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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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位管理规定(试行)【模板】

武汉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位管理规定(试行)【模板】

**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学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保障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 号文)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人学位授予对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函授教育)等各种形式培养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授予条件者,可授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成人学位的授予条件及资格审查1、授予条件:(1)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75分;(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75;(3)外语要求参加湖北省(或学生学籍所在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或在学习期间通过国家四、六级英语考试。

(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必须一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参加学院组织答辩,且成绩优良。

2、资格审查: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达到本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应由教学站点统一向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提交申报名单和材料,教务管理办公室对学生的成绩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初审合格者名单和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送省学位办,省学位办负责对报送的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经省学位办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并按条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对往届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3、推荐材料(由校外学习中心和函授站提供)包括:(1) 学位申请成绩表;(2) 学位申请审批表;(3) 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册;(4) 本人一吋蓝底彩照两张;(5) 本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6) 国家四级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需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施。

第三条本科生学士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也可以有特殊学士学位,特殊学士学位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达到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2.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3.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还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确定其他学术要求或者专业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自主申请:学生在符合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2.审核审批: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经过评审确认学士学位是否授予;3.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向学生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公布相关的评审指标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学习成绩:学生应当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2.实践教学成绩:学生应当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学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4.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补充:如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进行补充;4.面试或答辩:根据专业的要求,可以安排面试或答辩环节,对学生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估;5.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通知学生。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XX 大学章程》《XX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授权,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三条依据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设计(论文)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由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审核确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可向本科生院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七条本科生院对各院系提交的本科毕业生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后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对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委员会依据《XX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XX 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对撤销的学位,学校通过校园网及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将撤销学位决定报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原《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学习时间要求、学分要求、学业成绩要求和毕业要求等方面。

1.学习时间要求: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般而言,本科生需要完成四年的学业。

2.学分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这些学分通常包括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实习实践等各类课程。

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学分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资格。

3.学业成绩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通常需要学生达到一定的学业成绩要求,包括绩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要求等。

一般而言,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学生成绩维持在一定的优良水平。

4.毕业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学生完成一定的毕业要求,包括论文撰写、实习报告等。

这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和能力的全面检验。

二、学士学位的类型学士学位的类型包括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种。

1.学术学士学位:学术学士学位是指基于学术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理工科、文科等学术性专业所设立。

2.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以培养学生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位。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医学、工程、艺术等实用性强、含有较多实践环节的专业所设立。

三、学士学位的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包括基本课程要求、专业课程要求和培养目标要求等。

1.基本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通常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数学类等基础课程的学习,以确保学生具备一定的综合素养。

2.专业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这为学生后续的就业和专业发展提供了基础。

3.培养目标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对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即通过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使学生成为复合型、创新型的人才。

四、学士学位的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一般包括学业成绩评定、论文评定和综合评定等。

1.学业成绩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主要以学业成绩为依据,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实践成绩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5.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6.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非应届本科毕业生;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3.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尚未解除察看期;5.在校期间被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其他纪律处分且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切实悔改表现;(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等(不含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等)参加补考或者重修累计达到学校规定门次;8.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或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绩点;9.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湖北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规范及要求

湖北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规范及要求

附件3湖北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一、毕业设计(论文)档案袋装袋材料的组成及要求(一)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内容包括:1、毕业设计(论文)正文。

2、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3、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4、毕业设计(论文)外文文献翻译。

5、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审表。

6、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教师评审表。

7、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表。

8、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评审表。

9、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

10、其他相关材料(包括调查问卷、实验报告、设计图纸、实物图片以及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二)毕业设计(论文)文本资料均为A4幅面用纸,左边竖向装订。

按照上述材料顺序装入学院统一制作的毕业设计(论文)档案袋,档案袋封面的材料清单内容必须填写清晰。

二、文本格式及要求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开题报告、外文文献翻译的封面到教务处教材科统一领取学院印制的格式,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开题报告、外文文献翻译正文内容按照学院统一的模板格式用计算机打印。

(一)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指导教师须填写《黄石理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任务书》并下发给学生。

任务书包括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目的、课题名称、课题主要内容、课题任务要求、分阶段完成时间和最后的毕业设计(论文)成果、主要参考资料等内容,并有各教学院(部)批准意见。

(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的正文内容包括(不少于3000字):1、课题来源2、研究目的和意义3、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及综述4、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及拟采取的技术路线、试验方案5、研究基础:(1)在该领域已取得的研究成果(2)试验条件:a、已经具备的条件b、未具备的条件及提出的解决方案6、预期达到的目标及进度安排7、阅读的主要文献资料(三)外文文献翻译通过外文文献查阅与翻译,进一步提高掌握使用外文的能力,熟悉本专业的主要的外文书刊,了解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国内外信息与发展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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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理工发〔2015〕23号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现将《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湖北理工学院
2015年4月22日
湖北理工学院办公室2015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
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文学、艺术学、医学、教育学、经济学和管理学。

可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授予权专业。

第二章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思想作风端正,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可授予普通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当年未能按期获得毕业证书;
2、留级或跟班试读毕业;
3、在校期间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且又不符合第五条之规定;
4、在校期间受到刑事处罚;
5、在校期间有五门及以上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专升本学生为三门及以上专业必修课考核不及格);
6、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

第五条在校期间因学习行为原因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但认识态度好,确有良好表现,能正常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1、受到记过处分,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及以上;
2、专业必修课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且在处分后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3、处分后在省教育厅或教育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

第六条学士学位评审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学生毕业时,填写《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各教学院根据上述条款将已交申请表的学生历年课程的考核成绩、毕业论文及毕业实习成绩等,分别汇总造具名册,并填写《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申请汇总名册》、《湖北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教学院分会按照条件严格审查,分会主任委员在申请表、统计表和汇总名册上签字后,加盖公章,申请表一式一份、统计表和汇总名册一式三份,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3、统计表中不授予学位原因栏,属受处分原因的要填写处分原因、类别、处分文件下达日期;属成绩原因的要填写不及格课程、补考结果;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三章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对象,为在学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各类应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函授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脱产教育等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八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及以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外语、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3、外语考试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在本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达到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要求者,可免于英语考试。

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其他语种相应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4、学位课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教学计划与继续教育学院商定。

学位课程考试与相关教学活动同步进行,合格标准为:一次通过且成绩达到80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2、学习期间受到刑事处罚;
3、学习期间有三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专科起点的本科毕业生有二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

第十条学士学位评审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学生毕业时,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2、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受理申请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

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的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成绩及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等;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往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没有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存在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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