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概论第三章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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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拒绝证言权 (1)律师与当事人间的业务事项。 (2)医师与患者、宗教师与信徒等主体间基于
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信赖关系事项。 (3)雇主与雇员。 2、基于血缘或姻缘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亲不为
证事项的拒绝证言权 3、基于公民保守国家秘密宪法义务而产生的拒
绝证言权 4、基于人性而不能自证其罪的拒绝证言权
五、情况证据与供述证据
情况证据与供述证据的分类,是英美证据法的分 类。供述证据即为直接证据,情况证据即为间接 证据。
供述证据,是指包括直接表达事实的言词、文件 或图表等在内的人的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不需借 助于经验法则、论理法则,使事实审理者立即认 识、明了、沟通,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情况 证据,有时也称情况或间接证据,有时也称推理证 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立证事实存在与否,而通 过证明其他事实的存在与否,根据经验法则、论 理法则等推论或推知立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此类 证据即为情况证据。
六、主证据与补强证据
根据证据能否对案件主要事实起主要的证 明作用,可以将证据分为主证据与补强证 据。主证据,也称独立证据,是指从逻辑 上讲,虽然能够独立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但从法律上讲,因其性质特殊,如果独立 作为证据,其信用性较为薄弱,因此,法 律上有补强证据用以担保或增强其证明力。
补强证据与补助证据的不同
七、通常证据与补助证据
以证据的证明范围为标准,将证据分为通 常证据与补助证据。通常证据即是我们通 常意义上所说的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 主要事实或关联事实的证据;补助证据, 是指用以证明某一证据的凭信性事实的证 据,它是证据非正常意义上的适用。
第二节 证据权利
一、拒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证言权
拒绝证言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证人 (包括行为证人、专家证人、职务证人)可以拒 绝作证的一种权利。
二、被告人与不利证人面对面的权利
被告人与不利证人面对面的权利,是被告 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刑事 被告人与不利证人面对面的权利,一方面 是证据裁判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保护人权 的需要,法律通过赋予被告人这样一个权 利,就可以之对抗传闻证据,从而极大可 能实现司法公正。
三、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
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即被告人或辩护人认为有 某一证据存在,在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没有将该 证据向法庭提供或没有获取该证据,人民法院必 须要求有关机关向法庭提供该证据,或者法庭依 职权调查该证据,如果该证据是人证,必须通知 到庭,如果其他证据必须获取并向法庭出示。强 制取证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人权,他可以委托 律师收集或提供,也可以要求法庭确保其权利的 实现,无论哪种途径,人民法院必须保证其权利 的实现。
(一)拒绝证言权概述
在英美法系,拒绝证言权被称为特权事项,权利 主体包括当事人与证人,适用范围比较广泛。
我国容隐制度,最初由“亲不为证,不负证言之 责;演变至于不以亲属为限;再演变而至于有相 容隐之义务;更演变而至于审判人员亦无命作证 之职权;且违法遣证,须加处罚”。
(二)我国法律中拒绝证言权的应有内容 1、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知悉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第一节 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证据法学家为研究证据的 特性,对证据进行的学理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在当事人主义立法例,本证与反证是根据 当事人证明负担分配原理,认为承担证明 负担的当事人一方所提出的证据即是本证, 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即是反证。
四、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
在言词证据中,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可以 将陈述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两种。原始 证据,即与待证事实具有原始关系的证据,亦即, 亲身感受、感知案件事实的人所作的、由法官直 接进行证据调查的陈述证据。原始证据也称第一 手证据或第一来源证据。传闻证据,是指对案件 事实没有亲身感受、感知的经历,而是通过陈述 他人所述而来的陈述,即通过间接传闻而来的证 据即为传闻证据。
强制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刑事被告人在法定情形下, 阻却司法裁判的一项权利。
第三章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权利
证据分类,是学者基于理论研究所需,对证据所 作的一种理论上分类,立法并无这样的分类。如 本证与反证、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 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情况证据与供 述证据、主证据与补强证据、通常证据与补助证 据,等等。证据权利,即伴随着证据的提出而产 生相应的权利,包括拒绝证言权、与不利证据面 对面的权利、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其中,拒绝 证言权对抗证人的作证义务,与不利证据面对面 的权利对抗间接审判与政治谋害,被告人的强制 取证权对抗法院裁判权的继续。这些证据权利都 是以人权保障为基础与目的而设立的。
