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论文]
论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
摘要:大学生毕业实习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的社会实践活动。
其用意是学生通过参与具体的社会实践,既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锻炼其动手能力,为将来的就业增加机会。
然而,近年来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受侵事件频发,本文结合实际,对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对保护实习生的权益有所帮助。
关键词:大学生毕业实习劳动权益保护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大学生要进行为期3到6个月的毕业实习。
所谓实习,就是学生通过参与具体的社会实践,将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工作岗位中,学以致用,积累经验,为将来的就业增加机会。
通过多年的实践,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大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其劳动权益被侵事件频发,笔者结合郑州高校发生的一些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大家对该问题的重视。
1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的现状本课题组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查阅文献等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了解,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1劳动时间长和劳动强度大。
根据劳动部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大学生实习、兼职、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而应由用人单位、学校和学生本人签订三方协议,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他们加班和上夜班。
可是在郑州市场调查的数据显示,大多数实习生需要加班或上夜班,实习生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为9.5个小时,其中76.5%的人工作时间为10个小时。
有学生告诉我们:“加班是必须的,想请假都很难。
”同时,他们还承担着沉重的产量要求和工作强度。
在郑州某厂实习的张同学告诉我们:“我是学机电专业,厂里安排我为汽车装配油箱,整天要站着上班不说,为完成给油箱上螺丝往往需要在流水线来回奔跑,大冬天内衣会全湿透,一天下来真是腰酸腿疼。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论文
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论文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
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
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
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
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
学校意外事故。
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
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
第三方责任事故。
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
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
浅谈高校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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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 宁
摘 要 当前, 高校在校学生人身损害事件频频发生, 不仅给 学生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而且直接 影响了学校
前提 , 是高校 和学 生各 自承 担人 身损 害责 任 的基础 。 于高 校与 物 的危险性质 与所造 成人 身损害后 果的 因果关系 , 关 由法律 规定 的
学生之 间存 有何种 法 律关 系 , 目前 理论 界主要 有 以下三 种学 说 :
特 ̄ )重 责任 所 以, JH J 学说 上也把 无过 错责 任 原则称之 为 客观责
( ) 某些 特定 情况 下可 以适 用公平 责任 原则 三 在 高校承 担民事 责任 以过 错原 则为一般 归责 原则 , 即高校只有
杂, 高校 双重 的主 体地 位实 际上就 是隶属 型法律 关 系和平权 型法
律 关 系的 反映 。高校 还须 通过 制 定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以加 强学 生 在有 过错 的情况 下才 承担责 任 , 无过 错 即可免 责 。但 在实 践 中,
与学 生之 间所 确立 的教育 关系仅 仅是 一种 民事法律 关系 , 即高校 处 理学 生人 身损害事 件 。( ) 现实情 况 下, 3在 适用 无过错 责任 原 与学 生之 间实 际上是 一种 特殊 的 民事合 同关 系 。3 双 重法 律关 则来 处理 学生人 身损 害事 件 , 高校承 担无 过错 责任 , . 让 高校的 负
文 章编 号:0 9 522 1)60 10 10 . 9 ( 00.6 .2 0 0 ( ) 一 过错责 任原 则是 高校 承担 责任 的一般 归责原 则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该如何认定?
