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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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和价值

(一)选题的背景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民事侵权领域的立法,它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也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典的构建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对于更好维护我国公民民事权益,推动中国法治化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从立法结构上来讲,采取了“一般与特殊”模式,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在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方面,该法也是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构建和完善。在该法一共92个条文中,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有关的条文多达38条之多,超过总条文数的40%,这充分反映了作为民事侵权基本法对于责任分担问题的重视。这也与我国民事侵权法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内的司法实践需求是离不开的。虽然《侵权责任法》并未将“侵权责任分担”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用语,但从该法所反映出来的价值取向与立法方向来看,立法者实际已经自觉和不自觉的注意到了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现代侵权法上的重要意义。本文正是从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有关规定入手,通过借鉴国外关于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的立法规范,对我国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立法体例与具体规则进行剖析,从而为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研究的价值分析

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完善我国的侵权法系统,除了要对侵权责任的构成体系进行研究之外,另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对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进行研究。因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只是解决了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但这却无法解决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大小、比例问题。因此,被侵权人最后要想实现对责任人的追责行为,离不开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责任分担制度。笔者认为对侵权责任的分担制度进行研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从理论研究的层面来讲,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是顺利实现责任分配重要环节。如果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是解决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依据、基础或者标准

问题的话,那么责任分担制度则是具体的实现了归责原则所确定的标准,从而从“悬在空中”的责任最终落实到责任人的身上,从而最终实现当事人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

2、从司法实践的层面来讲,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是司法人员处理侵权纠纷所应当遵循的主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侵权案件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法人员只有准确地掌握了侵权责任的分担规则,才能准确地按照规则原则所确定的方式来对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和比例进行正确的划分。并且,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还具有一定价值导向功能,在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指引下对于侵权人的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准确的划分对于实现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立法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先阶段侵权责任制度刚刚建立起来还需司法实践检验的情况之下,准确的利用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所确定的责任划分规则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大量侵权纠纷,对于处理一些新型侵权案件、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3、从立法实践的层面来讲,侵权责任法的完善离不开司法实践中对于各项规则制度的适用和修改。而侵权责任的分担制度是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中最接近现实的一个部分,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最有可能受到争议和反思的部分。因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人实际承担责任的大小,因此,格外受到当事人各方的关注。从这个角度来说,在立法层面上对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不适应进行总结和改进,有利于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生命力的提升,从而推动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完善。

(三)现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存在的局限性

1、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上存在缺陷

由于《侵权责任法》未对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整合,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立法结构分别体现在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两个方面。在受害人过错制度方面,这种立法结构体现在一般侵权行为类型与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规则和立法技术有所不同。而这也导致了对于受害人过错制度的责任分担的标准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如在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中,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适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而医疗损害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立法体例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另一方

面,在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立法结构上,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将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分别列举的扁平形态,从而缺乏一定的系统性。这也直接导致了在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立法上的混乱性。因此,在立法技术上,笔者认为重视在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特殊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的作用,同时也应该注意在过错责任领域如果存在特殊侵权责任分担规则,也需要单独列举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只能适用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法官不得随意创设。1

2、受害人过错的责任分担制度存在缺陷

受害人过错是要解决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和责任范围问题,因此受害人过错制度的类型化主要应该着眼于受害人过错在不同情形下对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影响,以法律规范的实际效果作为区分标准,对受害人过错制度适用“三分法”:2第一类,将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的、排他的法律上原因的侵权行为形态称为受害人自损形态,其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即加害人责任的免除,称为“受害人责任形态”;第二类,将因受害人的过错导致的加害人责任减轻的侵权行为形态称为受害人过失形态,其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即减轻加害人的责任,称为“过失相抵责任形态”;3将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因双方或者多方过错导致责任分担的侵权责任形态称为“比较责任形态”,其法理与过失相抵责任形态类似,但应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比例分担损害。4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分别对应《侵权责任法》第27条和第26条,而“比较责任”制度由于《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5在该法条文上并无明确体现,因此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的“比较责任”的分担制度还存在因为规定不明确所造成的责任分担规则的缺失也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较大的混乱。

3、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规则存在缺陷

《侵权责任法》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主要集中在第8-14条,在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也有多处特别列举。第9条补充了《民法通则》未规定的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具有较大的意义。该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涉及到了与《侵

1王竹:《我国侵权法上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与规则研究》,《政法论丛》2009年第4期。

2参见杨立新、王竹:《论侵权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载《私法研究》(第7卷)

3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70-572页

4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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