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炼油项目事故管理规定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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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炼油项目事故管理规定

Q/CHRP/HSE 03.025-06

xx炼油项目

1. 事故分类和分级

1.1事故分类

1.1.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1.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1.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表(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1.1.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1.1.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1.1.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1.7放射事故:由于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的人员伤害或

1.2 事故分级

1.2.1 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重伤1至2人(含2人);

一次轻伤1至10人(含10人);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一次漏油0.2至10吨(含10吨);

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吨以下(含10吨);

1.2.2 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死亡1至2人(含2人);

一次重伤3至10人(含10人);

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11人);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一次漏油10至50吨(含50吨);

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吨至50吨(含50吨);

1.2.3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一次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

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

一次漏油50吨以上;

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50吨以上。

1.3凡发生下列事故,均应上报总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备案

1.3.1项目组周边发生可能对项目组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1.3.2在项目组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

1.4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

号)执行。

1.5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5.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1.5.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品)致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2. 事故报告

2.1发生下列事故、事件应在24小时内以“事故快报”形式向总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报告:人员伤亡事件,人员中毒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放射性物质泄漏,危险化学品溢散或漏失,船舶拖航断缆碰撞,吊装事故等重大生产事故;地震、海啸、台风、海冰等灾害事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总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

2.2发生HSE行政处罚案件、重大HSE民事赔偿案件应在48小时内总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法律部报告。

2.3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应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2.4凡上报总公司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30天内,写出事故报告,并上报总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

2.5承包商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总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

3. 事故调查

3.1 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组织内部调查,一般事故由项目组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总公司组织调查。

3.2 HSE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3.2.1人身、火灾、爆炸、放射、交通事故由HSE部负责;

3.2.2施工、设备事故由施工建设部负责;

3.3 雇佣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业主组织调查;

3.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3.4.1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2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3.4.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3.5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3.5.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3.5.2确定事故责任者;

3.5.3提出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3.5.1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6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 事故处理

4.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其他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4.2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主动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对下列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4.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4.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4.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停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4.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4.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4.6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4.7 事故处理审批权限

4.7.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项目组总经理批准处理,报总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备案;

4.7.2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总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总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4.7.3对发生事故的单位除通报批评还将处以0.05-1 %承包额的罚款.

5. 事故汇报

5.1发生人员死亡、重大、特大事故时,原则上在事故发生30天内到总公司汇报。

5.2发生重大事故的,由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HSE部经理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HSE部经理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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