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该如何认定?每年都有不少大中专、职业技校的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锻炼,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的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这些受伤学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案情】丰某系山东省日照市某技校学生,毕业前夕,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丰某被安排到日照市某机械销售服务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实习期半年。
同年7月,丰某在下班时被突然倾倒的车间大门砸伤,经认定构成九级伤残。
丰某向该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遭到该公司拒绝。
丰某遂向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认定结果为丰某被大门砸伤的情形不构成工伤。
丰某不服该认定,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其在实习期间所受伤害为工伤。
【分歧】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究竟应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应属于工伤。
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虽未明确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该条例中有关解释性条款已将这种主体包含在内。
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实习生自然包括在内,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主体宽泛化的规定,也符合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不应按工伤处理。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将实习生规定为“工伤赔偿主体”,且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在实习工作中受伤的,也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应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为宜。
【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第一,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谁应承担责任-
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谁应承担责任?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其身份是学生,相关法规并没有明文确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另一方面,实习学生的受伤又是发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的。
如果是确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后,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
社会风险无处不在,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也会有一些风险,人身安全风险、财产安全风险等等,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谁应承担责任?应当由学校担责还是实习单位担责?还是自行承担责任?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这一问题的关键困扰在于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其身份是学生,相关法规并没有明文确定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另一方面,实习学生的受伤又是发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的。
如果是确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受伤后,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
但是如果不属于劳动关系,实习生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工伤认定。
在这一问题上,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这一规定对在校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另外做出规定。
关于实习学生的工伤认定问题,各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有不同的规定。
所以给权益受到侵害的实习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困难。
虽然学生实习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案例来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自己负责。
实习人身意外伤害救济问题分析
实习人身意外伤害救济问题分析【摘要】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实习时,与企业是准劳动关系,与高校是民事法律关系。
实习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企业和高校都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高校毕业生企业实习人身意外伤害的救济,可以通过构建“两位一体”的高校毕业生企业实习人身意外伤害救济机制来加以妥善解决。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企业实习意外伤害救济本文所指“实习”特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实习。
国内目前尚无一部关于实习的法律,应届毕业生到企业实习,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不明确。
高校毕业生和实习企业之间矛盾最尖锐的问题是,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如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及其立法精神、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实习人身意外伤害救济制度。
一、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法律关系性质高校毕业生与实习企业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高校毕业生与实习企业的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因为高校毕业生在实习期间虽然也参与社会劳动,毕业生的实习还不具有养家糊口的“家庭责任”,他们的实习本质上还是一种实践式的学习。
