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总局).

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总局).
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总局).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资源共享、反应灵敏,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等。要求简洁明确。

1.3 编制依据

列出主要依据或参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处置和参与处置的主要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责直接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参与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明确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职责。按照各处室工作职能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各处室应急工作职责。

2.2 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职责

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是按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求,

成立并派往事发现场的临时工作机构。明确事故现场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2.3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明确应急救援专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

3 信息报告与预警

3.1 信息报告

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本部门和相关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部门和企业之间常规信息、预警信息、重大事故信息接收和报告内容、方式、传输渠道和要求,以及信息分析、会商评估和共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

明确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与内容,一般包括上级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预警信息,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事故预警信息等。

3.2 预警行动

明确事故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内容、方式和途径等,以及需要采取的预警行动和响应措施,包括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跟踪、专家咨询、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应急救援装备调运、派出工作组和应急准备检查等。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关部门请求、省级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处置的事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指导事故现场

抢险救援。

4.2 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程序应重点描述事故发生后本部门应急响应的工作程序和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信息上报与跟踪、专家咨询与决策、应急队伍和装备准备与调动、现场救援与督导等,做到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工作有序。

4.3 现场处置措施

按照事故类型,明确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程序,分门别类制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和具体措施。

4.4 信息发布

明确信息发布原则、内容、单位和格式,以及审查、发布程序等。

4.5 应急结束

明确现场应急救援终止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5 后期处置

明确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总结的部门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清理和事后恢复、污染物处置、人员安置补偿、保险赔付、物资征用补偿等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各部门应急值守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确保信息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可以调用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确保信息有效。

6.3应急专家保障

明确可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家名单,确保信息有效。

6.4 应急装备保障

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可以调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内容。

6.5 应急经费保障

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措施等。

7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明确应急预案演练方式和具体要求。

7.2预案修订

明确预案更新修订部门和具体要求。

7.3 预案实施

明确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和生效时间。

8 附件

8.1 相关应急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详细列出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8.2 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分事故类型详细列出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8.3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详细描述针对不同类型事故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8.4 危险性分析

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明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类型。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 总则

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内容。要求简洁明确。

适用范围根据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处置和参与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明确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及各有关科(处)室的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明确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方式方法,重点防护目标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3.2 信息报告

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本部门和相关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部门和企业之间常规信息、预警信息、重大事故信息接收和报告内容、方式、传输渠道和要求,以及信息共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

明确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与内容,一般包括上级部门、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预警信息,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等。

3.3预警行动

明确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内容、方式、途径和责

任人,以及需要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跟踪、专家咨询、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应急救援装备调运、派出工作组和应急准备检查等,详细列出预警信息发布专业部门联络方式和信息发送单位。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标准,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指导事故现场抢险救援。

4.2 应急响应程序

明确本部门事故应急响应的工作流程和具体内容,详细规定事故信息报告、事故核实与跟踪、现场指挥协调、事故信息沟通等内容,并落实到各科室和人员,做到职责明确、反应灵敏、工作有序。

4.3 现场处置措施

按照事故类型,明确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程序,分门别类制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和具体处置方案。

4.4 信息发布

明确信息发布原则、内容、单位和格式,以及审查、发布程序等。

4.5应急结束

明确现场应急救援终止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5 后期处置

明确开展事故应急评估总结的牵头部门、程序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清理和事后恢复、污染物处置、人员安置补偿、保险赔付、物资征用补偿等工作。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明确各部门应急值守电话和通讯方式,确保信息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可以调用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相关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确保信息有效。

6.3应急专家保障

明确可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家名单,确保信息有效。

6.4 应急装备保障

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可以调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6.5应急经费保障

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措施等。

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明确应急预案演练方式和具体要求。

7.2预案修订

明确应急预案更新修订部门和具体要求。

7.3 预案实施

明确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和生效时间。

8附件

8.1 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

详细列出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8.2 应急救援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

详细列出各类事故应急救援的专家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8.3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详细列出针对不同类型事故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8.4危险性分析

主要阐述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分布、主要风险分析以及事故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和波及范围。

以上内容可用事故危险性分析图表、重大危险源分布或重要防护目标一览表的形式列出。明确重点行业、事故类型、可能发生的地点、现有应对措施和应急能力等。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

1 总则

明确应急预案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内容。要求简洁明确。

适用范围应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处置和参与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根据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明确本部门负责各类事故应急处置的科室和工作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 重大危险源管理

明确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方式方法,重点防护目标以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3.2 信息报告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24小时值班电话,以及向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内容、时限和要求。

3.3 预警行动

明确预警信息主要来源,包括上级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预警信息,重大危险源监控发现的预警信息,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预警信息等。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向辖区内可能受事故影响单位或人群传递事故预警信息的方式和责任人。详细列出预警信息发