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信赖关系事项。 (3)雇主与雇员。 2、基于血缘或姻缘等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亲不为
证事项的拒绝证言权 3、基于公民保守国家秘密宪法义务而产生的拒
绝证言权 4、基于人性而不能自证其罪的拒绝证言权
五、情况证据与供述证据
情况证据与供述证据的分类,是英美证据法的分 类。供述证据即为直接证据,情况证据即为间接 证据。
供述证据,是指包括直接表达事实的言词、文件 或图表等在内的人的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不需借 助于经验法则、论理法则,使事实审理者立即认 识、明了、沟通,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情况 证据,有时也称情况或间接证据,有时也称推理证 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立证事实存在与否,而通 过证明其他事实的存在与否,根据经验法则、论 理法则等推论或推知立证事实的存在与否,此类 证据即为情况证据。
六、主证据与补强证据
根据证据能否对案件主要事实起主要的证 明作用,可以将证据分为主证据与补强证 据。主证据,也称独立证据,是指从逻辑 上讲,虽然能够独立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但从法律上讲,因其性质特殊,如果独立 作为证据,其信用性较为薄弱,因此,法 律上有补强证据用以担保或增强其证明力。
补强证据与补助证据的不同
七、通常证据与补助证据
以证据的证明范围为标准,将证据分为通 常证据与补助证据。通常证据即是我们通 常意义上所说的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 主要事实或关联事实的证据;补助证据, 是指用以证明某一证据的凭信性事实的证 据,它是证据非正常意义上的适用。
第二节 证据权利
一、拒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证言权
拒绝证言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证人 (包括行为证人、专家证人、职务证人)可以拒 绝作证的一种权利。
二、被告人与不利证人面对面的权利
被告人与不利证人面对面的权利,是被告 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刑事 被告人与不利证人面对面的权利,一方面 是证据裁判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保护人权 的需要,法律通过赋予被告人这样一个权 利,就可以之对抗传闻证据,从而极大可 能实现司法公正。
三、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
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即被告人或辩护人认为有 某一证据存在,在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没有将该 证据向法庭提供或没有获取该证据,人民法院必 须要求有关机关向法庭提供该证据,或者法庭依 职权调查该证据,如果该证据是人证,必须通知 到庭,如果其他证据必须获取并向法庭出示。强 制取证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人权,他可以委托 律师收集或提供,也可以要求法庭确保其权利的 实现,无论哪种途径,人民法院必须保证其权利 的实现。
(一)拒绝证言权概述
在英美法系,拒绝证言权被称为特权事项,权利 主体包括当事人与证人,适用范围比较广泛。
我国容隐制度,最初由“亲不为证,不负证言之 责;演变至于不以亲属为限;再演变而至于有相 容隐之义务;更演变而至于审判人员亦无命作证 之职权;且违法遣证,须加处罚”。
(二)我国法律中拒绝证言权的应有内容 1、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知悉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第一节 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证据法学家为研究证据的 特性,对证据进行的学理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在当事人主义立法例,本证与反证是根据 当事人证明负担分配原理,认为承担证明 负担的当事人一方所提出的证据即是本证, 他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即是反证。
四、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
在言词证据中,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可以 将陈述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两种。原始 证据,即与待证事实具有原始关系的证据,亦即, 亲身感受、感知案件事实的人所作的、由法官直 接进行证据调查的陈述证据。原始证据也称第一 手证据或第一来源证据。传闻证据,是指对案件 事实没有亲身感受、感知的经历,而是通过陈述 他人所述而来的陈述,即通过间接传闻而来的证 据即为传闻证据。
强制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刑事被告人在法定情形下, 阻却司法裁判的一项权利。
第三章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权利
证据分类,是学者基于理论研究所需,对证据所 作的一种理论上分类,立法并无这样的分类。如 本证与反证、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 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情况证据与供 述证据、主证据与补强证据、通常证据与补助证 据,等等。证据权利,即伴随着证据的提出而产 生相应的权利,包括拒绝证言权、与不利证据面 对面的权利、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其中,拒绝 证言权对抗证人的作证义务,与不利证据面对面 的权利对抗间接审判与政治谋害,被告人的强制 取证权对抗法院裁判权的继续。这些证据权利都 是以人权保障为基础与目的而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