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应急管理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应急〔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应急管理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应急〔2024〕60号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的重要意义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应急管理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熟有效的政策措施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最新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应急管理制度体系,推动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增强学习宣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自觉性,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各项工作。
二、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学习宣传活动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科学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计划,明确目标原则,突出重点任务,压紧压实责任,推动贯彻实施。
党员干部要第一时间全面了解法律的主要内容,深入理解修订的实践要求,将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条款牢记于心、践之于行,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心得.pdf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心得体会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我们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学校组织我们进行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对国家颁布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具有突发性、危害性、紧迫性和不确定性四个特征。
一旦出现突发事件,问题势必波及全国,不但使得社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危机,更会双重打击人民群众对社会和政府的信心。
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将负面影响减到最小,同时重建社会对于政府的信心,是政府和相关职能机构面临的重大挑战。
当前我国处于高风险时期,灾害的种类多,事故发生频率高,损害严重。
据统计,在我国进入现代社会后,每年约有20万人因突发事件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0亿元。
XXXX 年的“非典”、XXXX年的“禽流感”,以及XXXX年年初南方地区的冰雪灾害、五月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给我国人民在生产、生活上带来严重影响,其影响和损失深远,难以统计。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制的建设,制定了许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以及文件。
但是由于没有统一协调的法律,我国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中,应急管理制度和机制仍然存在明显缺陷,政府的危机意识不够、责任不明,行政机关的应对能力不强、协调性差、预警救援等各项制度和机制不完善,公众自救意识不强、社会广泛参与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
因此,颁布一部法律用于预防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将突发事件的应对由依靠经验转型为依靠法律,势在必行。
在此背景下,XXXX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于XXXX 年1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关键期,同时也是矛盾的凸显期,社会贫富差距扩大,面临道德危机,食品安全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出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各种涉及的经济、民生利益诉求的潜在危机随时可能爆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应对和管理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因素引起的,具有突发性、突然性和不可预见性,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要坚持预防为主、社会应急体系为基础、依法有序进行、全民参与和社会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能力,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机构建设、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的完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和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传播正确信息,支持政府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第七条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包括突发事件预警与预防、突发事件紧急救援与应急处置、后续恢复与重建等环节。
第八条国务院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明确主管部门的职责、协调机制和联动机制。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构的设置、职责划分和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条突发事件应对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指挥系统、信息系统、调度系统和物资储备系统,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和管理的实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突发事件应对预警与预防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做好气象、地震、海啸、火灾、洪涝、风暴潮等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风险等级,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事前预警机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域和行业,开展风险评估和预防控制,加强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预防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以及国际环境的快速变化,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体系和机制,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突发事件应对领域的最高法律,为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处置、救援提供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力保障,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进一步提升法律的针对性、实效性和适应性。
一、增强主体责任突发事件防控和应对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主体责任问题。
未来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应该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自组织、个人等主体责任方面提出更为细化和明确的要求,并对各级主体责任进行具体的分工、定责和监督,最大限度地落实好各方责任。
1.政府主体责任国家层面要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统一指挥体系,总结我国近年来处理类似事件的经验教训,进行评估和分析,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健全突发事件防范机制与应急管理体系,并完善群众参与、协调联动机制。
2.企业主体责任增强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制定并不断完善企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演练和应急救援预备队伍,筑牢企业突发事件预警、应对和救援体系,降低突发事件发生和扩大风险,减少突发事件损失。
3.社会自组织和个人主体责任鼓励社会自组织和个人对于突发事件的参与,促进社会自组织和个人能够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强化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增强个人应急反应能力,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加强信息化手段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支持下,加强突发事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已经成为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手段。
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应该增加和完善突发事件的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平台,设立信息中心,对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信息汇总进行多维度监管,并加强数据分析能力,以便对突发事件及时监测、快速反应、科学研判、及时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 、 影响范围等 因素 , 自然灾
害 、 故 灾难 、 事 公共 卫 生 事 件 分为 特 别 重 大 、 大 、 重 较 大和 一般 四级 。法律 、 政法 规 或者 国务 院另有 行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突 发 事件 的分 级 标 准 由 国务 院 或 者 国 务 院确 定 的部 门制定 。
:0 7年 8月 3 20 0日通过 , 予公 布 , 0 7年 1 现 自2 0 1月 1日起 :结 合 的原 则 。 国家 建 应 急处 : 施行。 : 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
第 五章 复与重建
: 事后 恢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 胡锦涛
20 0 7年 8月 3 0日
化, 适时修 订 应急 预案 。应急 预案 的制 定 、 订程 序 修
各 有 关 部 门和 下级 人 民政府 开 展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第二章
第十七条
系。
预防与应 急准备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
作; 根据实际需要 , 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 机构 , 组织 、 协调 、 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 民政府 主管部 门应 当在各 自职责范 围 内, 指导 、 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 门做好有关 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
事件 的应对工作负责的 , 从其规定 ; 地方人 民政府 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 八条 国务 院在 总理 领导 下研 究 、 定 和部 决 署 特别 重 大突发 事 件 的应 对 工作 ;根 据 实 际需要 ,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 、 综合协调 、 分类
-
