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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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凉山州西昌经久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区
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楼工程
施工合同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的
补充协议
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凉山彝族自治州规划和建设局《凉规建发〔2006〕77号》文件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以及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要求,对建筑施工合同作如下补充说明。
1.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详细内容见《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
3.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费率表》
4.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
5.关于现场评价费计算:
(1)评价结果为“优良”的计算公式(得分为80分及其以上):现场评价费费率 = 基本费费率×40% + 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2)评价结果为“合格”的计算(得分为70-80分):
a)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按基本费计取费用。
b)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费不计取费用。
(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计算
a)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经整改后的评价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
b)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经整改后的评价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6.工地地面未做硬化处理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费用。
7.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8.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9.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约为 554839.00 元(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0.开工后 7 日内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即 280000.00 元,其余部分待工程竣工结算时付清。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10 年月日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费率表
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2、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单独安装工程标准。
3、在2009清单定额费率栏中的费率,为《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中“措施项目”的规定,其中:单独安装工程(含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市政工程(不含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其他详见计价定额措施项目(187-196页)的说明。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