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分则之易混罪名辨析

合集下载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备考之刑法.doc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备考之刑法.doc

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备考之刑法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备考之刑法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为大家带来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备考之刑法,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相关考点。

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备考之刑法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都是考的相对较多且又灵活的一部分知识。

既包括对知识点的直接概念性考查,也包括案例形式的考查。

这也就表明在备考时既要对知识点熟练掌握,也需熟练运用,尤其是把握题干中的关键词,以便帮助我们选择正确答案。

具体来看,我们可以把刑法的知识点分为两大部分掌握: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

从刑法总论部分来看,我们可将考试会涉及的知识点再分为两部分,一为犯罪,一为刑罚。

此时需要明确基本概念,如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排除事由、刑罚的分类和种类等。

特别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排除事由这两部分知识,既能记住知识点,也能在案例题中熟练运用。

例1: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相适应。

A.所犯罪行B.承担的刑事责任C.危害后果D.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此题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考查,是对知识点进行的直接考查。

根据刑法的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严重的,就应当重判,犯罪较轻的,就应当轻判,做到罚当其罪。

例2:甲乙二人发生争执,互相殴打,甲身强力壮,乙抵挡不住,转身逃跑,甲紧追不舍并将乙打倒在地,乙迫不得已,掏出匕首将甲刺伤,乙的行为是( )。

A.故意犯罪B.防卫过当C.正当防卫D.紧急避险此题是对犯罪的排除事由进行考查,通过案例形式,考查考生对知识点的把握度。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法律知识考试:刑法易混知识点

法律知识考试:刑法易混知识点

法律知识考试:刑法易混知识点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有很多易混淆知识点,有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有连续犯、继续犯、状态犯等区分,今天我们来给大家总结一下刑法中所涉及的“应当”与“可以”的相关知识点,在总结之前,首先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刑法中的应当与我们现实中所理解的应当是有差异的,刑法中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可以与现实生活中的意思相同,指的是能够,可选择的意思。

接下来,就给大家总结一下刑法中“应当”与“可以”的运用:一、“应当”的适用情形:1.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可以”的适用情形: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7.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习题演练1.对胁从犯的处罚是根据犯罪情节( )。

A.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C.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D.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2.甲因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了他。

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毒药掺入饮料中让其喝下。

乙昏迷之际,甲离家到附近的湖边准备自杀。

徘徊之际,甲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乙,发现乙已被家人送往医院,并脱离生命危险。

对甲的处罚应(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十大考点剖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年事业单位统考已经拉开大幕,各地的招考公告陆陆续续公布,考生们的复习也已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

但是考试并不是谁学的认真用功谁就是赢家,掌握好学习的内容以及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这里并不打算给大家介绍虚幻的学习方法,而是就公共基础知识当中非常重要的刑法部分,给大家系统的梳理出十大重要考点。

刑法在去年的统考中异常风光,在十九道法律题当中独占三分之一,当然是《刑法修正案九》的缘由。

所以今年肯定不会有这么高的比重,但是作为三大实体法之一,还是会保持较高的出现频率,而考点涉及的方式还是会延续去年的案例形式。

综合近三年已经出现的考点,接下来便是今年最核心的十个考点。

一、刑法基本原则1.考察的方式:一种是直接性的名词考察,问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问题,这是统考之前各地自主命题的常见形式。

统考之后这种方式就大幅减少,主要是另外一种,需要理解每一个原则的具体内核。

2.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这里的法仅仅指刑法。

引伸出来的原则——疑罪从无。

(2)平等适用刑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再刑法领域的拓展和延伸。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又叫罪责刑相适应,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的三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态,最常见的考点集中在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即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对于八种犯罪负责,而其他不用负刑事责任。

这八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贩毒、投放危险物质。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这个考点的考查方式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所以搞清楚做题的步骤即可。

首先要分清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司考复习:刑法易混淆知识点归纳.doc

司考复习:刑法易混淆知识点归纳.doc

司考复习:刑法易混淆知识点归纳刑法易混淆知识点归纳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

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

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

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义务相区别的地方。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刑罚的总结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刑罚的总结

2018广东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刑罚的
总结
刑法中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很多学员感觉刑罚内容繁杂,知识点琐粹,需要记忆的内容太多,但其实,针对考试而言,是有侧重的,比如在考查主刑的内容时,死刑是比较重要的,那么今天,就将刑法中刑罚内容做个总结,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一、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死刑
(一)类型: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
(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三)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死缓的后果:在死缓执行期间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既没有故意犯罪,而且还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死刑4如果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三、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罚金、没收财产
要求:都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且如果行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二)剥夺政治权利
1、期限:从徒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其计算,当然,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2、剥夺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而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驱逐出境对象:外国人。

法律硕士易混罪名的比较

法律硕士易混罪名的比较

法律硕士易混罪名的比较如果把某一个知识点单独列出来,很多考生都可以准确说出它的含义,但是如果把相似的两种放在一起,很多考生就会犯迷糊,把它们混淆。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些法律硕士易混罪名的比较。

