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第七章民事身份和能
第七章 法律行为PPT课件
(三)意思和表示关系的状况 • 1.意思和表示一致。即意思表示真实。 •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 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的状况。 •包括故意的不一致和无意的不一致:前者 包括真意保留、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几种; 后者包括错误和误传两种。 • 3.意思表示不自由。指行为人在外力的影 响下,其意思表示不是自由自主的状况。 包括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三种。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 在意图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或过程。它是 法律行为最核心的要素。 (二)意思表示的构造 意思表示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由下列三项要素构 成: 1.效果意思。即真意,是表意人基于某种动机形成的、 存在于内心的、意欲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 2.表示意思。是表意人欲将其意思表示予以表达的意 思; 3.表示行为。是指表意人将其效果意思予以表达的行 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依不同的标准,可对法律行为作如下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和多方法律行为 (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三)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六)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七)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 (八)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此外还有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 为及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等分类。
三、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的意思 表示。 (二)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作的意思表 示。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 式两大类,其中特殊书面形式又包括:1)公 证形式;2)鉴证形式;3)审核登记形式。 (三)推定形式。以有目的的积极行为推知。 (四)沉默形式。既无语言又无行为的消极 行为。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 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阳光 空气
4. 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 体积,热、光、电、气等也是有体物。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 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 成为民法中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从物随主物, 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 分 物: 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方式不同: 对于可 分 物,可 进 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6.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无原物即无孳息。
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因 物的自然性质所收获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等因他人使用所获 得的收益。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效; 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效果。 2、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区分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 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还应办理 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才能完全生效; 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是可消耗物: 流通是货币的生命所在。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A、货币的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B、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 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不须原物返还。 C、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
二、有价证券: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 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1、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2、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课件
意思表示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依单独(主体)的 意思表示即成立
单向意思表示对人的 须向相对人表示才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解除合同、免除债 务、追认行为
无相对人的 无须向相对人表示也成立的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
如,设立遗嘱、捐助行 为、抛弃所有权
(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二)无意的不一致
– 2、误传:指由于传达人或传递机关的错误而
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错误。
案例5 • 效力:传达人相当于表意人之喉舌,故在归责上,
误传的责任一般由表意人承担。
例题
– 《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 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 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准: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 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 律行为。
六、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标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三、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一)故意的不一致
– 1、真意保留(又称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的意思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等)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
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 构成:
案例1
• 第一,须有意思表示。
– 表意人做出的表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表意人表示将不受表 示行为的法律约束,则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问题。
(四)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标准:其成立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诺成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 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民法课件ppt
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等政策。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民事权益和义务
04
总结词:民事权益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益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总结词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保护,包括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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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写
民事法律关系
02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合法性,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具有强制性,由法律规定的。
届满后,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益。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03
对债权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0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要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民法课件
CONTENTS
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益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概述
01
总结词
民法的定义和特点
详细描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点:平等性、自愿性、公平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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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 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 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第一章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第一章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只 是一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二者是相 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第一章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 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十八章 合同总论(略) 第十九章 合同分论(略) 第二十章 继承权的概述 第二十一章 法定继承 第二十二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三章 继承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章 人身权的概述 第二十五章 人格权 第二十六章 身份权 第二十七章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 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十二章 侵权责任
一、成文法
(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二) 民事法律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
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第一章
二、习惯
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只有某 些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主讲人:郝秀辉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课件PPT
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 的中止、中断等内容(草案第一编第九章)。
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草案第 一编第十章)。
2020/10/26
民法典
学习解读
主讲人:XXX
目录
CONTENT
1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2 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3 民法典编纂工作情况 4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
重大意义
1
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
2
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 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 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 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
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 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草案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 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 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三章)。
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 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草案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 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四章)。
3
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4
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 然要求
第七章 人身权
主讲:迟姗
青岛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研室
案例1:我能获得赔偿吗?
