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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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交是社会公益事业,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促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公交客运站(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途经站、出租车服务区(站)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含乡镇、各开发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所属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受其委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交通局所属的公交站场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公交站场站名、站牌和进站线路由市运管处统一监督管理。各乡镇、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公安、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和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局应当科学制订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合理选址,逐步完善以市区为中心,乡镇为结点,公交站场为依托的城乡客运有效衔接的公交网络体系。原则上每个中心镇建一个公交枢纽站,每个镇办事处建一个公交首末站,实现“乡镇有站、站点有亭”的要求。各级政府是公交客运站的建设主体,按照属地原则列入所属市、镇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计划。

第六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公交线网规划相适应,为出行提供便利,中心枢纽实现零距离换乘。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大型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旅游景区(点)、开发区、城市主次干道、等级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公交场站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对未按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提供使用。

规划部门在核发前款规定的其他涉及公交场站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交通、公安部门的意见。

第一款中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和集中居住区的界定,由交通局与相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等级公路时,要同时规划建设公交港湾式停靠站。

第九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和交付后均应向交通局备案,经备案纳入公交线网后投入使用。

第十条公交客运站建成后,对其服务设施,可实行集中管理,具体由市交通局负责制订办法。已纳入统一监督管理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迁移、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公交站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交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时养护维修,保障其功能完好,并根据公交场站的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服务:

(一)合理设置交通指示标线、站牌、指示牌、候车亭廊等营运服务标志和设施,并保持站场标志、标线、站牌完整、清晰;

(二)按照标准配置相应的消防、水电、照明等设施;

(三)为公交企业提供营运调度、车辆停放以及站务办公、休息、如厕等配套服务;

(四)科学、合理调整车流和人流,保持公交场站安全有序。

(五)提供配套的保养场。

第十二条进入公交客运站的公交线路应当按照公交线网规划进行审批,进站的公交车辆应当服从站务安排和管理。

第十三条途经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公交场站规划,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迁移、拆除、占用途经站(包括临时停靠站)。

涉及道路改造临时改线的途经站,由公交场站管理单位根据相关公交线路的调整设置临时停靠站。道路改造交付使用后,十五日内撤除临时停靠站。

第十四条公交场站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途经站设施的完好、安全和整洁。

公交企业应当为途经站站牌信息的发布及时提供准确、齐全的乘车信息。

第十五条公交站场管理单位受公交企业委托对公交站牌(含临时站牌)实施统一制作、安装和管理。

第十六条首末站、枢纽站、途经站的站名由市运管处统一管理。

首末站、枢纽站、途经站的冠名权可以有偿出让。

第十七条新城开发建设应规划出租车服务区(站)的预留用地。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公交场站或者改变公交场站用途。

第十九条公交场站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建筑用途,擅自在围墙上破墙开店或者擅自钻孔打眼,铺设管线;

(三)损毁、遮盖站牌、标志牌等营运服务设施;

(四)车辆不按限速标志规定行使或者不按规定区域乱停乱放;

(五)非公交营运车辆进入或者停放;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七)在沥青路面上做车辆修理保养或者在规定以外的区域试刹车;

(八)其他损毁、侵占公交场站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遮盖、侵占城市公交场站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损毁、遮盖、侵占城市公交场站设施的,按照《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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