1受贿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B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C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D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

(3)犯罪目的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非法使用本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点总结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点总结

生产劳动和积极教育的方式
监狱内执行
强制劳动改造
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 过3年 (3-2-3)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 超过1年 (1-6-1)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但总和刑期 在35年以上,最高不超过25年
终身
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 缓期2年执 行
人民法院执行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应当从重处罚
重大立功 累犯;教唆不四、缓刑
第八章 刑罚的消灭
一、减刑、假释
二、追诉时效
第九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危险方法类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事故犯罪
第十一章 经济类犯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注:本讲走私不再有死刑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概念:指走私其他走私犯罪以外的一切货物、物品,并且具有偷逃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别规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 司法解释为“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2)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这种走私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非法集资罪
五、信用卡诈骗罪
第十二章 扰乱市场秩序犯罪
第十三章 财产犯罪
一、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二、抢劫罪
三、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第十四章 侵害生命、健康类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伤害罪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四、强奸罪、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猥亵儿童罪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分则各罪的分析

《刑法》分则各罪的分析

《刑法》分则各罪的分析刑法》分则各罪的分析危害国家安全罪1、分裂国家罪2、煽动分裂国家罪1、如果非法出版物中带有煽动分裂国家的内容的,2、则按"煽动分裂国家"罪论处。

3、叛逃罪,4、特殊主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危害、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5、应和普通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相区别。

如某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为了经济的目的偷越国境,则不应按叛逃罪论处。

10、间谍罪,新刑法中没有特务罪;①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注意选者)3、武装叛乱罪4、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区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间谍组织……(则定为间谍罪)。

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是否构成对不特定对象的威胁例1:区别投毒和故意杀人,如果利用一个普通的犯罪手段来杀害特定的人并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是单纯侵犯他人生命,则构成故意杀罪;与此同时,如果侵犯了不特定的人的安全,则构成投毒罪。

例2:某人使用炸弹故意杀害他人,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造对成他人的伤害,而损害了其家中的财产。

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因为其炸弹的威力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刑法》第114条。

1、失火,是针对所产生的结果而言的例:交通肇事,其在交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是故意的,但对其造成的结果可能是过失的。

2、"危险方法"是指在性质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但起同等危险性的多种破坏方法。

如,驾车撞人(驾车逃逸以后再撞人的)、私设电缆(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即不可定多人能接触到地方)、开枪滥杀无辜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例如:某人在自家的果园中私搭电网,并安装了过电保护器,但由于其过电保护器失灵,导致一名小孩被电死,原因是由于过电保护器的质量有问题所至。

公共基础知识 主要罪名

公共基础知识 主要罪名

一、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罪名及内容: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属于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属于贪污罪。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未在三个月内归还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归个人使用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名义上的回扣、手续费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4.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的,犯前款罪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询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一)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一)

刑法总则易考易错知识点辨析(一)在公基考试中个,法律部分的内容分布很广,几乎涵盖法理、宪法、行政、经济、民商、刑事等各个领域;但分值不大,大概占总分的30%。

这就给很多考生一种“鸡肋”的印象,“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那么,这部分要怎么复习才能行之有效、事半功倍呢?从历年真题来说,法律命题呈现的主要规律是重心不变、新法必考。

所谓重心不变,就是与公务员工作联系较为紧密的法律一直是考试是重点,每年均占相当比例的分值。

所谓新法必考是指新施行的法律一直受命题者的青睐,如2008年案例分析中涉及的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因此,结合这几年的考试情况,笔者将刑法学部分易考易错知识点进行归纳整理,希望能让考生迅速理清思路,掌握考点,笑傲考场!刑法总则解决的是刑法的基本问题,如什么是犯罪、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掌握好刑法总则对刑法的学习是必要的,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1.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的区别四种管辖方式貌似复杂,实则简单,此考点只需要记住一句话即可:属地看领域,属人看国籍,保护看利益,普遍看罪名。

所谓“属地看领域”,是指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的,都属于我国刑法管辖。

同时要注意的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所谓“属人看国籍”,是指只看国籍,无论是不是在中国犯罪的。

所谓“保护看利益”,是指只要侵害了中国或者中国人的合法利益,都归我国管辖,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是在中国犯罪还是在国外犯罪。

所谓“普遍看罪名”,是指普遍管辖原则只对特定的国际罪行有效,不管是否是在中国犯的罪、是否是中国人、是否侵害我国利益,只要触犯了那些国际罪行,我国都可以管辖。

根据我国参加公约确定的范围,国际罪行包括:侵略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灭绝种族、劫持人质、国际贩卖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海盗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的区分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的区分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的区分.txt51自信是永不枯竭的源泉,自信是奔腾不息的波涛,自信是急流奋进的渠道,自信是真正的成功之母。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的区分1、如何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

