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0号),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用好、管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现就加强示范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示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一)组织实施示范将有效带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
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
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将有助于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完善集成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从而有效地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运用。
(二)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是关系示范成效的关键。
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集成技术仍较为落后,加强示范项目的后续管理,做好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有助于保证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中得到合理利用,确保示范工程的效果;有助于通过工程示范,总结经验,建立当地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加强对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是保证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与有效的基本要求。
因此,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示范工程的成效。
(三)加强对示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对当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要组织做好对当地示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工作。
各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及推广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的地质条件,稳步推进,切实防止污染地下水等问题发生。
二、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一)地方建设部门做好施工图专项审查。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09-116号)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加快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示范项目验收工作是检验项目实施效果、确保示范成效的重要措施。
验收评估结果将作为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
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加快启动相关工作,对已竣工示范项目申报方案执行、项目质量效果、能效测评、能耗监测措施以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估。
各地要通过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总结示范经验,建立完善相关技术、产品标准体系,加快示范成果推广。
二、示范项目验收评估程序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应建设内容,并委托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完成能效测评后,报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并向省级财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估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出具验收评估报告(相关格式详见附件1),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同时抄送专员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情况进行复核。
三、示范项目验收评估要求(一)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示范项目申请报告中相应建设内容;2.按照示范项目监测指标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安装(项目监测指标详见附件2);3.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测评报告格式见《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测评报告(模板)》,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5.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1]61号
“ 十二五 ” 间 , 期 在可 再生 能源建筑 应用城 市示 范及农 村地 区县级 示范 基础上 , 快集 中连 片 、 体推 进 , 加 整
充分挖 掘应用潜力 。 ( ) 中连片推进可再生能 源建筑 应用。为进 一步放大政策效 应 ,十二五” 一 集 “ 期间 , 财政部 、 住房城 乡建设部
五” 问, 期 财政 部 、 住房城 乡建设 部进 一步加 大推广 力度 , 调整完善 相关政 策 , 就有关事项 通知 如下 。 并 现
一
、
Hale Waihona Puke 明确 “ 十二五” 可再 生能 源建筑应 用推广 目标
切 实提高太 阳能 、 浅层 地能 、 物质能 等可再生 能源在建 筑用 能中 的比重 , 2 2 生 到 0 0年 , 实现 可再 生能 源在 建 筑领域 消费 比例 占建筑能 耗 的 1 %以上 。“ 5 十二 五” 间 , 期 开展 可再 生能源 建筑 应用集 中连 片推广 , 进一 步
部大力推 动太 阳能 、 浅层地 能等可再生 能源在 建筑领域 应用 , 后组织 实施 了项 目示 范 、 先 城市示 范及农 村地 区
县级示范 , 取得 明显成效 , 可再 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迅速扩 大 , 应用技术逐渐成熟 、 产业竞争力稳 步提 升。为进一
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 、 高水平应 用 , 进绿色建筑发展 , 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 型升级 ,十二 促 加快 “
将 选择在部分可再 生能源资源 丰富 、 地方积极性 高 、 配套政 策落实 的区域 , 实行集 中连片推广 , 可再生 能源建 使 筑应用率 先实现突破 , 2 1 年重点 区域 内可再生能 源消 费量 占建筑能耗 的比例达到 1%以上 。 到 05 0 各省 ( 市 、 区、
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计算公式
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计算公式1概述可再生能源有六大类: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水电。
可再生能源利用对调整城市能源结构、减少矿物能源消耗、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受关注程度越来越高。
在新区层面提出科学合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目标,从规划阶段开始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同时实现其与常规能源系统的有效匹配,是新区综合能源规划的关键内容。
现有国内外绿色建筑标准、政策引导目标、生态城市指标体系、区域能源规划目标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控制性指标为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但对于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具体评价方法,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界定和规范的算法。
因此,如何进行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合理评价,特别是科学统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算法,对明确规划新区能源系统建设目标,同时作为管理抓手在后续工作中落实,是值得重视并亟需深入研究的问题。
1.1相关标准美国LEED规定,可再生能源替代率为5%,10%和20%的得分分别为1分、2分和3分;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规定,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10%的分别为一般项、优选项;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2%的,为优选项。
1.2支持政策《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提出切实提高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到2015年重点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达到10%以上;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量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
