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公交设施管理制度
公交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交设施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站台、候车亭、车站等设施。
第三条公交设施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做好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交设施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城市公交公司、公交站台等相关单位。
第二章设施管理责任第五条公交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交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七条公交设施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为公交设施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安全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公交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设施维护管理第九条公交车辆的维护管理应当根据车辆的使用状况和技术情况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公交站台、候车亭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和更新设施,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一条公交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车站周围的垃圾,保障车站周围环境的整洁。
第十二条公交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防盗、防火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公交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保障乘客的出行需求。
第十四条公交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交车站周围环境的管理,保障公共秩序的良好。
第十五条公交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完善的站内导航、信息服务,方便乘客出行。
第十六条公交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乘客的需求,合理设置站点,并提供方便快捷的出行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公交设施管理单位的监督,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营,并及时协调解决设施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交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公交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主动接受监督,确保设施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公交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法治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保障道路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五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便利的交通设施服务,满足公众的出行需求。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立与管理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立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并经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修复。
第八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完好状态。
第九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巡查制度,定期进行巡查,并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交通设施信息化建设,提供准确、及时、便利的设施信息查询服务,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道路交通设施的维修与更新第十一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新,确保道路设施的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维修管理制度,明确维修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提倡科技手段应用于维修工作,提高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科学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寿命,减少资源浪费。
第四章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涉嫌违法违章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常熟住宅小区政基础设施
常熟市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验收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对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建设整体水平,根据《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常熟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常熟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常熟市市政设施建设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验收管理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道路、桥涵、室外照明和供排水、防洪等市政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政施工行业管理,指导和服务全市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住宅工程及其小区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监督。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和各镇、办事处、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建设管理及其验收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相关专业规划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定。
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项目招投标、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住宅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应由相应专业资质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七条住宅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项目设计图纸(包括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委托有资格审图机构进行审查。
委托本市审图中心审查的,审图中心应在图审时通知相关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参与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的审查;委托市外审图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报相关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其审查意见作为工程设计图纸审查意见的补充内容。
第八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住宅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图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除厨卫间以外产生污水部位是否接入污水管道;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否满足相关专业规划及管理办法要求;住宅区道路和雨污水自流水管(沟)等标高是否符合高水位自流排水要求;结合地域情况,雨污水是否分流,其管(沟)径是否与外围雨污水管(沟)径匹配,是否满足区域性防汛排涝需求;按照城市排水规划,住宅区雨污水管(沟)外接口位置是否合理;住宅建设是否影响区域内外已有市政基础设施;住宅区外围红线退让地块处理情况;小区照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使用节能产品,采用光源和照明设施布局是否合理;小区河道改造是否经过审批,管涵检修孔是否满足检修要求,市政基础设施有无安全保护或防护措施等。
常熟市管线管理办法
常熟市管线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管线工程管理,规范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管线(含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照明、交通监控、热力、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委托管理区域(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溪新区)可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管线管理工作。