高校毕业生与实习企业的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关系,双方可以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实习协议,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变更、解除、终止实习协议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实习纠纷。
笔者认为,高校毕业生与实习企业的法律关系总体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但具有特殊性,应特称为“实习关系”。
因为其不同于纯粹的民事劳务关系,民事劳务关系双方法律地位独立,而毕业生在实习期间要接受企业的培训,服从企业统一的劳动管理,毕业生对企业不具有独立性,与企业的关系具有隶属性。
二、高校毕业生企业实习人身意外伤害中的企业责任问题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实习合同中明确约定,毕业生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与实习企业无关,实习企业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那么,如果高校毕业生明确在此类实习协议上签字认可,按照《合同法》“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法理精神,实习企业是否可以免除责任呢?笔者认为实习企业是难脱干系的。
浅议实习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归属
1 . 实 习, 即 实践学 习, 见 习 。具 体是指 在校 学生在 学习完 某 系 是一直存 在 的。
个阶段 的理论知识 后 , 去公 司 、 企业 或者单 位把 所学 的知识运 用 到实 践 中去的教学 活动 。 有 学者认 为 , 实习 的内容决定 了大 学生
是在 继续 学习 , 是 学校课堂 教 学的一种 延伸 , 因此实 习状态 下 的 过 是服从 学校 的教学安 排 , 在选 择实 习时间 、 实习条件 以及 实 习
大学 生不 是劳动者 。 0
单位 等方面 并没有 自己的意思表 示 ; 实 习单位也 只是按 照与学校 的约定 为实 习生提供相 应 的实习场 所 、 技 能培训 等 。 ” 。 此种 观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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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实 习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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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 从我国高等教育实施扩招政策以来, 每年有大约两三百万的大学准毕业生, 因为课程设计或就业的需要 , 去公 司、 企事业单位实习。然而, 由于熟练程度不够、 涉世未深等 自身原因或是所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到位等原 因导 致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而与之相关的法律保护却不尽人意,以至于实习生在受到人身伤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因
3 . 实 习单位 , 是指 能够 为在校 大学 生提供 实习 岗位 , 并 且提 律 关系 是学校 与实 习单位之 间有关 实 习的权利 义 务关系 。 但是 , 供 人身安 全保 障, 进行管 理 以及给予 一定经 济补偿 的企业 、 公司 如 果是 学生 自己联系 的实 习单位 , 学校与 实 习单位 并未联 系, 二 或 者事业 单位 。 实 习单 位有 义务和 责任 保障 实习生 的人身 安全 , 者之 间显然也 没有任 何法律 关系 。
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中的人身伤害问题及法律保障
顶 岗实习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 实训单位不承担
任何 责任 等等 。我 们 在 报 刊 杂 志上 经 常 看 到类 似 的报道 , 某政法 职业 学 院的学 生顶 岗实 习是 给法 如 院当保安 , 如某计 算机 软件 学 院学生 顶 岗实 习是在
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因此顶 岗实习学生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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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 问题 的意见 》 1 第 2条规 定 中也 明确 指 出 :在 校 “ 生利用业 余 时间勤 工 助 学 , 视 为 就业 , 不 未建 立 劳
太高 , 代价太大, 对顶岗实习的学生非常不利。
( )在 顶 岗实 习 学 生发 生人 身伤 害事故 时 , 三 学校是 否要承 担责任
十分 重要 的意义 。
顶 岗实习是 高职学 院教 学 的重 要 内容 , 是学 生
完成 学业不 可缺少 的重要 环节 , 学生 在完 成文 化 是
二、 岗实 习学生身份的界定 顶
基础课 、 分专业课 以及校 内专 业 实践课 以后 所 进 部 行 的实践性 教学环 节 , 是提 高学 生实 践 技能 的重要 途 径。高职 学 院按 照专 业 培 养 目标要 求 和 教 学计 划 , 在校 学生第 三年 到企业 事业 等用 人单 位进 组织
校有过错 , 就需要承担责任 ; 反之 , 如果学校无过
错, 将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当然 , 管学 校是 否 需 要 不 承 担相应责 任 , 校都应 该做 到顶 岗实习前 与学 生 学 或 学生家 长 、 习企 业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 实 约定 各 方 的 权 利义务 ; 安排 责任 心 强 , 有一 定 经 验 的教 师 对 学 生 加 以指 导 ; 对学 生进 行安 全 、 律教 育 , 纪 随时 了解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学校及用人单位的责任认定
学⽣在实习期间受伤学校及⽤⼈单位的责任认定裁判要旨学⽣在实习期间受伤因主体不是劳动者,不能享受⼯伤保险待遇,也不能按雇佣关系获得赔偿,应按⼀般民事侵权案件进⾏处理。
学⽣在实习单位⼯作中因其⾃⾝⼀般性过错致受伤的,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实习⽣不因其⼀般性过错⽽⾃担部分责任。
学校就实习⽣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保障,对实习单位未尽到应有的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实习单位根据其在⽣产实习中是否提供了安全的⽣产实习条件、尽到了对实习学⽣的安全⽣产教育职责,按照实习单位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及在法律适⽤上的⽰范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实习⽣在⼯作中的⼀般过失不能作为⾃担受伤损失的归责依据如果类似本案的事故发⽣在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则劳动者可以向单位申请⼯伤保险赔偿。