1.3新区指标在低碳生态城区中,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几乎成了所有能源规划或生态规划的指标必选项。
如天津中新生态城的指标体系中,提出可再生能源比例占20%;城科会提出的生态城市指标体系,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20%;北京长辛店生态城指标体系,可再生能源使用率≥20%;武汉绿色CBD建设体系的指标体系,提出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为2%。
地源热泵行业相关政策
1997年~2002年■ 1997年11月8日,原国家科委与美国能源部在北京签署了中美两国《关于地热能源生产与应用的合作协议书》,决定在我国开始推广美国土-气(水)型地源热泵技术。
■ 1998年11月4日,“中美两国《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利用领域合作议定书》工作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在美国举行,会议通过了《中美两国政府合作推广美国地源热泵技术工作计划书》,中美两国政府地源热泵合作项目正式启动。
■ 2002年4月23日,中美在北京签署了《中美两国地源热泵资助项目协议书》,大大加快了中美两国政府地源热泵合作项目的进程。
■ 2002年12月1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4号)。
通知指出,地热资源是宝贵的矿产资源,是重要的清洁能源之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加大地热资源的勘查评价力度,加强地热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严格地热井审批、施工和年审程序,开展地热开发利用示范项目和地热水回灌等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实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05年■ 2005年2月28日,国家主席胡锦涛颁布33号主席令: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开始正式实施。
地热能的开发与利用被明确列入新能源所鼓励发展的范围。
■ 2005年11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地热发电、地热供暖、地源热泵供暖或空调、地下热能储存系统”被列入重点发展项目;“地热井专用钻探设备、地热井泵、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系统设计、优化和测评软件、水的热源利用”等被列为地热利用领域重点推荐选用的设备。
2006年■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发布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
该办法明确提出,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重点扶持燃料乙醇、生物柴油、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的开发利用。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政策汇编(部分)2011年3月目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1]51号)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11、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12、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1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18、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局17号令)19、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与17重复)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2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国发〔2009〕38号)23、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2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二、循环经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3、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0〕991号)5、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7、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9、关于印发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25号)三、清洁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72号)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16号)3、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09]104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7、《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简介8、《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二批)9、《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10、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2、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3、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4、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5、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6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1]113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5、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6、工信部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7、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9、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五、节能评估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2、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资料汇编(征求意见稿)4、《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国家发改委第37号公告)5、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六、新能源1、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2、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其他1、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3、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改委公告2009年第27号)4、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2010年第33号公告)5、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工信部节[2011]9号)6、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6项)目录7、有色金属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9、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浙江省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人大常委公告第9号)2、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268号)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7、浙江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8、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6〕511号)9、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10、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7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418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15、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27号)16、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17、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18、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二、循环经济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