各镇、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相应管线管理初审工作,涉及道路开挖等明确由属地政府负责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规划、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安监、国土资源、水利、民防、环保、旅游、交通、城管、公安、文广新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线设施的日常巡查与维护。
如因管线设施老化影响安全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八条政府鼓励和支持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线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提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在已建城市主干道路下敷设管线或者穿越重要广场、步行街的,原则上采用非挖掘技术。
第九条政府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安排资金适时进行管线普查,建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并及时将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进行综合汇总,逐步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条对在管线建设和维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一条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2020年(交通运输)常熟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总体规划
6.3 交通管理措施下的交通流重分布模型 6.3.1 最短路交通分配方法 6.3.2 容量限制—增量加载交通分配方法 6.3.3 多路径交通分配方法 6.3.4 多路径—容量限制交通分配方法
6.4 城市交通管理方案效果分析 6.5 常熟市交通管理方案评价
6.5.1 道路交通规划对交通管理方案的影响评价 6.5.2 常熟市交通质量综合评价
常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为了贯彻公安部、建设部实施“畅通工程”的精神,
改善目前道路交通管理状况,提高常熟市交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为常熟市交通 管理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决定编制《常熟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对常熟 市的道路交通组织和管理作出近期及中、远期的规划。
常熟市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可分为两部分来考虑:第一部分为近期道路 交通治理实施方案,主要以综合治理交通秩序,合理组织和渠化现有交通,完善 交通管理设施,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秩序为重点;第二部分为交通 综合管理规划,目标是在完善城市道路网络和交通管理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建立 现代化的科学管理体系,主要围绕制定完善交通管理政策、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 平和引进高新技术及有关科技人才,组建现代化的交通指挥中心为重点,实现科 学化交通管理。
4.1.2.1 交通小区布局 4.1.2.2 人口预测
4.1.2.2.1 总量 4.1.2.2.2 人口分布
4.1.2.2.3 流动人口 4.1.2.3 土地利用
4.1.2.3.1 现状土地利用 4.1.2.3.2 规划年土地利用 4.1.3 城市客运交通需求预测 4.1.3.1 交通生成预测 4.1.3.2 交通分布预测 4.1.3.3 常熟市区客运交通方式划分预测 4.2 常熟市货运交通需求预测 4.2.1 城市货运交通需求预测总体思路 4.2.2 市内货运总量需求预测 4.2.2.1 市内货运总量需求预测 4.2.2.2 交通小区市内货运量预测 4.2.2.3 市内货运量的分布预测 4.2.2.4 市内货运机动车交通量分布推算 4.2.2.5 全市货车分布量的合并 4.3 常熟市停车需求预测分析 4.3.1 影响停车需求的因素 4.3.2 停车设施需求量预测模型分析 4.3.3 停车需求预测结果分析
常熟空间利用导则
引言我国传统城乡经济关系中由于城乡分割、工农对立现象突出,普遍呈现“二元结构”。
而在发达地区由于农村非农产业的迅速崛起,对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发展均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深刻地改变了城乡空间的演化格局。
当前的城乡问题已不再是城乡生活水平的巨大差距和工农关系的对抗,而是更多地体现在城乡空间利用方面的冲突,尤其是建设用地的无序蔓延,造成乡村空间在质上受到城市的强烈渗透。
地处快速城市化地区的常熟市目前城市化、工业化的飞速发展造成了较大的空间资源紧缺矛盾,当前最大的城乡问题无疑是人地关系紧张、城乡空间交错,其发展对城乡统筹规划提出了现实的诉求。
因此,为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特编制常熟市市域空间利用规划,以引导远景常熟区域城市的构筑。
本规划基本思路是城乡空间统筹规划,是一个研究性的规划。
规划研究重点是城乡整体发展模式下,区域建设用地空间的布局,产业空间的区域统筹安排,城乡交通支撑体系、城乡共享的基础设施和城乡规划管理政策建议。
本规划通过分析区域人口承载力,确定区域人口容量。
按照中心城区—小城市—独立社区的结构统筹安排市域居住空间;区域统筹整合工业园区,工业空间集中于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市域生态空间包括农业空间和风景区及各类绿地,农业空间兼具生产、环境、旅游、社会保障功能;市域统筹发展的重要支撑体系是“高速公路—干线道路—集散道路—片区道路”构成的城乡有序衔接的交通网络。
本规划自2003年6月底开始编制,同年8月、12月向常熟市城乡规划局汇报了规划方案及研究思路,其后就具体问题与常熟市城乡规划局多次讨论,并进行了多轮方案修改;2004年9月2日通过了由常熟市人民政府主持召开的论证会;现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提交正式成果,包括导则(含图集)、说明、专题三个部分。
在本规划编制过程中,常熟市城乡规划局自始至终精心组织、协助工作,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规划现状数据如未注明,均是2002年底资料。
2020年(交通运输)常熟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总体规划
改善目前道路交通管理状况,提高常熟市交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为常熟市交通 管理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决定编制《常熟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对常熟 市的道路交通组织和管理作出近期及中、远期的规划。
常熟市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可分为两部分来考虑:第一部分为近期道路 交通治理实施方案,主要以综合治理交通秩序,合理组织和渠化现有交通,完善 交通管理设施,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城市交通秩序为重点;第二部分为交通 综合管理规划,目标是在完善城市道路网络和交通管理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建立 现代化的科学管理体系,主要围绕制定完善交通管理政策、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 平和引进高新技术及有关科技人才,组建现代化的交通指挥中心为重点,实现科 学化交通管理。
(2)站在战略的高度,具有发展的眼光,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 总体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用地规划、城市综合运输规划和区域交通管理规 划相匹配。
(3)坚持系统工程的观点,围绕城市大系统开展工作,致力于政府各部门 的协调配合。遵循当前服从长远,局部服从整体,治标服从治本的原则。
(4)以人为本,着重从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居住生活质量、增强城市的活 力和竞争力等方面着手。
第二章 常熟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总体设计 1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目标确定
(1)充分发挥交通管理效能,近期以综合治理交通秩序,合理组织与渠化 交通、缓解城市交通拥挤堵塞为重点,远期实现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 安全、畅通、秩序良好、环境污染小的城市交通环境。
(2)加强交通需求管理,合理控制城市交通总量,积极促进城市形成以社 会化公共运输为主体,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相协调的城市交通结构。
6.5.2.1 路段机动车交通质量评价 6.5.2.2 交叉口机动车交通质量评价 第七章 常熟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实施与滚动 7.1 常熟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实施计划编制 7.2 常熟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滚动
交通设施治理实施方案
交通设施治理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交通拥堵、交通事故频发等问题日益突出,交通设施的治理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了有效改善交通状况,提高交通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我们制定了以下交通设施治理实施方案。