⽽本案系发⽣在实习⽣在单位的实习期间,实习⽣仍为所属学校学⽣,并未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在实习劳动期间发⽣事故致实习⽣⼈⾝损害,应适⽤怎样的归责原则,成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按照《⼯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只有职⼯的故意或违法⾏为致其⾃⾝在⼯作中受伤害的,才不认定为⼯伤。
可见,⼯伤保险赔偿适⽤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职⼯在⼯作中受到伤害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论职⼯⾃⾝是否有过错,都不能免除或减轻单位的⼯伤赔偿责任。
这是现代⼯业社会保障劳⼯阶层权益的⼀个重要原则。
当然与⽆过错责任相配套的是⼯伤保险制度,即⽤⼈单位要交纳⼯伤保险费,形成⼯伤保险基⾦,使得单位对职⼯的⼯伤赔偿成本变得分散、可控。
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并⾮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也不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实习单位会发给实习⽣⼀定的费⽤,但也不宜认定为双⽅形成劳务关系,这种费⽤带有补助性质并⾮劳动的对价,故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损害赔偿。
实习⽣在实习⼯作中受到⼈⾝伤害的赔偿,应适⽤⽆过错责任原则。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研究摘要: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高校在校人数逐渐增加,进而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普遍增多,因此受到社会各界,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追根溯源,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规定模糊、分散,对此法学界也存有较大分歧。
如何规范确认各方的法律责任,根据什么原则承担法律责任,科学合理地处理高校学生的伤害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1.1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概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制定、颁布并正式实施,在《办法中》中明确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但没指明适用对象。
根据《办法》的立法精神,我们将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概念概括为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以及组织的一系列的校外活动中,或者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发生的,给在校大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在本文中,通常所说的事故是指在高校内学生的人身受到伤害,只针对学生发生的与学校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
1.2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征与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相比,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主要表现在,年龄阶段存在较大的差异,进而在侵权责任主体和受害者的法律关系方面存在不同。
在伤害事故方面,高校学生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1.2.1 特定的主体在本文中所讲的主体特定性是受损害的主体仅仅局限于在高校学习生活的在校生。
他们大部分年满18周岁,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要包括:一公立大学全日制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二民办大学的在校生;三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在公立大学和民办学校注册的函授生、自考生和成教生等发生伤害事故。
1.2.2 具有特定的时间在校期间,对于学生来说,其受到伤害都有特定的时间,在这里特定的时间是指在校期间。
学生在校期间指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损害问题的分析
( 重庆 航 天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庆 江 北 区 4 0 2 ) 重 0 0 1
摘 要 : 目前 , 少顶 岗 实 习 生在 实 习过 程 中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人 身 损 害 , 现 行 法 律 并 未 明 确 赋 予 顶 岗 实 习生 不 而
其 劳 动 者 地位 。 实 习 生 的合 法权 益 如 何 得 到 更 好 地 维 护 , 一 问题 已现 实 地 摆 在 面前 , 者 对 于 一 些 颇 具 争议 的 问 这 笔 题 阐 明 了 自 己的 见 解 并提 出相 应 的解 决建 议 。
关键 词 : 岗 实 习 劳动 者 劳 动 关 系 人 身 损 害 工 伤 顶
A ay i o td ns P ro a n yDu igt eW o ko g lrP s n ls nS u e t’ esn l j r rn h r n Re ua o t s I u
K yw rst ewoko e ua o t o k r lb r eain ; esn lnu y id sr l nu y e od : r nrg lrp s;w re ; a o lt s p ro a ijr ; n u ti jr h r o a i
1 顶 岗实 习的含 义 及 现 实状 况
t e i e n lgii t i ht nd i t r s s i e to l c d i r to .t u ho o s o d a h nt r e tma e rg s a n e e t s a qu s i n p a e n fon fUS he a t rpr po e s me i e s o o on r ve sa s u s a d ma p o it e omme a i ns n s me c t o r i li s e n ke a pr pra e r c nd to .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嘿,同学们!今天来给大家讲讲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那些事儿。
你想想看啊,在咱们充满活力的校园里,大家每天一起学习、玩耍,那多开心呀!可是,有时候意外就像不打招呼的捣蛋鬼一样冒出来了。
比如说,小明和小强在操场上追跑打闹,结果小强不小心把小明给绊倒了,小明摔得可不轻呢,这时候该咋办?
这就涉及到校园人身损害赔偿啦!就好像你有个特别宝贝的东西被别人不小心弄坏了,那肯定得让对方负责赔偿呀。
在校园里也是一样的道理。
我给大家讲个例子哈。
有一次,小红在课间休息的时候,被班上一个调皮的男生扔过来的篮球砸到了脑袋,哎呀,疼得她眼泪都出来了。
那这能就这么算了吗?当然不能!好在老师及时处理,让那个调皮男生的家长承担了小红的医药费和一些赔偿。
这多合理呀,对吧?毕竟是他的行为导致了小红受伤呀。
再想想,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在你身上,你是不是也希望得到合理的解决和赔偿呢?大家都是爸爸妈妈的心肝宝贝,在学校受了伤怎么能没人管呢?