布专业部门联络方式和信息发送单位。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程序明确接到事故报告后,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与企业或相关单位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展开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程序和基本内容。 4.2 应急处置方案按照事故类型,明确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法和内容。 5 应急资源数据库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建立相应的应急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应急救援装备(包

括各种大型装载、挖掘、运输装备的品种、数量以及调用联系方式)、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和联系方式)、应急救援专家(包括应急救援专家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6 预案管理明确应急预案演练方式和具体要求,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确保相关信息有效。 7 附件 7.1 相关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详细列出应急救援相关部门(单位)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7.2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详细列出针对不同事故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11

7.3 应急救援装备和队伍详细列出可调用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装备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 7.4 危险性分析主要阐述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分布、主要风险分析以及事故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和波及范围。以上内容可用事故危险性分析图表、重大危险源分布或重要防护目标一览表的形式列出。明确事故单位、事故类型、可能发生的地点、现有应对措施和应急能力等。 12

{安全生产管理}国家安监总局令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国家安监总局令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

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

尾矿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安监总管一〔2016〕49号新编写提纲)

前言 ×××矿尾矿库工程隶属×××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公司于1999年10月在×××市成立,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可经营范围为铜矿、镍矿开采;选矿及自产铜镍矿产品的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8月委托×××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矿尾矿库工程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分别对尾矿库坝体、尾砂输送系统、排洪系统、回水系统、监测系统、尾矿库使用管理等系统进行设计。×××矿选矿厂处理原矿4000t/d(132×l04t/a),生产尾矿量为115.64×l04t/a);设计库容1631.15万m3,堆存尾矿1827.11万t,服务年限15.8年。《×××矿选矿厂尾矿库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均已组织专家进行了审查且予以通过。 设计坝基标高为917.3m。尾矿堆到917.3m,为投产后的第3.5年。考虑目前修建坝体和和泄洪设施,在前3.5年内无法使用,且经风雨侵蚀后会损坏坝体和泄洪设施,设计在投产后的第2.5年后才修建坝体和泄洪设施,并完成坝体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初期只需修建尾矿输送管、放矿管、回水设施、库区值班室、安全警示标识和围栏,此设计方案业主己与安全专篇审查部门进行了协调沟通。 ×××矿选矿厂尾矿库位于选矿厂东北约1. 5km。尾矿库区是1个近lOkm2长条形洼地,东西长约7km,南北宽约1. 5km,南、北为比高30~70m的山脊,矿区及选矿厂与库区南侧山前有一条过境矿山沥青公路连通,交通极为便利。 ×××矿尾矿库工程利用库址近lOkm2长条形洼地天然存储条件,采取分两期建设的步骤实际于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建设施工完成了尾矿库坝体、回水设施、安全监测和泄洪设施工程,一次性筑坝,尾矿坝顶标高925.0m,最大高度5m,属四等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修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的规定,受×××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我公司对×××矿尾矿库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了验收评价工作,并最终编制了本报告。

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学校工作,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了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师生的安全,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全面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切实地加强学校的公共安全,特制定此应急预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建立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安全应急工作领导组,统一指挥学院公共安全应急工作。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根据学校所发生的公共安全情况,由组长统一指挥,领导组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调集学校人员支援,可以调用学校物资,学校必须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不得推诿。 二、学校公共安全的应急范围 学校公共安全事件有工程、危房事故、大型活动伤亡事故、流行传染病等。 三、公共安全事故的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实行学院院长负责制。 2、学院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及时与有关家属、家长取得联系,并及时向公安、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 3、要坚持“先控制、后处置,以人为本,救人第一,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保卫好学校的贵重物品,维护好现场秩序,稳定好师生情绪,保护好现场,准备好有关材料,做好善后工作。 4、对缓报、瞒报、延误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应采取的措施 1、工程建设、危房伤亡事件。 ①学校在建或改建建筑物要树立警示牌,设有隔离栏。 ②学校禁止使用D级危房,封闭的D级危房前要树立警示牌。 ③学校发生建筑物、危房伤亡事故要迅速组织师生疏散到安全地带,并将信息及时报区政府、教育局并用最短的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援。 ④学校要及时与受伤师生的家属、家长取得联系,同时与当地医疗机构联系进行救治,并及时报告110、120等有关部门进行救援。 ⑤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校园师生的稳定,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大型活动伤亡事件。 ①组织外出大型活动必须将申请书、申报表及安全应急预案上报院领导,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②学校应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上体育课时有的项目教师要做好保护工作。 ③若发生伤亡事故,学校要及时抢救受伤师生,及时与家属、家长取得联系,及时将受伤师生送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抢救,并及时报警110、120等相关部门请求援助。 ④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师生稳定及善后处置工作。 3、流行传染病安全事件。 ①学校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家长将患病学生带到医院就诊。有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四月五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6月3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最高。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5,牌匾式样见附件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0002)