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 负责突发事件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讲义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庞大的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广阔的领土。
在这样一个国家中,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二、自然灾害应对法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应对法规定了自然灾害的分类、预警机制、救援措施等。
根据该法,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人员疏散和转移,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三、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由传染病、疫情等因素引起的、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规定了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处置、防控措施等。
根据该法,各级卫生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共卫生事件,组织人员进行疫情调查和防控工作,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四、社会安全事件应对法社会安全事件是指由社会因素引起的、对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安全事件应对法规定了社会安全事件的分类、处置、预防措施等。
根据该法,各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五、突发事件应对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讲义还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的原则。
首先是人民至上原则,即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
其次是科学决策原则,即应对突发事件要依据科学的数据和专业的意见做出决策。
再次是依法处置原则,即应对突发事件要依法进行处置,保障公正和公平。
最后是社会共治原则,即应对突发事件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应对。
六、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讲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够更加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引用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引用格式标题:《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引言:在当今社会,突发事件的频发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现实,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如何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为了规范和加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解读和评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1. 制定背景:1976年以来,我国持续不断地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的威胁,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伤痛。
为了加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 重要意义:该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对于增强国家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1. 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突发事件应对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下设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
2. 主要内容:该法共八章五十四条,主要包括了突发事件的定义、应对原则、组织体系、应急预案、应急资源保障、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的各个方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1. 实施情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该法律,形成了一套科学、灵活、高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在一系列突发事件中表现出了较高的效力和应对能力。
2. 存在问题:在实际应对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法律适用的不足、部门协作不畅、信息报告不及时、应急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知识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知识问答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什么时间颁布实施的?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共7章70条。
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原因?为了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迫切需要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
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三、什么是突发事件?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四、突发事件分为几类几级?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五、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是如何确定的?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是什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七、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城乡应急基础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排查和治理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组建培训专兼职应急队伍、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等方面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简要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简要版一、前言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引起或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
为了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于2007年8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文明秩序。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二、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该法共分9章83条,主要包括了总则、预防和准备、应急救援和恢复等内容。
根据该法,还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应急预案,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主要内容1. 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应对、社会救助、综合施策、保护生态环境、人民军队、民兵参与、国际合作等原则。
该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应对体系,统一指挥、科学决策,确保应对措施的及时、科学和有效。
2. 预防和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了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准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建立健全预警、监测、预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突发事件应对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 应急救援针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该法规定了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还要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
4. 恢复重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突发事件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受灾裙众的生产和生活,加强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促进受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摘要
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
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
作。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
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
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
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
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
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
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八条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
告。
1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其他求救方法
冰雪天气
)
崩塌
流
不能往河沟下游走。
家庭火灾
高楼火灾
人员密集场所火灾
汽车火灾
森林火灾危险地带火灾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乘车意外交通事故
部门或
报
焦糊
可
,
在
方
机动车交通事故
铁路意外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
用电事故
燃气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 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所谓综合协调,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 对所属各有关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各 有关政府、政府与社会各有关组织、团 体的协调;二是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 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进行的日常协调。 综合协调的本质和取向是在分工负责的 基础上,强化统一指挥、协同联动,以 减少运行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快 速反应能力。