校园应该是安全的地方,但有时候意外就是会发生呀。
那这时候,赔偿就是给受伤同学的一种安慰和保障呢。
在校园里,大家都要互相照顾、互相注意安全,可别因为一时的大意或者莽撞伤害到别人。
要是真出了事儿,该负责就要负责呀,不能逃避。
总之,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是很重要的,能让受到伤害的同学得到应有的补偿,也能提醒大家要更加注意安全。
大家一定要记住哦!。
论高校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责任问题
论高校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责任问题摘要:面对日益增加的高校在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当前我国关于此类事故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仍不够完善和统一。
高校与在校学生存在着双重的法律关系,这决定了其责任制度的特殊性。
在完善立法上,应在明确基本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将几种主要的损害情形分别做出规定,以明确、公平、合理地处理此类问题。
关键词:高校在校学生;人身损害;侵权责任;责任限制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63-042005年和2006年在新疆发生的两起高校校内伤害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个是某在校大学生酒后在校内摔成一级伤残,后法院判决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另一个是在校大学生在校内酒后失足坠楼身亡,后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
导致这样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关于高校学生人身损害事故的法律规定仍不够完善。
近年来,高校学生人身损害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这类案件给我国司法实务提出新的课题。
本文意在对此进行探讨。
为简化问题,所讨论的人身损害事故限于对人的身体和健康受到损害。
本文所指高校在校学生是指拥有高校学籍并且处于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的在读学生,与学生是否在校学习、学校是否放假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如寒暑假,学生依据学校规定申请住在学校,校方有义务对这类学生进行管理,那么对这类学生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校方依据具体情况负责任。
一、高校与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对于高校与在校学生法律关系的性质,理论上有如下二种主要学说。
1.平等主体说由于高校学生都达到法定成年年龄,故有学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完全是由双方当事人经由平等协商自愿缔结的,是一种合同关系。
日本公法学界中以室井力教授为代表的“在学契约说”主张,高校与学生间的地位完全平等[1]41-48;有人认为高校和学生之间是教育合同关系,高校作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是对学生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的特殊合同关系[2]168-170。
关于高职学生“预就业”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相 反 . 现行 法 规 或 司法 解 释 中 . 实 习 学生 人 身 权 益保 护在 我
对 专 业 知识 的理 解 .同 时 增 长 了 学 生 的
体 等 现 代 化 教 学 手 段 .将 一 个 较 为典 型 的池 塘 展 现 在 学 生 面 前 .让 学 生 结 合 理
现 阶段 对 “ 就 业 ” 习期 间 学 生 人身 预 实 意外 伤 害 事 故 的 处理 及 法 律 依 据
省 高级人 民法 院《 于审理 劳动 保 障监察 、 伤认 定行 政案 件若 干 关 工 问题 的 意见》 第十 六条 规定 :在校 学生 到用 人单 位实 习期 间发 生 “
伤 亡事故 的 . 属于 《 不 工伤 保险 条例 》 工伤认 定 的对象 。 这些法 规 、 ” 解 释对 “ 就业 ” 习学生 是相 当不 利 的 因为实 习学 生 的意外 伤 预 实 害 如果不 能被 认定 为工 伤 的话 . 能按 照一 般 民事侵 权进行 处 理 . 只 那 么只 要劳动 者对 损害 的发 生存在 过错 . 自己就 要 承担相 应责 任 。 而“ 预就 业 ” 习期 间 的人 身 意外 伤 害 . 实 多数情 况 下都 是 由 于学 生 技 能不过 关 、 验不 足造成 的 . 经 一旦 把“ 预就业 ” 习学 生排 除在 工 实 性 和 主动 性 . 又提 高 了 学生 分析 问题 、 解 决 问题 的 能力 在 取 得 一 点成 绩 的 同 时 . 我 们 也 看 到 在 课 程 网页 制 作 、与 校 外 基 地深 度 融 合 等 方 面 还 有 很 多 不 足 .在 今 后 的教 学 过 程 中我 们 将 不 断 探 索 、 总结 、
问题 探讨
关于高职学生“ 预就业" 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实习
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 公平责任原则 , 又称衡平责任原则 , 指在 当事人 双 方对 损害 的发 生均 无 过 错 , 律 又无 特别 规 定 适 用 法
是特殊权力关 系, 也不能单纯认为是平等的合 同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 一种 多重法律关系 ,
为学校获得对学生概括的支配权力提供 了依据, 即学校
.