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新疆广汇煤炭清洁炼化有限责任公司 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切实抓好突发公共安全治安事件的突发处理,保证企业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本地区安全稳定,按 照上级工作部署,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遵循原则及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治安保卫事件及紧急情况下的意外 事故时,能够快速高效、紧张有序地做好处置工作,最大限 度地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和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不受危 害,维护企业生产正常有秩序运行,并能及时协助公安机关 查破案件,惩办犯罪分子及事件责任人。 2、本预案是公司处理治安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和依据。各车间、 部门应结合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处理治安突发事件的实施措 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各车间、部门的处理治安突发事件的实施措施,应当根据本车 间、部门所分管范围及要害部位防范特点,预计到可能出现 不同性质的突发事件,有针对性地制定,做到简明扼要而又 有可操作性。 4、编制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员工的 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尽可能减少或降低突发事件给 企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加强对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 三、治安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厂区及所属管辖区范围内所发生下列(同时具有3人以上)群体性的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

发生其他事故(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1、生产期间的扰民、民扰和其他情况引起的告状、上访、围攻、 拦截。 2、打架斗殴、暴力、破坏、抢劫等恶性治安刑事案件。 3、突发意外事故造成交通中段、停工、停产或有人员伤亡的事 件。 四、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公司突发事件管理中心应急响应指挥部,负责指挥及协调工作。 1、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需要,公司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现场指挥及成员。 总指挥:宋自力 常务指挥:熊炜 副指挥:许仕明费纪川 成员; 张鼎黄儒卿陈树新耿龙汪正斌张三楼孟亮雷革荣冯晓虎王卫东罗卫强张琪牛红兵李彦睿 张明飞刘彦军张源远徐杨马殿锁陈道华莫非。2、应急办公室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安全部、应急办公室 主任由安全总监兼任。 应急办公室成员 主任;熊炜 副主任:耿龙 成员:谭新、段志杰、孙伟、王正东、关鑫、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3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39号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已在岗的作业人员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对于不需要进行上部剥离作业的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同意,可以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直接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固镇县梁桥小学 2013年2月

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为确保校园各类突发事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得 到处理,保障我校全体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校园内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身心健康的火灾、地震、洪灾、公共卫生、环境污染以及人为的破坏等重大安全事件。 一、组织与指挥 (一)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主要负责人组成,校长任组长。 应急领导小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挥有关教师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安排教师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或者实施求救工作。 3.根据需要对师生员工进行疏散,并根据事件性质,报请上级部门迅速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4.根据需要对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 5.对本校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进行督察指导。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生命第一”的原则组织,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学校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部门组织或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活动前应有预见,并根据学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事故,主动纳入学校预案工作程序。

(四)应急状态期间,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保证通信网络畅通。校内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服从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 (五)学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二、监测与报告 (一)开展突发事件巡视监测。任何人员都有巡视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责任,值周教师、教学活动的带队教师、学校安全门卫等更有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职责,一发现事件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苗头,应向学校领导汇报。 (二)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采用逐级汇报制度,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并随时与上级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三)严格执行学校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对于各类突发事件,应迅速判断事件性质,根据事件性质,及时向社会、政府各救治排险机构求救,并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汇报。在得到指示和未得到指示前,对事故可能影响善后处理的现场、证件证物等要进行保护。 (四)突发事件向外发布情况,需要经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在确定性质的基础上以集体形式发布,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或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后作出决定。任何人员都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三、应急调查与救治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国家及山西省地方安全法律法规清单2017

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颁布部门适用条款法规/标准编号实施时间适用部门识别日期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全部条款 主席令第70号公 布,第18号、第 13号修正 2014-08-3 1 各部门2017.0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全部条款主席令6号2009-5-1 各部门2017.0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全部条款 主席令第60号公 布,第81号、第 47号修正 2016-07-0 2 各部门2017.0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全部条款 主席令第65号公 布,第73号修正 2013-07-0 1 各部门2017.0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全部条款主席令第4号2014-1-1 各部门2017.09 6 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 全部条款主席令第69号 2007-08-3 各部门2017.09 7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 议 全部条款主席令第38号 2005-08-0 2 各部门2017.0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 全部条款主席令第51号 2006-06-2 9修正 各部门2017.09 9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 全部条款 主席令第8号公 布,第52号、第 48号修正 2011-04-2 2 各部门2017.09