7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 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所谓分级负责,主要是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突发事件的级 别不同,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一般来 说,一般和较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 置工作分别由发生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 和特别重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影响全国、跨省 级行政区域或者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的突发事 件应对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社会安全事件由于其特殊性, 原则上,也是由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但必要时上级 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处置。需要指出,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人 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 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持。接到下级人民政府 的报告后,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下级人民政府提供 人力、财力支持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可以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 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有关突发事件升级的,应当由 相应的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2
一、立法背景
(一)有效预防和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任务。
(二)应对突发事件需要从依靠经验向依 靠法制转变。
(三)现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亟 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5、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心得体会
甘南县中兴乡直小学曹洪飞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突发事件应对法》分别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坚持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对公民权利要保护和限制相统一;建立同意领导、分级负责和综合协调的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提高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在忧患意识培养方面,应让全体公民意识到,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都将面临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严峻考验。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
因此,要求全民具有较强的灾害意识是公众安全的基本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承担的应急管理工作任务。
把应急管理工作责任明确到班组、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临危不乱、有效处置。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认识到《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重要性和学习的必要性。
危机意识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
危机意识的培养要融入安全文化建设中,只有进入了文化层面,这种危机意识才是巩固的、持久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详解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或正在发生,并且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为了保障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安全,防范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法律。
本文将详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内容。
一、突发事件的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可以将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原则1. 预防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强调预测、预警、预防和控制,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蔓延。
2. 协同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3. 社会共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强调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号召全社会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和防范。
4. 依法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突发事件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应对,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并为相关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内容1.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监测、预测、评估、应急管理等机制,并加强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能力的建设。
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应急处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救援能力,确保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
4.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要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防止谣言的传播,保持社会稳定。
5. 突发事件后续处理与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要加强事后处理和救助工作,对受灾人员进行及时的救助和安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尽快恢复正常社会运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及知识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及知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摘要: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八条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十一条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自然灾害应对1、滑坡/崩塌斜坡上的岩土体受到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影响,在重力的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或分散地顺坡下滑,称为滑坡,俗称“走山”。
陡峭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称为崩塌。
预防/预警(1)水突变。
大滑坡或崩塌前,可能出现断流多年的泉水“复活”,泉水、井水突然干涸,井(或钻孔)内水位突变等异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人民应对法(节选)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引起的严重危害,规范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安全事件。
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一般四级。
法律、行法规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XX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
第七条县级人民府对本行区域内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区域的,由有关行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府负责,或者由XX有关行区域的上一级人民府共同负责.第八条在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XX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XX级人民府设立由本级人民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人民和人民武装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府XX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府开展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府主管部门应当在XX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的应对工作.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应对工作.第十二条有关人民府及其部门为应对,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十七条 XX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具体规定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第二十条县级人民府应当对本行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中国政府职能机构、具体
行政部门、社会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所必备的法律文件,旨在有效、科学、规范地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
对法》不仅规定了各方面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职责和义务,还明确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依法加以调查,如果构成违法犯罪,将
追究责任。
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无论政
府部门、行政单位还是广大公民都要按规定遵守有关规定,确保在突
发事件发生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处置,保障人民群众、资源和环境的安全。
另外,即使构成犯罪,也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完整和保持法律的充分执行,有效震慑当事人的
行为行为。
突发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重大人员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混乱,突
击行动要求果断、准确,这就要求各部门和行政机关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一系列预防与管理应急事件。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会对社会秩序、政治安全以及经济运行产生
重大影响。
所以,要求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要做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来遏制突发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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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