3号)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58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134号)三、清洁生产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贸资源〔2003〕1040号)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8〕331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2、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39号)五、节能评估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101号)六、新能源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9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杭州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杭州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1号)2、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4、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3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7号)二、循环经济1、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三、清洁生产1、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杭经资源[2007]336号五、节能评估1、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66号)2、杭州市2010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杭政办函〔2010〕11号)3、杭州市薄钢板行业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六、新能源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6号)2、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0号)七、其他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58号)富阳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7]109号)2、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6〕39 号)3、转发省发计委《关于富阳市江南片造纸企业集中供热热力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富政办〔2004〕53号)二、循环经济1、富阳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办〔2008〕3号)2、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富政〔2006〕1号)3、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7]110号三、清洁生产1、富阳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73号)四、节能评估1、《富阳市2008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富政〔2008〕5号)2、关于促进富阳造纸行业转型提升的若干意见(富政〔2007〕13号)节能降耗基础知识1.能源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07
正确引导 规范管理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定目标——建设部、财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07年度总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部建筑节能中心《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要求与工作任务中指出“今年形成50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启动20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460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等文件,通过在条件成熟的城市或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建筑小区和公共建筑进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示范,以点带面,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成套化应用的技术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的政策法规,带动产业发展,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
一、项目进展经过两年的组织实施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实施情况如下:2006-2007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统计表申报 年度示范项目数总示范面积(万m2)总峰瓦值(KWp)批次25 232.07 888.9 第一批200657 793.74 2195.6 第二批2007 130 1411.35 194.8第三批列入示范的项目总计212个,涵盖了我国所有的气候分区、地理分区以及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基本达到了预期的分布广、影响面大的目标,除宁波市、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无示范项目外,其余25个省、自治区、4个直辖市、4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有示范项目,按区域情况分布及所占比例如下图:图1.1 示范项目按区域分布图示范项目的技术类型包括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电、太阳能综合、土壤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淡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热泵综合和太阳能+热泵综合共十类。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建筑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 。 国太阳能 、 我 浅层地能等资源十分丰富 , 在建设 中应用的前景十分广 阔。 前 , 目 虽然我 国太阳能光热利用 、 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及产品发展 比较迅速 , 但与建筑结合的程度不够 , 应用 范围较窄 , 系统优化设计水平不高 , 距离大规模推广应用还存在不少差距 , 需要大力进行扶持 、 引导 , 使其尽快 达到规模化应用。 为贯彻落实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 《 和 国务 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 国发
建筑应用示范项 目实施计划 , 组织各地进行 申报 。各地建设、 财政主管部 门根据本地的经济 、 社会发展水平和
二、 推进 可再 生能 源在 建筑 领域 应用 指导 思想及 工作 目标
( ) 四 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 贯彻实施国家 《 可再生能源法》 大力推进太 阳能 、 , 浅层地能等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 , 切实转变建筑能源需求增长方式 , 通过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 的政策 法规、 技术标准引导 , 以及示范工程和技术推广 , 切实降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及价格门槛 , 加快普及 步伐 , 带动相关材料 、 产品的技术进步及产业化 , 形成具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 、 产业体系 , 建立长效机制 , 降 低建筑对常规能源的消耗 , 促进国家能源结构调整 , 保证能源安全。 ( ) 五 工作 目标。 “ 十一五” 期间,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 中应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 基本形成相关政策法规 、 技 术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 基本建成与建筑结合的可再生能源 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材料 、 产品体系。
措。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战略替代能源 , 对增加能源供应 , 改善能源结构 , 保障能源安全 , 保护环境有重要作用 ,
财政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5.11•【文号】财办建[2006]61号•【施行日期】2006.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06]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推广工作,财政部与建设部将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住宅小区或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示范。