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

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

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

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

”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

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

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

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

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

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不难看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

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电话案);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西服案)。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二)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二)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辨析(二)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往往让考生最为头疼的就是刑法中对于具体犯罪事实把握以及判定,尤其是相近的罪名更容易让考生混淆,接下来带着大家一起来回顾一下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高频考点:一、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绑架罪与抢劫罪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胁被害人,同样都有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从主体方面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活动,即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以及同社会秩序有关的各种事务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活动。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五章(11)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五章(11)

第十节犯罪的类型一、犯罪的种类新《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其中,每一类犯罪又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罪名。

本节仅对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两类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作进一步的阐述。

二、贪污贿赂罪(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具有下列特征:(1)本类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少数犯罪是一般主体。

(2)本类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本类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行为。

(4)本类犯罪的客体,部分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部分犯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贪污贿赂罪包括下列具体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以下就几种主要的犯罪进行介绍。

1.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另外,《刑法》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则构成犯罪。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2.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法重点相似罪名辨析

刑法重点相似罪名辨析

刑法重点相似罪名辨析作者:朱海生一、侵犯财产罪1、比较抢劫罪与绑架罪:①行为手段不同,前者是当场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后者是扣押人质而向第三人索取财物。

绑架他人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的,应构成抢劫罪。

②行为的时间地点不同,前者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当场夺取财物,后者是当场使用暴力手段,事后取得财物。

③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当场劫取的仅限于财物,后者勒索的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其他非法利益。

2、比较盗窃罪与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四者之间关键的是行为方式的区别。

盗窃罪,行为人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取得财物。

抢劫罪,行为人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强行取走财物。

抢夺罪,行为人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在财物被夺走的瞬间,被害人立即意识到财物的丢失。

诈骗罪,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使被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给行为人。

3、比较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前者是使用欺骗方法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处分或交付财物;而后者是通过威胁、要挟的方法使他人感到恐惧而不得不交出财物。

4、比较抢夺罪与抢劫罪:①前者行为人直接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实施暴力,后者是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人身实施暴力,这也是两者的关键区别。

②前者表现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财物的行为,后者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程度,当场取得财物。

③前者以数额较大为要件,后者无上述数额要求。

5、比较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①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

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形成于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之后,而盗窃罪、诈骗罪的故意形成于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之前。

②行为方式不同。

侵占罪是通过代为保管行为的合法持有状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是通过秘密窃取、欺骗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020广东肇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关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2020广东肇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关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2020广东肇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关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作为考试的重点和常考点,经常以理解型考点和记忆型考点混合出题的方式对学员进行考察。

在考试的过程当中,刑法的灵活性比较强,容易结合案例题进行考察。

要求学员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前提之下能够灵活运用知识点对案例题进行准确的判断。

在案例题的考察中,尤其以刑法分论的具体罪名区分作为常考点进行考察。

而在我国反腐倡廉的大形式之下,对于贪污贿赂类的犯罪认定又及其符合我们的国情要求。

因此对贪污贿赂类犯罪进行准确区分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贪污贿赂类犯罪中,比较相似且常常出现在试卷中的常见犯罪非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莫属。

两者的犯罪认定中既有相似也有不同。

需要学员进行准确把握和区分,并能够做到在案例题当中准确根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判断正确答案。

一、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在贪污罪中首先需要明确的贪污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组织人员协助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对于贪污罪的认定,除了直接占有公共财物外,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规定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或是公司企业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职务便利把本单位财产占为己有的。

二、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还的行为。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两个罪名首先构成主体相同,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侵犯的对象也相同,都是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

在这样的前提之下,要想区分两个犯罪就应该从构成手段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入手。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讲解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讲解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知识讲解刑法是GJ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基础学问刑法学问讲解,供大家共享。

公共基础学问刑法学问讲解: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构成要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GJ、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准确、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科学地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状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逼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幸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有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此是有意犯罪。

互相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互相攻击的行为。

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有意损害罪等。

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此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分则之易混罪名辨

在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中,虽然刑法考查以总则为主,分则为辅,但由于分则罪名多,相似罪名难区分,一旦考查错误率极高。

今天带大家看两组易混罪名:
一、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辨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1、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不同。

贪污罪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国有财产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

3、管辖不同。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般由检察院管辖;职务侵占罪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

【例题】王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为筹措赌资,多次挪用本公司现金用于赌博,累计数额达10万多元,后无力偿还。

王某的行为构成:
A、挪用资金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贪污罪
【答案】A。

解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案例中王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排除BD;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行为人的目的不同,前者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后者目的在于非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本题“无力偿还”表明行为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故本题选A。

二、盗窃罪、抢夺罪与抢劫罪辨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1、犯罪主体不同。

抢劫罪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抢夺罪和盗窃罪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观方面不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而盗窃罪不采取暴力手段,是以平和的手段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

3、客体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只侵犯财产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