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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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石景山分局:

我单位坐落于石景山区的土地,是年通过方式取得的。

该宗地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四邻无争议,土地使用权属我单位所有。请予登记发证。

今后如发生权属纠纷,由我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填写说明

土地使用证需是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用地历史较长、档案管理等原因造成无法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

土地取得方式一般有:征地、划拨用地、房屋买卖、房屋接收、房屋调拨、其它等。根据上述不同的土地来源方式进行说明的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征地、划拨用地

应具体阐明宗地征(划拨)地时间、批准单位;建房时间、批准单位、经办人、建筑面积;在用地期间因单位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转移的沿革情况;用地现状与原征(划拨)地范围是否相符;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时间。

二、房屋买卖

由于房屋买卖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具体阐明买卖时间、批准单位、经办人;卖房单位、经办人、所卖房屋及土地情况;在使用期间因单位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转移的历史沿革情况;用地现状与所买房屋占地范围是否相符;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时间。

三、接收房屋

由于接收房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应阐明接受的收据、接收的时间、接收单位、经办人、被接受单位、经办人;批准单位、规划等部门是否批准;用地期间因单位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属转移的历史沿革情况;用地现状与接受范围是否相符;房屋所有权证领取时间。

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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