为选择好示范项目,现调查了解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项目规划。
请你省(自治区)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本市为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一、说明城市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所具备自然资源条件,目前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情况。
二、说明在城市住宅小区或大型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的项目规划。
包括准备采用的技术类型、拟应用太阳能与浅层地能的建筑面积、经济成本、项目实施期等。
三、说明地方实施的支持政策与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政策建议。
四、填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调查表》。
请将文字资料与调查表,于2006年6月10日前联合报送到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联系人: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孙志(010)68552521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胥小龙孙峙峰(010)58934548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调查表财政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五月十一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调查表一城市名称:┌─────────────────────────────────────────────┐│一、城市资源条件│├─────────────────────────────────────────────┤│1、太阳能资源条件│├─────────────┬──────────────┬──────────┬─────┤│太阳辅照量│MJ/㎡.a│午日照小时│h/a│├─────────────┴──────────────┴──────────┴─────┤│2、地热能资源条件│├─────────────────────┬──────┬──────────┬─────┤│地质条件(地质构造带)││地下水平均温度│℃│├─┬───────────────────┼──────┼──────────┼─────┤│海│海岸线长度││海水平均温度│℃││水│││││├─┼───────────────────┼──────┼──────────┼─────┤│淡│可利用水系名称││淡水平均温度│℃││水│││││├─┴───────────────────┴──────┴──────────┴─────┤│二、城市可再生能源应用现状│├─────────────────────────────────────────────┤│1、太阳能建筑应用现状│├────────────────────────────┬────────────────┤│光热应用│光电应用│├────────────────────────────┼────────────────┤│应用面积(万㎡)│应用面积(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热水│采暖│热水│采暖│上网│自用│上网│自用│├─────┼───────────┼───────┼──┼──┼───────┼──┼──┤│││││││││├─────┴───┬───────┴───────┴──┼──┴───┬───┴──┴──┤│集热器面积│㎡│装机容量│KW│├─────────┴──────────────────┴──────┴─────────┤│2、浅层地能建筑应用现状│├────────────────────────────┬────────────────┤│土壤源热泵│地下水源热泵│├────────────────────────────┼────────────────┤│应用面积㎡│应用面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地表水源热泵│├────────────────────────────┬────────────────┤│海水源热泵│淡水源热泵│├────────────────────────────┼────────────────┤│应用面积㎡│应用面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调查表二┌───┬───┬───┬───┬───┬───┬──────┬───┬───┬───┐│项目名│应用技│应用面│建筑类│总投资│应用技│社会效益│项目起│项目承│技术支││称│术│积│别│(万元│术增投├───┬──┤止│担│持│││ 类别│(万平││)│资│节能量│减排│ 年限│ 单位│ 单位││││ 米)││││(TCE │ 量│││││││││││)│││││├───┼───┼───┼───┼───┼───┼───┼──┼───┼───┼───┤││││││││││││├───┼───┼───┼───┼───┼───┼───┼──┼───┼───┼───┤││││││││││││├───┼───┼───┼───┼───┼───┼───┼──┼───┼───┼───┤││││││││││││├───┼───┼───┼───┼───┼───┼───┼──┼───┼───┼───┤││││││││││││├───┼───┼───┼───┼───┼───┼───┼──┼───┼───┼───┤││││││││││││└───┴───┴───┴───┴───┴───┴───┴──┴───┴───┴───┘说明:1、项目名称:说明具体地点,属新建还是改造等;2、应用技术类别是指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光电应用、地下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地表水源热泵等,请予详细说明;3、建筑类别,是指公建或民用;4、总投资,是指项目总投资额;5、应用技术增投资,是指因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而增加的投资金额;6、技术支持单位,指咨询,设计,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设备提供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节能减排与发展新能源的战略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大力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先后组织实施了项目示范、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取得明显成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迅速扩大,应用技术逐渐成熟、产业竞争力稳步提升。
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切实提高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
“十二五”期间,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积极拓展应用领域,力争到2015年底,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以上,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二、切实加大推广力度,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十二五”期间,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基础上,加快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充分挖掘应用潜力。
(一)集中连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选择在部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落实的区域,实行集中连片推广,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率先实现突破,到2015年重点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各省(区、市、兵团)要在充分评估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建筑用能需求的基础上,提出集中连片推广方案,明确集中推广的重点区域、推广目标、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并于2011年4月25日前上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5•【字号】南府办[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1〕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一体化应用,进一步调整建筑用能结构,转变建筑用能增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重要意义(一)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资源,主要包括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风能、水能等。
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危害或危害极小,而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
我市具有较为丰富的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适合解决建筑的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用能,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是解决建筑用能最经济合理的选择。
(二)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提升人民群众居住水平有重要作用。
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随着群众生活改善,我市作为夏热冬暖的南方地区夏季空调电耗急剧攀升,建筑用能呈现不断增长趋势。
