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收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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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医院的收费由财务部、出入院结算处、门诊挂号室、门诊收款处等医院规定的有关科室办理,其他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收费。

第二条有关部门的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遵守物价管理条例,不得任意多收或少收,更不得漏收。有差错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收费项目要准确,药费填在“药费”一栏,治疗费填在“治疗费”一栏,不得自行将其互换。如不按实际费用对应填写的,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第四条当日挂号室、收款处和住院收费处的现金收入,由财务部当日送存银行。

第五条收款收据的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无涂改,大小写金额相符,有日期、有签名。

第六条门诊和住院患者的退费要求单据齐备、签字手续完整,否则可拒绝办理。

第七条危重抢救患者因特殊情况暂无现金交纳治疗费时,由医院总值班或医教部负责人签字暂行在24小时内治疗,同时,需由病员所在科室催其尽快筹集款项,经催款24小时后,仍无力交纳治疗费者,由病员所在科室通知医教部,由医教部会同财务部讨论决定并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

第八条出入院结算处按患者病情及内部规定的预交款标准收取预交款(押金),在计算机网络中录入患者预交金额,并向患者提交

计算机打印的“住院患者预交金收据”,告知患者应保管好“住院患者预交金收据”,以备出院结算时使用。

第九条根据患者的住院费用记账使用情况,加强催费工作,减少患者的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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