一、加强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为了保障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必须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交通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交通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要加强对交通设施的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交通设施的损坏和安全隐患,确保交通设施的安全和畅通。
二、优化交通设施布局和规划。
为了提高交通设施的使用效率,必须对交通设施的布局和规划进行优化。
在城市规划中,要合理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布局,确保交通设施的互联互通,减少交通拥堵。
同时,要结合城市发展需求,科学规划交通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高交通设施的容量和运行效率。
三、提升交通设施的智能化水平。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交通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也日益提高。
我们将加大对交通设施智能化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推动交通设施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通过智能化技术,可以实现对交通设施的实时监控和管理,提高交通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四、加强对交通设施的宣传和教育。
为了提高公众对交通设施的使用意识和安全意识,必须加强对交通设施的宣传和教育。
我们将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普及交通设施的使用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交通设施的认知和理解,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监督和评估。
为了确保交通设施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监督和评估。
我们将建立健全的交通设施治理监督机制,加强对交通设施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要对交通设施治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交通设施治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以上就是我们制定的交通设施治理实施方案,希望能够得到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努力,为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提高交通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做出积极的贡献。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文
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设施包括道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道路标线、交通标牌、交通设备等。
第三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便利通行的原则,建设和管理符合道路交通发展需要的设施。
第四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维护、维修职责,保证道路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持久使用。
第五条国家、地方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维修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畅通和便利。
第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对道路交通设施进行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应当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道路建设与管理第八条道路建设和管理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需求、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合理布局、统一标准、适度便利、高效通行。
第九条道路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交通量、交通流组成、交通事故率等因素,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条道路施工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施工质量,保持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新建道路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并配套完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道路通行停车管理应当根据道路的特点和交通流量,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停车泊位和停车设施,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改建和扩建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确保交通畅通,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第十四条道路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施工区交通安全,维持交通秩序,标志标线等设施的临时调整应当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道路出入口管理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及道路通行状况,合理设置出入口,保障交通畅通。
第十六条对于具有重要交通功能和影响力的道路,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道路的正常运行和交通安全。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发展、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交通运输、财政、税务、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规划布局、资金投入、财税政策、设施建设、装备更新、路权保障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机动化出行系统,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管理水平提升。
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规模化经营和适度竞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执行行业运营规范、服务标准。
第五条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实际发展需要统筹建设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包括快速公共汽车等地面公共交通系统,有条件的特大城市、大城市有序推进轨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保有水平、运营时速、覆盖率和准点率。
大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 60%以上。
城市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第六条城市人民的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省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常熟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修改稿)
常熟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及苏州市《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涵、城区河道和防洪设施以及城市排水、城市照明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修、养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全市市政设施行业指导和城区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和各镇、经济板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以及自行投资建设的单位各自负责所在区域或所属市政设施的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城管、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旅游、工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市政设施管理或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管理区城市管理机构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监督巡查工作,发现损坏、缺失等问题立即告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补缺。
第六条自行投资建设的单位是指各小游园或广场、各住宅区、管线产权单位以及单位内部或其规划红线范围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或由其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维护第七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各专业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分类制定市政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标准,建立科学的市政设施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结合各专业规划分类制定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计划。