韩某、谢某、许某是同一宿舍学生。夏天, 韩某、谢某想剃光头,约许某一起剃。许某坚决 不同意。韩某和谢某剃完以后,还想让许某剃, 遂商量借了理发剪,在夜晚趁许某熟睡之机,将 许的头发剪掉。许某气愤,在向校保卫处控告得 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向当地法院起诉,追究韩某、 谢某的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非经 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从现行法 律规定来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肖 像亦应征求被使用者的意见。但是应该强调的是,在一定的 条件下,即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原则上又有直接使用的通例 。故事影片创作的纪实手法具有与其他艺术表现方式所不同 的特点,采取偷拍暗摄以实现客观纪实效果的需要,也是常 用的手法;只要内容健康,符合社会公共准则,不侵害他人 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被使用的肖像只要不具 有独立的经济和艺术价值,该肖像人物就不应享有禁止他人 使用或索要肖像报酬的权利。否则,电影的纪实创作活动将 根本无法进行。Fra bibliotek法理解释
法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答》第7条第4款:“因新闻报道严重失 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 名誉权处理。 “公众人物对新闻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 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 和理解。”
案例6:余秋雨名誉侵权案
余秋雨认为,肖夏林在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 关于“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一套豪华别墅。”的说法,歪 曲 了自己多年对深圳和香港文化的整体研究,被告肖夏林的行 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诋毁了自己的人格。 经查明,被告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所涉及的 “深圳送别墅”内容是被告未经核实即采用的传言。 一审法院指出,尽管文章中“深圳送别墅”的言辞令原告 产 生不快,但利益行为在社会变革、价值取向多元化的今天, 在与法不悖的情况下,并未超越时代主流观念,不会使原告 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出示的丁余的文章,从另一侧面反映 了公众的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当事人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2款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保护区,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47条: 中 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于侵 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形式的正当当事人:非争讼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作为当 事人。
理论:诉讼担当,又称诉讼信托,是指非争讼实体权 利主体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为保护争讼实体权利关系主体 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不过实体权利义务仍归属于争讼 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
遇到案件对当事人的判断顺序: 1.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能力),不具备当
(二)当事人的变更 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
的意思,原诉讼的当事人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1.任意的当事人的变更
即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进行的当事人变更 包括:不具备当事人资格、当事人不适格、或为非正真实体权利 义务人。
2担,是指在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概念
C.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 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 事人
六、当事人恒定与当事人的变更(《民诉司法解释》第249条、250 条)
(一)当事人恒定 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 诉讼地位。
例题2: 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2012/3/81)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 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民法基本知识讲座PPT
物权的保护
总结词
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物权进行保护, 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权的保 护方式包括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等。
详细描述
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国家对物 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国家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 律手段对物权进行保护,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保护方面,可以通过诉讼、仲 裁等方式解决物权纠纷;在行政保护方面,可以通过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维护公共利益;在刑事保 护方面,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刑事责任。
06
侵权责任法基础知识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 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包括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 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包 括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害。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 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是由侵权行为直
接导致的。
主观过错
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 时存在过错,包括故意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 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05
人身权法基础知识
人身权的定义与类型
总结词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利益和 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民法的功能
民法具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功能。通过民法的实施,可以 有效地保障个人和社会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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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之成立与生效
(1)成立要件 A、当事人、B、标的、C、意思表示 D、特别要件
(2)生效要件 A、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B、法律行为标的须可能、确定、适法、妥当 C、意思表示须真实 D、特殊的生效要件:附条件或附期限;遗嘱
三、法律行为内容的限制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
一、民事权利的变动 1、权利的发生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区分的意义: 物权法§108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
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 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权利的变更 (1)主体 (2)客体 (3)效力
3、权利的变更 (1)相对消灭 (2)绝对消灭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 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区分标准:是否给予对价。 区分意义: 无偿行为,义务人之义务较轻。
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案
2000年11月1日下午,原告李杏英在被告上海大润发超市购 物。欲将随身皮包存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投入一元硬 币,硬币退出后取得编号1250719748的密码条一张。李杏 英购物后欲取皮包,发现寄存柜打不开,请工作人员协助打 开,发现箱内无任何物品。李杏英以大润发超市疏于管理为 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为。
3、共同行为 方向平行的两个以上意思表示达成一
致。如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如债权行为、物权行为 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 区分意义: (1)身份行为有意思能力即可,不需
要一定具备行为能力 (2)身份行为原则上不能代理。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07章 民事诉讼证据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 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通过第一来源的 途径直接获得的证据。
所谓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并非从 第一来源渠道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和辗转过 程而形成的第二手以上的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 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就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某一待 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仅凭其自身的证明作用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某一待 证事实,必须与其他有关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该待证事实的证据。只 有若干间接证据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案件的 待证事实。