依靠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新增用能需求,不仅能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居住质量的要求,而且也能有效缓解能源供需矛盾。
绿色建筑咨询服务流程
绿色建筑咨询服务
案例分析
一
二
三
四
绿建简介 绿建发展 政策补助
节能监测 运营管理
2
一、绿色建筑介绍
(一) 绿色建筑简介
(二)
+
(三)
绿色建筑发 展阶段
+
政策补助
(一)绿色建筑简介 1、 何谓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 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
1. 借助iPad优秀的触控操作,增强用户互动体验。 1. 以移动设备为载体,增加程序移动体验。 2. 程序操作模式完全符合iPad的人机界面指南 2. 程序主要以室内三维视角展示建筑特点,并 (HIG),使用者可以轻松完成体验。 引导用户完成感官体验。 3. 支持大尺寸屏幕扩展,提升展示效果。 3. 通过即触即所得的操作模式,详细展示建筑 及碳排放信息。 4. 借助iPad强大的三维效果和碰撞引擎,真实地 模拟建筑的运行工况。 4. 通过GPS定位系统,程序可根据具体位置进 iPhone 行界面或模块自动切换。 绿色建筑 移动体验 服务器 客户端
节能监测 运营管理
四、案例分析
(一)
(二)
(三)
新建绿色建筑
既有建筑改造
生态城
(一) 新建绿色建筑 1、北京金茂府小学
全国第一个LEED-school铂金级 绿色建筑三星级 技术特点
万科致力于引领行业节能减排,持续推进绿色 建筑及住宅产业化。2011年,公司共成功申报绿色三 星项目273.7万平方米,占全国总量的50.7%。
3、各开发商绿建发展 ◆绿地
绿地集团是中国综合性地产领军 企业和中国百强企业,在2011中国企 业500强中位列第87位。在中国房地 产企业中位居第2位;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绿地集团的核 心主导产业,建设项目遍及上海、北 京、等全国24个省54个城市。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能效,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化石类能源消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用能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建筑能效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三)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四)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示范项目的补助;(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及示范推广;(四)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五)财政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部门,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并逐级联合上报至财政部和建设部。
史上最全的建筑节能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总结
史上最全的建筑节能相关国家政策文件总结能源短缺己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不争的事实。
我国建设事业发展迅速,建筑能耗在整个能耗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
近年住房制度的改革极大地促进了住宅产业及国民经挤的发展,随着大量的新建建筑,尤其是一些高档公共建筑设施的增加,建筑能耗增长迅猛。
总体看来,我国建筑能耗总量逐年上升,在能源总消费量中所占的比例己从上世纪70年代末的10%,上升到近年的27.45%以上。
而且,我国单位面积采暖能耗是相同气候条件下世界平均值的三倍。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钢材消耗高出10%至25%,水泥用量每拌和1立方米混凝土要多消耗80公斤,卫生洁具的耗水量高出发达国家30%以上,而污水回用率仅为发达国家的25%。
针对以上现象,我国出台了各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旨在推动节能建筑的建造和非节能建筑的改造以及控制非节能建筑的产生。
小编搜集了从国家层面针对建筑节能提供的激励政策供分享学习。
本文为国产建筑节能大师公众号第一次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表1 我国历年来发布的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文件时间政策时间发布机构主要内容1986年《北方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正式启动国内的建筑节能战略1986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要求新建居住建筑,在1980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节能30%1995年《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版建设部将第二阶段的建筑节能指标提高到50%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人大常委会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首次给节能赋予法律地位2000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明确了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对违反建筑节能要求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2001年《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对夏热冬冷地区建筑从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方面提出节能措施,对采暖和空调能耗规定了控制指标,标志着我国的建筑节能已经向中部地区推进2005年《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强制执行建筑节能50%的标准,北京、天津、大连、青岛、上海、深圳六个发达地区率先试点节能65%标准;2020年全国所有城市强制执行节能65%标准2006年《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修订版建设部大力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新技术和产品、施工工艺、管理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指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2006年《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发改委提出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节能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200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对新建建筑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节能不达标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2007年《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国务院明确实施节能建筑的重点是地级以上城市,政府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2万m2以上)将率先进行节能改造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版人大常委会调整范围扩大,增加了建设、交通、公共机构等工业之外,强调建筑节能是民用建筑工程的必须内容;法律明确了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2008年《民用建筑节能国务院明确政府应引导金融机构条例》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4•【文号】财建[2006]459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为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示范项目评审工作,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九月四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规范项目评审工作,根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由财政部、建设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列入项目库。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列入:1.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不具备安全性;2.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3.不符合所在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4.申报手续不完备,申请报告编写不符合规定;5.已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资金支持;6.利用可再生能源实行集中供热、供冷但未实行按用热(冷)量计量收费的项目和城市;7.不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组织专家,从项目库中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对项目示范增投资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主要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分,详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分表》(附1)(略),评审内容如下:1.技术先进,是指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先进性;2.适用可行,包括实施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运行维护、施工工艺、产品设备、风险;3.经济合理,包括增量成本,常规能源替代量、费效比(增量成本/节能效益);4.示范推广,包括项目的区域代表性、建筑类型代表性、其他资源节约措施、后评估保障措施。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摘要:现如今建筑业成为经济引擎之一,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但是另一方面,建筑业的发展给能源带来了巨大的消耗,因此,“建筑节能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重要的战略问题”。