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xx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配套建设的设施。
包括:(一)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站;(二)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三)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四)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优先信号;(五)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六)其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措施,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的建设及相关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对公共交通优先信号进行设置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职责权限内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作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
基础设施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基础设施管理规定范本一、引言本规定旨在规范基础设施管理活动,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同时,本规定还旨在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监管和维护,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
为达到以上目标,制定以下规定。
二、定义1. 基础设施:指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所建设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公用事业设施等。
2. 基础设施管理:指对基础设施进行计划、建设、维护、监管和改造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三、基础设施管理责任1. 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进行全面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管等。
2. 基础设施使用方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基础设施,维护基础设施的完好状态,确保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基础设施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基础设施管理应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和使用。
2. 高效经济:基础设施管理应追求高效利用资源,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3. 公平公正:基础设施管理应公平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确保资源的公正分配和服务的平等提供。
4. 环保可持续:基础设施管理应倡导绿色、低碳、环保的理念,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基础设施管理流程1. 计划阶段: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编制详细的基础设施规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计划应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的时间、地点、规模、预算等。
2. 建设阶段: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可靠。
3. 运营阶段: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基础设施进行运营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维护、设备检修、故障处理等。
4. 监管阶段: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六、基础设施管理措施1. 定期检测: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基础设施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应包括设施的结构安全、设备的运行状态等。
基础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内容
基础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基础公共设施的安全、稳定、有效运行,提高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效益,便于居民生活,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政府及有关管理单位对城市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条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保障基础公共设施运行的安全和良好状态,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原则: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第五条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合理布局,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综合利用。
第六条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建设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建设。
第七条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八条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给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第九条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原则,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和材料,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基础公共设施运营管理第十条基础公共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日常运行监测,做到实时监控、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维护制度,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及时清洁、检修、更换损坏的设备。
第十二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第十三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基础公共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了解设施的使用状况,为设施的后续改进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收费管理制度,保证使用者依法享有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同时保障设施的运营维护费用。
第四章基础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第十五条基础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保养计划,制定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方案,做到有计划、有保障地进行维护保养。
基础设施管理规定范文
基础设施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推动城市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础设施管理范围包括土地利用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水电供应管理、绿化管理、清洁管理、防灾管理等。
第三条基础设施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基础设施效能,保障城市运行顺畅,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参与基础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基础设施管理职责,维护城市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管理应坚持合理规划、科学管理、依法运行、安全可靠、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基础设施管理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基础设施管理应注重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推动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
第二章土地利用管理第八条土地利用管理应坚持兼顾城市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
第九条土地利用管理应优先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和生态功能区。
