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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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统选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举办法(草案)
为做好政法系统选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政法系统选区中心会场选举大会由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各分会场选举由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委派人员主持。
二、本次会议选举市人大代表1名。正式候选人2名,其中差额1名。
三、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四、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为填写,受委托人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不得随意更改委托人的意志。
五、选举时选民要亲自到指定的选举会场投票。因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可设流动票箱参选。流动票箱必须有2人以上负责,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投票。
六、因故不能直接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要办理好委托投票手续。受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凭委托证和委托人的选民证领取选票。每名受委托人代他人投票不得超过3张。
七、投票选举前,应认真清点参选人数,当众宣布清点人数
结果。然后,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选选民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八、投票前,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上锁加封。主持人宣布投票后,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先行投票,然后其他选民按顺序依次投票。
九、选民填写选票,不受任何干扰。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填写选票时他人不得围观,更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对幕后操纵选举、违反民主原则和破坏选举的,要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十、选举人如同意选票上某一候选人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Ο”,如果不同意某一候选人的,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对任何一个候选人投弃权票的,都不得另选他人,否则,选票无效。如另选他人,先在自己不同意的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上面的空格内划“Ο”,不划“Ο”的视为对另选人投弃权票。
十一、选举人在选票上所选的人数(即投同意票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人数(2名),如有超过的,选票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选票有效;对选票上的候选人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十二、填写选票一律用钢笔、圆珠笔或中性笔,字迹要清楚,
涂改或辨认不清的视为废票;部分涂改、辩认不清的,其辩认不清的部分视为无效。
十三、投票选举市人大代表,采取中心会场和投票站的形式进行。此次选举,政法系统选区设主会场1个,投票站3个,主会场和投票站分别投票、检票,在主会场统一计票汇总。
十四、中心会场、投票站投票结束后,主持人宣布开箱,监票人和计票人当众开锁启封检票,并对投票人和票数进行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后报告主持人,由主持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各投票站确认选举有效后,重新密封选票,于2月23日上午11:00之前,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计票人送主会场(公安局八楼会议室)统一计票。
十五、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选选民的1/3。
十六、政法系统选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结果,报市选举委员会,由市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选举有效的,由
市选举委员会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代表名单公布后,市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代表资格。
十七、本办法由选举大会通过后实施。
20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