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建筑应用一)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可再生能源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应用上并不多,主要还是局限在太阳能热水器的利用上。
为了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可大面积推广屋顶太阳能发电,目前该项技术已经比较成熟。
1、屋项太阳能发电介绍及现状1.1屋顶太阳能发电应用介绍太阳能现代技术设备的应用起步较晚,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差距较大。
太阳能热水器的普及率还不算高,每千人太阳能热水器保有量仅为22㎡。
目前,在太阳能利用方面较为成熟的两大产品是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系统和太阳能空调系统还属空白。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工程还处于试验阶段,未全面推广。
太阳能光伏利用基本以太阳能路灯、小区灯等为主。
近几年太阳能热水器市场呈总体递增的趋势。
随着国家节能政策、节能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和“两型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2008年的太阳能热水器的销量与产值突飞猛进,产量与产值是前两年的近10倍。
太阳能利用主要为光热利用,占太阳能总利用的99%,具有主导地位,光伏利用较少仅为1%。
其中家庭式太阳能热水器占总太阳利用市场的62%,是太阳能热利用的主要形式。
1.2太阳能建筑应用工程现状对近三年15个已经建设竣工的太阳能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项目进行了调研。
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主要为医院和宾馆使用,工程数量逐年增加,在调研工程项目中,太阳能热水器主要有平板型和真空管型。
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
关于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
加快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能源。
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主要是指目前可在建筑中规模化使用的太阳能和浅层地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实施统一管理。
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并编制应用规划。
规划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技术应用指导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实施等一系列相关工作。
建设局根据管理权限要求负责本市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应进行监督管理、推广实施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第六条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二)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保障建筑结构和产品使用安全,提高群众居住生活的舒适程度。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要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突出重点,示范带动。
第二章推广和应用第七条普及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在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根据市场定位和建筑特点确定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形式,鼓励选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
合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专项资⾦管理暂⾏办法合肥市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专项资⾦管理暂⾏办法第⼀条为进⼀步推进合肥市可再⽣能源建筑应⽤⼯作,规范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专项资⾦管理,放⼤专项资⾦使⽤效应,依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实施⽅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及《合肥市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实施⽅案》,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是指在合肥市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建设过程中,中央下拨及合肥市政府由本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进⾏配套专项⽤于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补助的财政性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再⽣能源建筑应⽤⼯程项⽬”(以下简称⼯程项⽬),是指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程项⽬中的可再⽣能源建筑应⽤项⽬;本办法所称“可再⽣能源建筑应⽤配套能⼒建设项⽬”(以下简称配套能⼒项⽬),是指在合肥市实施的可再⽣能源建筑应⽤标准制订、能效检测、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建设及产业⽣产线配套建设等项⽬。
第四条合肥市可再⽣能源建筑应⽤城市⽰范领导⼩组下设城市⽰范项⽬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资⾦的项⽬申报、评审、验收等⼯作。
市财政局、市建委负责项⽬监管及资⾦拨付。
第五条专项资⾦由市财政集中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接受社会各⽅监督。
第⼆章专项资⾦使⽤范围第六条专项资⾦做到专款专⽤,专项补助以下⽅⾯:(⼀)2010-2011两年内在合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程项⽬中进⾏施⼯的可再⽣能源建筑应⽤项⽬,包括可再⽣能源建筑应⽤⼀体化设计、⽅案论证、设备购置安装、能效检测等内容。
可再⽣能源建筑应⽤类型是指:(1)太阳能光热建筑⼀体化应⽤;(2)太阳能空调建筑应⽤;(3)地源热泵(包括⼟壤源、地表⽔源、污⽔源热泵技术)建筑应⽤;(4)太阳能和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5)可再⽣能源建筑新技术试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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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节能减排与发展新能源的战略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大力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先后组织实施了项目示范、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取得明显成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迅速扩大,应用技术逐渐成熟、产业竞争力稳步提升。
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快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
切实提高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到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消费比例占建筑能耗的15%以上。
“十二五”期间,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积极拓展应用领域,力争到2015年底,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以上,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二、切实加大推广力度,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