收稿 日期 :o 1 5—1 2 1 —0 O
4 . 4
应 以民事主体的身份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笔者认为 , 把学校和学生之 间看成是双方地位平
等、 权利义务对等的普通 民事合 同关 系不尽合理。因 为高校 为学生 提供 的教 学 、 实验 、 图书 馆 、 育设 施 及 体 场所和餐饮、 住宿等服务不 同于市场上普通的商业行 为。在我国, 大部分高校属于公立性质 , 其开支和建设 都纳入国家财政统一拨款 , 其教学、 实验 、 图书馆、 体育 设 施及 场所基 本 由财 政 拨 款 而 建 ; 校 后 勤 提 供 给 学 高
认定 也是不 同 的。
平责任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 、 限制行为能力人致 人损害;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 堆
放物倒塌致人损害 ;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 , 但一 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
损害的责任这样几种情况。最后 , 公平责任是一种法 律上的责任 , 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 即受害方当事人有
的必要性。( ) 3 分担责任的主体要么是无过错 的加害 人 , 么是 因受 害人 受 损 而得 到利益 的受 益人 , 要 即不是
受益人也不是加害人 的, 不能成为分担公平责任的主 体。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及相关 司法解 释的规定 , 公
顶岗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顶岗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顶岗实习是“校企合作”的重要方式,近年来被各大职业学校广泛应用于教学实践中,然而许多学生在生产一线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受到了人身损害。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的难题。
本文拟从民法基本理论入手,分析顶岗实习的性质,并提出顶岗实习生人生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顶岗实习;人身损害;赔偿《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规定了所谓的“2+1”教育模式,即在校学习两年,第三年到专业相应对口的指定企业带薪实习,然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就业。
[1]顶岗实习一方面解决了职业教育学生的就业问题,一方面也使用人单位得以招募到大量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工人,因而受到了广大职业学校和企业的欢迎。
顶岗实习生一般在生产一线工作,学生人身受到损害的概率明显高于普通实习,此时涉及的对实习生权利的救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顶岗实习生人身损害的诉由顶岗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顶岗实习生的身份。
一方面,顶岗实习的一年时间属于规定的学制期间,学生参与实习也是学习的一种,应当认为是学生;另一方面,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独当一面,企业也会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给予实习生一定的报酬,学生实习结束、完成学业往往就被企业聘为了正式员工[2],虽然实习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法的一般原理,仍然会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顶岗实习生具有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从学生的身份上来说,顶岗实习生只能提起侵权之诉;从劳动者的身份上来说,分为两种情况,若实习单位为实习生投保了工伤保险,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若实习单位未为实习生投保,则由应由实习单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承担责任,此时的诉由是劳动纠纷。
二、我国顶岗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现状(一)法律依据模糊不清,实习生权利缺乏保护我国现有的可以援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行政法规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部门规章主要有《学生损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性法规。
高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伤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探析
所 疑 , 岗实 习形 成 的积 极效 应 是 全 面 的 , 带 来 的 事实 上 的劳 动 关 系 , 以实 习 生 的 身 份 应 该 等 同 顶 但 2 学生 说 ” 。高 校 实 习生 虽然 从 实 际问题 也 是 明显 的 , 出 表 现 为实 习 生 在 顶 岗 劳动 者 I 。二 是 “ 突
工 伤事 故 , 往 因权 责不 清 、 份难 定 等 问 题致 使 节 , 习技能才 是其 出发点 和 最 终 目的 , 往 身 学 而且 实 习
劳 动部 门无从 插手 , 工伤 鉴定 、 劳动 仲 裁 等 程序 无 生 尚未毕 业 , 校 之 间存 在 着管 理 与 被 管 理 、 与学 教
法 进行 , 习 生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也 可 能 因 为 相 关 法 育 与被教 育 的关 系 , 以实 习生 的身 份 仍 应 属 于 实 所
[ 收稿 日期 ]0 2— 4—1 . 21 0 6 [ 者 简 介 ] 湘 荣 (9 5 ) 男 , 南 长 沙 人 , 门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经 济 管 理 系副教 授 , 士 , 究方 向 : 商 法 。 作 胡 15一 , 湖 江 硕 研 民
实 习 中因工 作 原 因 发生 人 身 伤 害事 故 ( 行 文 简 事一定 的生产劳 动 , 为 甚至 获 取一 定 数 额 的 薪酬 , 但
便, 下文 统称 “ 工伤 事故 ” 却维 权 艰难 。一 旦发 生 顶 岗实 习 只 是 完 成 高 等 教 育 的 一 个 重 要 实 践 环 )
顶 岗实 习是 工科类 高等 院校尤 其 是 高 职 院校 律 规定 缺乏或 没有 合 同约定 而 败诉 。本 文拟 围绕
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民事责任
Legal Syst em A n d So c i et y浅新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民事责任王红霞摘要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的民事责任,目前理论界存在有零散的讨论,而少有系统阐述。
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申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等密切相关。
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60.02近年来我国的高等教育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高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此类事故发生后就事故责任的承担、赔偿原则、赔偿范围等问题,学校和家长的看法往往存在重大分歧。
而学校无论是否有责任,往往扮演加害人的角色,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学校的经济负担。
