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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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创建公司高效工作团队,奖励先进,规范员工行为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应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权责
(一)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按公司行政制度对全体员工执行奖惩;负责受理各部门提报的奖惩申请;
(二)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提报部门员工各项考核的奖惩申请;
(三)行政人事部负责奖惩项目的初审,总经理或授权人员负责奖罚项目的最后审批。
第四条管理要求
(一)奖励
1.1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一类通报嘉奖,当月绩效分加5分:
1)季度全勤;
2)克服种种困难,完成突击任务出色者;
3)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足为楷模者;
4)热心服务或拾金不昧,有具体事例者。
1.2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二类通报嘉奖,当月绩效分加10分:
1)完成某专项工作表现出色,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2)制止影响业务开展或管理的不良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者;
3)工作敢于开拓创新,有突出成绩者;
4)敢于检举、纠正违章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5)发现职责外的事故,及时报告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6)工作出色,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1.3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三类通报嘉奖,当月绩效分加20分:
1)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者;
2)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者;
3)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节约物资或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4)遇有重大事故,敢于负责,并处理得当者。
1.4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四类通报嘉奖,当月绩效分加30分:
1)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公司同仁表率者;
2)维护公司安全或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3)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1.5 奖励程序:
1)由部门负责人提议,填写奖励申请表,并按程序审批。
2)审批程序:
3)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经理→总经理。
4)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将奖励事宜予以公布。
5)奖励执行:奖金在全司月例会中发放,人事部门将相关奖励资料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二)处罚
1)口头警告,扣当月绩效分2分;
2)书面警告,扣当月绩效分5分;
3)记小过,扣当月绩效分10分;
4)记大过,扣当月绩效分20分;
5)开除,当月绩效一票否决。
2.1 口头警告类:
1)上班时长时间打私人电话聊天或做私人事情超过5分钟者;
2)破坏清洁环境、乱丢纸屑或乱扔垃圾或乱涂乱画,污损公司家具或损毁花草树木者;
3)工作散漫拖拉、粗心大意,工作质量及效率不高者;
4)未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或特殊交办的事务者;
5)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电脑玩游戏或听歌等消遣者;
6)其他轻微有损公司形象者;
7)其他应予书面警告之行为者。
2.2 书面警告类:
1)不服从上级指挥、教导,或顶撞、威胁领导,行为较轻者;
2)擅自变更工作方法、工作流程,导致不利后果发生的;
3)于人发生口角或不服从公司处罚决定,在公司内无理取闹者;
4)无正当理由,对于本岗位工作不按时完成者;
5)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情节轻微者;
6)因个人过失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500元以内);
7)搬弄是非,故意挑拔同仁不和者;
8)利用职权刁难他人,致影响工作推行或本公司利益者;
9)上班时间,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外出者;
10)处理事情方式、方法不当受到员工投诉,经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属实者;
11)对客人不礼貌,与客人争吵,工作粗心大意,受到客人的投诉;或在公司粗言秽语,扰乱正常办公秩序者;
12)员工之间工作不配合、不合作,工作发生互相推诿现象者(责任双方);
13)违纪行为被检举时不服从检举且态度恶劣者;
14)在公司范围内拾遗不报占为己有者;
15)违反公司关于节约用电管理规定者;
16)月累计两次口头警告者;
17)其他应予书面警告之行为者。
2.3 记小过类
1)不服从上级指挥,或顶撞、侮辱领导,行为情节较重者;
2)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陷、制造伪证,挑起事端者;
3)考核部署不确实,有徇私舞弊者;
4)未按公司程序规范,作业标准执行,造成损失较为严重者(500-1000元以内);
5)月累计两次书面警告者;
6)其他应予记小过之行为者。
2.4 记大过类
1)因个人过失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1000-5000元以内);
2)在工作场所相互殴打或酗酒滋事,影响工作和企业正常秩序者;
3)对工作进行或其他事件作虚伪不实的报告,情节重大者;
4)月累计两次记小过者;
5)其他应予记大过之行为者
2.5开除类:
1)旷工3天以上(含3天)
2)犯有偷窃行为: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携带或企图携带公司的财物离开、私自变卖公司财物并中饱私囊、盗窃同事
或公司财物、商业秘密或技术资料等;
3)聚众闹事妨害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者或散布对公司污蔑性言论;
4)实施贪污、侵占、挪用公司财物或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收受不正当钱财以及欺压厂商、吃请、受贿、索要
赠品等行为的;
5)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提供担保证明等;
6)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等影响公司名誉行为的;
7)严重的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⑴在求职时提供假资料,伪造个人经历或为达到让公司雇佣而采取不正当的方式;
⑵加入公司之前,未报告自己所得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将影响正常工作或易引起恐慌的健康问题;
⑶弄虚作假,填报假单据或者费用报销不真实;
⑷员工在长期病假期间至任何其他公司或机构工作;
8)携带或企图携带国家法规或公司不允许携带的物品,如:毒品、武器、爆炸性或危险性的物品进入公司;
9)因故意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或导致公司名誉、信用受到较大损失的;
10)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经劝告仍不改正的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
11)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在同行业或有竞争关系企业兼职的;
12)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劳教、监禁或判刑,或做了受社会广泛谴责的行为;
13)泄漏或企图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客户资料、重要技术等隶属公司重要信息的;
14)员工在职期间对其因职务需要而知悉或持有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管理信息等泄露给其他员工、
合作厂商、竞争者等的;
15)故意对客户进行误导性宣传、介绍及推销;
16)故意隐瞒相关数据或工作失误的真相,造成客户投诉、订单取消、客户对公司等级评定下降、产品被召回等严重
后果;
17)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公司工作计划延期、客户投诉或订单(部分)取消或造成损失达30000元(含)以上等
严重后果的;
18)其他应予记大过之行为者。
2.6 发现违纪行为不举报或不制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违纪行为包庇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