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保险合同(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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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保险公司应向谁给付保险金?
给付争议:
•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仔细调查,一致认为这笔保险金应 该给付,但到底给付给谁,两位申请人都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 一、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母亲,也是王父的法 定妻子,现在儿子和丈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权获得这笔 保险金。 • 二、张某的理由看上去更为充分,首先她出示了王父的 书面转让协议,声称自己才是唯一的合法受益人。同时,她 认为虽然她和王父已经离婚,但王某仍是她的亲生儿子。根 据《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而消除。”自己的亲子作为被保险人,在受益人死亡的 前提下,这笔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即王某的遗产来处理, 而王某未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 偶、子女和父母。在配偶、子女和生父不存在或死亡的前提 下,这笔保险金应该由王某生母即张某来继承。
结论分析:
其次,是关于受益人能否转让受益权的问题。 《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 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根据这条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均有权变更受益人。 也就是说,受益权是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的,故受益权只是一 种期待权而非既得权,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时,受 益权才由期待权变为既得权,受益人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金。既然受益人的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该权益并不归 受益人所既得,所以受益人是无法转让受益权的。根据我国现 行法律和保险业务操作,除非保险合同中载明允许转让,否则 受益人要转让受益权,必须事先经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同意, 并按照受益人变更的法定程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 单上批注后才发生转让的效力。而在本案中,王父与张某订立 转让转议后,并未通知王某,保险公司也不知情,保险合同中 也未载明允许转让受益权。因此,该协议在法律上讲是无效的, 这笔保险金不应该给付给张某。
结论分析:
首先,问题是这笔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 《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 百度文库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 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从规定中不难 看出,受益人受领保险金时必须以受益人生存为条件。若受益 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的权利自行消失,也只有如此, 才能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本案的实际情况却 是,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没来得及受领保险金就死亡了, 这时受益人的保障权(即在被保险人死亡前的一种与其身份相 联系的受领保险金的权利)已转化为实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 属于财产权利,是可以继承的。所以受益人的继承人可以向保 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按《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 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王父与张某早已离婚不存在继承关系, 但李某则是王父的法定妻子,所以她才是王父的遗产继承人, 这笔保险金应该给付给李某。
第 3 章 保 险 合 同
案例分析:
王某,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年父母离异,他与 父亲生活在一起。其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1998年 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位员工投保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 险金额为1万元,王某在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同年6 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 行,王某家人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生父, 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其死亡时间仅比王某迟半天。 据悉,王父生前因见其前妻即王某生母张某生活拮据,念在 往日情分,故于1998年4月与张某订立书面协议,将受益权 转让给张某,这一情况王某并不知情。事故发生后,张某与 王某继母李某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要求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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