第十条土地利用管理应加强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土地使用权的稳定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管理应加强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和交易,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管理应加强对土地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土地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布局、设计和建设,确保基础设施条件完备。
第三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十四条道路交通管理应遵守交通法规,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提高交通运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合理规划和布局道路网络,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第十六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加强对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交通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开展交通流量调控,提高交通运行的顺畅性和效率。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管理应加强对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第四章水电供应管理第十九条水电供应管理应加强对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条水电供应管理应加强设施的维护和修缮,确保设施的运行安全和可靠。
常熟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总体规划
常熟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总体规划概述道路交通管理总体规划是指针对常熟市的道路交通状况,制定出的综合性规划方案。
通过对道路网络、交通设施、交通组织、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划,旨在优化道路交通系统,提高交通效率,提升城市交通服务水平。
本文将对常熟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总体规划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规划的目标、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步骤。
规划目标1.提高交通运输效率:通过优化道路网络布局,缓解交通拥堵,提高货物运输、人员出行效率;2.保障交通安全:加强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3.改善交通环境:减少交通噪声、尾气排放,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市民生活质量;4.提升交通服务水平:提供更加便捷、高效、舒适的交通服务,满足市民对交通出行的需求。
主要内容道路网络规划1.增加道路总里程:根据城市发展需求,适时扩充道路总里程,以提供更多的交通出行选择;2.优化路网布局:对现有道路进行评估,调整道路布局,打造更加合理的道路网,便利市民出行;3.改善道路质量:加强道路维护和改造,确保道路平整、无坑洼、无积水等状况,提高行车安全性;4.增设公共交通优先道:给予公共交通工具更多的通行优先权,增强公共交通的吸引力,减少私人车辆行驶。
交通设施规划1.增加停车设施:根据市民停车需求,适时增加停车设施,如停车场、停车楼等,解决停车难问题;2.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增加公交站点数量,提高站点的覆盖范围,提供更加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务;3.建设自行车道:逐步建设完善自行车道,提供给市民更多的绿色出行选择;4.安装交通信号设施: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提高交通组织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交通组织规划1.完善交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交通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交通管理效率;2.优化交通组织方式:通过交通信号灯优化、交通管制等手段,改善路口交通状况,提高通行效率;3.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建设交通违法信息监测系统,提高交通管理的科技水平;4.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通过教育宣传活动等方式,提升市民的交通素质。
常熟地铁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沪通铁路常熟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预留地下通道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沪通铁路常熟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基础设施预留地下通道工程监理站地铁工程安全管理制度1、监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GJ08-2077-2010),熟悉规范中确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内容。
2、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工程规模、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本工程涉及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内容,并在监理规划中明确控制方法、管理措施和手段。
3、监理机构应依据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监理规划、经总监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本工程特点,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监理机构应通过专题会议的方式将经总监批准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经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后归档。
5、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报审的确认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内容进行复核确认,并提出书面意见。
6、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对分包单位合同备案、企业资质资料及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进场作业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查。
7、工程施工前,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报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凡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签批,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机构应书面指令其停止施工。
8、工程施工前,监理机构应对从事相应专业工程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特种作业上岗证应人证合一,且在有效期内。
同时还应检查方案编制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其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基础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基础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基础公共设施对于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基础公共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气系统、通信系统等,在城市居民的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保障基础公共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建立和完善基础公共设施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基础公共设施管理的现状目前,我国城市基础公共设施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础公共设施建设存在投资不足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导致一些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难以跟上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存在一些建设项目质量不达标的情况;二是基础公共设施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细化、规范的管理办法,导致一些基础设施设备使用寿命较短,易出现故障,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三是基础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不够科学、规范,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纵容违法占用公共设施的现象,严重影响基础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基础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基础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对于城市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基础公共设施管理良好可以保障基础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避免因设施故障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次,规范的基础设施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最后,健全的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可以提升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城市的竞争力,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提供保障。