或第三人发出提出文书的指令。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法院可以认定“书
证提出命令”的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
1.从形式上看,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表现为以下 八种形式之一:(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 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此外,某些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必须用某种特定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为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 (4)按照制作方法及来源不同,可以把书证分为原本、正本、副
本、复印件和节录本。一般而言,原本、正本的证明力高于副本、复印 件、节录本的证明力。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那么第一章节:根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那么: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承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识别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那么: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那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完毕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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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 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 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以外,还包括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形式上 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而实质上的 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 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一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 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二是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通常认为,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只要对该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
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而被告只要与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争议 ,就可以成为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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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
6.原告与被告
6.2 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6.2.2 关于法人 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也是民事主体,在与他人发生争议后,也可以自己
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成为当事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法人作为 诉讼当事人的情形,还包括:(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 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 为当事人。(2)法人的工作人员或法人接受的被劳务派遣人员执行工作 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为当事人。(3)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 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4)企业法 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第七章 当事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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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案例:
李某在工商银行A市分行下属的一街道 储蓄所存入2万元,后来李某因存折丢 失,遂到该储蓄所挂失。在挂失后第 三天,该存款被人冒领。李某与该储 蓄所发生争执,诉至法院。在此案中,
问:在此案中,应以谁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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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案例:
某县某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8月1日注册成 立纺织厂,刘某担任该厂的法定代表人。 该厂自2006年11月至2008年11月向李某借 款15万元。某村村委会于2009年3月2日在 该厂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向县工商局申请注 销,县工商局于2009年6月16日将该厂注销, 该厂资产由村委会接收,后村委会将该厂 财产全部产权转让给他人以折现金。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权利不 得滥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生效的裁判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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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四、当事人适格
(一)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诉讼,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 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也称正当 当事人。
(二)当事人适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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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案件,民事诉讼法授权有关的利 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6)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清算 组或清算人;
(7)公益诉讼原告;
(8)被宣告失踪人财产管理人,被宣 告死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
(9)消极确认之诉中的利害关系人。
问:谁是该案件中的适格的被告?
.
9
(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 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 讼义务的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有诉讼行 为能力与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无限 制诉讼行为能力之说。 Nhomakorabea.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法律适用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法律适用来源:作者:日期:10-03-24笔者认识到,在人们结成的生活、经济等民事关系中,没有任何一种关系不涉及到人的行为能力或身份问题,而立法和司法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下述两方面的疑难:行为是否有效和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笔者进一步认识到,许多国际私法学者习惯于将行为能力和身份问题从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中抽象出来,并使其隶属于属人法的支配之下,从而将一个复杂、繁琐的问题变得简单明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身份依其属人法,这就是在该问题上被认为已形成的一般结论,此一结论也就是笔者研究的起点。
一、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剖析——对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的识别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是指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实施依其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并承担该行为责任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前者被理解为持有权利的可能性,而后者被理解为取得权利的可能性,因其形成的基础、构成的内容均不在同一个层面上,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分属不同的领域。
意思能力最初是作为由权利能力向行为能力过渡过程中的一个判断标准,其简明的逻辑是,权利能力人皆有之,而由权利能力过渡到行为能力需要判断主体的意思能力,无意思能力者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者所为行为在法律上无效。
责任能力概念始出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它基本上与意思能力同义,但从另一个角度体现其价值,其简明的逻辑是,有意思能力者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者所为行为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有意思能力者也就有责任能力。
意思能力的判定是个事实问题,曾经采用单纯的个案审查方法,即通过逐个审查行为人的心理发育程度,来判定该人意思能力的有无,由于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故上述方法实际上也就是判定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方法。