因此如何确定校方的民事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界定(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等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包括高校和高校学生。
那么我们首先要明确“高校”与“学生”的范围,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的形式,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其中,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另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指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那么依此规定高校包括公立高校和私立高校,学生包括全日制在读的大专生,大学生,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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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探析在对实习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理清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构建科学的实习工伤保险制度、实习责任险的推行及签订实习协议等方式来分散、化解风险,寻求解决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有效途径,保障实习大学生的权益。
实习人身伤害法律责任一、高校学生实习的概念及性质广东省2010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对高校学生实习作出了界定。
该《条例》指出,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
实践中,主要实习方式是学校通过和实习单位签订协议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也有学生自己通过社会中介或社会人际关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方式。
从其本质上来看,大学生实习虽然实在实习单位完成,但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符合学校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
所以,无论哪种实习方式都是本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延伸到学校之外的一种教学活动。
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途径。
二、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观点2012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强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
随之而来的实习规模的扩张及实习形式的多样化使得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概率增大。
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对此类事故性质的认定与责任的承担上分歧较大。
1.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按工伤处理实习生虽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时,该主张亦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设定了一些条件,通常是指实习生应达到法定年龄、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有劳动报酬。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自然属于《条例》所称的劳动者,如果他们遭到了工作中的伤害,应该按工伤处理。
2.按帮工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理高校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是一种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管在校学生的实习在法律上被视为属“雇佣”还是一种“帮工”,都可依据该司法解释从用人单位中获得相应的赔偿。
3.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高校与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系。
学生实习是高校正常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通过与企业之间签订实习合同,将学生实践教学的场所转移到实习企业,但这并没有改变学校与学生之间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
按照《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依法应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所以,如果学校在学生实习期间由于未尽法定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导致实习学生人身伤害,构成的法律关系应当界定为侵权法律关系。
学校与实习企业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的委托法律关系。
实习企业作为实习学生的接受者,通过实习协议接受学校的教学委托,从而获得对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承担实习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和安全保护职责。
三、存在问题1.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能按工伤处理实习生的身份还是学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首先,从目的上看,学生实习的目的主要是积累实践经验,是学习过程的延伸,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
其次,从报酬上来看,学生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目的在于获得实际经验和工作技能,且大多数实习生的工作能力尚未达到用人单位对普通职工的用工标准,实习生的劳动通常没有对价或仅获得少量补偿性报酬,显然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以获取劳动报酬来维持自己生计和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的工资。
再次,从人身依附性上看,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其在身份归属上仍然依附于其所在的学校。
最后,从法定条件来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达到法律规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等。
无论是以书面合同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都需要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实习中所建立的关系显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因此在校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