四、基础公共设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了建立和完善基础公共设施管理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健全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和验收机制,规范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确保建设质量。
2、健全公共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设施运行的监测机制和事故应急预案,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建立规范的基础公共设施管理办法,包括对设施的使用、维护、升级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设施的持久运行。
4、加强对公共设施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违法占用、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确保公共设施的完整和正常使用。
基础设施使用制度
基础设施使用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的基础设施的使用,确保设施的安全、高效和合理利用,提升企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
1.2 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员工和外来人员在使用企业基础设施时遵守。
二、定义和缩写词解释2.1 基础设施:指企业内部包含但不限于电力、水务、通信等基础设备和设施。
三、基础设施使用准则3.1 合法合规性:在使用基础设施时,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2 安全使用:使用基础设施时,必需时刻注意设施的安全性,不得擅自改动设施的结构、线路或接口,如有问题及时上报维护和修理部门。
3.3 高效使用:使用基础设施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避开造成不必需的挥霍或拖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或断开设备。
3.4 合理利用:在使用基础设施时应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开资源挥霍,如使用电力设备应注意节省用电,使用网络设施应注意避开过度下载或挥霍带宽等。
3.5 环保意识:在使用基础设施时应树立环保意识,乐观参加企业的环境保护活动,避开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挥霍。
四、基础设施使用流程4.1 设备申请:需要使用基础设施的员工应提前向上级主管或设施管理部门申请使用设备,包含申请理由、使用时间、使用地方等。
4.2 设备审批:设施管理部门在收到设备申请后,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及时回复申请人。
4.3 设备使用:经过设施管理部门的批准后,申请人可依照商定的时间、地方使用设备,但必需依照规定的准则使用,并注意设备的安全和维护。
4.4 设备归还:设备使用完毕后,申请人应依照商定的时间归还设备,并做好设备的清理和维护工作。
4.5 异地使用:若需要将基础设施带出企业内部使用,申请人应提前向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4.6 设备共享:多人共用一台设备时,必需事先明确好使用规定和时间,避开因使用冲突而影响工作。
五、违规处理措施5.1 警告:对于违反基础设施使用准则的人员,将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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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公交是社会公益事业,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促进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公交客运站(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途经站、出租车服务区(站)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含乡镇、各开发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所属的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受其委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局所属的公交站场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公交站场站名、站牌和进站线路由市运管处统一监督管理。
各乡镇、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公安、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和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局应当科学制订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合理选址,逐步完善以市区为中心,乡镇为结点,公交站场为依托的城乡客运有效衔接的公交网络体系。
原则上每个中心镇建一个公交枢纽站,每个镇办事处建一个公交首末站,实现“乡镇有站、站点有亭”的要求。
各级政府是公交客运站的建设主体,按照属地原则列入所属市、镇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资金计划。
第六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公交线网规划相适应,为出行提供便利,中心枢纽实现零距离换乘。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大型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旅游景区(点)、开发区、城市主次干道、等级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公交场站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对未按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
建成后无偿提供使用。
规划部门在核发前款规定的其他涉及公交场站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交通、公安部门的意见。
第一款中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和集中居住区的界定,由交通局与相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等级公路时,要同时规划建设公交港湾式停靠站。
第九条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和交付后均应向交通局备案,经备案纳入公交线网后投入使用。
第十条公交客运站建成后,对其服务设施,可实行集中管理,具体由市交通局负责制订办法。
已纳入统一监督管理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迁移、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公交站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交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时养护维修,保障其功能完好,并根据公交场站的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服务:
(一)合理设置交通指示标线、站牌、指示牌、候车亭廊等营运服务标志和设施,并保持站场标志、标线、站牌完整、清晰;
(二)按照标准配置相应的消防、水电、照明等设施;
(三)为公交企业提供营运调度、车辆停放以及站务办公、休息、如厕等配套服务;
(四)科学、合理调整车流和人流,保持公交场站安全有序。
(五)提供配套的保养场。
第十二条进入公交客运站的公交线路应当按照公交线网规划进行审批,进站的公交车辆应当服从站务安排和管理。
第十三条途经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公交场站规划,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迁移、拆除、占用途经站(包括临时停靠站)。
涉及道路改造临时改线的途经站,由公交场站管理单位根据相关公交线路的调整设置临时停靠站。
道路改造交付使用后,十五日内撤除临时停靠站。
第十四条公交场站管理单位应当保持途经站设施的完好、安全和整洁。
公交企业应当为途经站站牌信息的发布及时提供准确、齐全的乘车信息。
第十五条公交站场管理单位受公交企业委托对公交站牌(含临时站牌)实施统一制作、安装和管理。
第十六条首末站、枢纽站、途经站的站名由市运管处统一管理。
首末站、枢纽站、途经站的冠名权可以有偿出让。
第十七条新城开发建设应规划出租车服务区(站)的预留用地。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公交场站或者改变公交场站用途。
第十九条公交场站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建筑用途,擅自在围墙上破墙开店或者擅自钻孔打眼,铺设管线;
(三)损毁、遮盖站牌、标志牌等营运服务设施;
(四)车辆不按限速标志规定行使或者不按规定区域乱停乱放;
(五)非公交营运车辆进入或者停放;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
(七)在沥青路面上做车辆修理保养或者在规定以外的区域试刹车;
(八)其他损毁、侵占公交场站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遮盖、侵占城市公交场站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损毁、遮盖、侵占城市公交场站设施的,按照《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