个案审查的方法虽然能达到较为可靠、精确的结果,却很难说具有适应社会的可操作性,逐个地审查每一个行为人的心理发育程度是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难以承受的压力,它的繁难也使每一个行为关系具有不确定性。
主体身份法律适用(七)
第七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法人作为国际私法的主要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涉外民事交往中存在法律冲突,国际私法在确定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冲突法原则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方式,以下分别就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冲突法原则作以研究。
第一节自然人身份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各国法律虽然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各国对于出生和死亡的理解不一,民法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常会引起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冲突。
1.各国民法对出生的法律规定有存在差异。
对于出生,有阵痛说、露头说、独立呼吸说、出生完成说,存活说等。
例如法国法律采取的是存活说;西班牙法律在此基础上又更进一步,要求婴儿必须存活24个小时才能取得权利能力;我国对出生时间没有作立法上的规定,一般以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准为准。
由于各国法律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规定不同,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地产生。
如一对西班牙夫妇定居在法国,在法国生下一婴儿,仅存活10个小时,其父在其出生后3个小时死亡。
根据法国法律,婴儿有权利能力,具有继承权。
根据西班牙法律,婴儿未存活到24个小时,无权利能力,没有继承权。
这就因出生引起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冲突。
2.各国关于死亡的法律规定不同。
死亡在法律上可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对生理死亡(除有些国家规定的推定存活制度,即针对互相继承权的数人死亡同一事故,在不能确定谁先死亡时,推定先逝者的制度不同,会引起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外),一般不会发生法律冲突。
而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各国立法却大相径庭。
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1)有的国家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的规定,如法国和日本;有的国家只有宣告死亡而无宣告失踪,如前民主德国;有的国家则同时存在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如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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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适用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及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现代各国都承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由于各国在自然人出生与死亡的认定上不一致,特别是在宣告死亡方面的认定差异更大,因而就产生了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依各国不同的认定,同一自然人可能在一国被认定为有权利能力而在另一国被认定为没有权利能力。
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上有不同主张:一种主张认为应适用各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所属国法律。
其理由在于所谓权利能力,不外乎是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问题,因而最恰当的做法就是针对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其所属国的法律来认定;
第二种主张认为应适用法院地法。
其理由主要在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涉及法院地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关系到法院国的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种主张认为应依当事人的属人法来解决。
其理由在于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基本属性,特定的人的这种属性是与其本国各方面的条件所决定的,因而应依属人法,特别是当事人的本国法来确定。
通常认为上述三种主张中依当事人属人法的主张较为合理,而且也更具实践性,因为只有这样,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才能相对稳定。
在讨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时,对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也非常重要。
在国际私法中,对于此类管辖权有不同看法,但通常认为管辖权应属失踪者本国法院,但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国或居所国管辖。
对于其法律适用,通常认为应依属人法,特别是其
国籍国法,但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失踪或死亡宣告,则依法院地法解决。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者说,是自然人能够独立为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
行为能力通常包括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由于各国法律对于自然人属于何种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标准规定不一,因而就产生了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如各国对于成年人的年龄规定不一、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不同都会导致该法律冲突。
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其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由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其身份地位有直接的关系,而自然人的身份地位既包括其自然状况,如是否神智健全、精神正常等,也包括他的法律地位,如是否已婚,是否婚生等。
因而在国际私法中,一般主张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
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于属人法的理解不同,大陆法系多主张以其本国法为属人法,而英美法系则指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依上述理解,自然人只要依其属人法为有行为能力,则其无论到哪个国家都应被认定为有行为能力,而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则无论其到何国都应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但在商法中,为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因不明对方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为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各国在适用属人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时,通常有以下限制:
1、行为地法优先原则,该原则强调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但依行为地法(主要是其从事商业行为所在地法律)为有行为能力,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依其属人法为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无行为能力时,仍应依其属人法认定为有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在行为地法与属人法发生冲突时行为地法优先的原则仅在依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时适用;
2、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通常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有进一步的说明: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此乃对《民法通则》第143条的进一步解释)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也认同行为地法优先)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我国也依实际情况考虑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
在讨论行为能力时,还会涉及对无行为能力的认定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在许多国家认定无行为能力通常也称作“禁治产宣告”。
所谓禁治产,系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
禁治产者,即被依法宣告禁止为其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的人。
这种制度主要为保护已成年但因精神缺陷、心智不健全的自然人和利益而设定的。
对于此种案件的管辖权,各国多主张原则上应由本国法院管辖,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居住地国法院管辖,并适用其本国法或居住地法。
我国目前尚未有这方面的直接的法律规定。
三、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其行为能力属于同一范畴,通常应以属人法解决其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法律对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规定不尽相同,对其法律冲突通常应适用属人法。
而法人属人法不仅适用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
1、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
2、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3、法人的内部体制以及法人合并或分立时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
4、法人的解散等。
我国目前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是:“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国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