2.按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处理,社会效果欠缺如果按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处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方面有利于实习生权益的保护,但从结果上看,实习生能否获得法律规定的赔偿完全取决于雇主或被帮工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如果其支付能力不够,法律判决将成一纸空文。
同时,如果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人身伤害必须承担绝对责任而无法将此风险予以转嫁的话。
那么,接纳在工作经验、劳动技能均缺乏的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无疑成为企业的负担,一个理性的企业很难接受实习生实习,这显然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3.以侵权法来处理不足以有效维护受伤害实习生权益将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作为民事侵权处理,不利于实习生权益的保护,给学校、实习单位会造成较大的压力。
首先,从经济成本上看,按侵权纠纷向法院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诉讼则需要按照法院的收费标准收费,成本较高。
其次,从举证责任上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几种情况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
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
实习生作为原告在诉讼中,需要举证证明学校实习单位及其他有关主体的过错,这对于实习生来说一种诉讼负担而风险难度较大。
由于举证不能或部分不能,自然在用侵权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赔偿责任时就可能使实习生的损失得不到足额赔偿,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赔偿。
再次,从责任分担上看,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学校、用人单位、实习生及其他对伤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主体须按过错分担责任,如果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将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赔偿主体的责任,从而不利于实习学生权益的保护。
最后,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伤害造成的赔偿数额较大,会给责任主体形成较大的经济压力,实习生获得赔偿金的难度也较大。
同时,实习单位将不愿接受学生的实习,而学校也不愿安排学生到校外场所中进行实习活动。
如此,将会导致在校学生更加脱离社会实践,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国家提出的鼓励学生通过实习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初衷将会落空。
四、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伤害的救济途径1.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将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纳入“工伤”范围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工伤赔偿制度源于机器生产的高度发展的危险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受伤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及社会稳定。
相对于实习单位,实习生都处于弱势地位,跟一般劳动者相比,无论是工作经验还是社会能力都有所欠缺,且自我保护及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应当对其权益给予适当的保护。
如果按照工伤处理,遵循无过错原则,仅需要缴纳少量的工伤保险费用,既可以保证学生在受到伤害时得到适当的补偿,又避免影响用人单位接受实习生的积极性,分散学生、学校、接纳实习的企业风险。
所以,通过完善立法,统一规定实习生的工伤保险处理方法,明确“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参照在职职工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工伤鉴定、救济途径程序、设置赔偿主体等均做出具体的规定,将实习生工伤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中。
2.推行实习责任险化解风险。
2010年1月15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发出《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推行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弥补了校方对实习生保障责任的一项空白。
该《通知》要求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补助资金中列支和从实习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向学生另行收取。
可以看出从政策上、经费上国家对学校投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鼓励,体现了制度的社会保障性。
对于不断扩张的高校实践教学而言,参照此模式,有利于确保校方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得以转嫁,实习生这一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损失得以补偿,企业接受实习生的压力得以降低。
3.签订实习协议,预防纠纷发生实习协议是指学校与实习企业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约定学生到企业实习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
学校作为委托方,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为受托方,双方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受委托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发生纠纷时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处理。
由实习学生与企业、学校通过各方自愿协商的方式签订契约来规范实习行为,在协议内容上明确实习期限、时间安排、双方的管理职责、津贴和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特别是对实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是弥补立法不足、及时进行救济的有效手段。
但需注意学校及用工单位对实习生在因工作受伤时赔偿责任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受害人。
参考文献:[1]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s].2010.[2]浦爱东.高校学生实习伤害事故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定性研究[j].纺织教育,2010,(4).[3]卫艳霞.实习生因工作受伤可参照工伤标准赔偿[j].人民司法,2009,(10).[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z].20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