和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
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双方应当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接受法院的裁决。
4. 保密条款。
双方同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守相关信息的机密性,不得向外界披露与纠纷相关的任何信息。
5. 其他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确定,并通过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
双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并自愿遵守协议约定。
合同范本专家签名:
日期:
客户签名:
日期:。
技术转让合同的国际法律适用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分析一、引言在全球化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技术转让已成为促进国家间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重要方式。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使得技术转让合同的相关国际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
本篇文章将探讨在国际技术转让中,法律适用的问题及相关解读。
二、技术转让合同的定义技术转让合同是指技术产权的拥有者(转让方)将其技术成果、技术知识、专利权等转让给他方(受让方),并约定转让条件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合同。
该合同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国际经济合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三、国际法律适用原则1. 合同法原则不同国家关于合同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但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治”。
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的适用法律。
但在未指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应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2. 各国法律与国际惯例各国对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规定需结合国际商贸惯例及国际条约。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反垄断和竞争法》对技术转让合同有指导意义。
四、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1. 合同的管辖问题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管辖权的选择异常重要。
有效的管辖权选择条款可确保合同履行的可预见性与安全性。
通常,双方应选择与合同相关性较强的国家作为管辖法院,以降低法律风险。
2. 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至关重要。
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和诉讼。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与地点,以保护自身权益。
3.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技术转让往往涉及知识产权的转移与使用,包括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等。
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同,转让方需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的使用与保护措施。
五、结论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法律适用问题所涉及的因素是多元且复杂的。
为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与双方权益的最大化,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适用的法律、管辖权及争议解决方式。
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实现互利共赢,推动全球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1. 《国际商事仲裁法》2. 《技术转让法律法规汇编》3.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读》。
【推荐下载】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有-精选word文档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法律有篇一: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法律适用如何调整更适合我国发展我国与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什么是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中关于技术转让的概念是:技术转让是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知识转让,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
西班牙的《技术转让调整法令》以及印度的《垄断及限制性贸易惯例法》都将国际技术转让定义为“住所或居所在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成立于不同国家的法人之间的技术转让。
”我国201X年颁布实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所以,国际技术转让就是指转让方将技术超越国界转让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为此而订立的转让合同就是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既然在国内技术转让合同中都会发生纠纷进而产生法律适用问题,那么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也会发生。
当发生了此类事件,我们应该如何解决?怎样解决才能使我们的利益损失最小?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所以在国际技术转让中我们多数担当的是受让方的角色,因此,法律适用对我们来说既复杂又重要,直接关系到我国各项事业发展。
在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转让中,技术转让方多为发达国家,他们为了保持其技术垄断地位,阻碍技术贸易的顺利进行,往往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提出一些较为苛刻的交易条件。
而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处于受让方地位,由于双方交易力量悬殊,双方谈判地位的不平等是显而易见的。
发达国家的一些企业或公司,特别是一些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往往凭借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实力,以强凌弱,在合同中强行规定种种不合理条款,从而损害了作为受让方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技术受让方总是尽力排除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所以在国际技术转让领域中,发达国家和我国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限制与反限制的较量,这种较量也突出地表现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层面上,即当合同出现争议而不能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时,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实体法来解决争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适用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法释(1999)19号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12-30 21:20: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20号)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发文字号】法释〔2020〕2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简述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简述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简述1.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技术转让合同成为国际商业合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法律适用范本
法律适用范本尊敬的读者,以下是根据您提供的题目“法律适用范本”所写的正文内容:法律适用范本第一条:本范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法律案件,无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本的目的在于规定适用中国法律的普遍原则,为各类法律案件的处理提供基础规则。
第三条:在适用本范本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 平等原则:在法律案件中,所有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当平等,不受歧视。
2. 自愿原则: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愿达成协议,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各方自愿承担合同责任。
3. 诚信原则:各方应当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法律义务,不得有欺诈、虚伪、恶意串通等行为。
4. 公平交易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在进行交易时应当有平等的机会,并接受公正合理的交易条款和条件。
5.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对于法律案件中相对弱势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给予必要的特殊保护。
第四条:在法律适用范本中,以下事项将被纳入具体适用的法律程序:1. 合同纠纷:涉及合同订立、履行以及违约等问题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2. 侵权责任纠纷:包括人身伤害责任、财产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3. 继承与遗产纠纷:涉及个人财产继承、遗嘱执行、继承纷争等问题,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
4. 劳动争议:涉及劳动合同、劳动条件等问题的纠纷,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
5. 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问题的纠纷,适用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在法律案件处理过程中,各方应当尊重法庭的权威,配合法庭进行事实查明和证据提供,接受司法裁决。
第六条:如果法律适用范本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依据当事人的约定。
第七条: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任何形式的合同、协议、条款等不得违反本范本的规定。
第八条:对于涉及法律适用范本的案件,法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适用,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社会公共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1、司法解释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
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2、明确单位与职工技术成果归属
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技术成果权属纠纷一直较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自由原则,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司法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明确6种情形为非法垄断技术
对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最高人民法院23日出台的技术合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为
6种情形。
这6种情形是:
限制当事人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限制当事人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阻碍当事人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和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4、善意获取他人技术秘密可使用但需付费并保密
司法解释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然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
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该无效合同而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司法解释规定,对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使用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
使用人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确定的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技术秘密。
司法解释对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也重新予以界定,即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5、技术合同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