医院突发治安事件应急预案及流程

医院突发治安事件应急预案及流程 为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减少医院治安事件的发生,正确处置各类突发治安事件,保障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保卫医院财产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医院的稳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院内突发治安事件预防与处置的领导,成立医院突发治安事件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谈笑 副组长:张乃琴耿玉强 组员:王波宋发达李敬中张海云张祖金 吴一波龚双喜陶明祥刘尚林张菁 苗智铭 下设三个应急分队 一队:张祖金和保安队员4名,负责日常治安及紧急事件的处理。 二队:苗智铭和保安4名,协助一队处置紧急治安事件。 三队:申明强和保安队员8名,常备分队,必要时与一、二队汇合。 二、突发治安事件的预防 1、保卫(保安)人员工作中要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与敏感性,注意发现医院各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定期分析医疗工作及医院其他工作的情况,把门、急诊和病区作为预防工作的重点。

2、通过日常的巡查、观察以及和职工、物业、患者及家属的交流熟悉医院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医患矛盾方面的信息,认真分析预测、严密防范,努力提高未雨绸缪的能力。 3、加强对重点科室(财务、药库、仓库)、病区、保安巡查和检查工作,督促相应科室落实安全制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4、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对医疗工作中的矛盾等问题要给予耐心的解释,特别是门、急诊病人,宜说服教育,切忌简单粗暴,通过以诚相待,努力化解矛盾。 5、在医患矛盾和纠纷中,要坚持原则,讲清道理,处理中注意策略,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尽可能的给予解决,对一时不能解决而又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问题要迅速汇报,并联系相关部门协调处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6、在临床科室发生治安方面突发事件时,保卫(保安)人员应在最短时间内迅速到位,对一般事件遵循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方针,以疏导为主武力为辅,尽量缩小事件的规模和影响。 7、保卫科实行24小时值班制,确保发生突发治安事件时能迅速到位。保卫(保安)人员平时要注意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学习和演练,规范对紧急治安事件处置的原则和方法,针对不同性质的事件能够正确处置。 8、加强对治安视频的监控,对行政机关、门急诊、收费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安监总局令第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11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安监总局令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鸦儿崖乡常流水村突发公共安全 事件应急预案 为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为及时、有效、妥善处置辖区内群体性、恐怖袭击、舆情等事件,调处社会不稳定因素,切实做好维稳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各项工作之首,精心组织、严密部署、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措施,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及时排查、调处、化解辖区内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要严防群众性事件的发生和疏导、劝返工作,确保辖区内社会政治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常流水村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即:指挥中心),成员如下: 组长(兼总指挥):崔富堂(村委会主任) 副组长(兼副总指挥):张俊(村委会副主任) 成员:张宝平(村委委员) 张俊(村委委员、卫生室) 王花(妇联主任) 领导小组设指挥中心和办公室,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综治办公室(电话:4097485),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调动辖区各种力量开展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办公室由崔富堂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对辖区内不稳定因素信息的上传下达、组织协调和情况上报工作。 三、成立现场处置群众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为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避免群众集体大规模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位,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决定成立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组。共分8个功能组,各功能组在应急工作组统一指

挥下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一)群体性事件专业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事发地现场控制、疏导围观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二)应急机动增援组:增援组人员在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时(或根据上级指示),由指挥中心视实际需要下达集结指令,具体负责随时增援现场处置组工作和听从上级应急指挥中心调谴,完成应急工作任务。 (三)调处化解组:具体负责宣传教育和劝说疏导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事件性质及动态,并及时向上级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协助、配合职能部门认真做好调处工作。 (四)交通疏导组:具体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疏导工作。 (五)法制宣传组:具体负责深入辖区学校、工厂、企业、小区,做好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对现场媒体记者进行管理,防止不实报导。 (六)情报信息组:具体负责情况信息的收集和上传下达工作。 (七)资料收集组:具体负责事发地现场录音、拍照、摄像、调处记录等材料收集及上报工作,并负责资料保存。 (八)后勤保障组:具体负责车辆安排,安置群众临时场地、食品供应、医疗救助等后勤工作。 四、启动秩序 此预案在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时启动,各部门获悉发生群体性事件信息后,必须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领导小组发出应急行动指令。指令下达后,应急工作组必须迅速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各小组按分工要求,立即着手处置工作,圆满完成应急工作任务,必要时可申请上级应急工作组援助。 五、处置原则 一是统一指挥原则。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应急工作组”指挥员统一指挥,当指挥员发出应急行动指令后,并按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形成高度集中统一的整体处置效力。 二是快速反应原则。当发生群体性事件时,由应急工作组指挥员给各功能小组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各功能小组长应立即通知其成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造成工作被动,对因不及时出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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