“十二五”期间,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基础上,加快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充分挖掘应用潜力。
(一)集中连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为进一步放大政策效应,“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选择在部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落实的区域,实行集中连片推广,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率先实现突破,到2015年重点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各省(区、市、兵团)要在充分评估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建筑用能需求的基础上,提出集中连片推广方案,明确集中推广的重点区域、推广目标、实施计划及保障措施,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并于2011年4月25日前上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重点区域。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及县级示范将优先在上述推广重点区域进行。
(二)进一步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
各示范市县在落实具体项目时,要做到统筹规划、集中连片。
已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要抓紧组织实施,在确保完成示范任
务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推广面积继续给予财政补助,以鼓励示范市县充分挖掘应用潜力。
对完成推广任务情况好的示范市县,经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验收后将予以表彰并授予示范称号;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资格。
2011年度新申请示范市县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的规定编写申请文件,并由各省(区、市、兵团)审核后与本省(区、市、兵团)集中连片推广方案于2011年4月25日前一并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新增示范市县将优先在集中连片推广的重点区域内安排。
支持具备条件的绿色能源县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三)鼓励地方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兵团)通过出台地方法规、政府令等方式,对适合本地区资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强制推广,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力争“十二五”期间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都要制定出台太阳能等强制推广政策。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综合考虑强制推广程度及范围,在确定“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区域时对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的地区予以倾斜。
(四)加大在公益性行业及公共机构的推广力度。
在抓好地方推广工作的同时,支持在中央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并鼓励发挥部门的职能优势及行业带动效应,加快完善技术标准,推进所在行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加大在公益性行业及城乡基础设施推广应用力度,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更多地惠及民生。
积极在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三、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
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并做大做强相关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加快新技术推广应用。
在抓好成熟技术规模化推广应用的同时,切实加大对太阳能采暖制冷、城镇生活垃圾及污泥沼气利用、工业余热及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等新技术推广应用,以进一步拓展应用领域,提升技术水平。
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应用,列入各地示范任务,中央财政将加大补助力度。
(二)加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力度。
鼓励科研单位、企业联合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加快产学研一体化。
中央财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中央财政按研发及产业化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对相关企业及科研单位等予以补助,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逐步提高相关产业技术标准要求。
为促进行业合理竞争,提升产业集中度,更好地体现择优扶强,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
用技术、产品、设备推荐目录,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行业准入门槛。
各地应主要从目录中选用相关技术、产品、设备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调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
(四)积极培育能源管理公司等新型市场主体。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原则上都要实行建设、运营一体化模式,并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区域能源系统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推广机制,为能源管理公司发展创造条件。
对能源管理公司投资、运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按推广应用面积等直接对能源管理公司予以财政补助。
各地要大力培育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直接相关的资源评估、专业设计、工程咨询、系统集成等配套产业,切实增强产业支撑能力,提高应用水平。
四、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抓手,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各地要充分整合政策资源,发挥资金整体效益,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发展绿色建筑相结合,统筹推进。
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技术,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示范任务,中央财政将加大补助力度。
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指标,积极制定专项规划,集中推广,并按推广应用量相应享受财政补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与政策支持
(一)加强质量控制,建设精品工程。
各地要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资源评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全过程质量管理,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进行专项施工图审查及竣工验收,并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示范市县应委托专门的能效测评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效果进行测评。
应切实采取措施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及系统维护,确保项目稳定高效运行。
北方采暖地区示范项目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产品的市场监管及工程准入管理。
各省(区、市、兵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源评价方法、设计标准规范、施工工法、图集、运行操作规程等,指导和规范工程建设运行。
(二)完善配套措施,创新推广模式。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放大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住房城乡部门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评审及咨询服务机制,依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能源服务公司等,对示范市县特别是示范县进行技术咨询。
各地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能源)、国土、房产等主管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可再生能源推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开展方案制定、市县申报等工作,确保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